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等有
关价格问题》意见的通知
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及《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06]88号)的规定,为解决我市住宅小区及高层楼宇自来水二次加压等分摊自来水价格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住宅小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等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和贯彻补充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1、凡在昆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内的多层住宅小区(含七层),已实现“一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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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用自来水的业主到银行或自来水公司营业所交付费用)的,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二次供水发生的所有费用,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也不得再次向物业公司收取二次供水发生的所有费用。
2、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应按单元内住宅户表与单元水表进行核算,据实分摊收取,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二次供水发生的所有费用,自来水公司也不得再次向物业公司收取二次供水发生的所有费用。
3、对暂不具备“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市自来水公司对代理收取水费的单位实行趸售,趸售水价在规定价格(不含污水处理价格)92%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考虑代收服务及合理的自来水自然损耗和计量差额费用。
4、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快抄表到户进程,争取尽快在全市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按幢或单元要求进行改表出户的,改表出户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昆明市供水抄表到户改造工程用户出资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价格[2004]4号)。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及损耗的分摊费用,有违反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等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云
发改价格[2006]722号);
2、《云南省计委关于昆明市供水抄表到户改
造工程用户出资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云
计价格[2004]4号)。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