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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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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神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7页)包神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包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原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神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神华运(2014)第4号)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第三条术语定义(一)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7页)
包神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包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原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神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神华运(2014)第4号)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第三条术语定义(一)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二)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三)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四)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第四条本细则将集团公司铁路营业线分为正线和其他线路进行管理。第五条本细则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等级、组织机构、方案审核、计划编制与审批、集中修和天窗修组织实施、安全协议签订等内容,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奖惩的基本制度。第六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最大限度地降低工运矛盾。第二章营业线施工项目第八条施工项目包括:(一)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二)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四)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五)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六)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七)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八)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九)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十)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十一)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十二)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十三)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十四)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和稳定、设备使用的施工。第九条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铁路维修作业项目见附件1。第三章天窗和慢行的规定第十条天窗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一)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240分钟。(二)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三)包神北线即万水泉南站(含万水泉南站南场—煤制烯烃段)—沙沙圪台(不含)段、甘泉线和塔韩线由集团公司根据运输计划和施工任务合理设置天窗,满足施工和维修需求;根据现场实际,可安排集中修、接触网停电和不停电矩形天窗,甘泉线天窗开行区段和时间由调度指挥中心根据作业需求提前12小时告知甘泉公司。(四)包神南线即沙沙圪台—神东段、巴准线根据施工工作量以及气候变化特点合理安排每月天窗次数和时间;因施工和维修需要,可根据工作量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申请增开天窗。(五)天窗一经安排,原则上不再变更。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天窗时,包神北线、甘泉线和塔韩线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包神南线和巴准线由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批准;因特殊原因需取消包神南线和巴准线天窗时,需经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由国家能源集团运输调度室(以下简称运输调度室)以调度命令下达。第十一条包神线、巴准线和塔韩线装车站、专用线及走行线(布尔台和泰一亨走行线除外)维修作业,车站值班员在征得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车站合理给点作业,列车调度员不再下令;需接触网停电作业或停电配合作业的项目,须纳入正常停电天窗内实施。甘泉线除区间和正线(含正线的道岔)以外的维修作业,车站值班员在征得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车站合理给点作业,列车调度员不再下令。第十二条开通电气化的线路,如进行仅影响站内部分线路或道岔等设备、且不需接触网停电的连续施工时,可根据车流情况,采取封锁设备的方式安排施工。第十三条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严格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间(或双线一个区间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单线一个区段(或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具体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2)。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第十四条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进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和路基处理等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但须经运输生产部或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批准。第四章营业线施工等级的划分第十五条铁路施工等级按照对运输的影响范围分为三级。(一)Ⅰ级施工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的各项施工。2.未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但对列车运行影响超出核减对数的施工。3.未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但需要调整列车编组计划或调整车流径路、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4.需要调整图定跨公司(局)列车开行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5.需要编制跨公司(局)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6.非天窗时间内正线、双线之一线需封锁1小时以上或中断双线行车30分钟以上的施工。7.中断正线行车通信业务影响分界口列车运行中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8.中断跨公司(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二)Ⅱ级施工1.图定天窗时间内影响范围未超出核减对数的各项施工。2.图定天窗时间内不需要调整列车编组计划或调整车流径路、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3.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公司(局)列车开行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4.需要编制本公司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5.非天窗时间内正线、双线之一线需封锁1小时及其以下或中断双线行车30分钟及其以下的施工。6.中断正线行车通信业务不影响分界口列车运行中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三)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十六条维修等级分为二级。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和Ⅱ级维修。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七条为强化天窗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由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有关分管(安全、工程和专业)领导担任天窗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运输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科技信息部、调度指挥中心、子分公司、建设、设计和施工及监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的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作业出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质量。