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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 讲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 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操作培训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 1 关的计划安排...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 讲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 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操作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 1 关的计划安排参加系统升级操作培训。升级操作培训所需场地、设备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升级资料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服务要求,同时欢迎广大纳税人进行监督。 二、系统升级 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升级光盘在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主机共享系统的上层软件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三、系统运行 2008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全国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 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已经升级的纳税人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 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基本规定 一、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 单》,见附件)。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三、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四、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六、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4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税发 〔2006〕156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 5 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 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经研究,现补充 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6 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 7 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国税发〔2007〕18号 关于带折扣的蓝字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要求 对于带有折扣行的蓝字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如果折扣仅对应某一行商品,则在申请单、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上直接列出该行商品折扣后的金额、税额,通过调整单价实现,数量不变。如果折扣对应多行商品,则在申请单、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上列出这些行商品折扣后的金额、税额,也通过调整单价实现,数量不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软件设 计业务需求 8 在企业申报时,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应严格审核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取得有效的《通知单》,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应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由审核检查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 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税函〔2008〕761号 执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一、《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 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具体含义如何理解, 9 答:本条含义可理解为:认证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可先将原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予以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转入、转出均按 发生时所属月份进行归集核算。 二、对不符作废条件自行作废或未取得《通知单》或取得填写不规范的《通知单》就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作废条件自行作废或未取得《通知单》就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但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时所依据的《通知单》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或专用发票明显超出90天应认证期限的,由于《通知单》由税务机关所开具,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一) 一、多月累计的红字专票如何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0 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 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张文件是在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出台之后,但《规定》第14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也未说到折扣,更未说到以前年度的销售的折扣,即对于多期累积的折扣甚至是以前年度的累 积的折扣红字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对此问题,应充分理解、准确掌握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税发[2007]18号等三份文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和内在联系。国税函〔2006〕1279号在国税发[2006]156号之后,将“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列入国税发 [2006]156号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国税 11 发[2007]18号进一步解决了销货方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因此,对于多期累积的折扣甚至是以前年度累积折扣的红字发票应按照国税发 [2007]18号第一条第五款进行开具, 即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但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2006年的专用发票要开具红字专票的是否允许开具,以前年度的4月30日以后是否均不得予以开具红票,若允许开具,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税发[2007]18号文第四条规定,对2007年1月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的时间是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要开具的时间是在2007年5月1日之后,就必须按照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开具,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三、《补充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 12 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问题:超过认证期限的是否允许其开具红字专票,若企业自行开具的,是否仅予以处罚即可,其补开的红字专票及蓝票作为正常票处理,若超过期限不予开具红票,企业事实上销售A货物,但却误开成B货物,该张发票即为虚开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专用发票三个月的认证期限,已经充分考虑了专用发票传递、在途、认证的时间需要,为避免购销双方串通、便于购货方调节进项税额的恶意行为,若仅对其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进行处罚后,仍认定其开具的蓝字 专用发票有效,则三个月的认证期限就形同虚设了。因此,对超过认证期限擅自开具红字专票的行为,一方面除了对销货方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进行处罚以外,对其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进行征税,另一方面要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该份蓝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再次重申:对超过90天未认证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规定的,任何主管税务机关均不得违规为企业开具通知单。。 四、电子未作废,但纸质已作废,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所属月按作废票处理,下月开具红字发票, 《通知》及补充规定未对该份文件废止,是否可允许不提供《申请单》的情况下开具红票。 13 答:由于未真正发生该笔业务,作废纸质发票,但本月又忘记作废存根联电子信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尚未对该笔业务进行申报,企业及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62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办理。 2、企业已对该笔业务进行申报,销售方须在作废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 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企业确实发生该笔业务,误作废存根联电子信息,已经跨月或购货方已经认证,而无法收回纸质发票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形属于开票有误,购销双方均先按正常业务进行申报、认证及帐务处理,再根据国税发 [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14 问题解答 增值发票丢失且获悉这情况时已超90天,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并超过认证期限的,即使取得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也不予认证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购销双方任一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8-18 我公司于2007.10.20.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月底认证通过并当月抵扣,2008年3月税务局通知我公司此发票被销售方误作废,请问我公司的这笔业务如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此笔进项转出要何时转出,是否合并入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一并申报,还是对此笔进项转出进行单独申报, 15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进项税额应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单》所在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予以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不需 要单独申报。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6-13 我公司发生销售退回并收到一张红字通知单,但是通知单上未列明对应的正数发票号码.经核查本次退回的货物对应的正数发票有好几张,请问我们开红字发票时候是分开开呢,还是把红字通知单退回给对方让对方重新帮忙办理呢.或者有别的处理办法.另外想咨询下红字通知单有时间限制吗, 答:《通知单》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后所出具的 涉税文书,《通知单》是否需要在上面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应视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而定,若蓝字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填报《申请单》时就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销货方一般根据一张《通知单》对应开具一张红字专用发票,除非超过本身的最高开票限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销货方发现《通知单》涉嫌伪造 16 或明显错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对于收到《通知单》后应 在多长时限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5-19 我司2007年在没有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况下开了几张红字发票~今年我司才从税务局那知道有这么一个文件~我司想主动跟税务局说自己有这种违规的行为,那我司要受到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呢,我司开的红字发票情况如下: 1.我司第一次开给对方的发票,因为货品错误或密码区模糊对方单位无法认证,次月把发票还给我司,我司开 了红字发票冲减上月收入(红字发票并没有给对方,因为对方单位把第一次的发票没认证还给我司了),随即开了一张正数发票补给对方单位~ 2.我司这种情况下要再次征税吗,(也就是补税) 3.对方单位他只认证一次的发票,这样也要通知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该份蓝字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吗,(也就是要对方单位退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若能补取得红字通知单,可以不再征税。3、不需要通知购货方 主管税务机关。 17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6-17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无法认证,我司(购买方,所在地漳州)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内(提前两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将通知单及发票联、抵扣联寄给销售方(所在地莆田),因碰上休息天,故耽搁两天,收购方收到通知单及发票时,发票及抵扣联已超过90天,想问一下,这对销售方凭我司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有影响,莆田税 务机关能否给予了办理。 答:没有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由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税务机关来认定,销货方凭税务机关有效《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8-07 我单位在6月份发生的业务中,给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中,购方在7月份去认证时,没有认证通过,密码区有误。对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我要求开红字发票,程序怎么办,我工厂所在地是闽候县国税务 局上街分局。 答:根据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8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 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7-16 开红字发票未申请要怎么处理,(有蓝字票对应)是罚款呢,还是要进项转出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单》擅自开具红字专票的行为,一方面除了对开票方以不按规定开具 专用发票进行处罚以外,另一方面对其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9-01 19 我司于6月有退货一批,7月拿到供应商的证明单到国税局开具了红字发票通知单给供应商开红字发票,但由于开具通知单是7月末,对方公司在8月初才将红字发票开出寄到我司,我司是要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在7月就做出退货冲销的凭证和进项税转出还是等8月收到红字发票时再做凭证和进项税转出呢,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应根据《通知单》上的落款时间,在落款时间所在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8-27 因打印机问题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购货方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怎么申请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 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 20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然,销货方也可以依据国税发 【2007】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摘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回复 2008-03-14 6月5日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天作废并加盖作废章,7月2日抄完税,方发现该张专用发票忘记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作废,现在如何是好,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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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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