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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XX/T XXXXX—XXXX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XX/T XXXXX—XXXX 地籍调查规程 Regulations for Cadastral Surve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 XX - XX发布 - XX - XX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XX/T XXXXX—XXXX 目 次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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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XX/T XXXXX—XXXX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 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XX/T XXXXX—XXXX 地籍调查规程 Regulations for Cadastral Surve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 XX - XX发布 - XX - XX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XX/T XXXXX—XXXX 目 次 前 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3.1 地籍 cadastre ................................................................... 1 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 ....................................................... 1 3.3 地籍总调查 general cadastral survey ............................................. 2 3.4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 ............................................. 2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 2 3.6 宗地草图 parcel sketch .......................................................... 2 3.7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 2 3.8 宗地图 parcel plan .............................................................. 2 3.9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 2 3.10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 2 4 总则 ................................................................................ 2 4.1 调查内容 ........................................................................ 2 4.2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 2 4.3 调查单元 ........................................................................ 2 4.4 地籍编号 ........................................................................ 3 4.4.1 宗地代码 .................................................................... 3 4.4.2 界址点编号 .................................................................. 3 4.5 坐标系统 ........................................................................ 3 4.5.1 平面坐标系统 ................................................................ 3 4.5.2 高程系统 .................................................................... 3 4.6 地籍图比例尺 .................................................................... 3 4.7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 3 4.8 基本精度指标 .................................................................... 4 4.8.1 界址点精度 .................................................................. 4 4.8.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 4 I XX/T XXXXX—XXXX 4.9 计量单位 ........................................................................ 4 5 地籍总调查 .......................................................................... 4 5.1 准备工作 ........................................................................ 4 5.1.1 组织准备 .................................................................... 5 5.1.2 资料准备 .................................................................... 5 5.1.3 工具与表册准备 .............................................................. 5 5.1.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 5 5.2 土地权属调查 .................................................................... 5 5.2.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 5 5.2.2 预编宗地代码 ................................................................ 5 5.2.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 6 5.2.4 界址调查 .................................................................... 6 5.2.5 宗地草图绘制 ................................................................ 7 5.2.6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 .................................................... 8 5.2.7 地籍调查表填写 .............................................................. 9 5.3 地籍测量 ........................................................................ 9 5.3.1 地籍控制测量 ................................................................ 9 5.3.2 界址测量 ................................................................... 11 5.3.3 地籍图的测制 ............................................................... 12 5.3.4 面积测算 ................................................................... 16 5.4 检查验收 ....................................................................... 18 5.4.1 组织实施 ................................................................... 18 5.4.2 检查验收的内容 ............................................................. 18 5.4.3 检查 ....................................................................... 18 5.4.4 验收 ....................................................................... 19 5.5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 19 5.5.1 一般规定 ................................................................... 19 5.5.2 成果资料分类 ............................................................... 19 5.5.3 成果整理归档 ............................................................... 19 6 日常地籍调查 ....................................................................... 19 6.1 接受任务 ....................................................................... 20 6.2 准备工作 ....................................................................... 20 II XX/T XXXXX—XXXX 6.2.1 资料准备 ................................................................... 20 6.2.2 技术准备 ................................................................... 20 6.3 土地权属调查 ................................................................... 20 6.3.1 一般规定 ................................................................... 20 6.3.2 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 20 6.3.3 新设与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 21 6.4 地籍测量 ....................................................................... 21 6.4.1 界址检查 ................................................................... 21 6.4.2 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 ......................................................... 21 6.4.3 地形要素测量 ............................................................... 21 6.4.4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 ......................................................... 21 6.4.5 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 ......................................................... 22 6.5 成果的检查与数据库建设 ......................................................... 22 6.6 成果资料整理、变更与归档 ....................................................... 22 7 地籍调查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 22 7.1 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 22 7.1.1 数据库内容 ................................................................. 22 7.1.2 数据库建设流程与技术要求 ................................................... 22 7.2 地籍信息系统 ................................................................... 23 7.2.1 基本要求 ................................................................... 23 7.2.2 建设原则 ................................................................... 23 7.2.3 主要功能 ................................................................... 2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 ..................................................... 2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 26 附录C (资料性附录)指界通知书 ...................................................... 27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标志类型 ................................................. 28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表 ..................................................... 30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宗地草图示例 ................................................... 41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地籍图图式图例 ................................................. 42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 44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 ................................................... 