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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第一部分 协议书 艺人解约合同协议书关于建房的协议书范本关于建房的协议书范本安全协议书模板下载关于装修协议书范本 发包方: 总承包方: 分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三方的利益,保证 工程顺利进行,经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三方友好协商,在发包方、分 包方、总承包方三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方就本设备/材料供货、安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概况: 1.3 工程地点: 1.4 建筑面积: 1.5 分包方主要承包范围: 1.6 总承包方主要承包范围: 本工程土建总承包(详见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已签 订的合同) 2、质量标准 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分包工程须达到合格标准。 3、合同价款 3.1价格清单: 塑钢门窗:308元/m2 、百叶: 232.87 元/m2,铝合金格栅: 243.36元/m2 , 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门窗工程量结算是按照实测门窗框的外框尺寸进行计算。 3.2合同价款(本工程为总价包干): (小写)RMB (大写)人民币 以上价格是根据本合同应向分包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订 产品的设计、样品、原材料、加工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 装卸、货到工地定点堆放、安装、调试、各项规费、措施费、开办费、成品 1 保护、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整体合格工程交付给业主之前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三性检测等抽样测试、保修期 维护、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施工期间各类建材 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不确定风险系数等费用,但不含总承包配合费(已 包含在总承包方合同内)。 4、合同工期 本项目工期: 日历天。要确保配合工程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但供应及安装周期 应满足发包方或总承包方要求的期限(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使总承包方能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及交付整个工程。总承包方工程的 合同工期为 个日历天。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6、分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设备/材料质量保修责任;发包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设备/材料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三方约定由三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 总承包方:(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 传真: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2 邮政编码: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及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 安装的需要,通用于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具体条件, 经发包方与分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 充或修订。 1.3. 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委任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5. 分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设备/材料供货、安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分包方代表:指分包方指定的负责供货、安装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 具体身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 总承包方/总包系指由发包方聘用进行及承建主合同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及 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总承包方的任何受托人(除非取得发包方同 意)。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9. 总监: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质检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 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1. 综合单价:单位数量的设备/材料所包含的合同价款的部分。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分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分包方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一切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分包方提供并经过发包方批准、满足分包方完 成合同内容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和有关资料)。 1.14. 样板: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分包方提供并经过发包方确认、满足分包方完 成合同内容及发包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 重量等)。 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1.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责任。 1.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8.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 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9. “主合同/总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系指由发包方与总承包方所签订的总 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其细节可经预约在办公时间内前往发包方项目部参阅。 1.20. “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系指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连 同其附件、分包合同工程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单 价细目表、分包方投标书、发包方,总承包方所发的接受函或中标通知书、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及已明显地包含在总承包方,发包方的接受函 或中标通知书内的其它文件。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2.1.1 本合同签订后三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2.1.2 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1.3 中标通知书及其来往函件 2.1.4 专业条款及其附件 2.1.5 通用条款 2.1.6 分包方投标书、承诺函件及已经发包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 2.1.7 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2.1.8 图纸、样板 2.1.9 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本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当地相关规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发包方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三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5 图纸: 发包方向分包方于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供图纸。并要求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如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分包方应于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发包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分包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方进行提示。 分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分包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3.1 合同价款 3.1.1 合同价款是由分包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 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发包方确认的价格。除设计或 工程变更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经 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 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有其它约定,则在专用条款中另行注明。 3.1.2 分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 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工程所在地的现场情况、 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 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 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 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 的其它税金、分包方须购置的保险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 无误,如有错漏,概由分包方负责。 3.1.3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分包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 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分包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3.2 合同价款的调整 3.2.1 涉及发包方提出的设备/材料、工程量变更的,分包方应在变更 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价 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6 3.2.1.2合同中只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 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分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3.2.1.4所有变更、签证项目或新增项目不得计取规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 3.2.2 分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设备/材料 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2.3 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 同价款。 