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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概述 第七章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概念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在 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 作为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是...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七章 行政复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概念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在 行政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 作为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 政争议~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行政复议原则上所采取由上一级复议的原 则~只有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才由原行为机关复议。 3、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 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 程序性权利~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然而~ 当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臵程序~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先经过行政复 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则必须先申 请复议~如果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就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服~只能在对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审查。而且~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带 要求审查~也只能是针对某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全部抽象行政行 为。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 质。这 可以通过与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比较看出。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活动~因而与行政行为有许多相同之处~ 如它也遵循层级监督的原则~行政复议也适当追求效率等。但作为一种独 立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别。 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救济即指因行 政行为造成损害而予以补救的制度。行政活动具有广泛而普遍的特征~与 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造成公民权益损害再所难免~对此惟一的办法是 建立解决的渠道和制度~使侵害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得到制止和纠正。建 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 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相比教~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即复议 机关作为相对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并解决特 定的行政争议。 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 者~依法判定是非。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 特征。强调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 争议的活动~对于解决争议来说按照司法程序求得公正是其生命所在~否 则~行政复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同时~行政复议毕竟是行政系统内 部的监督~本身就有“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之嫌~如不强调司法性~可能 会失去人们对公正的追求~从而使复议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强调复议的 司法性~以求尽量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 起~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为核心~因而二者既有联系~ 也有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行政复议 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性~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 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作了这 样的规定。 第三~必经型~即选择复议是选择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 行或复议前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选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 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 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 条例》等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 律效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 争议的制度~因此~它与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 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 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 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 关则是人 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 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凡 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就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法律规 定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的~当事人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 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 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 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规则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是按照司法程序 进行~而行政复议由于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故二者在审理 程序规则方面存在许多差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公开开庭审理制度,行政复议则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书面复议为 原则。较之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灵活、简便。 三、行政复议的目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是加强民主~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建立这 一制度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三方面: ,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制度。行政活动权力特征及广泛性~决定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经常 可能受到侵害~行政复议即在于为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 提供保护。 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类主要的救济制度中~行 政复议较之行政诉讼具有受案范围广、效率高、不收费等特点~而且由于 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层级监督做保障~可能更易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接受。因此~行政复议可能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乐于选择的救 济制度。 ,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 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两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 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是由于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的侵犯~也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 一目的只有在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时才能达到。 通过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能够查明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产 生的原因~作出相应的撤销或变更决定~这样既能在行政系统内部纠正违 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能防止今后的执法活动中再出现类似 的问题。 ,三,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最后结果无非两种:一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应予维持, 二是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应予纠正或改变。如果复议决定维持行政行为~ 说明行政行为可能是正确的~从而保障原行政行为的实施,如果复议决定 是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说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正确的~通过撤销或改 变原行政行为的裁决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不但可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条文的含义~而且在 行政复议法对某些具体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体现的精 神来加以处理和解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合法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根本原则~行政复议也不例外。合法原则指行 政复议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依据法律~复议 机关进行复议活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二是符合法律~复议机 关不仅要依据法律~而且要符合法律~不仅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而且要 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 人~不能有所偏袒。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对于解决纠纷来说~ 公正是其价值、生命所在~尤其是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 议~特别要强调公正原则。贯彻公正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在处理与下级行政 机关的关系时把握合理的分寸~不能有意、无意地偏袒下级行政机关~真 正体现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控制~纠正行政管理中的各种违法偏 私活动。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 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使社会各界 了解复议活动的基本情况~避免因“黑箱操作”而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甚 至腐败现象。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其必须公开的主要原因。公开才可能公正~行政 复议虽然实行书面复议~但行政复议中的主要案卷都应当对当事人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无故隐瞒。被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有权了解~复议机 关不得拒绝。 四、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必须符合行政 的一 般要求~其中包含着及时的要求。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可能更重视 效率~作为行政诉讼的前臵程序~尽可能快地处理是其内含的要求。 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机关 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明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受理,,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照审理期限审结案 件,,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复议机构应迅速拟 定复议决定书~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尽速签发,,4,对复议当事人不 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责成其履行~并追究或建议追究有 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的一切环节和步骤上做到因地制 宜~施 便于民~尽最大可能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合 法权益的经济、实用、卓有成效的救济手段。 复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益~因此~在具体的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 利条件~如在复议申请人无能力书写复议申请书的情况下~复议工作人员 应当把复议申请人的口述纪律在案~请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在能够通 过书面审理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尽量不采用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避免让复议当事人不必要地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 六、有错必纠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 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是否请求~只要是有错误一 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行政复议制度是 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系统的层级制的特点~决 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约可以全面进行。 