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和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天窗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施工和维修天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一)I级施工由集团公司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集团有关分管(安全、专业)领导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运输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科技信息部、调度指挥中心、子分公司、建设、设计和施工及监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二)Ⅱ级施工由子分公司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分管(安全、专业)副总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子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相关站区和专业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建设、设计和施工及监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因Ⅱ级施工较多等原因,协调小组组长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站区主任(专业副主任或折返段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负责。(三)Ⅲ级施工由站区主任(机务折返段主任)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专业副主任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车站、工区、建设和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第十九条各级施工协调小组的具体职责:(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和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二)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单位临时发生的问题。(三)负责组织召开天窗预想会、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四)负责审核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等,其中Ⅱ级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审查。第二十条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一)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职)担当。(二)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第二十一条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二)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三)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第二十二条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子公司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及以上级别人员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可委托站区专业副主任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第二十三条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各级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和离岗情况等实时掌握并记录。第六章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第二十四条营业线施工实行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调度指挥中心(子分公司)“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包括第十五条所列Ⅰ级施工、分界口停运计划和因特殊原因慢行处所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施工。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负责审批以外的施工计划,由运输生产部负责审批;维修计划由调度指挥中心(子分公司)负责审批。第二十七条未经申报批准的施工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第七章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第二十八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Ⅰ级、Ⅱ级施工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审查,除Ⅰ级、Ⅱ级以外的施工由子分公司(工程公司)组织审查,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组织机构、施工方式及流程(包括人员机具配置、影响范围及限速条件、设备变化、作业流程图、平面示意图等)、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危险源辨识、应急预案和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施工方案审查后,由运输生产部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审批。第三十条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Ⅰ级施工由子分公司(工程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集团安全质量部会签;除Ⅰ级施工以外的施工由子分公司(工程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即可,不需会签。属于工程公司主办的施工项目,工程公司须与子分公司签订年度安全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划清责任。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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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规范;(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施工期间不作业的责任划分);(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时向运输生产部、调度指挥中心和子分公司提供已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未审核通过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不予审批施工计划,严禁施工。第八章营业线施工计划的编制第三十三条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见附件3)、月度施工计划(见附件4)、施工日计划(见附件5)。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负责收集、编制神华铁路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审批第二十五条所列施工计划,国家能源集团运输调度室负责审批神华铁路全线的施工日计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施工日计划,并上报运输调度室审批后纳入次日计划。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于每年12月初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集团公司次年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并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第三十六条月度施工计划由施工项目主办单位收集、整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运输生产部负责组织审批,并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得到批复后下达。(一)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主办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于11日前提交运输生产部;(二)运输生产部于每月13日前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子分公司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审批次月月度施工计划,经分管运输副总经理同意后,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经运输管理部批复后,运输生产部以文件形式下发。(三)路用列车开行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指挥中心优先安排。车站(除正线外)进行装卸路料作业时,车站值班员需征得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根据车流合理安排作业,调度不需下达调度命令;影响行车或装车的装卸路料作业,调度指挥中心按规定下达有关调度命令。第三十七条运输生产部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和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运输管理部于每月20日前下达批准的计划。第三十八条维修计划实行周计划。天窗开行日期在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具体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直接向所属子分公司提报,子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总、整理、审核后于每周四16:00前下发,并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汇总子分公司下发计划后报运输生产部、安全质量部备案。