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免疫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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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免疫效果,特制订以下制度:
(1)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2)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3)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4)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5)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6)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7)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8)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9)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暴晒,应置于阴凉处。
(10)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11)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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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制度
1、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2、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3、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4、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5、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6、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7、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收载的用于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8、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9、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0、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1、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3、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场饲养的猪出售前,须提前1-3天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提交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产地检疫的生猪必须提供免疫记录和佩戴免疫标识,方可申报检疫。
三、跨省调运种猪及其精液的,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四、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离开产地。
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七、落实专人规范填写生猪产地检疫申报记录
疫情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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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一、驻场兽医在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临时性措施:
1.将患病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患病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严格消毒。
3.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不许食用。
4.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禁止猪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三、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猪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联系电话:0514-********
消毒制度
一、环境消毒
1.全场环境每月第1周和第3周用消毒液喷雾消毒1次。
2.猪场出入口的车辆消毒池、猪场舍出入口脚踏消毒池和洗手消毒盆,每周一和周四更换药水,保证消毒药的有效浓度,如遇大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更换。
二、人员消毒
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换鞋,并在更衣消毒室内消毒15分钟以上,换下的衣服、鞋子放在消毒间消毒。
2.饲养员不得串舍,进入猪舍必须脚踏消毒池或消毒垫,手在消毒盆清洗消毒。
3.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许进入生产区,有特殊需要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必需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在更衣消毒室内消毒15分钟以上,入场时应按指定路线进入。
三、猪舍消毒
1.饲养管理员每天负责清扫猪舍,清除排泄物;料槽、水槽和用具等保持清洁,做到勤洗、勤换、勤消毒。
2.猪舍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夏季每周消毒二次),栏内及猪体用可带畜禽消毒的消毒药;舍内猪出现疫病时,应每日消毒一次。
3.每批生猪调出后,应彻底打扫空舍顶棚、墙壁、地面,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
四、用具消毒
1.饲养员每月应对保温箱、料槽、饲料车、料箱等进行一次消毒。
2.防疫、治疗用的器械每次使用前后都应严格消毒。
五、带猪禽消毒
用可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每周对猪体表进行一次喷雾消毒,可与猪舍消毒同步进行;猪群转入新的猪舍前需要经过全身消毒后方可转入。
六、车辆和销售通道消毒
进出猪场的运输车辆,特别是猪运输车辆,应严格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每售一批猪销售后应对销售通道、场地、磅秤及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七、其他消毒
工作服、工作鞋等由专人管理,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生活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周围环境每月进行一次大消毒。
八、落实专人做好消毒记录。
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等方法进行处理。
一、生猪饲养场的场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二、病死猪的处理。尸体运送前,所有参加人员均应穿戴好工作服、口罩、胶鞋及乳胶手套,病死猪装入不漏水的口袋内运送。可置沼气池;也可进行深埋处理,选在地势高燥的空地,挖坑,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的尸体即可,从坑沿到尸体表面不得少于1.5-2米。尸体入坑前在坑底撒一层消毒药,尸体入坑后覆土前,再撒上一层消毒药,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病害猪污染过的地方、运送过尸体的用具、车辆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被污染的手套、衣物、胶鞋等要用消毒液进行严格消毒。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运送到蓄粪池堆积、密封发酵后还田。死亡猪生前圈舍、活动场地先清扫、冲刷干净,再用消毒液进行完全彻底地喷洒消毒。
四、生产污水和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出还田;沉淀在化粪池中的固体粪渣每3—5个月要疏通清掏一次,确保化粪池正常运转。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六、本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场长负责制。
动物标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 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