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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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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9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9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 1O、《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12、《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16、《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7、《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8、《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2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2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4.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4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5 国务院 1990.4.6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1987年1月19号国务院批 6 国务院 1987.2.1 准,1987年2月1号国家计量 局发布) 3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3.6.1 1999.3.1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9 小型和常压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000.8.1 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2000.10.10 规定 局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11 2002.3.1 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检疫总局 12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2005.6.213 国务院 证管理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5.11.14 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检疫总局 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 2003.8.3 0 1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2002.5.2 局 5 17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3.12. 检疫总局 1 18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3.2.1 检疫总局 19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2006.1.1 4 法 2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9.2.1 督管理办法 4 2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3.1.1 法 检疫总局 2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5.9.1 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检疫总局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 1 24 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9.3 细则 财政部 0 25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11. 7 26 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1999.5.1 局、国家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4 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27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0. 1 28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2.5.1 检疫总局 29 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2002.12. 检疫总局 15 5 30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1998.12. 局 1 31 游乐园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2001.4.1 局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共十项)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6 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 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四、企事业单位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 ( 市 ) 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五、个人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 , 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 7 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 法律依据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备案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九、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遵守本办法。 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9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共181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 1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二、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者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11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在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品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在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应当予以没收。” 六、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12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者伪造产品产地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 1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14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 ,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 : 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 15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十四、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处罚种类 : 撤销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 产品质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16 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业使用;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 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7 责任。” 十八、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服务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 18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究刑事责任。” 二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 罚款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9 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 5万元以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 擅自用于制造的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 20 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 , 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二十六、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飞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 3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 , 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22 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锅炉、压力容器、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条“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 法律依据 : 2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未经许可 , 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24 处罚种类 : 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 一 )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的 ;” 三十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 , 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的 处罚种类 : 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 二 )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十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 25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三十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十五、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2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校检、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三十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禁烟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四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 三十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27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 者停产停业整顿: ( 五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 三十八、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继续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六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 三十九、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8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 )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 四十、未依照规定 , 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八 )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四十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 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 29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 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试运行四十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四十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 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 电梯、客运索道、大 30 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四十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 四十五、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31 ( 二 )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 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上岗作业的 ;” 四十六、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依据 : 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了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处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十七、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 未经核准 , 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四十八、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处罚种类 : 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一 ) 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四十九、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 , 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 二 ) 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 , 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 五十、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 ,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 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33 处罚种类 : 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 三 ) 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 ,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五十一、特替设备捡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 ,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对检验检测人员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触犯刑律的 , 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 依法追究刑事责 34 任。” 五十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 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处罚种类 :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处罚种类 : 撤销检验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拒不改正的, 撤销其检位,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验检测资格。” 五十四、检验检测人员,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35 处罚种类 : 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 检验检测人员 ,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 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处罚 ; 有违法 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五、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 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 , 拒不接受恃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 从事小型锅炉制造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制造、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锅炉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 36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五十七、小型锅炉制造单位 , 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罚款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四条 “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其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一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 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五十八、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锅炉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其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二 ) 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 37 锅炉的 ;” 五十九、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 从事小型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四条 “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其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三 ) 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 六十、小型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其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四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 , 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 六十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38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责令其改正,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 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 六十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责令其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 六十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39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责令其改正,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 六十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罚款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责令其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 六十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责令其改正, 属非经营性使用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万行为的 元以下的罚款 : ( 五 )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 六十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40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责令其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 ) 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产;“ 六十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责令其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 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十八、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 , 而来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 , 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 属经营性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 , 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 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资格证件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 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 责令改正, 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七十、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来按照规定履行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应当履行设 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属经营性活动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 , 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 42 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 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 , 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 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相应许可证。” 七十二、未取得设备制造 ( 组焊 ) 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取得设备制造 ( 组焊 ) 许可证的 ;” 七十三、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 43 用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 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飞、检验的 ;” 七十四、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使用设备有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 七十五、未办理使用 ( 托管 ) 注册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属经营 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四 ) 未办理使用 ( 托管 ) 注册登记手续的 ;” 44 七十六、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 ( 五 ) 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 七十七、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六 ) 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 ;” 七十八、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 45 款 : ( 七 ) 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 ;” 七十九、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八 ) 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 ;” 八十、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九 ) 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八十一、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46 法律依据 :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 , 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八十二、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转让资格许可证书 , 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47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 , 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 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 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50% 的罚款。” 八十五、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 48 款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 , 封存该种新产品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 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 责令其停止出厂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4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责令其停止使用 ,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 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其赔偿损失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九、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50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 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 没收其计量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责令其改正 ; 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 ,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一、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 51 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 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 ,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九十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进口计量器具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进口计量器具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 责令其停止销售 , 封存计量器具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其销售额 10%至 50% 的罚款。” 九十四、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 52 部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 ,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十五、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六、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七、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3 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赔偿损失 ,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九十八、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 ,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九、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 ,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 ,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54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0000元的罚款。” 2 一百、收购者收购商品 , 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 ,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 ,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元的罚款。” 一百零一、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 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 , 并没收产品 , 监督 55 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 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 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 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二、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销售、罚款、撤销其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一百零三、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其停止销售、罚款 56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零五、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六、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百零七、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晌的资助 , 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晌的产品开发、营 , 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销等活动 处罚种类 : 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八、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认证机构有下列 58 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一 )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零九、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 二 )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一百一十、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飞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 59 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三 )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 或者发现其认证的 产品飞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一百一十一、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四 )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百一十二、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 , 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 60 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 , 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 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 一百一十三、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 , 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 , 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 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 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一百一十四、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1 ( 三 ) 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一百一十五、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 归档留存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 归档留存的;” 一百一十六、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处罚种类 : 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 ) 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一百一十七、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 : 停止执业、撤销其执业资格 6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责令改正, 给予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一百一十八、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百一十九、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 63 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百二十、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 , 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 , 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二十一、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64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65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二十四、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百二十五、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6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百二十七、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二十八、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 67 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九、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百三十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68 处罚种类: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 一百三十二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三十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一百三十四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百三十五、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出厂销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一百三十六、委托企业未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70 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百三十七、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71 一百三十八、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一百三十九、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72 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一百四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四十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7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四十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 74 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四十四、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四十五、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一百四十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四十七、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四十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 76 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一百四十九、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撤销生产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77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 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一百五十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 78 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五十四、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五十五、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百五十六、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79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一百五十七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一百五十八、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80 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一百五十九、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一百六十、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81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一百六十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一百六十二、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82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一百六十三、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一百六十四、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83 一百六十五、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一百六十六、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一百六十七、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其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 84 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六十八、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百六十九、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85 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一百七十、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的;” 一百七十一、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86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的。” 、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一百七十二 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一百七十三、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87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一百七十四、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一百七十五、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 88 (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一百七十六、无食品标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无食品标签的;” 一百七十七、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89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一百七十八、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一百七十九、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90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一百八十、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一百八十一、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七条“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 91 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强制 ( 共 8 项 ) 92 一、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它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它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封存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封存未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50% 的罚款。” 四、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产品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封存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 , 封存计量器具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 10% 至 50% 的罚款。” 六、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 其它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94 ( 三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它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判废、监督销毁存在事故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设备 法律依据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 , 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 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 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 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八、查封、扣押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以及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95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生产、销售、 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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