有错必纠原则的确立~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秉公执法~通过行政复议对下 级或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要在行政复 议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复议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 审~既是合法性审查~也是适当性审查。有错必究中的“错”~不仅包括违 法之错~而且包括适用自由裁量权时的不当之错。 第八章 行政复议条件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行政复议在多大范围内 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以及由谁来参加复议等等。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它决定着哪些 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因而关系到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深 度和广度。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与行政诉讼的范围大致相同~但 也存在区 别。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行政复议同样采用概括加列举相结合。 一、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采取了三项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 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 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各种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具体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新的行 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 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 政行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二,违法和不当标准 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 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这一点与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发地争议~ 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以干涉~所以也不受理。但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也应该不受合法 性所限。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适当。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 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 ,三,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限 制~则不属 于行政复议范围。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为特征~合法的剥夺或限制他人的 人身权或财产权利~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与行政复议条例相 比~行政复议法将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标准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至合法 权益。合法权益显然要比人身权、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 权、受教育权等。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 复议。 二、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下列几类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 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 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原则、程序适用等要求。行政机关违法 或不当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均属于行 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受害人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 关应当受理。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 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状态~以及为了查明案件 事实或执行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根据需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手段。行政强制措施既有保全性的~也有制止性和 执行性的,既有对人身的~也有对财产的~其特点在于采取强制手段直接 施加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行政机关很容易违法或不当 使用。因此~行政复议范围中将此单独列为一类案件。 ,三,许可证管理案件 许可证管理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存 在着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证书~构成行政许可的有以下特点:第一~行 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即获得许可批准的人取得了从事每项活动的权利 或资格,第二~许可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解除~凡是要经行政机关许可批准 的~在法律上都是禁止一般人所从事的~行政机关的许可批准意味着该项 事项对获得批准的人来说是禁止的解除。因此~许可的中止、撤销、变更 关系到被赋权人的合法权益~被赋权人对其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四,行政确权案件 行政确权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确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财产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行政确权往往关系到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确认裁决 权力~必然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将确权裁决纳入 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 ,五,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经营自主权是公民、法人及其 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支配和使用其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产销环节 中自主决定不受干涉的权利。在我国~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享有经营自主 权的范围各不相同。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形式有多种~如 强行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上缴利润~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改变企业性质等。 各种企业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权利~都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六,农业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案件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农业承包合同是以行政机关或集体经济组 织为发包方~农民为承包方~双方签订的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合同~双方 按照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行政机关非经农民同意~随意 变更、废止或中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民依法合同享有的合法权益~农民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此类案件是行政复议法新增的~其目的在于维护 农业承包合同的长期性、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是指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的 管理是通过设定义务来实现的~但设定义务必须要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 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设定义务~即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在法律规定之外~行政机关自 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口头为相对人设定某种义务,第二~行政机关超出法 律规定的种类、幅度和方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第三~重复要求相对人 履行义务,第四~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对于上述类似的违 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对人均有权申请复议。 ,八,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提起的 行政复议。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为表现有两种:其一是不予答复~ 其二是拒绝颁发~前者称之为默示的拒绝~后者称之为明示的拒绝。其行 为后果是相对人不能从事所申请的活动。针对这两类行为~相对人均有权 申请行政复议。 ,九,不履行法定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 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提起 的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是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受害人提起 的投诉、举报等不予接受或拒不上交上级有关部门查办~则构成没有依法 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职责~它是指法 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 责~也不是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表现包括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十,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是指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 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上~ 抚恤金等费用的发放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依法发放抚恤金等有关费用是行 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因此~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等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在 立法技术上~这一条款意味着~所有其他未列举但符合这一条件 的都可以 申请复议。这里实际上包含着两条标准~一是可申请复议的必须是具体行 政行为,二是合法权益即除上述10 项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相对人也有权 利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能受理的行 政争议。对于这些事项~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 工作人员作出的惩戒决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包括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辞职、辞退、职务任免等决定。对于 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对于人事处理决定 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 部门申诉。 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决定~通常称为内部行为。内部行为之所以排除 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主要是因为内部行为涉及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对此~我国法律已规定有其他救济途径~如果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则会出 现行政复议与人事、监察部门权职重叠、交叉现象~不易解决此类争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 机关提出申诉,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 员作出的有关任免、录用、考核、调动等人事处理决定~公务员或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可以向原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还可以向设臵在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事仲裁庭提起 仲裁申请。因此~不再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政机关享有处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处 理权利。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 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 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除 行政裁决处理权外~还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即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通 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能申请复议~是因为这 类调解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居间作出的行 为~这类纠纷基本可以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所以在行政机关 调解处理后~如果允许对此类调解处理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只能就 原调解处理是否合法、适当作出判断~不能最终解决调解处理所针对的民 事纠纷。