3.3 合同价款支付 3.3.1 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详见专用条款。 3.3.2 违约金、行政收费、水电费等可在任何一次付款中扣留。 3.4 支付证明文件 支付证明文件为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主要凭证,因分包方无法 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付款延误,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 任。支付证明文件包括: 3.4.1 合法的税务发票,进度款或结算款均按发包方审核后实际付款金额 开具,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3.4.2 产品资料移交证明。产品资料包括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 说明书、技术图纸、专用工具、保修凭证,如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报 关单。资料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部提供。 3.4.3 交接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应注明设备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综合单价、总价、安装部位,并应有监理公司总监 和发包方代表的签字。 3.4.4 物业公司或客户关系部出具的保修期质量、服务合同证明,应有物 业公司管理处经理或客户关系部经理的签字。此条仅限于保修期满 后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4. 总承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4.1. 总承包方应按总承包合同中有关 “指定分包”的条件对分包商提供协 调配合服务,并行使对分包商的管理,确保由分包商工程施工达到总承 包合同的相关要求。 4.2. 总承包方就分包商工程施工对发包方负责。总承包方须负责监管分包商 7 生产过程、施工的质量、要求及完成时间。如因分包商责任未能履行合 约要求,发包方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由总承包方协同分包商负责。 4.3. 总承包方应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 场保安负责。 4.4. 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保证分包商完成其工程施工的责任和义务。自行与 分包商协调、联系并完成合同所述的工程及履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作、 责任及任务,及负责和执行分包商没有包括或履行的工作、责任及任务。 4.5. 总承包方应收取的协调配合费已包括在总承包合同中,不得再向分包商 收取协调配合费。 4.6.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发包方、分包方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 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 分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1.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 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5.2.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经发包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3. 从总承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 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4. 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监理和总承包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下 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 量等。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下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5.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方、监理和总承包方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 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 时间)。 5.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 施工。 5.7.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 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总 承包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 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 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 8 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违约金由分包方负责。 5.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污染,分包方自费负责修复。 5.9. 合同规定由分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 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分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 包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15 %的管理费)从分 包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方负责。 5.10. 凡分包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分包方 负责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 5.11.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 金由发包方负责缴纳,分包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 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 于分包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分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从支付 分包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两年内,由于分包方责任出现质量 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 由分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分包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 扣除。 5.13. 分包方代表代表分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分包方代表签字加盖分包方公 章后递交发包方。 5.14. 分包方必须按本合同以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且相关人员 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 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并经 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分包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RMB1000元,且必须重新替换为原先约定的人员。具体人员配置可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 5.15. 分包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 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批准后 方可缺席,否则分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RMB500元/人次。 5.16. 分包方在开工前应向发包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 9 审证等证件。 5.17. 以下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 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分包方支付违约金RMB500元;同时,分 包方应在48小时内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 员。 5.17.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5.17.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5.17.3.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5.17.4. 违反发包方或分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17.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17.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17.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5.18. 分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 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方支付 的工程款,分包商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否则发包方可以选 择代付工人劳动报酬计划,并处以相关费用50%的违约金。 5.19. 分包方应服从总总承包方、监理及发包方的管理与协调。 6. 发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6.1. 发包方的所有文件经发包方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或经发包方盖章 后方有效。 6.2.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现场 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3.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6.4. 如分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可勒令分包方暂停施工,待整 改完毕后报发包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 负责。 6.5. 发包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支付进度款、结算款等。 6.6. 发包方可根据项目设计变更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材料、数量及交货时间 作必要的调整及增减。如发生前述情况,发包方应及时通知总承包方、 分包商并按本合同规定处理。 10 7. 合同工期 7.1. 开工、竣工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 进度控制 日内向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提1) 分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 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审核。 