第三十九条施工日计划、维修日计划的编制程序为:(一)编制施工日计划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9:00前将计划提交子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子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于施工前3日14:00前报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运输生产部审批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指挥中心下达,调度指挥中心施工调度将施工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核对后汇总。(二)集团管内装车站、专用线、甘泉除正线以外的到发线维修日计划及邻近营业线C类施工日计划提报、审批流程由子分公司自行制定,其余维修日计划子分公司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5:00前直接向调度指挥中心提报,维修日计划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作业负责人、配合单位和影响范围等内容。(三)调度指挥中心施工调度将施工日计划核对、编制,经施工主管、调度主任(副主任)分别审批、签认后,于施工前2日15:00前提报运输调度室施工台。维修日计划子分公司审核、编制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审批后安排实施,上报运输调度室纳入次日计划。运输调度室施工调度员于施工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反馈回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于施工前1日12:00前将批准计划纳入次日日(班)计划,并下达到相关站、所。(四)已批准的日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取消。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作业无法进行,由施工单位提出取消计划时,须在施工前提前6小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遇不可抗力因素确不能作业时,可临时申请取消);由调度指挥中心提出取消计划时,提前6小时通知施工单位。取消计划时,由调度指挥中心将取消原因上报运输生产部。第四十条凡在供电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及相应的二次设备上施工、维修的作业,或邻近供电线路(含接触网)进行非供电专业设施施工、维修的作业,须供电专业配合的,施工计划运输生产部审批结束先流转到供电调度,再到施工调度,维修计划子分公司提交至供电调度审核,再由施工调度审批。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所管设备越过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公司(局)调度指挥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施工和维修作业按下列程序办理:神东—大柳塔、沙沙圪台—活蚕沟、纳林川—点岱沟间的调度指挥权属集团公司,按管内施工、维修办法进行组织,计划审批通过后传至相邻单位知晓。相邻单位在上述延伸段作业时,由集团所属子公司代为录入施工系统,按办法规定流程执行。(二)万水泉南(不含)—万水泉,万水泉南(不含)—包头间的调度指挥权属呼铁局,在以上区间进行施工、维修时,按呼铁局的规定提报月度施工、维修计划和日计划。1.月度计划提报程序为:施工、维修单位于每月6日前将次月施工、维修计划报子公司,经子公司审核通过,运输生产部审批后,于每月9日前向呼铁局运输处施工办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审批资料),施工单位同步在呼铁局施工管理系统中提报,由呼铁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遇有分界口大型施工,由集团公司与呼铁局共同研究确定施工方案。2.日计划提报程序为:施工单位根据呼铁局批准的月度施工计划,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报子公司审核后,由运输生产部报呼铁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单位同步在呼铁局施工管理系统中提报施工日计划,呼铁局调度所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第四十二条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施工单位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邻线列车应加强瞭望、注意运行。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第九章月度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第四十三条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方案和安全协议办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逐级审批后报运输生产部,经集团公司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提报计划安排实施,施工申请同意后按施工计划附件与施工计划一并提报。需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批准的施工,由运输生产部提前10天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15天),经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安排。第四十四条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或取消。因施工单位原因必须进行调整或取消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施工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施工主办单位同意后报运输生产部备案,由运输生产部调整施工计划。需经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批准的施工项目取消时,由调度指挥中心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调度室,经运输调度室主任(副主任)批准。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需取消施工时,根据运输调度室命令,由运输生产部提前1天通知施工单位。对于停止的施工,运输生产部和调度指挥中心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第四十五条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与其他施工和维修作业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由调度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天窗开始后增加的计划,在调度命令覆盖范围内,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车站组织实施,在调度命令覆盖范围外,列车调度员单独下达调度命令,车站根据调度命令组织实施。临时增加的维修计划,子分公司按周进行汇总,分析原因后,上报运输生产部。第四十六条突发性设备故障或灾害危及行车安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主任批准后立即组织抢修。当发生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重伤设备处理等暂不危及行车安全、但需临时封锁要点的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提出申请,经运输生产部核实,报分管运输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安排实施。第十章跨公司(局)通信施工第四十七条中断跨公司(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公司(局)配合的跨公司(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各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工程技术部审核。跨公司(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公司(局)电务部门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铁路公司(局)配合施工时,工程技术部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公司(局)电务部门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集团公司作为受施工影响或配合单位时,工程技术部和各子公司生产技术部等单位在收到施工通知函或配合函后5天内,会同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对公司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确认,并由工程技术部负责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需配合时为施工配合方案)。第四十八条跨公司(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公司(局)、施工配合铁路公司(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公司(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第四十九条中断跨公司(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铁路公司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公司相关内容),由各子公司生产技术部提报,经运输生产部审核后,上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审批。施工日计划由各子公司生产技术部与相关(申请、配合、受影响)铁路公司(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分别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第五十条无论担当施工申请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还是受施工影响单位,均由子公司电务人员在所属车站按规定进行施工登销记。