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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精品文档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 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3)民立他字第 23 号 【颁布时间】 2003-12-8 【实 施时间】 2003-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精品文档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 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3)民立他字第 23 号 【颁布时间】 2003-12-8 【实 施时间】 2003-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立民字第 118 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 高立他字第 012 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 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 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 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 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1 / 65 精品文档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 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 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 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1 2 / 65 精品文档 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 1 部 2003 年 12 月 8 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 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温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以下简称天津正大箱厂)。住所地:天津市汉 沽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生,该厂厂长。 1999 年 9 月 17 日, 河南远航公司与天津正大箱厂签订了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购销 合同,约定由天津正大箱厂向河南远航公司定购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一条,由 18 台套 单机组成。合同对该生产线设备性能和主要参数、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 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该合同经天津市汉沽区公证处予以公证。河南 远航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生产线。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00 年 4 月 10 日河南远航公司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正大箱厂支付所欠货 款 40 万元及违约金。2000 年 4 月 19 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 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 3 / 65 精品文档 方属购销合同,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 由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0 年 6 月 29 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 议。天津正大箱厂不服提出上诉,2000 年 10 月 23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0 年 10 月 25 日天津正大箱厂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 同,相互返还;判令被告河南远航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币 40 万元。同年 10 月 27 日汉沽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立案受理。被告河南远航公司在答辩期内 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已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以同一性 质的案件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2000 年 11 月 22 日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河南远航公司不服提出2 4 / 65 精品文档 上诉,2001 年 1 月 15 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该生产线是天津正大箱厂依据其租用天津 市灯具三厂的厂房、场地情况而单个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该生产线与河南远航公司对外销售的五 层瓦棱纸板生产线的种类和型号均有差异,并非“通用”产品,该生产线的设计、生 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 11 月 13 日《关于经 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为 加工承揽合同。河南远航公司作为加工生产等主要行为所在地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 地。因合同发生纠纷,河南远航公司向其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案件 有管辖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同属购销合同,因合同中约定的各个单机 均系通用产品,只是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天津正大箱厂的场地配置不同尺寸的单机,此 情节不改变双方之间的购销关系”的认定与合同性质不符。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 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 5 / 65 精品文档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别显著。首先,二者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标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即具有定性产品性质的、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而加 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加工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设计图纸、制造完成工作成 果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行为。之所以称为“行为”,是因为这里的“工作成果” 虽然也有物的表现形式,但并不具有定性产品的性质,也不是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 商品,仅仅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而设计和制造的。加工承揽合同交付的工 作成果虽然也是“物”,但其实质却是凝结在工作成果中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绝 不仅仅是工作成果物品本身。其次,二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同。买卖合同交付的是定 型产品,履行期限较短;而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设计制造工 作成果,往往需要较长的履行期限。该案所涉及的瓦棱纸板生产线属于先有定型产品 而后销售,双方签订的也是购销合同。合同履行中,河南远航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35 天)按照对方的具体使用要求,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略加改动而交货、安装,并未突 破原有产品的整体设计生产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故不构成重新设计制造,充其量属非通用产品买卖。 对 18 台套单机的组装也应是售后服务的范围,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根据合同交付3 6 / 65 精品文档 的是略加改动的定型产品,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不符合应定作方要求重新设计制 造的特殊工作成果这一法律特征,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汉沽 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正大箱厂对预热器、 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远航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 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 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 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涉案合同的定性与管辖权问题系两地法院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 本案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是关键。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 性质有专 7 / 65 精品文档 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 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如 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由卖方加工或制作无关要紧,而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一般要 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和制作。三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 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四是合同标的物的特 定性。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 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虽名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天津正大箱厂须于 1999 年 9 月 25 日前将机械 设备电器基础图纸交付河南远航公司,对生产线的尺寸、原纸支架、设备预热器、预 调节器、过桥等设备进行改造加工等提出具体要求,以及双方派人共同组成安装领导4 8 / 65 精品文档 小组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等,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加工、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特征,最为 关键的是该生产线是根据天津正大箱厂租用房屋的尺寸而特制的,与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同。