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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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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社会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 所有 B、 管辖 C、 境 D、 成立 2. 国家通过( )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大力发展政策 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 B、社会平均工资 C、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

社会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社会保险法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答案 社会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 所有 B、 管辖 C、 境 D、 成立 2. 国家通过( )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 B、拨款 C、税收优惠政策 D、大力发展政策 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A、单位平均工资 B、社会平均工资 C、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 4.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5.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之日起( )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7.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8.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 )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A、月 B、季度 C、半年 D、年 9. ( )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10.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A、扣押 B、查封 C、冻结 D、拍卖 1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 )以下的罚款。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12. ( )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A、国家工作人员 B、审计机构人员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员 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 13. ( )在中国境 B、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C、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 D、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 14. 社会保险法自( )起施行。 A、2011年7月1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1年6月1日 D、2011年12月1日 15)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设立预算。社会保险预算按照()分别编制。 A、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项目 B、统筹层次、险种 C、统筹地区、险种 D、统筹层次、社会保险项目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须经()审批。 A、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B、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 C、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的罚款。 A、万分之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万分之五、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C、千分之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D、千分之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1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二倍以上三倍以下 D、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19、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因渎职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应()。 A、予行政记过处分 B、予行政开除处分 C、予行政处罚处分 D、予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5题,每题1分,共25分。 1.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ABCD )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 基本医疗保险 B、 工伤保险 C、 失业保险 D、 生育保险 2. 个人有权( AC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A、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B、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人数 C、查询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D、查询同一企业他人缴费基数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ABC )等工作。 A、社会保险登记 B、个人权益记录 C、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D、社会保险政策制定 4. 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ABC ) A、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C、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D、被个体工商户雇佣的雇工 5. 下列哪些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AD ) A、国有企业职工 B、集体企业职工 C、合资企业职工 D、事业单位职工 6.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ABCD )等因素确定。 A、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B、个人账户金额 C、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D、缴费工资 7. 下列哪些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CD ) A、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C、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D、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8.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 ABCDE ) A、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B、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C、工伤保险基金 D、失业保险基金 E、生育保险基金 9.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ABD) A、扣押 B、查封C、冻结 D、拍卖 1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 ABCD )情况。 A、收入 B、支出C、结余 D、收益 11.下列哪些机构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ABC ) A、国务院财政部门 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审计机关 D、大众媒体 1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BCD ) A、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B、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C、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D、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 下列哪些机构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AB ) A、财政部门 B、审计机关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 ABCD ) A、用人单位代表 B、参保人员代表 C、工会代表 D、专家 15.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 ABC )。 A、调解 B、仲裁 C、提起诉讼 D、协商 三 填空题。本部分含45题,每题1分,共45分。 1.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 监督 )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3.(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 政府补贴 )等组成。 5. 基本养老基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6. 个人死亡的,基本养老基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继承 )。 7.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公民身份证号码 )。 9.(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10.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 )规定。 11.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 缓缴 )、减免。 1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 之( 110 )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13.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 个人 )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14.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 保值增值 )。 15.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 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1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 用人单位 )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17. 用人单位和( 个人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19.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举报 )、投诉。 2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的滞纳金。五 21. 以欺诈、(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伪造 22. 进城务工的( )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村居民 2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 )。依法处理 四 判断题。在每题后面括号R) 9.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R) 10.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R ) 1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地市、县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F) 12.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再投资实现收支平衡。( F ) 13.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R) 1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R ) 15.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R ) 16.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社保基金专项账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F ) 17.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R) 1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R ) 1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F ) 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R ) 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R ) 2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R) 2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本人,并适当收取一定邮寄费用。( F ) 24.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F ) 25.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 ) 26.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R ) 27.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口头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F ) 28.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R ) 29.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R ) 30.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 ) 3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 ) 3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 33.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R ) 34(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F ) 35(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R ) 36(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月,日施行。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召开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机构代表说明会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了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原则和基本 问: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及待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等,取决于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等情况,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就形成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另外,个人权益记录还包含着大量个人信息,有些涉及隐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记录这些信息,同时,还应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制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保密等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该办法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采集和审核、保存和维护、查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什么情况下能得到先行支付, 答: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问: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了新规定,请问如何落实这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 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 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根据本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本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九、《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 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十、《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识。《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一)人大监督 《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二)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 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其措施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本法没有再作具体规定。 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三项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三)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并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本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本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十一、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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