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目录说明
一、 为了适应公司实施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的要求,实现电网核心固定资产与生产设备对应,统一电网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管理系统设备代码、参数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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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设备,软件,统计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生产系统设备台帐管理有关要求,在对原目录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分类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目录。
二、 本目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非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分类等有特殊要求,不能完全适用本目录的,可参照有关部门、行业的同类资产目录执行。
三、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由于科技进步或其他原因,符合划分标准但本目录未涵盖的固定资产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四、 本目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其中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房屋、建筑物等五类固定资产规定了分类折旧年限区间,各单位应在规定的区间内选定具体的折旧年限,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后执行。各网省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单位,必须执行网省公司统一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 关于固定资产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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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目录列入重要组成设备和其他附属设备的,均不作为独立的固定资产登记。
2, 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其登记为组或套的,是以组或套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在登记时,应尽量列出组或套的明细项目。
3, 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有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划分标准点的,这些标准点是区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分界点。一般在标准点及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精确度小于或等于的为固定资产。测量范围以符合高限为准,低限只供参考。凡并列两个及以上划分标准点的,必需同时符合才作为固定资产,非并列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定为固定资产。
4, 本目录内按使用用途命名的水泵、油泵、风机,应按配套的电动机容量大小来分列为固定资产或其他附属设备,划分标准为10千瓦。凡电动机容量在10千瓦及以上的,泵本体、风机本体和电动机均作为固定资产,电动机容量不足10千瓦,属固定安装的,应作为房屋、建筑物或服务对象的其他附属设备,非固定安装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安装在其他设备上的电动机,如锅炉本体、输煤机、起重机、空压机、机床等,,容量在10千瓦及以上的应单独登记为固定资产,未达10千瓦的,应作为其他附属设备。
5, 本目录内按使用用途命名的水箱、油箱、油罐、储气筒、盐槽等,如不足10立方米的,作为其他附属设备,10立方米及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登记。
6, 下列各项不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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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人行道、绿化带、设备栅栏、保护网、防滑护坡、输电线路的防洪防水堤坡、巡线道路、简易桥梁等。
,2,10千伏及以下接户线,可并入配电线路处理,。
,3,直接用于城乡居民用电计量的电度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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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表箱。
7, 凡列入本目录的重点低值易耗品,应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办法,建卡加强管理。
8, 水电厂厂房为坝内式的,其资产价值统一列入大坝中,不进行固定资产单独登记。
六、 固定资产的分类系按照其性质及电力生产的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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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分布的情况确定,每一大类又按照其用途分成若干小类。各单位在目录给出的分类框架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
七、 关于重要组成设备的说明
本目录明确了部分电网核心单项资产的重要组成设备,在“重要组成设备名称”栏目内列示。重要组成设备在固定资产卡片,主卡片,下单独建立组成设备卡片,子卡片,进行登记,用于记录该设备形成时的价值,包括购置价值和分摊费用,及其他相关设备信息。重要组成设备的价值反映在固定资产的总价值之内,固定资产价值大于等于其所属重要组成设备价值之和,。
重要组成设备的建卡原则如下:
1, 架空线路:500kV及以上线路,导线、架空地线,含OPGW,按耐张段登记组成设备卡片,不分相,,杆塔按基登记组成设备卡片,绝缘子按一整条线路登记组成设备卡片。110,66,kV、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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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线路的导线、架空地线,含OPGW,、杆塔和绝缘子均按一条线路登记组成设备卡片。其他电压等级线路原则上按一条线路登记组成设备卡片,各单位也可在确保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建卡原则。
2, 电缆线路:电缆导线,不分相,、电缆接头按一条线路登记组成设备卡片。一条线路指两终端接头之间的一根电缆。
3, 变压器:分接开关、套管和冷却系统按一台变压器登记组成设备卡片。
4, 断路器:套管和操作机构按一台断路器登记组成设备卡片。
5,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集中器、采集器按一套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登记组成设备卡片。
八、 本目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目录,国家电网财[2004]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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