2) 分包方的施工进度、与相关总承包方配合的时间要求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3) 如分包方未能如期完成2)中规定的内容,须向发包方支付 违约金每项每天 RMB1 万元,发包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延期 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分包商还应予以赔偿。 4) 分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 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 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分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总承 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分包方的 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 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7.3. 开工及延期开工 7.3.1 分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方不能按时 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 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7.3.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推迟开工日期,或工期相应顺延。 7.4. 暂停施工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分包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1 7.5. 工期延误 7.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分包方提交,并经发包方、监 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 发包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 驳点; ,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 需更换的; , 设计变更或修改经发包方设计、项目部、监理共同确认为影响工程 总进度的; , 不可抗力; , 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方在6.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7.5.2 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分包方逾期不上报,视为分包方放弃顺延的权利。 7.6. 工程竣工 分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8. 质量与检验 8.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2. 检查和返工 8.2.1.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监 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与 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8.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 总承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方 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8.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 8.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分包方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 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 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3.2.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 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8.3.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监 理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3.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包方验 收合格并签字后(分包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检查记录、施工 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分包方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 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定义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 定。 8.3.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分 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 分包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分包方方可按样板 进行大面积施工。 8.3.6.当发包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 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发包方承担检验发生的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4. 设备调试 8.4.1 三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分包方承包的安 装范围相一致。 8.4.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分包方组织设备调试, 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方、监理。通知包 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分包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发包方根 据分包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 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8.4.3 发包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 13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8.4.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发包方组织设备 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分包方提出要求, 分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 试记录上签字。 8.5. 分包方及发包方之责任 , 由分包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 设计是否经过发包方、监理批准,由分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全部费用。如非分包方承担的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分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 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发包 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方负责拆除和 重新安装。设备由分包方采购的,由分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 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 各项费用。 , 分包方有责任为发包方完善图纸内容,如因图纸问题不符合国家、地方 规范等规定,责任应该双方各半。 , 由于分包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方按发包方、监 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 设备调试费用除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均由分包方承担。 ,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未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 内,分包方应要求监理给予签字,分包方也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方负责,如发包方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分包方配合时,应征得分包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9. 现场管理 9.1. 安全施工与检查 9.1.1.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14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发包方原因造成事故 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9.1.2.分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 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2. 安全防护 9.2.1.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 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 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9.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 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3. 事故处理 9.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通知监理及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 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3.2.发包方分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 理,或参照本合同对争议解决条款之规定。 9.4. 文明施工 9.4.1.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 范、条例,遵守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9.4.2.分包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 牌。 9.4.3.施工期间,分包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 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 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 否则,分包方每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以上物品在 不需用时应按发包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9.4.4.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 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 违约金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9.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9.5.1.