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报 告中也承认河南远航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有所改动。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长短, 能否作为确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值得研究。一般来说,在承揽合同中,与制作工作的多 少、难易程度及制作人的加工能力和熟练程度有关;在购销合同中与购销地点的远近、 标的物的性质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中的观点与当 事人的约定和实际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 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 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本 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 (二)关于管辖权的确定 两地法院分别受理的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以不同的诉讼 请求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根据《中华 9 / 65 精品文档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 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河南远航公司作为承揽人, 其加工行为地在河南省温县,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 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5 10 / 65 精品文档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 提要 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 折。8 月 23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 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 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 月 23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 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 落定, 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 2003 年 1 月 1 日,海安县建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 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规格为 Φ3.2m×14m 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 312 万元。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 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双方在 作为合同附件的 《MB32140 水泥磨的订货要求》 中约定: 磨机的净长度按 14.25m 加工,筒体外形总长为 11 / 65 精品文档 148.3dm;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 MBY-900;磨机 产量为 45-48t/h。 2003 年 3 月 8 日,水泥公司至机械厂处,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加工制 造、组装发运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再行订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球磨机研磨 体最大装载量为 135 吨,衬板材质中一仓为铬钼合金、二仓为中碳多元合金、三 仓为铬合金;双方对加工制造进度、标的物部件的联接组装发运等事项同时进行 了约定,并表明该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水泥公司亦给付 280.8 万元。2006 年 1 月,机械厂以水泥公司尚欠其报酬 31.2 万元为由,以定作合同纠纷向海安 县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法院立案后,向被告水泥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 起诉状。水泥公司收到有关诉讼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海安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 权异议,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机械厂所主张的承揽合 同。因为双方所订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且合同本身及附件上均注明了 出卖人、买受人;同时,机械厂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 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买受人的原则对格式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2、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的交货地即履行地在水泥公司处, 机械 12 / 65 精品文档 设备调试地也在水泥公司处。 因此,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机械厂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时,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 均在鹿泉市,因而本案应由鹿泉市法院管辖。 海安县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发现, 水泥公司向机械厂所提产品标准与国家行 业标准和机械厂自身标准均有一定差异。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关于水泥 工业用磨机的标准中,对筒体的长度规定为应在 20-200dm 之间,且为 5dm 的整 倍数。2、原告企业关于 Φ3.2m×14m 高细磨的标准中规定,该类磨机的主减速机 13 / 65 精品文档 为江苏金象减速机厂所生产,磨机产量为 40-43t/h,研磨体装载量为 130 吨,衬 板为高锰材质(ZGMn13-A)。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 卖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注明配置见合同附件、买受人对工艺负责;在作为合同 附件的订货要求及 2003 年 3 月 8 日的补充协议中,对标的物的外型尺寸、生产 能力、研磨体的最大装载量、衬板材质、主减速机的生产厂家等均作出了特别约 定,所作约定与国家建材行业标准及原告企业自身的标准均不完全一致,据此应 认定本案所涉合同实际上是原告按照被告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完成定作任务, 并 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合同。定作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应按照承揽合同的法 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因而,履行地在确定案件管辖中具有法律意义。承揽行为地(加工行为地)在 程序法上应当视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机械设备的 调试地点,均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该类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当考虑的履行地 点。本案承揽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机械厂,我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 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水泥公司住所地的鹿泉市法院虽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机械 厂作为原告起诉时,依法享有选择权,其选择 14 / 65 精品文档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并 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水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 辖权问题的批复》 的有关规定, 裁定驳回被告水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后,被告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水泥公司上诉称,无论本案的合同是什么性质,被上诉人机械厂最终 完成义务的履行地明确约定在上诉人公司。因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 地均在河北鹿泉,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加工承揽的内 容明确, 应认定为定作合同关系。 本案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安县, 故海安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54 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案件管辖中的意义问题。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 / 65 精品文档 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 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 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6 / 65 精品文档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 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 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 24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不难看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管辖问题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管辖法院时应分两步考虑:1、 协议管辖;2、法定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 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则根 据上述民诉法第 24 条规定实行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不难确定,关键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确定,因为合 同履行地往往因为合同性质不同而在程序法上作出不同的认定, 并影响到案件的 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 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 为合同履行地。”