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养殖场免疫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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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
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2.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意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
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3.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场内制
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4.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
5.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
牧兽医站领取。自行采购的需向县兽药饲料监查所备案。
6.购进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
7.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
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颗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8.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其疫苗及疫苗
包袋物。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二、动物养殖场用药制度
1.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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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畜禽养殖场应坚持尽量少用药的原则,确需用药,必须有兽
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3.兽医使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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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所用首要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用药必须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等,不擅自改变给药、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5.用药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鸡出
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6.树立科学合理用药观念,不乱用药,注意配伍禁忌。
7.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
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8.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9.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三、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表示编码应当载入养殖档案。
2.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
标识。
3.新出生的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
饲养基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4.免疫耳标首次佩戴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
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戴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
5.对种用和乳用动物,应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
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经佩戴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配带耳标。
6.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需严格消毒。
7.不得收购、出售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出售。
8.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
9.畜禽标识严重磨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
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10.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四、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
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
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
的、对象选择储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
物、粪便、剩余饲料及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缘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
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
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
进行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现“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
理利用,尿物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五、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养殖场凡有死亡病畜禽,必须经过兽医检验,经检验后,必
须对病死鸡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严格执行“四
不准,一必须”,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
3.养殖场需根据规模在场内下风口处修建无害化处理场所,无
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采取高温、深埋和销毁。
4.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外,还应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应一并作无害化处理。
5.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准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
治疗。
6.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7.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圈舍、用具、道路进行消毒,防止
病源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