同时影响集团公司两站以上的通信施工,提前确定次日施工所需手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在分界站进行登销记。第五十一条担当施工申请单位时,子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下,均需与相关铁路公司(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第十一章邻近营业线施工第五十二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距线路中心6.6米、非电气化铁路距线路中心4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一)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列为A类施工。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二)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三)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均按照邻近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安排作业。第五十三条邻近营业线A类和B类施工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按Ⅲ级施工流程办理。C类施工应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见附件6),子分公司自行制定方案审查、协议签订和计划审批流程。第五十四条子分公司要加强设备管理单位对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工作,按“谁的设备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和安全质量部等部门要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第十二章施工、维修组织实施第五十五条铁路维修作业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实施。子公司在制定维修作业计划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时,提前协调、调整,避免维修作业时相互干扰。第五十六条车站在天窗期间,与不进行天窗的车站、专用线有取送和接发车作业时,在相关设备无施工和维修作业(包括施工和维修作业未开始或已结束)时进行。第五十七条需要掌握行车动态,但不影响行车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须按规定提报计划、并在车站进行登销记,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登记时须注明“不影响行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列车调度员不再下令;不需掌握行车动态且不影响行车的施工项目,可不提报计划、不进行登销记、不设置驻站联络员,但子分公司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并制定巡检制度,做好现场监管工作。第五十八条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各子分公司车务人员在施工计划单内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主体负责人。作业现场的作业安全由各自的施工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作业前,由施工主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各施工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和分界点、制定防护措施和联系办法以及安排施工车辆进出计划等相关事项,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第五十九条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列车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维修计划。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明确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明确路用列车司机和随车的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第六十条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在区间的停车地点,由施工(维修)计划提报单位在施工(维修)计划中注明,如开始里程为进站信号机里程,停车地点以此里程为准。第六十一条因施工、维修作业需要对站内与区间同时封锁时,列车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将车站站内正线或上下行正线之一线(须注明正线里程位置)及有关相邻区间作为一个封锁区段。施工车辆在封锁区段内以调度命令作为移动作业的依据,施工车辆在封锁区段移动作业时,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示进行。第六十二条因施工、维修需要,作业车辆横跨一站两区间时,按作业车组(配合车组)对待,不按路用列车办理,子公司细化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第六十三条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运行,须接通全部软管,在区间解体或成组作业时,由大型养路机械负责人与配合单位确定联系方式、作业防护等具体措施。第六十四条铁路维修作业,双线区段之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影响或涉及上下行渡线时,不得办理行车业务。第六十五条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一)工务部门:1.使用探伤小车、轨检小车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上线检查、检测作业;预卸路料的加固;线路标志涂刷;整理道床;清理垃圾或废弃物。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或桥面以下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2.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区段,允许使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工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作业,但严禁利用旅客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二)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三)通信部门:铁路防护网外光电缆径路检查、通信机械室设备巡视、检查、试验、测试。在道床坡脚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以及通信系统用户数据业务配置等业务办理和CTC/TDCS、数调等环网业务保护试验等作业。不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的通信铁塔处理鸟窝、异物。(四)供电部门:接触网步行巡视、静态测量、测温等设备检查作业;不需停电的接触网打冰,处理鸟窝、异物;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的标志安装及整修、基础整修、接地装置整修、支柱基坑开挖等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作业。(五)车辆部门:设备巡视、检查、油润、紧固和清除异物的作业。(六)货运部门: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巡视、检查和外部清扫、油润,清除影响正常工作的异物作业。(七)房建部门:在站台安全线以内进行日常设备巡视、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局部站台面整修及例行防护设施步行巡视、检查。以上作业必须制定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安技员及以上级别人员审批。第六十六条调度指挥中心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列车晚点和车流调整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须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须通知施工负责人,并得到逐级回复后,方可下达调度命令。第十三章营业线施工登销记第六十七条铁路施工项目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销记,维修项目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销记。第六十八条铁路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按规定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检查>登记簿》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第六十九条因特殊情况,施工和维修作业不能按时完成时,施工负责人至少提前3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续点延时申请,列车调度员按规定下达延时调度命令。第七十条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运转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Ⅰ级施工人员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培训,Ⅰ级施工以外的施工人员培训均由子分公司(工程公司)负责培训),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第七十一条长期委外维修作业单位,自行设置驻站及防护人员,设备管理单位不再设置;短期或阶段性委外维修单位与委外施工相同,设备管理单位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进行联系配合、现场监管,点外维修及邻近营业线C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需掌握行车动态的天窗点外作业项目(巡视除外),须在车站进行登销记,登记时须注明“不影响行车”或“不影响设备使用”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其他点外作业项目可不登记,但所有天窗点外维修计划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二)邻近营业线C类施工不需在车站进行登销记,子分公司安排人员现场盯控,并在施工日志中记录;若需掌握行车动态时,施工单位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确保作业安全。