这个司法解释公布时,我国合同 17 / 65 精品文档 法尚未出台,带有一定的计划 经济烙印,其中的购销合同就是后来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同时规定:“加 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 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因 而,两者在履行地的判断上有着显著区别。 联系到本案,下面所要探讨的自然是合同的性质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 合同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加工合同是定作人为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将原料加工为成品,定 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 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由 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 18 / 65 精品文档 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 分。这也是本案认定合同性质的难点所在。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 4 点区别:1、买卖合同中出 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 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 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3、买卖 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 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 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 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 19 / 65 精品文档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 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 同,但根据双方在合同及所附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水泥公司对所需高 细磨机提出的要求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也不符合机械厂自身的企业标准,机 械厂实质上是按照水泥公司的特定要求为其生产标的物, 同时水泥公司对机械厂 生产中的工艺负责,这些都符合定作合同的基本特征,而与买卖合同的特征相距 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 批复》第 1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 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 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综合原、被告约定 的权利义务内容, 可以认定本案涉讼合同实为定作合同, 其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即原告所在海安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水泥公司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 20 / 65 精品文档 被告水 泥公司住所地的鹿泉市法院,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的海安县法院都有管辖 权,机械厂以原告身份起诉时,其选择海安县法院并无不当。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1 / 65 精品文档 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一、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 1、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6、名为买卖实为承揽,法院依据事实确定管辖 7、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表)二、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1、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2、加工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3、加工承揽合同种类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 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 协议。加工合同的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定作合同: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 材料进行生产, 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 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 定作合同的特点是: 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22 / 65 精品文档 修缮合同: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 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修缮合同的特点是: 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 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 修缮材料 的价款。劳务合同: 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 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 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23 / 65 精品文档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 协议。广告合同: 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 并取得刊户相应报 酬的协议。深圳律师:黄华(12 年律师经验) 132, 律师咨询:132,4296,6417 132 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A 座 14 层 24 / 65 精品文档 篇四: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异议上诉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 1277 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 127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 院(2010)天民初字第 2438-1 号管辖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涉案合同应为船舶设备买卖 合同,故本案属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宁波海事法院专属管 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是指供应方与船方订立的向船舶提供船舶 所需物资和用品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 船舶物料、 备品合同纠纷。 25 / 65 精品文档 本案中,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资料, 上诉人既非该船舶的所有人、 经营人, 也非该船舶的制造单位。 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挖泥船舱内泥泵、充水泵购销合同”并非海商合同,而是 普通的买卖合同;本案并非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而是一般 26 / 65 精品文档 买卖合同纠纷。当事双方在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 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裁定” ,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据此具有本 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平代理审判员 何豪杰 代理审判员 闵俊伟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原判决认定 27 / 65 精品文档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28 / 65 精品文档 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 律使用裁定。 29 / 65 精品文档 篇五: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 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 定管辖的通 知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 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指定 管辖的通 知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宜兴市 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 新疆英吉沙 县供排水 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 知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一案指定管辖的通 知 ................................................ 30 / 65 精品文档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一案指定 管辖的通 知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 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 加工承揽 合同纠 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 知 ........................................................................................................................................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 司承担问题的答 复 ...........................................6 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 庄市地毯厂 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 指定管辖的 函 ...................................................................................................................................................... 