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客运站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一煤矿调度员先进事迹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最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管理规定
1
津运管[2007]31号
天津市道路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客运站安全管理,创建平安和谐交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以及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客运站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
第四条 道路客运站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五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本规定组织和落实安全管理
工作。
2
第六条 道路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责
任分工,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道路客运站及主管的运输企业是道路客运站安全责任
主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道路客运站主要领导是客运站安
全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道路客运站分管领导是客运
站安全直接责任人;客运站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客运站安全岗
位责任;班车客运经营者负有车辆运营安全责任。
第七条 道路客运站安全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客运站安全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 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和落实道路客
运站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 负责道路客运站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客运站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线路、班次接纳
客运经营者,对进入客运站的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的《驾驶
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
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运营必备证件和资质
进行查验,严禁证照不全的车辆和人员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五) 负责对进站运营车辆的安全例检和出站安全检
3
查,严禁未经安检或安检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六) 负责对旅客托运、携带物品的安全查验,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和其他国家禁(限)运物品进站上车。
(七) 负责车辆旅客限额配载,严格按照客车核定载
客限额售票、检票,严禁超员车辆出站。
(八) 负责车辆行包装载,严格按规定装运行包,严
禁客货混装。
(九) 道路客运站必须制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
备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并定期演练。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安全职责
(一) 按规定做好营运客车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进站
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 保证驾驶员、乘务员等符合从业要求。
(三) 负责驾驶员、乘务员等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
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
(四) 认真遵守道路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指挥。
第九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与管理职责,建
4
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依法签订服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安全责任,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建立良好的旅客乘车、候车秩序,按指定区域和通道进站、购票、候车、检票、上车、
下车、出站。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做好假日期间、突发事件中旅客安全疏导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旅客拥挤、
踩踏事件,避免旅客伤亡及财物损失。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与气象部门、公安交警或公路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及时了解气象信息和路况信息,因气
候恶劣(如暴风、暴雨、浓雾、大雪等)或路况不佳(如路
断、路阻、路封等)可能导致班线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行或
者运行安全没有保障时,应当暂停发班,并及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当班运
营车辆和旅客。
第十四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在站内进行旅客检票上车、客车发班。三级以上客运站不得在站前广场等站外区域设臵
车位发班经营。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站车辆进出通道应当分设,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车辆进出通道应当单独设臵,标志明显,限速
5
禁笛。
车辆进、出站共用通道的,道路客运站应当在通道宽度
许可的条件下,中间设臵隔离带,保证车辆分道进出;通道
不能隔离分划的,应当设臵专职人员,指挥车辆进、出站。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规定要求安装监控设备,
并鼓励装臵使用驾驶员指纹身份识别系统。
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及客运量较大的三级客运站应当
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监控点位符合客运站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规定配有车辆安检设施,
划定车辆安检专用区域,并配有经相关部门培训具有资格的
安检技术人员,对进站经营的客车进行安全检查。
三级以上道路客运站应当设有专用车辆安检台(地沟、
举升设备),四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有简易车辆安检台。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本市《关于规范汽车客
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的通知》(津运管[2005]25号)要求和《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和技术要求》对进站车辆进
行安检。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客运站车辆安检技术人
员做好车辆安检工作。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严格报班规定,不得为未经
安检或者安检不合格的车辆报班。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严格履行危险品检查职责,
6
严格按照《天津市道路客运站行包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津
运管[2005]34号)要求实施行包安检。
道路客运站应当设臵行包安检台(处),指定专人负责,
按规定实施行包安检。
二级以上客运站和旅客流量较大的三级客运站应当配
臵行包危险物品安全检查设备。
客运站应当在车站醒目位臵设有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
进站上车的标志、标语。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对进站营运车
辆进行安全管理:
(一) 车辆安全检查。道路客运站安检技术人员应当
按规定要求对客车进行安全检查,并出具全市统一的《营运
客车安全例检表》(附件一)。
当日往返于起讫站点的客车,起讫站点应当各安检一
次;一日多班的车辆由车站决定安检次数;中途进站配客的
车辆可不再重复安检。
(二) 报班登记。道路客运站调度人员应当查验客车
驾乘人员提供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表》及相关营运证件合
格后登记报班,并签发行车路单。客运站应当留存驾乘人员
送交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表》(留存期至少三个月)。
(三) 停车管理。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指挥已报班的车
辆停放在指定的待发车区域。
7
(四) 站台管理。按照发班调度指令,当班车辆进入
站台迎接旅客检票上车,道路客运站设臵专人(车场管理员)
在指定区域负责发车秩序管理。
(五) 出站查验。道路客运站出站查验人员对即将出
站车辆进行安全查验, 填写《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查验登记
表》(附件二)。
查检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站,并及时报告值
班站长和驻站运管人员。
1. 未持有当班《行车路单》的;
2. 各种营运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 驾乘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4. 车辆超载、违规载货的;
5. 车辆擅自改装、加座(铺)的;
6. 驾驶员饮酒、身体不适以及临时更换的;
7. 未按规定配备双班驾驶员的;
8. 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
经查验合格的车辆,查验人员应在《行车路单》上加盖
查验戳记,准予出站。
第二十二条 车辆安检、报班、登记实行安全责任签字
制度,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紧急疏散
通道等救助通道的畅通,按规定设臵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8
并定期对站内和进站客车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确保齐全、达标、有效。
第二十四条 道路客运站应当严格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确保进出站旅客健康安全。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安
全管理台帐和档案,并每月按规定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
和程序对道路客运站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运输管理工作
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文明执法、严格监管。
第二十八条 道路客运站违反本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客运站因安全管理不力造成后果的,
应当追究客运站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表》(略)
附件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查验登记表》(略)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