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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考试重点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 一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 (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 一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 (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 (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二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杨靖上课重点提了) (1)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包庇,或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放纵其进行。 (3)侵犯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正常活动。 (4)刑事责任:294条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惧意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以下情况为情节严重:包庇、纵容实施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次实施包庇、纵容的;致使某一地区或行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致使其组织者领导者逃匿使严查工作受阻的;其他严重情节。 三 交通肇事逃逸:(重要的是肇事逃逸及逃逸后致人死亡) (1)主体: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客观方面:行为: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的行为;结果:发生重大事故;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场合: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 (4)后果、责任、情节与交通肇事犯罪的构成: , 一死或三重伤 + 主要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 , 三死 + 同等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 , 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以上 + 主要责任 = 交通肇事犯罪 , 一重伤 + 主要责任 + 下列六种情形 = 交通肇事犯罪: , 酒后、吸毒驾车 , 无资格驾车 , 明知安全装置不安全或安全机件失灵 , 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 , 严重超载 , 逃离事故现场 (5)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 , 肇事后逃逸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属于结果 加重犯,7年以上。 , 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地点,致使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数罪并罚 或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肇事后逃逸,又肇事的,属于连续犯;若未采取有效措施,又发生事故 的,当数罪并罚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6)共犯问题:根据最高院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 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单位主观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 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罪处罚”。 2 四 逃税罪:(重要的是构成特征,可是教材上没有讲这个罪,所以百度之和刑法一本通之了。)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 危害税收征管罪:(基于上一点,以策万全,把这一部分做个简单整理) (1)表格整理: 对象 罪 名 主体 , 偷税罪 特殊单位或税款 , 逃避追缴欠税罪 个人 , 抗税罪 特殊个人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发票罪 一般单位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或个人 发票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 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 税款发票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非法出售发票罪 (2)本类犯罪的客观特征: 1.偷税: 目的行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 手段行为:各种虚假手段 定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偷税额?应纳税额?10%,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 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累计数额。 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3.逃避追缴欠税 目的行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 3 手段行为:转移或隐匿财产,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 数额:1万元以上 4.骗取出口退税 目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款 手段行为:虚报、多报出口产品或其他欺骗手段 定罪标准:数额较大 (3)主体特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抗税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4)刑事责任 1.盗窃,骗取增殖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 2.可适用死刑的罪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既包括个人的,也包括单位的;既可以是公民私人的财产,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拒不交出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4)其侵占行为可大致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为具有以下特征: , 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 , 非法占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对财物使用、收益、处分. , 拒不退还:在物主或有关机关要求退还时拒不退还. (5)该罪的认定:关于此罪的认定主要表现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老师没有重点讲授,可参照教材194页。 (6)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七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产。 (2)客观表现的三个要点: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 (3)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4 员。根据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务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依照第27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注意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八 重婚罪:(重点是事实婚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犯罪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表现: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包含法律婚和事实婚。法律婚即登记婚;事实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工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未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 (3)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 (4)犯罪主体有两类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自己没有配偶,因被蒙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6)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5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7)此罪不同于通奸、非法同居: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婚外性行为,一般采取秘密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非法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公开同居的行为,尚不是事实婚姻。 (8)不宜以重婚罪论处的情形: 由于受到客观条件所迫,主观恶性不大,不以本罪论: , 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 , 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 被拐卖再婚的 , 因强迫、包办婚姻、婚后受虐待外逃而与他人结婚的 (9)刑事责任:根据第258条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0)破坏军婚:(考虑到有可能是王联合出题,就涉及一部分此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注意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一重大区别在于,前者包括同居的情况。) 九 重点介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属绑架行为) 作为绑架罪的手段,必须具有足以建立起实际支配、控制关系的属性。偷盗婴幼儿也完全能够对婴幼儿建立起实际支配关系,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自然也属于绑架行为。对于“偷盗婴幼儿”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对此应作广义理解:凡趁婴幼儿亲属或者监护人疏于照看之机,用各种方法、手段将婴幼儿抱走、哄走、骗走的,均应视为偷盗婴幼儿。 十 伪证罪:(重点在于其构成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要素:?行为发生 6 在刑事诉讼中,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在其他诉讼中作伪证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文。所为虚假,是指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既包括无中生有,虚构或夸大犯罪事实或情节,也包括化有为无,掩盖或减轻犯罪事实或情节。?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一般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犯罪的性质及其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如果证人如实陈述了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即使由于记忆不清等原因的影响而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因专业水平不高或疏忽大意而做出不科学或不符合实际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的,也不构成本罪。 (5)注意该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6)刑事责任:30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因伪证致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重大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十一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各种方式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对象: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客观方面表现:五种行为方式。 , 提供资金帐户的; ,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7 ,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4)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见,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之后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 (7)刑事责任:◎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所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公私财务的行为。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不仅是财产权,还包括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和行动自由,当然本罪实质是侵犯财产。 (2)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4)◎所谓“威胁”: 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所谓“要挟”: 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 8 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5)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6)本罪既遂与未遂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7)刑事责任: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8)杨靖重点讲解过的一点: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下为绝对重点的第五章第六章的知识梳理: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本类犯罪的分类: ◎侵犯生命、健康权犯罪(5个罪名) ◎侵犯妇女、儿童性自由、健康权犯罪(3个罪名) ◎侵犯人身自由权犯罪(6个罪名) ◎侵犯其他自由权犯罪(6个罪名) 9 ◎侵犯人格、名誉权犯罪(3个罪名) ◎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3个罪名) ◎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权利犯罪(4个罪名) ◎侵犯民主权利犯罪(3个罪名) ◎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犯罪(6个罪名) 二、本类犯罪的侵犯客体: ◎生命、健康权 ◎妇女、儿童性自由、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其他自由权:通信自由、休息权、住宅权等 ◎人格、名誉权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权利 ◎民主权利:控告、申诉、批评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 ◎婚姻、家庭权利 三、本类犯罪的客观特征: ◎行为表现:以各种手段非法侵犯公民权利 ◎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既遂形态: (1)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行为犯: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3)情节犯: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 四、本类犯罪的主体特征: ◎身份:多为一般主体,个别为特殊主体 ◎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实施的犯罪 ※注意:本章没有单位犯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摘取他人器官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重婚罪 10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分类表: 犯罪类型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形态 强 抢劫罪 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 行为犯 取 抢夺罪 型 聚众哄抢罪 占敲诈勒索罪 有一般主体 非 盗窃罪 型 强 诈骗罪 取 侵占罪 数额犯 型 恶意欠薪罪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 员 挪用资金罪 挪用型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主管、经管、经手特定款物 的人员 破损型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般主体 破坏生产经营罪 情节犯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产、公民私有财产。 三、侵犯财产罪的主体特征: (一)除抢劫罪外,主体均要达到16周岁。 (二)特殊主体: , 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主管,经管,经手特定款物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侵犯财产罪的主观特征 (一)罪过形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 (二)行为目的与动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 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有些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 但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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