31 / 65 精品文档 ..................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 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 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 案的 复 函 ........................................................................................................................................................................................8 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 加工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 辖的通 知 ................................................................................................................................................................................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 复 ...................................................................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 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 函...................................................................................................9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 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2〕民立他字第 9 号 2002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民 32 / 65 精品文档 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 01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 桂立民他字第 001 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从 1999 年 10 月 26 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 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 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20 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定作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 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 县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 117-1 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33 / 65 精品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 14 号 2001 年 5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立经他字第 8 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法立函 第 6 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 (下称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 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 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 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 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 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 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34 / 65 精品文档 十七条规定,本 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 民事裁定应予撤销。请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督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茶山乡荡南 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根,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以下简称宾馆筹建处)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 35 号。 负责人:米光明。 1999 年 6 月 9 日,康达公司(供方)与宾馆筹建处(需方)用格式合同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 同一份。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宾馆家私,总金额 1497200 元,并注明以上宾馆家具详见清单及供 货时间;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为 供方以火车集装箱运达需方太原车站;验收标准按供方认可图纸,如有异议在 20 天内解决;对解决 纠纷的方式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又约定家具清单及 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 35 / 65 精品文档 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条款。之后宾馆 筹建处向康达公司提交了施工说明及清单,并于同年 7 月 28 日签订增补协议。合同签订后,双方依 约履行,康达公司按约交付宾馆筹建处家具,宾馆筹建处除预付 45 万元定金外,其余价款 107 万余 元以家具质量不合格拒付。双方协商未果,康达公司于 2000 年 2 月 8 日,以购销合同纠纷向山西省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同年 2 月 22 日该院受理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康达 公司以愿意与宾馆筹建处协商解决为由于同年 4 月 24 日申请撤诉,4 月 26 日,该院以〔2000〕杏经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36 / 65 精品文档 初字第 73 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康达公司撤回起诉。同日,宾馆筹建处作为原告以康达公司为被告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代反诉状,起诉状日期为 4 月 21 日) ,该院当日即向宾馆 筹建处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 ,并于同年 5 月 8 日向康达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 。同年 4 月 27 日, 康达公司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 该院于 4 月 27 日即向 宾馆筹建处发出《应诉通知书》 、 《排期开庭通知单》 。宾馆筹建处和康达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 异议。经两地法院协调未达成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上报最高人民 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是:第一,合同的性质应 为定作合同。根据合同法对购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本案合同虽然是以工矿产品 购销合同的格式合同纸签订,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以需方提供款式, 供方出图需方认可, 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 “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 等,则明确表明了该合同实质上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 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 的合同。因为如果是 37 / 65 精品文档 购买家具产品的购销合同,则不需要由需方提供款式、按施工说明和家具图纸 交货等。第二,关于本案的管辖。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 同法解决”,而未约定管辖的法院。因本案合同的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复〔1999〕16 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 1 条的规定, “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0 条“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应具有管 辖权。因此,本案如康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筹建处的住所地法院(山西省有关法院)及合同 履行地法院(常州市有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康达公司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 但如果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则无论按被告住所地(康达公司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加工行 为地)来确定管辖,均应由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法院管辖。山 38 / 65 精品文档 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无权管 辖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是:其一,双方签订 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与名称相符,虽有加工定作的条款约定,但主要条款约定是购销事 项,因此应认定为购销合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东站,即杏花岭区人 民法院辖区内。即便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应以加工行为地 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其二,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发生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不成 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这一约定符合《民 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协议选择管辖规定。