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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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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 (三)负责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 (三)负责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制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安全保管,监督检查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经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调查处理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总公司的有关文件,开具分库点《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 (四)根据总公司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完善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台账及有关仓储报表; (五)负责辖区内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站(以下称直属库)对其库存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四)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四条 受委托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称代储库),按照《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用。 第六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七条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ZC”,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储粮单位调整中央储备粮专仓,须经分公司同意。 第八条中央储备粮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制度。保管、检验和防化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并持有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制发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分公司及储粮单位要逐级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专账(格式见附件1),储粮单位还要建立分仓(垛、罐)保管账和专卡(格式见附件2)。 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仓 内(囤、垛、罐)挂一份,储粮单位、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仓房调整、粮油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由储粮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中央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按相关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章入库和出库 第十一条中央储备粮的人库包括收购、调入、进口、轮换入库等。 第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出库包括销售、调出、出口及轮换出库等。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油数量负责。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出入库以总公司下达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文件办理出入库手续时,要同时开具分库点的《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调格式见附件3》,并转引总公司批准文号。对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的,以批准文件为准,可不开具《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 第十六储粮单位要按分公司出具的出入库手续和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付急需动用中央储备粮时,凭总公司的机要电报出库,分公司事后补开出库通知书。 第十八条接收、发运中央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上报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情况。分公司及时记账处理。 第十九条粮油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质量较低的先出的原则办理。总公司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上述出入库手续,而要求办理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的,储粮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力、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四章安全保管 第二十一条中央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原则上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 第二十二条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库,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空间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三条储粮仓房和储油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标准。 第二十四条储粮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设备和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和低温储粮等科学保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油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二十六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储粮单位要按时上报《中央储备粮油储藏情况月报表》(格式见附件4),由分公司汇总后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八条储粮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油及设备安全。 第二十九条储粮单位要制定人员和车辆出入库、警卫、值班、保密等安全保卫制度,实行分区分级负责制,并教育职工增强安全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储粮单位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要及时上报,分公司和储粮单位要抓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分公司每年都要进行库存清查、冬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以及年终“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检查评比活动,并将检查、评比情况总结报总公司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和储粮单位要按照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中央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要设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储粮单位要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化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粮油检测的条件和能力。 直属库要具备粮油品质全面检测的条件,并争取得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代储库要具备粮油品质常规检测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油脂必须是二级以上的新油,并符合粮油卫生标准(详见GB1352一86、GB1350,1351一1999、GB1353一1999、GB2715一81、GB2716一88以及GB 1534,1537一86和GB10464一89)。 第三十五条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时,要对质量等级及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将检测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 第三十六条储粮单位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油进行一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油,要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原因。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储粮单位按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直接掌握每一仓房、货位的粮油情况。 第三十八条储粮单位要如实填报库存实物台账,每月10日前向分公司联网传送。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要于每月15 H前向总公司联网传送上月的库存实物台账。 第四十条各级管理机构要对每年12月底的实物台账进行一次审核,保证与保管账、会计账和统计账相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储粮单位要及时核实、上报中央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四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的正常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验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零星撒落等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减量。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在粮油出清后,根据粮油出、入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第四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正常损耗标准及正常损耗损失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离任交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储粮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离任交接情况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离任交接人员包括分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负责人,储粮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负责人以及保管人员。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离任交接内容主要是中央储备粮账目,储粮单位负责人和保管员交接的内容是所有的账目、专卡和实物。 第四十八条 离任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离任交接实行监督验收和审核把关。分公司负责人离任交接由总公司主持进行,主管负责人的交接由分公司负责人主持进行;储粮单位负责人的交接由分公司主持进行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的储粮单位和个人,由总公司或分公司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公司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 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属直属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属代储库的,按委托代储合同的条款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或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时间传送; (五)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中央储备粮标准;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八)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食品质; (九)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五,二条 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属直属库的,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属代储库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油脂数量在5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节较重的,还要通报有关事故处理和追究责任情况。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 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属直属库的,给予其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属代储库的,取消其代储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中央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五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告、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管理机构和储粮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及各分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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