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主体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是承担复议职能~行使复议审查权的组 织。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机关内部设立具体负责办理复议 案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而复议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复议案件时~只能以复议 机关的名义进行。 我国行政复议由行政系统承担~但行政复议并不是由特别设立的专门 行政机关处理~而是采取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具有行政管 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就是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当然~这并 不意味着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实行上一级复 议的原则~对于最为基层的行政机关来说~则不可能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能。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设机构~二者的区别如同行政机关与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即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 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构是行政机构的内设机 构~不具有独立对外行使权力的资格和名义~因此它们一般以其所属行政 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和承担后果。复议机关是以自己名义独立 行使复议权力的机关~而行政复议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作出复 议决定的~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是一种初步裁决~经复议机关首长个 人或集体讨论认可、批准后~要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并送达。 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处理复议案件的机构~复议机构一般是复议机 关内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 门~均负有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对本机关系统的法律、法 规最熟悉~复议审查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审查有关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 律或法规等。因此~由法制工作机关承担复议职责比较合适。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 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复议权。管辖是行政复议 机关复议活动发生的基础~也是其复议活动合法化的前提。 行政复议管辖的划分与行政诉讼管辖有所不同~因为行政机关的设臵 不同于且远复杂于法院的设臵~如行政系统中的条条、块块管理体制~派 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等特殊行政机关的设臵等~行政复议管辖的确立更多地 考虑了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有以下种类: ,一,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对于一般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按照一般机构 设臵确定案件受理的权限分工。行政组织系统虽然复杂~但仍有其机关的 基本设臵~如各级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门等~它们在全国普遍设臵~据此 而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管辖。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行政机关是按照层级隶属设臵的~各级政府分别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这是 行政机关设臵的一般情况。对此~行政复议法是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来确定 管辖的。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工作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 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考虑到其上级是国务院~而国 务院不适宜承担复议职能~故采取由原行政机关复议的方式~即向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判决。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 定~既体现了国务院部门在复议申请管辖上的例外~即由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机关管辖~又体现了最终由人民法院或国务院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的原则。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 13 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采取的是“政府对政府”的管辖确定方式。因为凡是应 由政府复议的案件~往往具有综合性、复杂性~难度大。办理这 类复议案 件~要协调诸多关系~有时还往往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因此~由下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相对人复议的请求~上一 级人民政府依法当然拥有复议管辖的权限~这是行政机关层级隶属性的必 然结果~也是解决此类复议案件的必然要求。 但是~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则有 例外~即采取原机关管辖的办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 申请~但如果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则国务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局判决。 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按照我国的行政体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下设有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事实上具有一级政府的职能~如地区行政公署。 往往一个行政公署辖有若干县~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的派出机关 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这是因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体 地位~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复议原则~其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为当然应由其管辖。 ,二,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殊管辖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派出机关代 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职能 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派出机构是否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如果这些派出 机关是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应视为行政委托~ 按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机关:既可选择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 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选择向该工作部门所属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如果派出机构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向 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 法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 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 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具有行政 主体地位~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 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共同行为的复议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为称为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 示。因此~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的 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情况由不 同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如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 门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该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 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两个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 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 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共同上一级人 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复议管辖。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 销前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因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原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接受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 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类转送有关复议 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指定管辖是指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 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它 们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 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他们参加行政复议的原因不同~ 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以及法律后果不同。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复议申请人及资格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 政复议~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申请人 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据此~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复议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对人即相对于行政管理活动而言~受到行政管理活 动作用或影响的人。 2、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即申请 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是指其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 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复议申请人资格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标准~实践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着利害关系~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常有以下几种 情况:,1,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即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行政复议中最大量的~也是最直接的申请人。,2, 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 政行为直接的对象。,3,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土地确 权裁决中~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都可以依法申请 复议。 ,二,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代理 复议申请权为申请人所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资格可以转移。 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有三种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时~ 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因为承受其权利当然应当包括程序上的复议~因为承 受其权利当然应当包括程序上的复议申请权。 3、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 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申请复议~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复议权利 和承担被代理人行政复议上的义务。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复议被申请人及资格 复议被申请人是复议申请人的对称~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复议被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必须是行政主体。因为只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有 可能与相对人产生行政争议。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涉及到 案件的审理和责任的承担~只有实施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会引起 争议~该行政主体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根据和法律依据~才 能有利于查清案情~同时~该行政主体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被申请人的确认 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内部机关各种各样~在不同情况下~ 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亦有不同~由此产生了复议 被申请人的确认。