合同签订地在太原,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有关人 民法院按合同法解决,双方协议选择管辖合法有效,因此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其三, 康达公司曾以宾馆筹建处为被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于 2000 年 2 月 18 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准其撤诉,并且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该案立案时间比常州市中级法 院立案时间早一天。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39 / 65 精品文档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立他字第 14 号通知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通知》认为: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 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 “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 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 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 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 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 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 确保实体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 辖。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 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 问题的批复》第 1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 务内 40 / 65 精品文档 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 地和管辖法院。本案合同是购销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键是合同的名称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本案 合同名称虽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从合同第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及宾馆筹建处给康达公司 《关于定货太原皇家大酒店、政协宾馆施工说明及清单》的具体内容即“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 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 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均明确表明康达公司加工的家具是按照定作人筹建处 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亲自为定作人完成,而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却不一定要 求标的物的特定性。因此,本案合同性质应为定作合同。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 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合同中对履行地并未约定,交(提)货地点不能作为加 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常州市,常州市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 《民事诉讼 法》第 25 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 十 41 / 65 精品文档 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项中并未选择在上述地点仲裁或起诉,而是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 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该约定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应认定该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 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 43 号 2002 年 9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 005 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 高法函〔2001〕19 号报告均收悉。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下称双环设备厂)与新疆英吉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42 / 65 精品文档 沙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 、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下称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 纠纷(新疆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双环设备厂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用于英吉 沙县城供水系统改扩建的玻璃钢管道及零部件,主要是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并利用自 身的设备和技术特别制作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定作关系。故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属 于承揽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双环设备厂按要求制作供排水公司所需玻璃钢管 及零部件,并负责在英吉沙水厂工地安装,制作产品行为地和安装地都应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我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宜兴市法院和英吉沙县法院 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三、鉴于本案宜兴市法院立案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由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3 / 65 精品文档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喀针地区、英吉沙县 两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将全案卷宗移送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 37 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 津高法立字第 20 号请求指定管辖函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 鲁民辖字第 1 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 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因加工承揽电控柜发生的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加工的合同标的物是 先由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出成柜产 品,在此基础上再经天津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按照西门子有关标准生产、制造出来。因此,广 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是主要加工行为地。基于被告住所地与主要加工行为地是同一地 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和第 36 条规定,本案指定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烟台市中级人 44 / 65 精品文档 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终审裁 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附: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 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黄河路 0-2 小区黄海公寓 F11 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凯,经理。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45 / 65 精品文档 被告: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电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新港西路 182 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经理。 1998 年 5 月 29 日, 海韵公司与三电公司签订合同约定, 三电公司负责按海韵公司提供的图纸要 求对柜内的元件安装、接线,生产出电控柜,并按海韵公司提供的图纸在柜顶部开出穿线孔;双方 各按附件清单负责购买和安装接线的元件。双方将柜体、元件的数量、型号、外观清点后,运到天 津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按该公司有关标准生产制造。由西门子公司进行原理图的转化设计及 装置的生产组装,三电公司负责提供装置内部的安装和接线质量,并确保装置与图纸要求一致,由 三电公司负责运到烟台交付给海韵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三电公司收到 60 万元预付款后未交付产 品,原告海韵公司以购销合同纠纷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三电公司提 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是按原告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加工制造电气柜,故该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为天津,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处理。