46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 47 附录K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 52 III XX/T XXXXX—XXXX 附录L(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 57 参 考 文 献 ....................................................................... 58 IV XX/T XXXXX—XXXX 前 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等规定,依照GB/T 1.1,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代替《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规程指导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V XX/T XXXXX—XXXX 地籍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地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地籍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930-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1-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3989-9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5967-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2898-200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3-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 地形图图式 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CJJ/T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 1020-201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而进行的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1 XX/T XXXXX—XXXX 3.3 地籍总调查 general cadastral survey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3.4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权利人变更等开展的日常性地籍调查。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6 宗地草图 parcel 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 3.7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8 宗地图 parcel 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的地籍图。 宗地图是从地籍图转绘而来,是土地证书的附图。 3.9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的边界线。 3.10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4 总则 4.1 调查内容 a)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 b) 土地权属调查。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设定界标、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 c) 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制、面积测算与统计汇总等。 4.2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 在调查区内,主要依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线,结合明显地物特征划分地籍区。地籍区应不重、不漏。 b) 在地籍区内,主要依据行政村或街坊界线,结合明显地物特征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应不重、 不漏。 c)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变化而调整。 4.3 调查单元 a)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b) 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宗地。 2 XX/T XXXXX—XXXX c)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的地块,难以划清界线的,设为共有宗;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难以划清界线的,设为共用宗。 d)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界址线有争议的,可以将争议范围单独设宗。 e)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水域、市政绿化用地、市政设施公共用地、城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宗。 4.4 地籍编号 4.4.1 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应参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执行。 4.4.2 界址点编号 a) 在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写界址点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可采用此编号。 b)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编号唯一。 c)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的编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4.5 坐标系统 4.5.1 平面坐标系统 a) 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也可采用其它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当采用其它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时,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b)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1:1万或1:5000图件或数据按照3?分带,1:5万图件或数据按照6?分带,中央子午线按照标准方法选定。 c) 1:500、1:1000、1:2000图件或数据,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时,坐标系统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依次选择: 1) 有抵偿高程面的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抵偿高程面为调查区域平均高程面; 2) 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3) 有抵偿高程面的任意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抵偿高程面为调查区域平均高程面。 4.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6 地籍图比例尺 a) 地籍图比例尺可采用1:500、1:1000、1:2000、1:5000、1:1万和1:5万等比例尺。 b)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1万。有条件的地区或城镇周边的区域可采用1:500、1:1000、1:2000或1:5000比例尺。在人口密度很低的荒漠、沙漠、高原等地区可采用1:5万比例尺。 c) 土地使用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对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特殊用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可采用1:1000、1:2000比例尺制图。 4.7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3 XX/T XXXXX—XXXX a) 1:5万地籍图,按照经差为15′、纬差10′的分幅,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24×24的行列分幅编号; b) 1:1万按照经差3′45″、纬差2′30″的梯形分幅,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96×96的行列分幅编号;1:5000按照经差1′52.5″、纬差1′15″的梯形分幅,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192×192的行列分幅编号。 c) 1:500、1:1000、1:2000地籍图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 坐标在前,Y 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基本精度指标 4.8 4.8.1 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精度,可根据土地法律、土地经济价值和界址点的重要程度选择实测界址点的精度。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的精度等级规定见表1。 表1 界址点精度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误差 (m) 级 别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0.05 ?0.10 二 ?0.075 ?0.15 三 ?0.10 ?0.20 注1: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注2: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 4.8.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见表2。 表2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指标 序号 项 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备注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荒漠、高原、山地、 森林及隐蔽地区等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可放宽0.5倍。 3 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4 ?0.8 4 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 ?0.5 ?1.0 4.9 计量单位 a)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两位小数; b)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5 地籍总调查 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 准备工作 4 XX/T XXXXX—XXXX 5.1.1 组织准备 a) 开展地籍总调查的地区,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编制技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书,开展技术培训、试点和宣传。 b) 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 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d) 应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开展试点工作,并做好宣传。 5.1.2 资料准备 a)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土地审批、征收、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4)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b)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摄影、控制网点、已有图件(影像平面图、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c)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地籍调查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数据库等。 d) 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资料等。 5.1.3 工具与表册准备 a)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B)、指界委托书(见附录A)、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检查记录表等表册。 b) 仪器: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计算机等; c) 软件:包括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全野外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处理软件等; d) 界标(见附录D)。 5.1.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按照4.2的规定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5.2 土地权属调查 5.2.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a) 工作底图比例尺应尽可能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比例尺一致。 b) 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应与测绘制作的地籍图的坐标系统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进行坐标转换。 c) 已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等图件可做为调查工作底图。 d) 已有地形图和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等图件可做为调查工作底图。 e) 无图件的地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连续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形成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 f) 标绘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 5.2.2 预编宗地代码 a)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子区范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到地籍调查表及登记申请书上。 