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
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
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
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
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
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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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
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
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
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档
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
档案专业人员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
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
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
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
在具备申报条件后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二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专科毕业,取
得馆员资格七年以上;
(五)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破格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
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
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
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馆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担任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
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
本岗位的3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
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3个业务规范,进行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或完成100个利用效果实例选编;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2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过档案500卷以上或每年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
定工作;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
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重大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 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
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
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广西档案学会一等奖
一项以上;或广西档案学会二等奖二项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
一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表彰二次以上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三次以上;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
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
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的档案工作达到自治区一级或国家二级以上标
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自治区档案局
表彰;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
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
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
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
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1篇(其中有1篇在全国
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自治区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
青年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
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一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
域重大研究成果;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
济效益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一部;
(五)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四篇学术论文。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
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
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馆员须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
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
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参
与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
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
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
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
档案专业人员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
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
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
在具备申报条件后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
三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四)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破格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
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
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
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汇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10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5万字以上;
(二)从事接收征集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接收征集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接收档案10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三)从事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整理编目方案,独
立完成组卷200卷(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
具2种以上;
(四)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
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本人撰写
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五)从事接待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过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六)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库房或鉴定工作经验,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案清
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1篇以上,审阅鉴定100卷以上;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获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获县级科研成果二
等奖三项以上;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
案信息开发课题二项以上;
(四)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标或被当地政府、上一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
主要贡献人;
(五)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
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业务报
告2篇;
(二)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
级档案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提交有学术
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二篇论文(合著排名前3名),或独立在自治区(部)级档案专业报刊上发表三篇学
术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
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以及
与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各学科。
2、课题、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地方及本单
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3、国家级、自治区(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自治
区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
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登记额定获奖人员,以
奖励证书为准。
4、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
自治区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5、学术专著: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档案史料汇
编、参考资料、教材及编译著作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6、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
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论
据、结论、参考文献等。
7、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工作的掌握或处
理,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鉴定、信
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8、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
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9、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
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
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10、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
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1、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指《中国档案》、《中国
档案报》、《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历史档案》、《民国档
案》等。
12、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全
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档
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
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
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13、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史
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进
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14、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
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
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
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利益,通常核算为人民
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
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15、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
解决而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6、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
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
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
做导引性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