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俱乐部章程
镇江新区旭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体育俱乐部名称:镇江新区旭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尚。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开展和推广群众体育项目~提高新区人民健身意识。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新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江新社会发展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江苏省镇江新区东丰路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镇江新区旭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三万元元,出资者:镇江新区实验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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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30000.00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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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武术、跆拳道、网球、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田径为主~体育舞蹈、棋类为辅的体育运动项目。根据条件逐步扩展体育运动项目。
,二,负责培训各类体育运动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开展体育咨询、交流和绍织体育竞赛等活动。
,三,组织会员参加全国、省、市级体育比赛~选拔和推荐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章 组织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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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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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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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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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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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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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张粉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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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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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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