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 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应以约定的交 货地点(烟台)为合同履行地,驳回了三电公司对 46 / 65 精品文档 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三电公司不服上诉至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从合同内容看,本案合同标的物属特定的,是为满足被上诉人的特 殊需要的工作成果,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定作电控柜纠纷,天津西门子公司及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定作 地均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天津西门子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 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购销法律关系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缺乏事 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撤销原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 院处理。 受移送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双方所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加工的合同标的物是先由三电公司 按照海韵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做出成柜产品,在此基础上再经天津西门子公司按照西门子有关标准 生产、制造。三电公司住所地是主要加工行为地,基于被告三电公司住所地与主要加工行为地是同 一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0 条、 47 / 65 精品文档 第 36 条规定,本案指定广州市三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 四、评析意见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 本案原告以购销合同纠纷起诉,但从合同的内容看,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两类合 同的区别在于:1. 本案标的物的制造者是三电公司及天津西门子公司,三电公司无权转交他人生产 该产品,而买卖合同不受此限;2. 海韵公司对三电公司的加工制作过程有权进行监督,而买卖合同 买方则无权监督生产过程;3. 本案的标的物有特定性,得按海韵公司的要求制造,生产成品只适用 于海韵公司,而不适用他人。因此,该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不是产品购销合同,而是加工承 揽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如何确定管辖三电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并未实施加工制 作行为,仅仅是收到预付款,并不能认定合同已经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 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约定的主要加工地是被告三电公司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48 / 65 精品文档 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最后加工地是天津市西门子所在地。因本案被告在自己住所地就未实施加 工行为,谈不到进一步去天津履行合同的问题。本案合同约定的最后加工地与被告三电公司住所地 一致,依照法律规定,本案由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本院决定由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是正 确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民立他字第 8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告他字第 3 号报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 01 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合肥市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晓峰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下称 模具帮、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 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 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49 / 65 精品文档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20 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 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 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依法公正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 应站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函〔1995〕7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他字第 12 号请示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黑经函字 第 17 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1 年 10 月 27 日,吉林省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下称吉土供应站)与牡丹江市 铁岭物资供应站(下称牡铁供应站)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履行后,经结算,吉土供应站 尚欠牡铁供应站部分货款。为了保证吉土供应站正常经营并促使其履行债务,1992 年 1 月 21 日,双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50 / 65 精品文档 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吉土供应站为供方,牡铁供应站为需方,合同第十 三条规定“上述货物由供方代料加工,出仁率 25,,加工费每吨两千元左右”。据此,应认定本案 合同其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20 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吉林市,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驳回当事人管辖权 异议的一、二审裁定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实体判决,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继续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上诉期限,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判决提 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 的答复法函〔1995〕43 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告申呈字第 1 号《关于国营四川涪陵轮船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船舶航运主管部门对内河船舶船员的职责已有明确规定。在有关规定和运输企业的实务操 作中,都没有给予船员(包括船长)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签订合同的职权。航 51 / 65 精品文档 行于我国境内各港口之 间的船舶,除需服从所属航运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调度外,依据我国有关安全航行的法规的规定, 还需经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部门的批准,办理进出港口签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船员私自承 揽运输、擅自开航是超越职权范围的个人行为。“川陵四号”拖轮大副郑世荣图谋私利,私自承揽 运输并对公司隐瞒事实,在公司调度室明确表示不同意出航的情况下,擅自开航,应对其超越职权 范围的个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轮船公司不应对船员的个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营四川涪陵轮船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 〔1995〕告申呈 字第 1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营四川涪陵轮船公司与四川省涪陵地区建筑材料公司、重庆庆成联合航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 合同海损赔偿纠纷一案,原经我院 1990 年 12 月 14 日作出鄂法(1990)经上判字第 56 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营四川涪陵轮船公司不服判决,向你院申请再审。你院交通运输庭于 1993 年 11 月 2 日以(93)交监 3 号函向我院交办,我院于 1994 年 10 月 31 日作出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我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由于认识不尽一致,决定向你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 52 / 65 精品文档 上诉人)国营四川涪陵轮船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涪陵地区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 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庆成联合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 二、基本案情 1988 年 10 月 30 日,建材公司与航运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航运公司承运建 材公司的水泥 1100 吨,从涪陵港运至上海崇明县青龙、新建港,每吨运费为 65 元,货物交接,货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53 / 65 精品文档 运质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同年 11 月中旬,双方又口头约定,航运公司调派两艘 550 吨级驳船 承运,其中一艘到乌江小溪码头受载,驳船进乌江的拖带事宜由建材公司负责。同年 11 月 19 日, 航运公司的两艘驳船抵达涪陵港后,建材公司雇拖轮将“川顺 501”驳拖到乌江小溪码头受载。同月 23 日, 驳船装妥 550 吨水泥后, 建材公司业务员黄家林经人介绍, 找到轮船公司所属的“川陵四号” 轮负责人,联系拖带事宜。建材公司业务员黄家林出具一张便条给“川陵四号”轮大副郑世荣,内 容是:“川陵四号”轮拖“川顺 501 号”550 吨水泥重载驳,从小溪到黄旗港,安全运达后付 1000 元运费。介绍人张太平为 1000 元运费作了担保。此条只有建材公司业务员黄家林和介绍人张太平签 了名。 同时黄家林口头向郑世荣说明了“川顺 501”驳船型尺寸, 装载和吃水情况。 郑世荣为图谋 1000 元运费的私利,当即用高频电话向轮船公司调度室谎报说“川陵四号”轮没有生活用煤,到小溪买 烧煤。轮船公司调度室回答:不能到小溪买煤,只能到四 0 六囤船买煤。随后,郑世荣擅自决定出 航,同时,将去小溪拖带作业的情况告诉了船长李海荣,李海荣未同意。当日 16 时 30 分,“川陵 四号”轮全体船员到位、启航,驶抵小溪,在未开作业会布置安全措施情况下,仓促编 54 / 65 精品文档 队,将“川 顺 501”驳绑于右舷,顶推航行。18 时 55 分,船队行至乌江牛屎碛处,水浅漕窄,因“川陵四号” 轮船员操作不当,致使“川顺 501”驳触浅进水,施救无效,沉入乌江菜场沱处水中。事后,轮船公 司先行打捞无果,经重庆长江救助打捞公司将沉船打捞起后,所载水泥全损。由涪陵市航管站主持 召集建材公司、航运公司、轮船公司共同确认“川顺 501”驳船修理项目共二十四项,估价总计修理 费(包括船员损失 3500 元在内)共 53500 元。