b) 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5 XX/T XXXXX—XXXX 5.2.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5.2.3.1 调查内容 a) 土地权利人。核实调查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等。 b)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核实调查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权利类型、取得土地权利的时间、终止土地权利的时间和土地年期。 c) 土地位置。对土地所有权宗地,核实调查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核实调查土地坐落、宗地四至、门牌号、所在图幅等。 d) 土地用途。核实调查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1)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批准用途按照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实际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中规定的二级类确定用途。 2) 对集体土地使所有权宗地,不调查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其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e)其他。共有共用情况、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权利限制等情况。 5.2.3.2 调查情况处理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备注栏或其他说明栏目中说明情况,必要时权利人应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5.2.4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通知、现场指界、界标设置、界线划定、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5.2.4.1 指界 5.2.4.1.1 一般规定 a)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调查人员签字和调查单位盖章,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 b)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中说明。 c)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d)界址线有争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相关规定处理后,再进行现场指界。 5.2.4.1.2 通知指界 a) 根据调查计划,送达《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并留存回执,通知相关权利人按时到场指界。 b)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5.2.4.1.3 现场指界 a) 指界人。 1) 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6 XX/T XXXXX—XXXX 3) 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B)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A)。 4) 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5)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指界应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同时公告推举结果。 b)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c)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e)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f)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3)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5.2.4.2 界标设置 a)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附录D)。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渠中、沟底,应在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中,采用界址点点之记或文字表述的方式说明界址点具体位置和界址线的走向。 b) 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界址点坐标,现场放样恢复界址点。 5.2.4.3 界址边长丈量 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 应根据实地情况,每个界址点丈量至少一条栓距。 c) 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或栓距,应在地籍调查表的调查记事栏中说明原因。 d) 如果采用钢尺丈量界址边长,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 5.2.5 宗地草图绘制 5.2.5.1 一般规定 a)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则不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见附录F)。 b)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则应绘制宗地草图。 c)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d) 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绘制宗地草图,并加盖公章粘附在地籍调查表中。 e)面积较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可只制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K),不绘制宗地草图。 7 XX/T XXXXX—XXXX 5.2.5.2 宗地草图的内容 a) 本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 b)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c) 相邻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d)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 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f) 概略比例尺、指北针、制图员、制图日期等。 5.2.5.3 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 a) 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b) 宗地草图上的一切注记应是实地勘丈记录图上的所有注记,不得涂改。 c)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5.2.6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作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即文字部分、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和界址的文字注记与说明。 5.2.6.1 文字部分 文字部分主要内容为土地权属界线认定的时间、方式、结论及调查员、双方指界人的签章等。 5.2.6.2 示意图 a)可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地形图等制作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也可以在白纸上人工绘制。 b)在工作底图上绘制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内容包括: 1)土地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名称及其印章; 2)宗地编号,界址点、界址线及其编号; 3)重要的地理名称和地理表示,如道路名称、山峰名称、山顶点的高程等; c)在白纸上绘制土地权属界线示意图,内容包括: 1)土地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名称及其印章; 2)宗地编号,界址点、界址线及其编号; 3)重要的地理名称和地理表示,如道路名称、山峰名称、山顶点的高程等; 4)邻近界线的地类符号; 5)地形示意线和地理特征线,如山体、山脊线、山谷线; 6)穿越或依附的沟、渠、路、河流、村庄等地物的符号和名称; 7)其它能够突出界址点线的要素。 c)界址线标注方法: 1)如果沟、渠、路、河流、田坎、地块、居民点、单位围墙等明显地物的位置是界址线,则准确调绘其形状,然后再用图式规定的界线符号,根据界址线与地物的相对位置关系,标绘在这些地物的中心或某一侧(距依附地物边线0.2mm); 2)如果山脊线(分水线)、山谷线(合水线)是界址线,则应准确判定其位置。在有森林等植被覆盖的山体上,判读山脊线或山谷线的准确位置有一定难度,则可借助立体观察或参照地形图将山脊线或山谷线准确标绘为界址线; 3)如果界址线不依附于任何明显地物,则需将界址点位置调查准确。 4)如果界址点不依附于任何明显地物,应依据界址点附近的明显地物点,结合地形地貌做好界址点点之记。条件允许,应埋设界桩。 8 XX/T XXXXX—XXXX d)界址点用直径0.1mm的点表示,并用半径为0.8mm的圆圈圈定标注,界址点编号用Jn表示,n为1、2、3„„,界址点编号可以空号但不能重号。 5.2.6.3 文字说明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结合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利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用文字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界址线的走向。 5.2.7 地籍调查表填写 地籍调查表填写的内容和方法按照附录E执行。 5.3 地籍测量 5.3.1 地籍控制测量 5.3.1.1 一般规定 a) 地籍平面控制网分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 地籍首级控制网点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等或A、B、C、D、E级和一、二级。主要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建立地籍首级控制网;一、二级地籍控制网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 c)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d)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1) 四等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0000。 2) 四等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5cm。 e) 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一级以上等级的埋石点。 f)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技术要求按照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执行。 5.3.1.2 地籍首级控制测量方法 5.3.1.2.1 已有控制网的利用 已有的国家一、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A、B、C、D、E级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已有的二、三、四等城市控制点(含GPS)和一、二级城市控制点(含GPS)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在利用已有控制成果时,应对所利用的成果进行分析和检查。在检查与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过大误差时,对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点(存在粗差、点位移动等)应避而不用。在高斯投影面上,不论用那种方法检测的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边长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的检查规定 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边长 等级 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中误差 1/120 000 二等、C级 三等、D级 1/80 000 1/40 000 四等、E级 1/14 000 一级 1/10 000 二级 9 XX/T XXXXX—XXXX 5.3.1.2.2 地籍控制网的加密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控制网点的情况,主要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发展二级以上的地籍首级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导线网等方法加密发展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点。加密各等级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控制网点。 地籍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执行。 5.3.1.2.3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 a)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GPS高程拟合、水准测量、三角测量等方法。原则上,只测设四等或等外水准精度的高程。 b) 首级控制点的高程可以利用测区内已有的高等级水准点用GPS观测数据进行高程拟合,拟合高程的精度相对于起算点的中误差不大于?2cm。 c) 地籍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执行。 5.3.1.3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5.3.1.3.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a)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b)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5.3.1.3.2 GPS-RTK(含CORS)图根点的测量 a) 可采用GPS-RTK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至少有一个图根点通视,相邻两点之间的边长不小于100m。 b) 为保证GPS RTK测量精度,应有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1) 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2) 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GPS 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3000。 c) GPS-RTK图根点测量的选点、埋石、观测和计算等技术要求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执行。 