分包方应按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 15 置,或直接与总承包方协调妥当。 9.5.2.发包方协调总承包方为分包方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接驳点至 施工位置的水电线路由分包方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电费用的由土建 总承包方承担。 9.5.3.分包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0. 材料设备 10.1.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0.1.1发包方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发包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分包方,货物运到现场 后,分包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1小时内组织验收 入库。逾时未验收,视为分包方已认可发包方验收结果,如材料 设备损坏、丢失则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 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 10.2.1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2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分包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 的质量和按时供应,由发包方、分包方以及供货方三方共同签订 的采购合同。三方合同价款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分包方直接 向供应商采购,发包方代分包方直接向供货方支付合同货款,货 款从发包方支付分包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分包方负责工程量 统计、订货(并督促供货单位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分包方负责与供货方配合。 10.2.3在支付三方订货合同的货款时,由供货单位向分包方提出付款 申请以及相应资料,分包方确认并提交发包方后,发包方才能向 供货单位支付该期货款。发包方参照分包方确认的付款申请,支 付供应商款项时,发包方不承担有关款项准确性的责任。 10.2.4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及设备,由发包方组织招标、推荐供应商 参加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10.3. 其它 10.3.1分包方应在收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7天内编制属发包 方供应以及三方订货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 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发包方审核,分包方不及时上报或上 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分包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发包 方供或三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方 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方。 16 10.3.2材料设备量由分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 起的调整工程量包干使用,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 板实测确定。属分包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分包方 承担。 10.3.3除非发包方另行通知,超出上款规定的发包方供材料设备由发 包方采购供应,发包方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发包方采购价格 及有关税费的材料设备款项,分包方应向发包方提出采购委托,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分包方承担。 10.3.4发包方及分包方订货合同及实时限价的材料及设备单价和数量 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相应调整本合同价款,由分包方在确定 价格的10天内申报补充预算,经发包方审定后作为进度款支付及 结算依据。 10.3.5经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分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 因分包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分包方承担, 减少的费用归发包方所有;因发包方提出代用材料、设备而导致 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方承担。 10.3.6所有与分包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发包方供材料设 备)到货后,分包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发 包方负责。 11. 变更与签证 11.1 一般约定 11.1.1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分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 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批准并加盖发 包方公章后,分包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1.1.2分包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和设计单 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方签字批 准后实施。 11.1.3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分 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1.4因分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 用,均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1.5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分包方进行设计(含二次设计),因设计 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11.1.6发包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分包方应在施工前将 17 施工方案报发包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分包方 应小心保护,属分包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 由分包方负责。 11.1.7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 分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解决。 11.2 变更、签证的办理 11.2.1分包方对于发包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 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 其完成情况足量地支付分包方经发包方审核同意有关变更签证的价 款。 11.2.2发包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方指定的印章,否则 分包方可以不接受;分包方出具的要求发包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 证单,如果没有发包方指定的印章,发包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11.2.3合同履约中,发包方、分包方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 用发包方统一印制的表格,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分包方 可以不予接受。 11.2.4发包方、分包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 存;发包方、分包方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 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11.3 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 11.3.1涉及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的,分包方应在变更确定 后5天内,提出变更造价的报告,经发包方、分包方双方商谈确定 变更、签证费用,作为以后结算或付款的依据。 11.3.2分包方在发包方、分包方双方确定变更后5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 更设备/材料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结算价格的变更。 11.3.3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签证,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 款。 11.3.4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分包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 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发包方;发包方不接受分包方 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 11.3.5分包方接受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 用,最迟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10日内(从监理及发包方工 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发包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 算;每迟报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0.5%。 18 11.3.6分包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11.3.7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 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综合单价, 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11.3.8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分包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 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审核费 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 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 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方可以不计价款。 11.3.9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 发包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分包方100%的回收利用。 11.3.10 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变更及签证单上注明最 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3.11 每月5日前,发包方、分包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 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 录清单。发包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同期支付。 12. 