复议被申请人的确认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几 乎相近~ 大致包括以下规则:,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 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作为复议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组织和个人实 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被 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6,对于派出组织 的行为~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 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中发生的纠纷经常涉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纠纷的解决与其有利害关系~尤其是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更可能涉及到 其他的人~这些人参加复议既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案件 的处理。 ,二,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复议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包括以下几种: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 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 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所因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而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 并称所销售的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这 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则意味着生 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 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 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第三人身份参 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 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结果 将会影响到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他人进行复议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复议~也 可以委托复议代理人参加复议。从代理权产生看~复议代理人可以分为法 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第 一~复议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的利益而参加复议~他 自己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第二~复议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三~复议代理人依法参加复议的法律 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担,第四~复议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复议中 代理双方。 第九章 行政复议程序与规则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 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实行 “不告不理”的原则~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因此~行政复议程序以相 对人申请为前提~申请人行政复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 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一般条件主要有以下五项: 1、申请人符合资格。即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明确指出谁作出 了具体行政行为~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复议机关不予以受理。 复议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意味着复议活动无从进行~也意味 着没有人承担责任。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复议要求是申请人提出的主 张~即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的哪些具体权益和提供哪些具体救济。明确 的事实根据是指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 定书等~能够支持其复议请求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按 照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不在复议范围内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同时~ 申请复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复议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 有特别规定的~相对人还应满足相应的特别条件。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申请时效是对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超过 申请时效~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时效主要是为了促使申 请人尽快行使复议申请权~以利于复议案件的处理和行政秩序的稳定。因 此~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 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 1、一般时效。一般时效是指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 件的申请时效。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 日。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一 般时效为15 日~考虑到期限太短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 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申请时效。同时~关于一般实效~行政复议法 废止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短于60 日的规定~只有当其他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才适用该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的申请期限为5 日~海关法规定的申请期限是30 日~将因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而失效。 2、特殊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 复议申请时效。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是超过60 日的才有效~如专利法 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即如果单行法律规定有超过60 日申 请复议期限的~则适用该申请期限~否则~一概适用一般时效。 ,三,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当然~ 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 关应当当场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但无论是书面的复议申请~还是口头 申请~均应符合诉状的一般要求。 二、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 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行政复议机 关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标志着复议申请的成立和复议程序的开始。 ,一,审查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审查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 应当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2、审查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时效~又无 正当理由申请延长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审查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 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请求、同一理由向复议机 关另行申请复议。 4、审查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审查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果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受理 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凡是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复议申请既是复议机关的职权~也 是其职责~必须严格依法履行。 1、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受理~除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受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裁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3、如果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决~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 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 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是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和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 日之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 规范性文件~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与 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答辩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 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的~不影 响复议的进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为合法和适当 的举证责任~因此~向复议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或证据是被申请人的一种法 律义务。否则~其行为可能被复议机关认定为违法而撤销。同时~作为复 议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被申请人也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二,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的意见。实行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效 率~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 实行书面复议意味着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主要依据书面材料 进行~不进行公开庭审。当然~书面复议也并不排除复议机关进行必要的 调查取证~通过一定方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听取专家意见~也不排除 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讨论。 ,三,撤回复议申请 提出复议申请是复议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同样在复议过程中~复 议决 定作出前~申请人也有权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复议程序。在行政复议过程 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自认为申请复议不 妥当或因其他想法主动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将其改变改变而撤回复议申请。当然~为了 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防止申请人撤回申请又提出复议申请~行政 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审理的特殊规则 ,一,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行政复议的一项特殊规则。 这是因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 因而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 行~不能随意否定,,2,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 障行政管理 活动的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得到执行。 ,1,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因而具 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行~不 能随意否定,,2,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 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得到执行。 但是~任何法律规则都可能存在例外~为了防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 能造成无可挽回得损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申请人申请停 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规定停 止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处罚担保制度下得暂缓执行。 ,二,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行政复议证据具有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作为特殊的证据制度~行 政复议证据有以下特点: 1、举证责任分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 行为负担举证责任得举证规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 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 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或不当的危险。 