5.3.1.3.3 图根导线测量 a) 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和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 表4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测回数 导线全长测回差 附合导线平均边方位角闭等级 相对闭合长度(km) 长(m) 合差(”) (”) DJ DJ 26差 一级 1.2 120 1 2 18 1/6000 ?24 n 10 XX/T XXXXX—XXXX 二级 0.7 70 1 1/4000 ?40 n b) 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丁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 c) 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d) 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以满足首级精度要求为准。 e) 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边。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角度一测回。 f) 图根导线采用数字测量软件附带的图根导线平差程序计算(含精度评定)。 5.3.1.4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图根高程控制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其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 5.3.2 界址测量 5.3.2.1 一般规定 a)利用全站仪、GPS,RTK系统和钢尺等仪器设备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正交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GPS定位方法等。这些方法都能满足本规程4.8.1表1所规定的精度。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b)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c)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重新测量后,坐标差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发现界址点有误,应采用重新测量的界址点坐标。 d)分割、合并与新增的界址点,可采用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埋设的要求与放样的精度应符合本规程5.3.2.2条和表1的要求。 e)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用于作业。 h)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1m。 5.3.2.2 极坐标法 a)极坐标法是测量界址点的主要方法,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区域和农村区域建设用地的界址点测量和城郊结合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测量,也可用于GPS定位方法无法测定的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坐标。 b)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仪器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 c)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应作为测量成果保存,检查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已测设的界址点。 d)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小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 5.3.2.3 角度交会法 a)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特别耗时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采用角度交会法时,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b)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仪器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执行。 11 XX/T XXXXX—XXXX c)测量结果有两种检核方法,一是采用两组交会图形计算同一个界址点坐标,二是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 5.3.2.4 距离交会法 a)采用其它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采用距离交会法时,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b)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应小于,5cm。 c)测量结果有两种检核方法,一是采用两组交会图形计算同一个界址点坐标,二是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 5.3.2.5 正交法 a)采用其它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正交法,也称直角坐标法。 b)采用直角坐标法,界址点到控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1/3。为确保P点坐标的精度,引设垂足时操作要仔细。 c)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应小于,5cm。 d)测量结果有两种检核方法,一是采用两组交会图形计算同一个界址点坐标,二是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 5.3.2.6 截距法 a)采用其它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也可采用截距法,也称内外分点法。 b)采用截距法时,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的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 c)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应小于,5cm。 d)测量结果主要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 5.3.2.7 GPS定位方法 a)能满足本规程4.8.1表1精度要求的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实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PS(RTK和CORS)定位方法。 b)采用GPS定位方法,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GPS观测条件。 c)GPS设备的架设、观测和计算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 )执行。 d)测量结果主要采用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办规程4.8.1表1的规定。 5.3.3 地籍图的测制 5.3.3.1 一般规定 a) 可采用数字摄影测量、全野外数字测图和编绘法等方法测绘地籍图。测图的具体技术要求按照《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和《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执行。 b)根据需要可同时测制线划地籍图和正射影像地籍图,也可以测制其中的一种地籍图。 c) 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突出表示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线和土地利用现状。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可以上图,但小于上图面积的宗地,可不上图。 d)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突出表示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和土地利用现状。在图上应表示所有宗地。 e)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并便于根据多用户需要加绘专用图要素。 12 XX/T XXXXX—XXXX f) 地籍图上表示的内容,一部分可通过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利用调查得到,如地类、地籍编号、单位名称、地理名称等,而另一部分内容则要通过地籍测量得到,如界址点线、建筑物、构筑物等。 g) 地籍图上地物的综合取舍,除根据规定的测图比例尺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土地权属管理方面的需要。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地物(如房屋、道路、水系、管线等)的测绘,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规程在地方实施细则或技术设计书中具体指明。 h)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本规程4.8.2表2的要求。 5.3.3.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 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 5.3.3.2.1 行政要素 a) 行政要素主要指行政界线和行政区划名称。 b) 不同等级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境界,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行政界线、市级行政界线、县级行政界线、乡镇(街道)级行政界线。 c)当分幅输出地籍图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d)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代码和邮政编码。 5.3.3.2.2 地籍要素 a) 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斑界线、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宗地代码、界址点号、图斑号、图斑地类号、土地权利人名称、门牌号码等。 b) 不同等级的行政境界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界线,在界线上应表示土地权属界址点,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界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它等。 c)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采用半透明彩色线条表示,可压盖乡镇(街道)级、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它等界线,不压盖省级、市级、县级界线。 d)在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在土地使用权宗地内,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号。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注记宗地号。宗地的门牌号可选择性注记。 e)在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注记宗地代码、图斑号、图斑地类,图斑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图斑内,分子注图斑号,分母注地类号;对于土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号。 f) 如果需要分幅存储和输出地籍图,当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或图斑被图幅分割时,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g)在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界址点号,不注记土地使用权界线的界址点号,在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不注记界址点号。 h)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应表示。一般不表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但权利主体为机关、团体或企事业等单位的宗地,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住宅小区要注记小区名称。 i)可根据需要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分级界线,注记土地等级。 5.3.3.2.3 地形要素 a)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应表示,不可省略。 13 XX/T XXXXX—XXXX b)1:5000、1:1万、1:5万比例尺地籍图上主要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貌、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3)执行。 1)居民地。居民地按城镇村庄的测图范围用晕线表示。 2)道路。单线道路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道路注记道路名称。与双线道路相连接的主要桥梁、隧道要在地籍图上表示。 3)水系。单线水系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水系注记水系名称。有名称的湖泊、水塘、堤坝等必须注记名称。 4)地貌。一般不表示地貌。但山区丘陵,宜表示大面积的悬崖、斜坡等;独立山头要配合符号注记高程。 5)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名、地物名称,如高等级公路、水库、河流等名称。 6)其他。100千伏以上的高压线应表示。 c)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籍图上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植被、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执行。 1) 建筑物。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临时性的建筑物可以舍去。 2) 道路。要绘出道路的道牙线。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图上表示。 3) 水系。测量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并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 4) 地貌。根据当地的地形特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地方实施细则和技术设计书中确定地貌测绘和表示的内容。如等高线、悬崖、斜坡、高程注记等。 5) 植被。包括绿化地、街心花园等。 6) 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理名称和地物名称等。 7) 其他。城镇区内的高压线要表示,低压线和通讯线可不表示。 