工程完工验收与结算 12.1 完工验收 12.1.1 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分包方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完工 资料、完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 组织发包方、监理、总承包方、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2.1.2 发包方应在完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分包方按意见整 改直至最终验收合格。 12.1.3 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2.1.4 工程完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分包方向发 包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2.1.5 分包方在完工验收后10天内向发包方移交完整的完工资料及完 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完工图,完工资料 及完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分包方应 及时配合总承包方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 包方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方负责及时提供给分包方,分包方未按规 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12.1.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完工时,发包方、分包方协商订 立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9 12.2 工程移交 12.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 理工序移交手续。 12.2.2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向所在标段总 承包方进行移交;分包方逾期未向总承包方移交,造成总承包方向 总承包方交工或发包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 由分包方承担。 12.2.3 分包方应在完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 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 的工程清理干净,如分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发包 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12.2.4 工程在未移交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之前,分包方负责维护;如下 一工序的施工单位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下一工 序的施工单位承担。 12.2.5 工程完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分包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 绝交付工程。 12.2.6 完工结算及其支付保修金 12.2.7 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和配合发包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 接手续后,发包方、分包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 字和办完完工程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 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收到分包方递交的完整的完 工结算资料和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12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 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书》。分 包方应严格按发包方要求时间申报竣工结算,每延后1天按相应结 算值0.1%比例计取结算咨询误工费,此款在结算造价中扣除。所 有预算和结算书格式按照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电脑打印(纸张大 小A4),一式两份,并在封皮总价款处加盖公司公章。 12.3 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5%,分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超出额的3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分包方在发包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2.3.1 工程量清单方式结算依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工程 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竣工图、双方洽商文件、现 场签证、设计变更、扣款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 20 12.3.2 结算价确定 12.3.3 ?结算额,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对于总价调整限于以下方面,其它不得调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按实调整; 发包方有权对合同工程图纸内容进行增减或方案调 整,并依据合同附件中的清单报价表对总价进行调整; 其它发包方认为有必要调整的项目; 13. 工程保修 详见附件6《质量保修协议书》。 14. 转让与分包 14.1 转让:分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 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4.2 分包方分包 14.2.1 分包须经发包方书面批准,并向发包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 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 发包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包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 同时由分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分包合 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4.2.2 分包方分包合同不解除分包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 分包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 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分包方违约。 14.2.3 分包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 提交分包方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发包方分包工程 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 由分包方负责。 15. 与总承包方的配合 15.1. 分包方必须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相关配合费用由发包方向总承包 方直接支付,总承包方为此向分包方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5.1.1提供工地内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 等)。 15.1.2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 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 场地。分包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15.1.3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21 15.1.4总承包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若有),各 指定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 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方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 总承包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 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总 承包方。 15.1.5分包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承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 圾堆放点,总承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总承包方设 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分包方的建 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承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 清理后,所发生的施工费、机械费等一切费用将在分包方工程 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须缴付人民币 1-3万元违约金。 15.1.6总承包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如总承包方现有之脚手架 未能配合分包单位的要求,分包单位须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15.1.7总承包方主持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 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 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分包方应提 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 机械吊运等要求。 15.2. 分包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 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 15.3. 分包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5.4. 分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 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5.5. 分包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 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 之前(如浇注混凝土),配合总承包方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 施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5.6. 与总承包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 责。 15.7. 分包方应服从总承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16. 销售配合 16.1发包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分包方在开放 22 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6.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分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7.1. 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 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分包方提出使用专利 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发包方总代表的认 可,分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7.2. 