第七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调度命令规定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各自通知本单位驻站联络员,双方联络员在车站进行销记后,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提报开通申请,按规定开通设备。第七十三条公司所管设备越过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公司(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分界站办理。第七十四条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压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开通后可慢行放行列车,但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压道:(一)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二)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三)开通后经过单机。第十四章集中修组织实施第七十五条集中修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第七十六条集团公司包神北线执行集中修,其他线路如需执行集中修,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由运输生产部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申请,适当调整维修天窗时间和作业次数。第七十七条集中修的年度轮廓计划由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协调相关铁路公司编制,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文电形式公布实施。涉及每条线集中修施工前,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组织相关铁路公司对施工日期、天窗、运输调整等事项进行协调。集中修作业计划由子分公司收集、整理,运输生产部审核,并报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备案。集中修计划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集中修组织机构同天窗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指导、路料供应协调和安全检查督导等工作,做好与集中修领导小组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事宜。第七十九条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各子分公司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与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专业副主任、安技员)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恢复设备。第八十条集中修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备管理单位提前对管内行车设备进行摸底,施工项目主办单位提前收集、汇总集中修施工作业计划,运输生产部根据作业内容,结合现场实际,制定集中修运输组织方案,调度指挥中心和车站加强集中修期间的运输组织工作,确保集中修工作顺利进行。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等工作,需要国家能源集团解决时,由运输生产部向国家能源集团运输管理部申请解决。第八十一条集中修期间,各级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重视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天窗的兑现率和利用率。第十五章施工过渡工程第八十二条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第八十三条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第八十四条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由工程技术部组织验收。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它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压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第八十五条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子公司审查后对线路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24小时后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设备管理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对经验收不合格的过渡工程,不予开通,须继续整治达到开通条件,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章工程验收交接第八十六条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行车设备开通使用会签单见附件8。第八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八十八条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标准、流程进行,验收签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级别,当验收工作出现分歧时由施工协调小组裁定。第八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压道、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其压道和整修方案由工程技术部会同子公司和施工单位确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压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设备管理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第九十条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七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九十一条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九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九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第九十四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第九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和安全关键卡控表,加强现场管控力度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第九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第九十七条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施工等级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和发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须持证上岗,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第九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第九十九条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包括监理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9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第一百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96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一百零一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的检查内容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第一百零二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四条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站区副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第一百零五条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支付方式、金额以集团公司批准为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收费。第一百零六条各级施工协调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和职责分工,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第十八章施工安全专项管理第一百零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第一百零八条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对劳务工要进行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第一百零九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原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第一百一十条加强沿线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栅栏门管理人员须对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查验施工或维修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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