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精品-doc】
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
行,
成规管[2004]141号
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处室、所属单位~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04年7月17日起执行。
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二、市规划局应在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条件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三、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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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
2 总建筑面积在10万m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
2最小不得低于100m;
22 总建筑面积在10万m以上的、30万m以下的项目~比例
2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低于400m,
2 总建筑面积在30万m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
2最小不低于900m。
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该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市房管局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产权登记。
五、本规定适用于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能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