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分包 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7.3. 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 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发包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17.4. 分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经发包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 加有分包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发包方、分包方双方各分50,,缩短 或延长的工期由分包方负担。 17.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8. 廉洁合作 18.1. 发包方责任 18.1.1 发包方有责任向分包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 度和规定。 18.1.2 发包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8.1.3 发包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 受分包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8.1.4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 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分包方领导。 18.1.5 发包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本协议规定,发包方应视 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8.1.6 对于分包方举报发包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方应 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18.2. 分包方责任 18.2.1 分包方应保证分包方有关人员了解发包方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 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18.2.2 分包方不得宴请发包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 23 礼券。 18.2.3 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分包方人员任何向发包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方领导。 18.2.4 分包方有责任接受发包方对分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18.2.5 分包方人员有义务就发包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方领导举报;如分包方向发包方人员行贿,或发包方人员向分包方索贿,分包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外,分包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8.2.6 如因分包方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9.1.1烈度为五级以上的地震; 19.1.2七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19.1.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mm以上; 19.1.4五年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19.1.5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发包方、总承包方,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分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分包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发包方、分包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9.3.1工程本身(分包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 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9.3.2发包方分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3分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19.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 24 行方的相应责任。 20. 保险 20.1 发包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 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应及 时向发包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 保险公司的理赔。 20.2 分包方负责办理分包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 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 在合同价款中。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 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 由分包方承担。 20.3 保险条款见合同附件二。 21. 保证担保 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具体操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保函方式)分包方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担保金额见《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有效。 22. 违约、争议 22.1. 违约 22.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发包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之工程预付款; , 发包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 发包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方赔偿分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22.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分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发包方、监理同意顺延的 工期完工或竣工; , 因分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 分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 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 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发包方、 分包方协商。 22.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 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1.4 如果分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 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分包方后收回工程,由此 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在支付给分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 补偿。 22.1.5 因分包方原因解除合同时,发包方将对分包方处以合同价款10% 的违约金,且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分包方在现场的一切 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分包方索赔 的权利。 22.2. 争议 22.2.1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申请仲裁解决,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方、分包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3. 合同解除 23.1. 发包方、分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3.2. 当分包方将起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可以解除 合同。 23.4. 发包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 存在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23.5. 一方依照22.2、22.3、22.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 26 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23.6. 合同解除后,分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分包方 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发 包方应为分包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分包方根据发包方 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3.7. 除根据22.4款解除合同外,发包方不支付分包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 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 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3.8. 根据22.4款解除合同的,发包方支付分包方 7 天以内经发包方确认在 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 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 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发包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 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包方折价收购。 24. 保密条款 24.1对于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成果等,分包方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发包方向分包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其他经营信息及分包方因本次合作得到或知悉的任何有关发包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未对外公司任何资料与信息,分包方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分包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分包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24.2发包方对分包方的基础数据和研究方法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25. 合同生效与终止 25.1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5.