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广州市的办理
(一) 转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 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 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原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
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二) 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名一份; 2、 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 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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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
印件。
(三) 具体办理流程
1、 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
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广州市社保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账户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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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广州市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账后,办结以下
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参保人在广
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将办结情况邮寄通知参保人员。
(四) 临时账户的转移
按规定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 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1、 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即上一参保地)或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 原参保地或待遇取地地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回执
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转出流程
的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基金后,
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五) 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所需提供资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 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 3、 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 填写《异地转入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处理意见书》一式两份。
(六) 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1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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