5.3.3.2.4 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5.3.3.2.5 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5.3.3.3 地籍图的测绘方法 5.3.3.3.1 全野外数字测图 a)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用于测绘1:500、1:1000、1:2000比例尺线划地籍图。 b)全野外数字测图的仪器设备主要是全站仪、钢尺和GPS-RTK(含CORS)系统。这些设备应通过严格的检验后,方可用于作业。 c)界址点测量方法见5.4.2。 d) 明显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符合GPS-RTK(含CORS)系统观测条件的也可采用GPS-RTK(含CORS)定位方法。 e)极坐标法和GPS-RTK(含CORS)定位方法观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地形要素可采用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正交法和截距法施测。 f)如果有相同比例尺的工作底图,则在地图上详细标注地形要素测量点的编号、属性和点之间的连接方式。 14 XX/T XXXXX—XXXX g)如果没有工作底图,则应现场绘制地形要素观测草图。 h)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导入计算机。根据工作底图和现场观测草图,采用数字测量软件系统对5.4.3.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其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i)仪器设备的架设、观测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标准的要求。 5.3.3.3.2 数字摄影测量成图 a)数字摄影测量方法可用于本规程4.6规定的所有比例尺线划地籍图的测绘。如果要求界址点精度需要满足本规程4.8.1表1的要求,则界址点坐标应采用解析法施测。 b)成图比例尺除以原始影像数据比例尺不小于6。 c)应利用原始影像数据制作与成图比例尺相同的工作底图。 d)根据5.4.3.2规定的内容外业调绘地形要素。 e)将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文件带入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地形要素野外调绘工作底图,对5.4.3.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地物测绘、图形编辑,生成生成地籍图,其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f)正射影像制作、野外调绘、像片控制以及数字摄影测量的据图技术要求应按照《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5967)等标准执行。 5.3.3.3.3 数字编绘法成图 a)编绘法成图既可制作线划地籍图,也可制作正射影像地籍图。 b)成图的比例尺应与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一致。 c)如果工作底图是纸质图件,应采用扫描的方法对底图数字化。 d)以工作底图为基础,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修补测地形要素,也可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方法修补测地形要素。 e)以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对需要满足4.8.1表1规定的界址点应采用解析法测量其坐标。 f)在工作底图上加载施测界址点坐标、修补测的地形要素,按照5.4.3.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其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g)在正射影像地籍图上,线划与影像的套合限差为:明显界线在DOM上套合移位不大于0.3mm;不明显界线在DOM上套合移位不大于1.0mm。若达不到限差要求,应加强对影像面的正射纠正,不可变动线划层中界址点和界址线的位置。 5.3.3.4 宗地图的编制 以地籍图为基础,在地籍调查数据库中裁剪制作宗地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和幅面,具体内容为: a) 所在图幅号、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代码、界址点号、分类号、宗地面积; c) 邻宗地的宗地代码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d) 紧靠宗地的地理名称; e) 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f)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权利人名称、用地面积、测图日期、测点(放桩)日期、制图日期等。 g) 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h) 宗地图的制图者、审核者等。 i) 对土地使用权宗地,应注记界址边长; 5.3.3.5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a) 为便于检索和使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 15 XX/T XXXXX—XXXX b) 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以及大比例尺测图区域的分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 c) 地籍索引图在地籍图分幅结合表的基础上参照地籍图缩小编制而成。地籍索引图的比例尺以一幅图能包含全调查区范围而定。 5.3.4 面积测算 5.3.4.1 一般规定 a) 面积测算是指地块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或椭球面面积测算。本规程仅规定高斯投影面面积的计算,椭球面面积的测算与汇总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等标准执行。 b)测算的地块面积项目有:县级行政区面积、乡镇级行政区面积、地籍区面积、地籍子区面积、宗地面积、地类图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c) 根据土地管理需要,也可以测算地块地表水平面积和地表倾斜面面积。 5.3.4.2 坐标法计算面积公式 坐标法计算面积的公式见式(1)和(2)。 n 2P,(X,X)(Y,Y),,1,1iiii,1i n 2P,(Y,Y)(X,X),,1,1iiii,1i (1) n 2P,X(Y,Y),,1,1iii,1i n 2P,Y(X,X),,1,1iii,1i (2) 2式中:P——地块面积,m;Xi ,Yi——地块第i个点坐标,m;n——地块点个数。当i-1=0时,X0=Xn,当i+1=N+1时,XN+1=X1。 5.3.4.3 地块面积精度估算 a)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的中误差可按下式估算: M,,0.3,M,PPS (3) 222式中:MP——地块面积中误差,m;MS——地块边界点点位中误差,m;P——地块的面积,m; b)如果是按照4.8.1表1的规定实测界址点计算面积,则MS取0.05、0.075、0.10;如果在地籍图上图解坐标计算面积,则MS取4.8.2表2的精度指标乘以比例尺即可。 c)限差取中误差的2倍。 5.3.4.4 地块地表水平面积计算 a)地块地表水平面积由其高斯投影面上的面积改正得到,改正公式见式(3)。 H2P,P,(1)0R (4) 式中:P——地块地表水平面积;P——地块高斯投影面面积;2H/R——由地面高程引起的改正系0 数。 16 XX/T XXXXX—XXXX b)利用不同的高程H,可以得出不同的改正系数,见表5。 表5 地表水平面积改正系数示例表 H(m) 2H/R H(m) 2H/R 100 1:3200 2000 1:1600 500 1:6400 2500 1:1270 1000 1:3200 3000 1:1060 1500 1:2100 3500 1:910 5.3.4.5 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 a)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由其地表水平的面积改正得到,改正公式见式(4)。 2P,0P,,P(1,),022,1,2 (5) 式中:P——地块地表倾斜面面积;P——地块地表水平面积;α——倾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α02α/2——由倾斜角引起的面积改正系数。 所示。 b)用不同的α,则可算出α的大小对面积的影响情况,如表6 表6 地表倾斜面面积改正系数示例表 22222 ,,,,, ,/2,/2,/2,/2,/20.6 1:18240 4.0 1:410 7.4 1:120 10.8 1:56 14.0 1:33 1.1 1:5427 4.6 1:310 8.0 1:103 11.3 1:51 14.6 1:31 1.7 1:2272 5.1 1:252 8.5 1:91 11.9 1:46 15.1 1:29 2.3 1:1241 5.7 1:202 8.1 1:79 12.4 1:43 15.6 1:27 2.9 1:781 6.3 1:165 9.6 1:71 13.0 1:39 16.2 1:25 3.4 1:568 6.8 1:142 10.2 1:63 13.5 1:36 16.9 1:23 注:表中α的单位为度,计算时需要化为弧度。 5.3.4.6 面积的控制与测算 a) 面积的控制与测算的原则为“从整体到局部,层层控制,分级量算,块块检核”,即以建立的图形数据库、图斑属性数据库、土地权属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四级控制、四级测算的方法。 b)进行 “整体,?部分”的面积逻辑检验: 1)县级行政区域面积与内含地籍区面积之和相等; 2)地籍区面积与内含地籍子区面积之和相等; 3)地籍子区面积与内含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之和相等; 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与与内含地类图斑面积之和相等。 2c)舍入误差处理。无论那级控制,计算舍入误差ξ=整体-?部分,如果ξ小于等于?1 m,则将 2ξ放入没有登记的地块面积之中。否则检查图形数据,重新计算,直到符合ξ小于等于1m的要求。 17 XX/T XXXXX—XXXX 5.4 检查验收 5.4.1 组织实施 地籍总调查成果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度。即作业员的自检、作业队(组)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和国土部门的验收。“三检”工作由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接受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检查、验收过程应有记录,专检和验收结束后应编写检查(验收)报告。地籍总调查成果的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4.2 检查验收的内容 5.4.2.1 土地权属调查 a) 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是否正确; b) 权源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 c) 权属调查确认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年限等信息与权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d) 指界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界址点位和界址线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实地有无设立界标; e) 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与地籍图上注记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错漏。 f) 宗地草图与实地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四邻关系是否清楚、正确,注记是否清晰合理; 5.4.2.2 地籍控制测量 a) 坐标系统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b) 控制网点布设是否合理,埋石是否符合要求; c) 起算数据是否正确、可靠; d) 施测方法是否正确,各项误差有无超限; e) 各种观测记录手簿记录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f) 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g) 资料是否齐全。 5.4.2.3 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 a) 地籍、地形要素有无错漏;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籍要素与地籍调查结果是否一致; b) 观测记录手簿(或磁盘)记录数据是否齐全、规范; c) 界址点成果表有无错漏; d) 界址点、界址边和地物点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e) 地籍图精度是否符合规定; f) 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 g) 宗地号编列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漏; h) 各种符号、注记是否正确; i) 房屋及地类号、结构、层数、门牌号等有无错漏; j) 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地籍索引图的绘制是否正确;面积量算方法及结果、分类面积汇总是否正确等。 5.4.3 检查 5.4.3.1 自检 作业员在作业过程中或作业阶段结束时对作业质量的检查。自检比例为100,。 5.4.3.2 互检 18 XX/T XXXXX—XXXX a) 互检是下一工序的作业队(组)对上一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的全面检查。 b) 互检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可根据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但实际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 5.4.3.3 专检 a) 专检是由作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成果质量进行的检查。 b) 专检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40,。 c) 专检除按照规定的内容检查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1) 全检记录; 2) 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5.4.4 验收 a) 验收组先进行成果抽检和质量评定。内业随机抽检5%,10,,外业实际操作抽检比例视内业抽检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5,。根据抽检情况进行质量评定,如果问题较多或较严重,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求作业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对可以进行验收的,对抽检发现的问题,作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及时进行返工。 b)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不合格,不予验收,退回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1) 作业中有伪造成果行为,后果严重的; 2) 实地界址点设定不正确超过5,的; 3) 控制网点布局严重不合理,或起算数据有错误,或控制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4) 界址点点位中误差或间距中误差超限或大于二倍规定中误差的个数超过5,的; 5) 面积量算错误的宗地数超过5,的。 c) 验收组应出具验收报告和存在问题的书面处理意见。