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分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分包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1.1 发包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1.2 分包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1.3 总承包方: 1.4 监理单位: 1.5 总监: ,身份证号码: 1.6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本工程执行的标准、规范: 见合同附件三。 2.2 发包方向分包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图纸 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 套)。 2.3 如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分包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发包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 3.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本工程采取综合单价包干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暂定总价(3000068.27元)。 塑钢门窗:308元/m2 、百叶: 232.87 元/m2,铝合金格栅: 243.36元/m2 。 门窗工程量结算是按照实测门窗框的外框尺寸进行计算。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材料检验、检测费(包括本工程所需做的所有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等费用,含四性试验费:抗风性、抗压性、气密性、隔热性),机具费、非标产品模具加工费。包装运输费、二次搬运费、样品费、调试费、水电费、现场临时设施费、成品保护费、清洁卫生费、垃圾清运费、赶工补偿费、保险、税费、利润及风险因素(市场价格波动、法规、规定等)本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项目费用,投标人负责办理门窗工程施工前所有备案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通过质检、安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施工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3.2施工用水电费用承担方式: 发包方交付总承包方的配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分包方现场正常施工的水 电费用。 3.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 28 1、 每一个标段的门窗外框安装结束,(经甲方确认底商及施工电梯无法安装 部分除外)支付该标段暂定合同总价的30%。 2、 窗扇及玻璃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淋水试验,现场淋水试验验收合格 后,支付至该标段合同总价的80%。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 4、 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保修期满二年后无 质量问题付清。 3.3.7各种对分包方的违约金(如有)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次支付工程进度 款时扣除。应扣违约金项,解释如下:1、文明施工不合格违约金;2、工 期延误违约金;3、质量不合格违约金;4、其他合同内规定违约金等。 3.3.8当工程未按施工进度计划表的节点任务完成时,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当月 的工程款,直到完成该节点任务才予以支付。 3.3.9当完成工程量不足合同工期节点进度的80,时,可认为分包方无能力按期 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分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3.3.10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分包方先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及发 包方存档备查,后分包方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申请 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期拨付。 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期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3.3.11所有变更费用须承包人先行申报,并得到跟踪审计和发包人批复后,才 可在进度款中酌情支付上述费用。承包人须在每月20日前向跟踪审计申 报本月变更费用,并附上相关的详细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资料,以供审核。 3.3.12分包方应即时遵照执行本合同授权予监理或发包方直接发出的指示或工 程变更指令,分包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发包方 可雇用或指令和支付其他人(或单位)执行相关工程。发包方有权从支付 予分包方的费用中扣除相关款项,工期损失分包方自负。 3.4合同价款包括分包方负责的堵补工作及全部工程预留预埋。 4. 分包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4.1 服从发包方及总承包方的现场组织与管理,认真接受监理。做好施工组织 管理、维护现场清洁,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好完工清场 工作。 4.2 签订合同后,分包方无须对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工作。 4.3 分包方在投标之前已充分考虑并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发包方原预埋、预留, 29 投标价款已充分考虑到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 4.4 分包方必须派驻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方许可, 不得随意调换。分包方在发包方的总体管理、进度控制及协调下,须加 强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之间,尤其与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以确保 工地正常操作及使工程顺利进行。 4.5 发包方将书面停工通知送分包方后,分包方应立即停工整顿,并妥善保护已 完工程。未经发包方批准,不得擅自复工,也不得遣散工人。 4.6 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擅自停工。无特殊情况分包方不得集体放 假休息,除非发包方书面认可。 4.7分包方常驻现场人员名单: 4.8 持证上岗要求 分包方必须保证所有技术型施工操作人员均持有施工上岗证,搬运工则不作要 求。 5. 合同工期 5.1 开工、竣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样板间、示范区进度要求: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5.2 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要求: 与相关承包方配合的时间要求 6. 质量与检验 6.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6.2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关键工序为: 7. 材料设备 7.1 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 7.2 本工程中实施三方供货的材料设备有: 7.3 本工程中实施发包方实时限价的材料设备有: 8. 工程保修 30 8.1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2 年,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同日计。正常使用寿命为70 年。保修内容见合同附件六。 9. 违约、争议及仲裁 9.1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则提请工程属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或者向工程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一式 七 份,其中发包方执 三 份,分包方执三 份,总承包方执 一 份。 13. 其他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部份 合同附件 附件一 技术要求 附件二 《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三 铝合金门窗供货及施工图纸(另存) 附件四 报价书 31 附件一、技术要求: 1、 本工程塑钢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03-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DGJ32/J62-2008) 《塑钢建筑型材》 (GB5237-2008) 《塑钢门窗》 (GB/T8478-200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建筑外门窗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4-2008) 《建筑门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5-2008)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1976-2002)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运行 [2003]2116号 铝型材、玻璃、五金、密封材料等国家技术标准 塑钢门窗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0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塑钢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05 2、 塑钢门窗的设计 塑钢门窗要求满足: 参考标准《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2005 A、门窗的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不低于4级,水密性不低于3级。 B、门窗的隔声性能达到《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848-2002标准中的2级(30,Rw?25)。 32 C、其性能等级试验方法应符合《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200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规定,《建筑 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4-2008) D、塑钢门窗的型材壁厚:60系列塑料上悬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 壁厚?2.5 mm, 增强型钢壁厚?1.5 mm;60系列塑料平开门,主型材 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8 mm, 增强型钢壁厚?2.0 mm;88系列塑料 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5mm, 增强型钢壁厚?2.0 mm;88系列塑料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2 mm, 增强 型钢壁厚?1.5 mm。 E、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 1) 玻璃面积?0.5M2的门玻璃 2) 窗单块玻璃大于1.5m2; 3)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4) 有室外阳台的外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时,无室外阳台 的外窗和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900MM时的玻璃采用安全玻璃。 5) 并且上述安全玻璃必须标志3c标志,否则不予认可该玻璃是安全玻璃。 F、乙方应对塑钢门窗设计节点深化,对门窗框的各类拼樘料、中梃、横档、转角拼接料等细部防水节点进行优化设计,并绘制加工、制作、拼接节点的详图。深化图纸还要求注明型材颜色、表面处理方式、玻璃颜色/钢化及厚度要求。 