这次海损事故,造成建材公司货物损失 79592(81 元, 航运公司运费损失 35700 元和驳船修理费 53500 元。打捞费 99507(14 元(打捞费已分别由轮船公 司垫付 58582( 62 元, 建材公司垫付 20924( 52 元, 航运公司垫付 2 万元) 合计海损总金额为 268349( 95 元。事故发生后,“川陵四号”轮大副郑世荣被涪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收审,审查期间, 郑世荣因病死亡;船长李海荣被涪陵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一、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建材公司与航运公司所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造成合 同无法全面履行、货物灭失,主要是由于“川陵四号”轮船员在拖带“川顺 501”驳时,未认真履行 职责,未充分考虑“川顺 501”驳船型尺度及载重量,吃水等在当时航道情况下能否安全驶出乌江, 盲目拖带,驾驶操 55 / 65 精品文档 作失误造成的,应承担这次海损事故的主要责任;轮船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 活动,应承担民事责任。航运公司没有掌握乌江航道情况,调派船舶不当,船员又未全面认真履行 职责,是发生海损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建材公司以航运公司派船不当未提出 异议,在联系拖带业务中,没有认真履行手续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一、建材公司 承担经济损失 40252(5 元,航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 53670 元。轮船公司承担经济损失 174427(45 元;二、轮船公司赔偿建材公司经济损失 60264(83 元,赔偿航运公司经济损失 55580 元。赔款均 在 1990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付清。 我院二审认为,建材公司与航运公司、轮船公司之间托、承运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作为共同 承运人航运公司和轮船公司,未尽到将所承运绑拖的货物安全运到目的港的义务,在承运拖带航行 中触浅造成海损,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所列诉讼地位并无不当。“川陵四号”轮 的工作人员为轮船公司任用,且在接受建材公司的拖带作业活动中,已将出航情况报告了轮船公司 调度室。轮船公司提出“川陵四号”轮去小溪拖带作业是私自航行,轮船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56 / 65 精品文档 四、再审处理意见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57 / 65 精品文档 本案经我院再审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轮船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有二种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川陵四号”轮大副郑世荣是轮船公司工作人员,其谎报情况,擅自出航,造成重大损失, 情况属实,但他是以大副的身份开船的,所进行的拖带“川顺 501”号驳船的行为应是履行职务的行 为,轮船公司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郑世荣不是履行职务,但他是利用轮 船公司交给其管理的大型工具轮船造成事故的,如同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的汽车司机发生交通肇 事一样,轮船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川陵四号”轮大副郑世荣图谋私利,在 轮船公司调度室明确表示不同意出航的情况,竟擅自决定出航,不听命令,也不听船长劝阻,造成 重大事故,是超越职权范围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轮船公司对郑世荣负有教育管 理的行政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以上二种意见报送均院审核,请予批复。 特此报告 1995 年 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 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法经〔1993〕187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3)96 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1993)90 号请 示均收悉。关于 58 / 65 精品文档 山东省诸城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的管 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山东省诸城市飞达实业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签订的地毯加工合同,对买料加工、回收 半成品价格、质量标准、验收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运输方式、结算方法、经济责任等均作了规定,符合《加工承 揽合同条例》中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约定的加工承揽地为山东省诸城市,且未对 合同履行地作特殊约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条之规定,现指定该案由山东省诸城 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山东省诸城市飞达实业公司提出了管辖权 异议,该院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作出二审裁定,故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 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法函〔1992〕99 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59 / 65 精品文档 你院〔1992〕内法经请字第 1 号《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以下简称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 织科研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毛毯厂可以留置的 7729 条毛毯折抵实验厂所欠毛毯厂 的原料费、加工费、包装费、保管费、保养费和违约金。其余损失各自承担。 二、本案中,毛毯厂为实验厂加工毛毯 10916 条,实验厂已分 6 次提取毛毯 3187 条,仅付加工 费 1(5 万元,尚欠毛毯厂原料费、加工费、包装费共计 117 万多元。毛毯厂据以留置其余的 7729 条毛毯是合理的。 三、毛毯厂行使留置权后,经催告并经合理期限即依法取得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 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如果长期不行使处置留置物的权利,致使留置物价格下跌,应承担相 应责任。毛毯厂依法取得处置留置物的权利后,实验厂可不再承担此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留置物 的保管费、保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函〔1992〕71 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经,1992,2 号关于河北冀南制药厂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60 / 65 精品文档 案管辖争议问题的请示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鄂高 法经函,1992,1 号)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河北冀南制药厂(原名河北东风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以 下简称设备厂)签订的由设备厂为制药厂加工 82 台非标设备合同规定,加工标物一部分在武汉市制 作,一部分在河北省永年县制作,标的物交付地点为“甲方厂内”(指制药厂) 。根据本院(89)法 经函字第 22 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的答复,“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 义务履行的地点”。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设备厂仅在本厂内加工了 17 台非标设备,其余大部分 是在制药厂内完成的。因此,该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履行义务的主要行为地在河北省永年县,应将 该县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且双方当事人对加工设备价款问题发生争议后,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先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 案移送给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 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 61 / 65 精品文档 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62 / 65 精品文档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 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 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 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 (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 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 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 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 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 请批示。 1989 年 9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 63 / 65 精品文档 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89〕法经函字第 22 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 3 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 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 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 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 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 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附: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 QQ:2426672690 64 / 65 精品文档 6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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