要求内容具体、表述清晰、数据准确、结论可靠。验收报告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由国土部门存档。 5.5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5.5.1 一般规定 a)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 b) 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5.2 成果资料分类 a) 按照介质分,地籍调查成果应该包括纸质等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 b) 按照类型分,地籍调查成果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等。文字资料如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工作报告报告与技术报告等;图件资料如地籍工作底图、地籍图、宗地图等;簿册资料包括地籍调查外业记录手簿、地籍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地籍测量原始记录、地籍调查表册、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资料等;数据资料包括土地分类面积统计汇总数据、界址点坐标数据等。 5.5.3 成果整理归档 a) 成果资料整理应查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进行补充。 b) 成果资料归档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装订和组卷。 6 日常地籍调查 19 XX/T XXXXX—XXXX 日常地籍调查是日常地籍管理过程中进行的地籍调查,主要工作包括接受任务、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的检查与数据库更新、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 6.1 接受任务 a)接受土地权利人因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前委托开展的日常地籍调查的任务; b)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地籍管理需要委托开展的日常地籍调查的任务。 6.2 准备工作 6.2.1 资料准备 a)根据日常地籍调查任务,做好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b)根据有关规定制作发送《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件L)到地籍管理部门的档案室或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档案查阅的具体要求如下: 1)土地登记、抵押、查封、地役权和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2)集体土地征收、农转用和审批情况; 3)土地供应情况; 4)四邻土地权利人的情况; 5)相关控制点、界址点坐标; 6)其他所要了解的情况。 6.2.2 技术准备 a)档案资料、数据的分析与整理 b)发放指界通知书; c)计算测量放样数据; d)地籍调查表、绘图工具、测量仪器等; e)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6.3 土地权属调查 6.3.1 一般规定 a) 核实指界人的身份。 b)对照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c) 界址线有争议的、界标发生变化的和变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d) 具体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按本规程5.2执行。 e)县级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代码变化的,确定新移交宗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后,重编宗地编码,并在原地籍调查表复印件的宗地编码位置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地籍调查变更记事栏注明新的宗地编码; f)涉及共有或共用土地权利人的权属调查,按照规程5.2的规定执行。 6.3.2 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a)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土地调查任务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经分析后,确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 b)如不需到实地进行调查的,在复印后的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将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20 XX/T XXXXX—XXXX c)经实地调查 1)若土地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 b)办理; 2)若发现仗量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数据,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注明原因; 6.3.3 新设与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土地调查任务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按本规程5.2.3、5.2.4、5.2.5、5.2.6的规定进行权属调查。 6.3.3.1 宗地代码和界址点号的变更 a)如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代码不变; b)如宗地界址发生变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c)新设宗地,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d)新增界址点,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 6.3.3.2 宗地草图变更 a)若宗地草图局部变化,可以利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重新编绘宗地草图上 1)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标记; 2)新增的界址点用界址点符号表示,新增的界址线用单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丈量距离; 3)变化和新增部分使用红色标记。 b)若宗地草图需要重新绘制,按照本规程5.2.6的规定执行,与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一并归档; c)新设宗地,按照本规程5.2.6的规定绘制宗地草图。 6.4 地籍测量 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的结果,外业测量时分别进行界址检查、界址测量、界址放样和地形要素测量等工作。 6.4.1 界址检查 a) 检查界标是否完好。 1) 如界线双方发生分歧,宜按照争议界址处理。 2) 如界址点丢失,则应利用其坐标放样出它的位置,取得指界人同意后,埋设新界标。 b) 界址放样检查。 1) 如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不修改原来数据,并做检核说明。 2) 如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超限或错误,经分析这是由于原来的技术原因造成的,在取得指界人同意后,应采用新测数据,并说明原因。 3) 如界标移位,在取得指界人同意后,应根据坐标放样复位,并说明原因。 6.4.2 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 a) 新设界址点按照本规程5.3.3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b) 界址发生变化的,经现场指界后,按照本规程5.3.3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6.4.3 地形要素测量 核对地貌、地物的变化,对变化的部分按照原地籍图比例尺和要求进行变更测量。 6.4.4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 21 XX/T XXXXX—XXXX a)采用坐标法计算宗地面积。 b)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属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时,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c)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原界址点坐标满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点坐标计算宗地面积。 d)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面积的宗地面积变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e)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对宗地形状未变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积变更,如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积数据为准;如两次面积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f)对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积变更,如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并取正确值。 6.4.5 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 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按照附录J执行。 6.5 成果的检查与数据库建设 a) 按照5.4的规定对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并给出检查意见。 b) 按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的要求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 6.6 成果资料整理、变更与归档 a)应在更新后的地籍调查数据库中制作宗地图和生成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在原档案中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应加盖“变更”字样印章保存。 b)发现原地籍资料有错误,应对原调查成果进行更正,并注明更正原因、日期、经手人,归入宗地档案。 c)按照5.5的要求整理调查资料,上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7 地籍调查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地籍总调查,应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满足地籍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和应用的需要。日常地籍调查应对地籍调查数据库进行更新,地籍信息系统应建立维护与升级机制。 7.1 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7.1.1 数据库内容 a) 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数据、土地登记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土地利用数据等。 b)土地权属数据:地籍调查过程中所形成的宗地、界址线、界址点数据、土地权利人数据和土地权属来源数据; c)土地登记数据: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注册登记数据; d)基础地理数据:地籍图所表达的境界、交通、水系、居民地、管线、植被等; e)土地利用数据:土地利用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 7.1.2 数据库建设流程与技术要求 a) 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准备工作、资料预处理、数据库结构设计、数据采集和编辑处理、数据建库、质量控制、成果输出、文字报告编写、检查验收、成果归档、数据库更新与应用、数据库运行与管理等。 22 XX/T XXXXX—XXXX b) 准备工作:制定建库方案、优选建库软件、搭建硬件环境、培训建库人员、熟悉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档案、了解成果质检报告和验收结论等。 c) 资料预处理:检查建库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权属调查资料的合理性和逻辑一致性、检查坐标系和投影系统、进行必要的坐标变换和投影转换、检查纸介质地籍图图面内容、接边和电子地籍图的分层、属性标记等。 d)数据库结构设计:根据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设计地籍调查数据库结构。 e) 数据采集和编辑处理:图形数据采集和属性数据采集、建立图形数据的拓扑关系、建立图形与属性逻辑关系、图形编辑和属性编辑、拓扑错误的处理、属性数据的检校、图形与属性逻辑一致性的检校等。 f)数据库建设:按照地籍调查数据文件命名规则、空间数据分层要求和属性数据库结构,建立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形成标准的数据交换文件、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文件。 g)质量控制:填写建库图历表、遵守建库工艺流程、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和自检、互检、质检。 h)成果输出:地籍图输出、宗地图输出、界址点成果表输出、面积统计汇总成果数据、扫描影像文档成果输出、专题图和专题统计汇总成果的输出等。 i)文字报告编写:编写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自检报告、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j)检查验收:检查库体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图形分层的正确性,层间和层内图形拓扑关系的正确性、属性内容的正确性、图形和属性的逻辑一致性、数据字典和元数据描述的正确性等,出具验收报告等。 k)成果归档:数据库建设成果的整理、立卷、编目、归档等。 l)数据库更新与应用:按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的要求,利用日常地籍调查所产生的变更数据对数据库成果进行更新,保持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地籍调查成果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 m)数据库运行与维护:地籍调查数据库运行所必需的网络环境、系统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环境等的管理、优化、升级、更新与维护,保障地籍调查数据库的正常运行。 7.2 地籍信息系统 7.2.1 基本要求 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依托,结合数据库管理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软硬件环境和安全保障环境的支撑下,建立业务流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影像数据和栅格数据管理一体化的应用系统。 7.2.2 建设原则 a)实用性 系统的建设应围绕日常地籍管理业务,针对不同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设计操作简便、结构合理、运转流畅的系统,能切实提高地籍管理工作的效率。 