2、证明要求。行政复议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和适当性上~不同于行政诉讼的证明要求集中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上~也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侧重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主张合 法性上。 3、证据的收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 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即行政复议中的证据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 收集到的证据。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以前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能再 收集证据~ 否则复议机关不予采纳。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 审理依据即复议机关审查、判断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和 尺度。复议机关解决争议~要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规范为 标准~这些法律规范就是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在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上级和本级行 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因而也就存在着作为审理依据的可能。 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与法院适用法律不同~ 法院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性~而复议机关审查的依据有选择性。由于行政行 为所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而且各种不同的制定规范的主体可能对同一 问题都作了规定~或者有的规定了~有的没有规定~规定与规定之间详略 不一~甚至有的规范之间有某种差异等。由于过去没有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提起复议的启动机制~复议机关也难以发现哪些抽象行政行为违法。 基于此~关于审理依据在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中有所改变。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 查申请。“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 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进行审 查的~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分为两种:,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 理的~应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有权处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领导关系、监 督关系~有权依法撤销或改变有关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发 布的规定有权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有权处理, 有领导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于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定 有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中不受上级机关直接领导的 行政机关发布的规定有权处理等,,2,对于自己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必 须在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 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审查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适当所作出的书面裁断。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活动最终结果的表现 形式~是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性决定。 ,一,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其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从而作出否定申请人的指控~ 肯定被 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决定。维持决定是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肯定的裁判~其适用的条件是: 1、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实是指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 衡量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可靠的证据证明~具体要求是:,1,具体 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过程和环节清楚,,2,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 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2、适用依据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匹配。具体包含三层含义: ,1,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2,这些依据本身是合 法有效的,,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没有适用不该适用的规范~也没有该适用的规范未予适用。 3、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守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具体包括:,1,符合法定的方式~如表明执法身份、 说明理由等,,2,符合法定形式~如采取书面形式、证照形式、制作笔录 等,,3,符合法定手续~如通知、批准、送达等,,4,符合法定步骤~如 现行告知等,,5,符合法定时限要求~如讯问查证的时限不超过24 小时等。 ,二,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从而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这种复议决定是针对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它主要适用于行政 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履行决定的适用条件是: 1、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有事实根据与 法律、法规依据的~如申请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等。履行决定所针对的是应 申请的行为~因而必须先有相对人的申请存在。 2、被申请人是有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要求作 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相对人必须向负有法定 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只有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才存在作为的问题。 3、被申请人未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无正当理由。 ,三,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或不当~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变更决定实际上是复议机关直 接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决定所变更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 容~如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就无直接变更的理由。变更决 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或不当~作出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 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一定 的事实作为根据~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证明~如果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 充分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行为不能保证正确合法。主要 事实不清~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充 分。 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 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 止的法规等。适用依据有错误~必然导致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 机关应予撤销 3、违反法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作出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 重要保证~违反法定程序~就容易作出错误的决定~况且~不论由此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相对人一方都会对其合法性存有疑惑。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 职务权限的行为。行政越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纵向越权~一种是横向 越权~越权行为是实体违法行为~不论这种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正确~ 只要是越权行为~复议机关都要根据越权无效的原则~将其撤销或变更。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断专横地运用行政职权的行 为~即行政机关虽然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合理、不适当地行使行政职权。 滥用职权表现为违反法定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既不符合法定目的~ 又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理由。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指该行为虽然合法~ 但却明显不妥当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发生在自由裁量领域。基于行政事 务的复杂性~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 量权~自由裁量权同样不能滥用。 ,五,确认决定 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事实行为~宣 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新增加此种决定是基于实践的需要。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 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 政诉讼的~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可见~现实需要确认决定 这种复议决定形式。 ,六,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在决定撤销、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 依法给予赔偿。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决定的作出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可以单独作出这种决定~也可以同其他决定一并作出。在被申请人 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意赔偿时~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复 议机关可以单独就赔偿作出决定,复议申请人一方面要求撤销某具体行政 行为或者确认某一不作为或事实行为违法~一方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由此 行为造成的损失~复议机关往往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违法、不当行为时~ 一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2、行政赔偿可以调解。一般来说~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但在涉及到 行政赔偿问题时例外~因为行政赔偿解决的是申请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任何救济的问题~申请人对此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双方可协商解决赔偿数 额问题。 除上述复议决定外~在复议过程中可能还有改变或撤销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可能作出撤销或变更该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必须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 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性裁决的书面形式。复议机 关受理案件后必须在审结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 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 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 最多不得超过30 日。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将引起一定得法 律后果。对于复议人员而言~这是失职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对复议申 请人而言~凡复议机关在60 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得~可在复议期满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可能会将复议机关作 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并加盖公章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 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应交其同住得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 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 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 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不得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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