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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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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宁波律师附件1: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工作开展,规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工作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

宁波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宁波律师
附件1: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工作开展,规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宁波市律师协会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工作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二)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三)负责实施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的调研和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整理、拟订、提交本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根据本会理事会安排审议、答复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六)完成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但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条 委员一年内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经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专门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审议、考核,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对口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应当邀请监事参加,参加会议监事有权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考核由本会理事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与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宁波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依照《律师法》和《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学习、培训、研究、交流活动,指导律师开展业务的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宁波律师行业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指导、考评,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专业领域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业务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本专业领域工作调研和市场调研,为律师业务拓展提供前瞻性信息和战略性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研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并向会员进行推广、指导; (四)从本专业角度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为律师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七)协调律师专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专业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 (八)进行本专业领域信息收集、整理、披露、共享活动; (九)受本会指派,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十)开展其它与律师业务有关或理事指派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根据本地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一带一路与涉外专业委员会; (二)海事海商与物流专业委员会; (三)金融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五)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六)刑法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 (七)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八)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九)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十)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十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十二)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十三)民商法专业委员会; (十四)互联网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委员人数一般为十五至四十五名,如初始委员不到十名的,该专业委员会暂不设立,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资格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取得: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5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对于特别优秀的青年律师或从其他行业转入律师业的资深专业人员,可放宽到3年),并经本人自愿报名。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邀请的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律师。 专业委员会非初始委员资格,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并报本会秘书处审核,经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取得。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往外市执业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会网站及时公布委员名单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由能够引领本专业、热心公益和行业发展的资深律师担任,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由本会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确定一名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委员担任秘书,负责该专业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行主动报名和邀请、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拟定候选人,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遴选方式,结合候选人的竞选得票数、竞选计划、执业状况、以往工作的社会评价等因素确定人选并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如果某专业委员会主任位置无人竞选或者候选人均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作为候选人进行遴选,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当选主任、副主任应对自己工作尽职尽责向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出具书面承诺书。    第九条 经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并颁发顾问证书。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制定委员权利义务规范,需在首次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通报,要求委员签署遵守规范的承诺,并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建议。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拒绝委员会指派的工作任务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其委员资格由该专业委员会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批准后取消。 第十二条 主任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权利义务规范、年度工作计划及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任期内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社会活动; (三)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及资格取消;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专业培训、对外交流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管理使用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岗或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主任会议一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与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如专业委员会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者主任明显不称职的,该委员会主任应当主动辞职,如果不主动辞职的,由协会业务发展与培训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理事会提前解聘。 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的撤换由主任提出,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本会惩处的,其相应资格自动取消。 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应当接受并配合本会考核部门的考评。 主任、副主任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结清账目。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以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和本业务委员会自筹等方式解决。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由主任根据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制定预算,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统筹协商使用。 经费专款专用,应合理、节约地使用,使用情况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副主任应在每公历年一月底前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经过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每年度结束以后完成的工作总结需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需报本会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全体委员参与的高质量专业活动。专业委员会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讲座、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活动、法律宣传宣讲活动、对外交流、信息服务、出版专业文集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提倡每一个专业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电子通讯刊物(月刊、双月刊或季刊)。专业委员会每一次活动应认真组织、策划,周密安排。每次活动均应建立相应档案备查,档案内容应包括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活动内容、通讯稿、研究成果及活动经费票据等。对于面向全市律师开放的活动,须报协会秘书处并通过短信或微信平台向全体律师发送活动通知。鼓励以微信同步直播的方式开展专业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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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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