b)稳定性 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在系统功能和流程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容错能力,在系统可能出现的软硬件故障的情况下,保障系统数据的安全。 c)易操作性 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习惯,方便易学、易于操作,可实现全菜单式处理和各种快捷键操作。 d)安全性 系统应形成相对独立的安全机制,能够有效防止系统外部的非法访问,实现严格方便的操作控制和存取控制,提供便捷数据备份和恢复能力。 e)先进性与开放性 23 XX/T XXXXX—XXXX 在系统的总体架构上,采用成熟、可靠、先进的技术,选用主流的网络环境、硬件产品和软件平台,系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业务功能扩展和软硬件升级等。 7.2.3 主要功能 a)数据采集与交换 系统应支持多种形式的数据采集方式和主流的数据格式交换。 1)数据采集方式:包括数字化仪、屏幕数字化、扫描数字化和主流的GPS、全站仪、数字测图系统和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的数据导入等。 2)数据格式交换:包括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数据格式交换和主流的地理信息系统(GIS)、计算机辅助制图系统(CAD)等软件系统所支持的数据格式交换。对数据格式的交换要求有效信息无损失、数据转换精度能控制、数据组织管理便捷、符号系统自动匹配等。 b)坐标转换与投影变换 1)平面坐标系统:数据源采用的1954北京坐标系、地方独立坐标参照系统及其与1980西安坐标系、国家2000坐标系之间的转换; 2)高程参照系统:数据源采用的地方独立高程参照系统与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之间的转换。 3)常用投影与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带与6度带之间的转换。 c)数据编辑与处理 包括数据复制、修改、移动、增加、删除、剪切等图形编辑及属性增加、插入、修改、删除等操作。图形编辑能够实现空间几何实体拓扑错误检查和拓扑关系维护,保持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致 性。能够实现扫描纸质的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以及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与属性信息的挂接。支持长事务数据处理、时点数据的恢复和历史数据的管理。 d)数据检查 数据的完整性检查,数据结构正确性检查,数据内容完备性检查,层间与层内图形拓扑关系检查、图形与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等。 e)工作流管理 采用工作流引擎技术,实现土地登记业务审批流程管理,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审批、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等。 e)查询统计 能够实现单一条件的图形、属性信息查询;任意时间点、任意时间段、组合条件的图形、属性信息查询;报表的定制、标准土地报表的统计和柱状图,饼状图,曲线图等等。 f)空间分析 提供空间数据的叠加、抽取、裁剪、临近、缓冲等空间分析功能。 g)元数据管理 提供元数据的采集、编辑、检索、查询、维护与更新等管理功能。 h)系统维护与升级 提供用户的操作权限和口令密码维护;数据字典和日志管理维护;系统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与升级更新。 24 XX/T XXXXX—XXXX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指界委托书 指界委托书 兹委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全权办理我单位(个人)坐落 县(市、区)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场指界事宜。 委托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及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25 XX/T XXXXX—XXXX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6 XX/T XXXXX—XXXX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指界通知书 编号: 指界通知书(存根) 土地坐落: 指界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集合地点: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指 界 通 知 书 : 兹定于 月 日 午 时对坐落在 区(县) 的宗地权属界线进行调查,需本宗地及四邻现场指界。请指 界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现场共同确认用地界线。 集合地点: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指 界 通 知 书 回 执 签 收 人 姓 名 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27 XX/T XXXXX—XXXX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标志类型 界址点标志类型 D.1 界址种类和适用范围 种 类 适用范围 在较为空旷地区的界址点和占地面积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业、混凝土界址界标 事业单位的界址点应埋设或现场浇筑混凝土界址界标,泥土地 石灰界址界标 面也可埋高石灰界址界标。 在坚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或钉设带铝帽的钢带铝帽的钢钉界址界标 钉界址界标。 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界标 在坚固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永久性建筑物处的界址点应钻 孔浇筑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界标,也可设置喷漆界址标志。 喷漆界址标志 D.2 界标式样(界标规格单位mm) D.2.1 混凝土界址界标 在地面上埋设的混凝土界址界标见图E.1。 图E.1 28 XX/T XXXXX—XXXX D.2.2 石灰界址界标 在地面上埋设的石灰界址界标见图E.2。 图E.2 图E.3 D.2.3 带铝帽的钢钉界址界标 在坚硬地面上钉设的带铝帽的钢钉界址界标见图F.3。 D.2.4 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界标 在房、墙(角)浇筑的带塑料套的钢棍界址界标见图E.4。 图E.4 D.2.5 喷漆界址界标 在墙上喷漆的喷漆界址界标见图E.5。 ? ? 图E.5 29 XX/T XXXXX—XXXX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表 地 籍 调 查 表 县(区) 乡 (镇)、街道办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局统一印制 30 XX/T XXXXX—XXXX 土地权利人 单位性质 权属性质 权源类型 权利类型 土地坐落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单位组织机构代建筑占地面 2码 积(m) 国民经济行业分2 建筑面积(m) 类代码 预编宗地代号 宗地代码 小比例尺 大比例尺 所在图幅号 图幅号 图幅号 北: 东: 宗地四至 南: 西: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实际面积2批准面积(m) 2(m) 使用期限 终止日期 共有权利人 土地他项 权利 情 况 备注 31 XX/T XXXXX—XXXX 共有/共用宗权利人列表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序单位权利人证件权利人名称 证件电话 电号 性质 号码 姓名 姓名 证件号码 号码 话 32 XX/T XXXXX—XXXX 界 址 标 示 界址线位界 标 种 类 界址线类别 说 明 界 置 界 址 址 间 距 水 点 钢 喷 道 沟 围 围地田 (m) 泥 内 中 外 栏 埂 埂 号 钉 涂 路 渠 墙 桩 33 XX/T XXXXX—XXXX 界址线 邻宗地 本宗地 日期 起终相邻宗地权利人 指界人姓名 指界人姓名 点中间点号 点 (宗地代码) (签章) (签章) 号 号 34 XX/T XXXXX—XXXX 35 XX/T XXXXX—XXXX 界址点位说明 主要权属界线走 向说明 其他说明 36 XX/T XXXXX—XXXX 宗 地 草 图 调查员 审核员 绘图日期 37 XX/T XXXXX—XXXX 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 调查员意见 调查员签名: 日期: 地籍勘丈记事 勘丈员签名: 日期: 地籍调查结果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38 XX/T XXXXX—XXXX 填 表 说 明 E.1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a)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b)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负责;全表划改超过2处时,整过表作废,划改符号用“\”表示。 c) 表中内容填写不得空项,没有的内容,使用“/” 符号。 d)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图形由铅笔绘制。 e)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f)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g)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加盖管理机关印章。 h) 共有宗和共用宗需要填写共有/共用宗权利人列表。 E.2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方法 编号:地籍调查表封面的编号是本宗地的宗地代码。共有宗或共用宗时在编号后加“()”,内填共有或共用权利人数量。 土地权利人:填写全称。个人用地填户主姓名(以身份证为准);名称不能写简称,不能填写错字、别字或已没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名称。没有公章的个体企业和个人,要按照个人身份证上面的名称填写,身份证上面的错字不能改。对土地所有权人,根据申请书进行核实后,按照“XX村农民集体或XX镇农民集体”格式填写,加盖村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没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加盖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公章。 单位性质:单位性质分为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等。填写其中的一种即可。 土地坐落:根据地名办提供的名称进行现场核实后填写。 权属性质:填写“集体”或“国有”。 权利类型:填写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其它等。 权源类型:划拨、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国家授权经营、荒地拍卖、拨用、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其他等。 法定代表人:根据收集的法人代表身份文件,按照土地权利人填写要求填写法人代表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代理人:根据收集的代理人身份文件,按照土地权利人填写要求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建筑占地面积:宗地内所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之和。从数字地籍图上量取。 建筑面积:宗地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从数字地籍图上量取。 预编宗地代:在外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先设定的宗地编号。 宗地代码:是指本宗地的地籍编号。 大比例尺:是指1:500、1:1000、1:2000。 小比例尺:是指1:5000、1:1万、1:5万。 39 XX/T XXXXX—XXXX 图幅号:填写对应比例尺的图幅号。如果仅在小比例尺地籍图上有宗地,则不填写大比例尺图幅号。如果在大比例尺图上有宗地,而小比例尺图上没有或无法表示,则两种比例尺的图幅号都必须填写。 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宗地外侧是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应填写地物名称;如宗地外侧是空地、荒山、荒滩等无法确定时,要用相应准确的文字标注,不得空项。 批准用途: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没有的按照申请书中的土地用途填写。 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宗地的主要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至二级类编号。 实际面积:经测量得到的宗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 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的,暂不填写。 共有权利人情况:此栏要填写清楚共有权利人的名称(应填写全称)以及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如因权利人名称字段过长填写不下时,可写简称;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共有权利人情况栏填写不下时在“备注”栏中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包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照房基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按照独自使用面积分摊、以及协议分摊等。注明: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应由所有权利人提交文字材料交权属登记人员备案。 土地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备注:填写共有使用权情况补充说明,和相关土地权利证书编号等内容。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界址点号:界址点号是本宗地界址点的顺序编号,应与宗地草图一致。由“1”号起始,顺序编号,以“1”号为终止。例如:1、2、….、23、1。 当需要增加界址点号时,应按照界址点号最大数续编。 例如:5、24、25、…、28、6 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标注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界标种类不足时,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填写界标种类名称。如“木桩”、“石灰桩”等。 界址间距:调查人员根据宗地草图丈量对应的界址边长填写。 界址线类别:参见“界标种类”填写要求。 界址线位置:自有墙,在“外”处画“?”;他有墙,在“内”处画“?”;共有墙,在“中”处画“?”;各自有墙,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填写“各自有墙”或“双墙”。 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界址线的界址点包括:1、2、3、4、5、24、25、6;起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邻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邻宗地的宗地代码。