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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23号令海关总署第223号令 发布时间:201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201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第223号令
海关总署第223号令 发布时间:201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 201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瑞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列支敦士登公国属于瑞士关境。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瑞士关境的领土、内水提取的矿物产品或者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二)在瑞士关境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瑞士关境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瑞士关境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产品; (六)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五)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七)在瑞士关境的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瑞士关境依照其依据国际法制定的国内法对上述海床或者底土拥有开发权; (八)在瑞士关境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九)在瑞士关境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完全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瑞士关境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五条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是指允许使用的非瑞士原产材料价格占产品出厂价格的最大百分比,该百分比应当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非原产材料价格 非原产材料百分比= --------------------------- ×100% 产品出厂价格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在瑞士进口时,海关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进口时价格无法确定的,该价格应当按照在瑞士关境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计算。 第六条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 第七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者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产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 (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四)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进口货物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视为瑞士原产货物。 第八条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瑞士关境境内用作生产另一产品的材料,在瑞士关境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进入中国关境后,进行的加工没有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第九条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格10%,该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应当适用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货物,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成套货物,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认定其原产资格。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包括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多件相同货物的,应当逐一确定每件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 第十一条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与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材料,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的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用于在运输途中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二条与进口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数量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产品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瑞士关境境内连续完成。 第十五条货物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可互换材料,同时包括瑞士原产材料和非瑞士原产材料的,可以依据瑞士关境的库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当自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瑞士关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除通过管道运输至我国的瑞士原产货物外,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其他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二)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十七条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 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二)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通过管道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原产地申报为瑞士关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按照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且同时提交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海关也可以审查接受。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货物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经海关审核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对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瑞士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含有瑞士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技术性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瑞士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编号日期)”或者加盖“副本”字样,并且注明之前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以及签发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期内有效。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为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所提供信息准确性、相关货物原产资格以及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在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原产地声明出具后36个月内向瑞士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进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根据核查结果,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真实或者不准确;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6个月或者双方海关商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准确说明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效、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等。 (五)不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电子数据或者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第二十八条《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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