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京财税[2014]2297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4]52号
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房产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4-11-02
结束时间: 2015-12-31
实施日期: 2013-09-2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4]229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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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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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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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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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