没有相邻宗地时,填写道路、河流等地理名称或参考“宗地四至”填写。 指界人姓名:个人指界时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按照手印);代理人指界时要核验指界人身份,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公章)。没有相邻宗地时,不用签字盖章。 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40 XX/T XXXXX—XXXX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宗地草图示例 41 XX/T XXXXX—XXXX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地籍图图式图例 G.1 主要内容 a) 本图式的内容包括地籍图上地籍要素的图式符号、注记规格及使用原则、方法和要求。 b) 本图式适用于各种比例尺地籍图的绘制,同时也是宗地图绘制的基本依据。 c) 本图式中未提及的地图要素采用GB/T 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和GB/T 20257.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 G.2 使用说明 a) 符号旁标注的尺寸以毫米为单位。 b) 未规定尺寸的线粗应为0.15mm,虚线的线长应为2.0mm,间隔应为1.0mm, c) 地籍图、宗地图上的汉字注记除图名外,一律采用细等线体,阿拉伯数字一律采用等线体。字头方向除门牌号和宗地图上的边长注记允许向西外,一律向北。 d) 地籍图的图内、外整饰规格按照样式执行。 G.3 地籍要素图式符号 地籍要素图式符号应符合表H.1的规定。 表G.1 图式符号表 编号 符号名称 图式 简要说明 各类界址点均用直径1.0mm圆1.01 界址点 圈表示 各类界址线均用0.3mm的线表0.32 界址线 示 对超出宗地权属界线,实际占0.33 工作界线 用的土地边界线地籍图上以此3.01.0符号表示 界址线有争议难以明确的,按0.154 争议界线 照此符号表示 3.01.0 42 XX/T XXXXX—XXXX 编号 符号名称 图式 简要说明 一宗地内几部分用途不同的土5 地类界线 地界线用此符号表示。 2.00.3 1.0 6 地籍区编号 注记在地籍区的适中位置。 10.002 13.0 7 地籍子区编号 注记在地籍区的适中位置。 00 3.0 8 宗地号 置于每宗地的中央部位。 005 将编码至于宗地号的下方,合013.0 9 地类编码 成一组分数式,可视要素疏密 2 程度字体高度适当缩小 10 RGB 239 191 255 地籍区界线 0.6mm紫色线性区域 11 RGB 239 191 255 地籍子区界线 0.4mm紫色线性区域 1.0 43 XX/T XXXXX—XXXX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H.1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见表H.1。 H.2 依据工作底图比例尺编制本表。 H.3 国家以省为基本单位、省以县为基本单位编制。 H.4 境界线用相应符号表示。 H.5 本表主要内容包括经纬度、图幅编号、图幅理论面积、界内外控制面积、界内横向累加值、界内纵向累加值。横向累加值之和与纵向累加值之和应相等并为界内总面积(合计)。 H.6 不同比例尺图接边时,大比例尺控制面积不变(视为“真值”),小比例尺图控制面积等于该图幅理论面积减去大比例尺图控制面积。 H.7 图幅界内外控制面积之和应等于该图幅的理论面积。 44 XX/T XXXXX—XXXX 表H.1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单位:平方米(0.0) 图幅理论面积 经度 界内横向累加值 纬 度 纬 度 110?00′ 110?01′52.5 110?03′45″ 110?07′30″ 1:1万 1:5千 1:5千 1:1万 36?20′00″ 4343484.2 1987605.8 36?20′00″ 8858101.1 ××县 b a 6642966.6 4499422.5 6487028. f) 3 2143544.1 e) d 36?18′45″ 11588191.3 ××县 3015748.4 25951520. 36?18′45″ (49118878.3) c 0 6488731.9504480.1 5505227.6 7 3472983.3 11588191.3 36?17′30″ 2059410.2 36?17′30″ 13590201.3 7793039.0 36?15′00″ 25965140. n) 21383240.3 36?15′00″ m) 9 ××县 18172101.9 10315529.4 110?00′ 110?01′52.5″ 110?03′45″ 110?07′30″ 纬 度 纬度 经 度 5159292.5 10988154.2 16147446.7 1:5千 界内纵向累加值 32971431.6 小计 13590201.3 19381230.3 1:1万 49118878.3 界内总面积(合计) 编制单位: 日期: 45 XX/T XXXXX—XXXX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图幅理论面积 I.1 图幅理论面积计算 2,4πbL135,,,,,,,PAsin(BB)cosBBsin(BB)cos3BCsin(BB)cos5B21m21m21m,,36060222, 79,,,,,Dsin(BB)cos7BEsin(BB)cos9B21m21m,22, 计算图幅理论面积P时,有关常数及保留的位数按照给定数值计算: π,3.1415926536。 a—椭球长半轴,α—扁率,b—椭球短半轴。 a,6378140m,α,1/298.257,b,6356755.29m。 式中: е?,(a?,b?)/a?。 468A,1,(3/6)е?,(30/80)е,(35/112)е,(630/2304)е。 684B, (1/6)е?,(15/80)е,(21/112)е,(420/2304)е。 468C, (3/80)е, (7/112)е,(180/2304)е。 68D, (1/112)е, (45/2304)е。 8E, (5/2304)е。 ΔL—图幅东西图廓的经差(单位:弧度)。 (B,B)—图幅南北图廓的纬差(单位:弧度),Bm,(B,B)/2。 2112 采用计算机计算时,所有数据类型应定义为双精度。 图幅理论面积计算结果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各种比例尺标准分幅图经差、纬差见表D1。 表I.1 各种比例尺标准分幅图经差、纬差表 比例尺 1:100万 1:50万 1:25万 1:10万 1:5万 1:2.5万 1:1万 1:5千 经差 6º 3º 1º30′ 30′ 15′ 7′30″ 3′45″ 1′52.5″ 纬差 4º 2º 1º 20′ 10′ 5′ 2′30″ 1′15″ 46 XX/T XXXXX—XXXX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编号: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宗 地 号: 宗 地 位 置: 来 文 单 位: 年 月 日 47 XX/T XXXXX—XXXX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测绘, 初检, 复检, 审定, 年 月 日 48 XX/T XXXXX—XXXX 目 录 一、宗地概况 .................................................................... 50 二、测量技术依据 ................................................................ 50 三、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高程系统 .............................................. 50 四、界址放样(检测)坐标来源和放样参数计算 ...................................... 50 五、外业测量 .................................................................... 50 1. 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的方法和过程 ............................................... 50 2. 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放样)的方法和过程 ....................................... 50 六、附表 ........................................................................ 51 七、宗地示意图 .................................................................. 51 八、现场照片 .................................................................... 51 49 XX/T XXXXX—XXXX 日常地籍测量技术说明 一、宗地概况 1(申请人: 2(业务收文号: 3(测量内容: 4(宗地位置: 二、测量技术依据 1.《地籍调查规程》(TD**********);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三、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高程系统 1. 控制点坐标来源: 2. 坐标系统: 3. 高程系统: 四、界址放样(检测)坐标来源和放样参数计算 五、外业测量 仪器型号和编号: 已知控制点号: 1. 界址点和控制点检测的方法和过程 2. 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放样)的方法和过程 50 XX/T XXXXX—XXXX 六、附表 表1 界址点和控制点坐标检测成果表 已知点 检测点 差值点号 备注 (m) X(m) Y(m) X(m) Y(m) 表2 界址点和控制点间距检测成果表 已知边长 检测边长 点号-点号 差值(m) 备注 (m) (m) 表3 界址点和控制点测量成果表 点号 X(m) Y(m) 标志类型 备注 七、宗地示意图 八、现场照片 51 XX/T XXXXX—XXXX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县 (市)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乡(镇) 村(场) 组(社) 所在图幅编号: 主 持 单 位: 主 持 负 责 人: 调 绘 员: 填 表 员: 52 XX/T XXXXX—XXXX 县(市)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主持签订单位(盖章) 主持签订负责人(签名) (一)文 字 部 分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与 相邻单位 的权属界线,根据历史上形成的权属界线和有关文件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的主持 签订协议单位(盖章) 下,经相邻双方单位实地核实,确认 图幅,图幅 签订单位负责人(签名) 号为 , 所调绘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的土地权属界线正确无误。 注:当协议书以多边形式签订时一式三份,村一份,乡(镇) 国土所一份,县(市)国土局保存一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协议书以双边形式签订时一式四份,相邻村各一份, 乡(镇)国土所一份,县(市)国土局保存一份。 相邻单位飞地亦用此表。 文字部分、示意图、文字说明必须盖骑缝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人: 第 页 共 页 53 XX/T XXXXX—XXXX (二)示意图 说明:界线沿线的地物要详细表示,村内的地物可表示有方位意义的,图形最好大致依比例。 绘图员: 日期: 第 页 共 页 54 XX/T XXXXX—XXXX (三)文字说明 1-2号界址点:1号点刺在东西向农村道路南 边沿线与南北向沟渠中心线的交 点上,2号点两沟渠中心线的 交点上,其两点连线以沟渠中心线 为界,与**相邻,沟渠为双方共有。 J5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J3号界址 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J8号界址点位于 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J10号界址点位 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J1—J2,由J1沿××公路中央走向至J2;J4 —J5,由J4沿山脊线至J5;J9—J10,由J9沿× ×学校东侧围墙至J10等。 文字叙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55 XX/T XXXXX—XXXX 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要求 1. 文字部分 在 **主持下,要填乡(镇)人民政府,不要填乡(镇)领导的名字,相邻的单位名称可由作业员填写,但签名和盖章必须由相邻单位的盖章人完成。 2. 示意图 界线沿线的地物应详细表示,点号、界线和图上一致,相邻单位名称要交代清楚,村内主要地物可示意表示,图形最好大致依比例。权属界线的图面表示: (1) 界址点、界址线用相应的图式符号表示,并注记界址点编号。 (2) 以线状地物中心为界时,在真实位置上画现状地物,界址点刺在线状地物上,界线沿线状地物两侧跳绘。 (3) 以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当线状地物实地宽度小于10米时,界址点绘在线上,界线在相应的一侧移位0.2mm表示;当线状地物实地宽度大于10米时,界址点应绘制在真实的位置上,界线在线状地物一侧真实位置上连线。 (4) 界址点图面设置宜保持图面大于1厘米的间距,特殊情况除外。 (5) 当土地权属界线与境界线重合(一致)时,不表示土地权属界线,用境界线代替土地权属界线。 (6) 注明相邻各权利人的名称。 (7) 用图式符号表示出权属界线两侧的土地用途。 (8) 绘制有地理参考功能的地物,如铁路、公路、河流等,并注明地理名称。 3. 文字说明 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点位的准确位置、界线依附的地物和所依附地物的权属状况(国有、集体)。 未实测坐标的界址点,须结合实地情况,用文字详细说明或用图解坐标说明每一个界址点的实地位置和二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的走向;已实测坐标的,可用坐标说明界址点的实地位置并说明二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的走向。对于沿线状地物走向的权属界线,须说明权属界线沿线状地物中心或某一侧走向。 (4) 协议书各页之间应编总页码和分页码,加盖本村的骑缝章。 56 XX/T XXXXX—XXXX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查询单位名称): 依据 等有关规定,请贵单位按照以下信息协 助查询土地权属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 1、查询范围,详见《查询地块范围示意图》 ; 2. 查询内容: 申请查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籍调查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协助查询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查询结果反馈地籍调查承担单位一份由协助查询机构留存。 2、协助查询单位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经审定并加盖协助查询单位用章后反馈地籍调查承担单位。 57 XX/T XXXXX—XXXX 参 考 文 献 【1】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8号) 【2】2009年6月1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3】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4】1995年5月1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5】2003年3月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6】2011年11月28日《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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