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5】洪和自民调字第号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
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甲与乙系某幢老式公房三楼邻居。甲为公房老住户,乙是来沪人员,但也已在此租借多年。自乙一家入住后,双方因公用卫生间的空间归属和使用等问题产生矛盾。甲反映卫生间里自己的许多私人物品都被乙搬到他处,造成自己生活的不便。而乙则认为甲经常在使用抽水马桶后不冲洗干净,影响到别人的正常使用。双方摩擦不断升级,从恶语相向发展到肢体冲突,居委曾多次主持调解,“110”也多次至现场平息事态,但双方始终处于“打打停停”的状态。
年月日,双方再次为卫生间公用部位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并互殴,甲使用塑料桶击打乙脸部,造成乙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事后,被害人乙强烈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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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甲刑事责任。派出所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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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双方之前的矛盾纠纷情况后认为,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难以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并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加剧,遂决定将该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向乙赔礼道歉;
二、甲一次性赔偿乙各类损失费人民币2300元整;
三、双方约定此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乙承诺不再追究甲任何
法律责任。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3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字)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