G、门窗型材必须和合同确定的样品同品牌、型号、规格、壁厚等,玻璃、五金配件等材质及品牌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乙方需提供塑钢门窗成套施工详图,节点大样图,抗风压计算书等资料。并报甲方工程技术部门和设计单位审核确定。 H、产品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安装部位。型材表面应有胶质薄膜保护,运输中捆扎稳妥,以保证产品不受摩擦损伤。对没有进行保护或已受损的产品,甲方将不予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塑钢门窗的安装 33 a、 乙方应在进场前编制《门窗安装施工质量控制方案》,方案中必须明 确与土建单位相互配合的内容,以及安装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监 控措施。 b、 对外墙窗台、飘窗部位、顶层阳台或露台部位、阳台门框和落地下 槛等易渗漏节点应有详细说明。以上方案经项目公司技术部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项目现场专业代表会同监理工程师依据 依据方案中的措施严格检查,前道工序的渗漏隐患必须整改后方能 进行后道工序施工。 c、 塑钢门窗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五金配件配套齐全,并具 有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厂家印章。铝合金门窗成品、 半成品及材料进场前必须报监理和甲方代表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 才允许进场安装。 d、 塑钢门窗以所有施工单位在现场样板房安装的品质最好的样窗样门 为标准,对样窗样门现场封样。竣工验收时以样窗样门为实物质量 验收标准。乙方不得以留作封样的样窗样门非自己加工和安装为由, 不按样窗样门制作安装。 e、 乙方在施工中,如被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 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如已安装到位的,必须无条件拆除重新 安装符合要求的门窗,期间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 产品包装和成品保护:塑钢安装单位负责未移交给业主前的全过程的成品保管、保护。 a、 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安装后详细的保护措施,防止其他工种在交错施 工时造成破坏(如防止焊接作业时的电焊火花损坏周围的型材、玻 璃等)。并配合甲方进行监督和保护,直到工程验收通过交付业主为 止,否则所有被破坏的构件由乙方负责无偿更换。 b、 塑钢门窗装入洞口临时固定后,应检查四周边框和中间框架是否用 规定的保护胶纸和塑料薄膜封贴包扎好,再进行门窗框与墙体之间 缝隙的填嵌和洞口墙体表面装饰施工,以防止水泥沙浆、灰水、喷 涂材料等污染损坏塑钢门窗表面。在室内外湿作业未完成前,不能 破坏门窗表面的保护材料。 34 c、 严禁在安装好的塑钢门窗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经常出入的门 洞口,应及时保护好门框,严禁施工人员踩踏、碰擦塑钢门窗。 5、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a、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代表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并为检查验收 提供便利条件。 b、 为保证施工质量,对于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 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 工样板,样板经甲方、监理验收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c、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的 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d、 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疑问部分进行重新 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修复和覆 盖。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并承担不 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 但工期不予顺延。 e、 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部进行申报。淋水试验:门窗 扇安装完毕后,塑钢门窗安装施工方应自行对全部外门窗 (100,) 进行渗漏水检验 f、 竣工验收交付管理 1、 工程施工完毕,乙方须先进行自检(自检过程需先通知甲方和总包方,以及监理参加),自检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技术资料、质保资料、施工资料、质量验收资料、竣工图等)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项目施工方案及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各验收单位 35 所提整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直至工程质量达 到所有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3、 甲方招集的验收部门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乙方即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完成 清洁工作后,与土建总承包单位一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该单位工程移 交之日期也即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开始,即正式竣工。 4、 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和物业接管之前,甲方有权多次组织本公司专业人员, 及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再检查验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 量问题,乙方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交付,甚至业主退房等情 况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按每户2万元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5、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甲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 绝付款给乙方。 附件二: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署了成都御源?大湖区2.3批次塑钢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二标段)合同,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 36 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成整改内容后,所承建楼栋第一次集中入伙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 3.1. 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需要维修时,在甲方指定的维修期间,乙方必须指派专人全权代表乙方在现场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3.2. 乙方保修负责人: 刘军 a) 通讯地址(乙方公司详细地址): 成都市温江区浩旺路13号 b) 电话/手机(维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66537814 c) 传真: 66537830 3.3. 3.2中内容若有变动需在7日内书面知会甲方。 3.4. 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5. 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出现房屋渗漏、供水、供电、供气中断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3.6. 发生结构安全、燃气泄露、水管爆裂以及漏电等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7. 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37 3.8.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免费保修。 3.9.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20,)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要乙方书面确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10.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退房、赔偿等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并由甲方签发《扣款通知单》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乙方书面确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3.11.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3.12.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1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1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3.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 甲方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款的支付审批,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38 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4.2. 应付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扣除保修期内甲方签发的《扣款通知单》总额后的剩余款项。 4.3. 应付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4. 保修期满两年后,甲方及物业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30天内支付乙方 工程质量保修金 5. 其他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书面通知对方的,除直接签收外,可采用邮寄方式通知。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地址,任何一方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不论对方是否收到,邮件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如未告知的,本协议所载通讯地址仍为有效通讯地址,一方按该地址邮寄的,不论对方是否收到均视为已送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叁份,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 方: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39 附件三、报价书 塑钢门窗 百叶 铝合金格栅 中标单位 合计(元) 投标暂定工暂定工投标价暂定工投标价价元程量m2 程量m2 元/m2 程量m2 元/m2 /m2 四川瑞德更 生建设有限7847.53 308 2001 232.87 481 243.36 3000068.27 责任公司 备注: 方: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甲 方:成都御源置业有限公司 乙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4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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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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