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
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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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是指研究生在报名、录取、培养、学位授予、毕业就业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和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的总和~是相关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构成范围
第三条 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名
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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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登记表、体检表等。
第四条 学籍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入学登记表、学籍表等。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奖惩记载、入党材料等。
第六条 培养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在校成绩单、学位申请材料等。
第七条 毕业就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毕业登记表、毕业证存根、学位证存根等。
第八条 更改姓名等信息形成的有关材料:本人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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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出示的更改证明等。
第九条 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限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学生,。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按档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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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研究生学院专人负责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档案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研究生阶段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的人员收集、整理。
,二,研究生在校表现情况的材料如奖惩材料、入党材料等~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收集、整理。
,三,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申请材料等~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培养的人员收集、整理。
,四,研究生毕业以及就业相关材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就业的人员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归档对象明确。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业务材料应有形成时间、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部门盖章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
于档案的保管及转递封口。档案文字材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应手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打印或手写纸条粘贴。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
,一,涉及研究生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时~可提供查,借,阅。
,二,用人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了解研究生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查,借,阅。
第十五条 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查,借,阅,用人单位,人员应是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或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事组织部门的干部。
,二,查,借,阅人员须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同时注明被查阅人姓名、专业、学号,~工作证,或研究生证,和本人身份证。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研究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者~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妥手续~方可借出。借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且必须按期归还。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的转递~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派遣后~应在30天内将档案转至就业报到单位或档案接收单位。
第十八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其人事档案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九条 中途出国、退学或结业、肄业等研究生的档案~由接收单位出具有关通知或证明~由学校转递至本人原单位、重新就业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无接收单位的~其人事档案迁回生源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