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联合风电场工程项目部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编制:
审核:
批准:
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总体质量目标
实现本标段工程质量一次验收优良率100%,决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工程,坚决杜绝不合格项目,争取良好的信誉。
二、质量控制机构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管理部、安质部、检测中心组成,制定整个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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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方针、措施。
2、质量管理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汤子龙
副组长:黎仕武、石新可
质检工程师:谭峰
专职质检员:刘伟
成员:陈五明、袁志鹏、刘尤、
三、本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2、建立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3、建立技术、质量交底制度
4、建立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
5、建立现场材料质量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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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四、引用标准
《风力发电厂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
《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风力发电机组装配和安装规范》GB/T19568-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第4版 第1次修订)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术语(Q/501-201.04-2008)
五、管理职能
5.1 项目综合经营管理部
5.1.1 负责原材料的入库检验、标识和保管,并建立和保存记录。
5.1.2 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原材料有关的证件和技术资料。
5.1.3 会同项目工程部、项目安全质量部对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鉴定、评审。
5.1.4 负责对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处置。
5.2 施工项目(班组)
5.2.1 负责现场检验中一级验收,并填写质量验评记录。
5.2.2 负责不合格品的纠正处置及其再验证的申请。
5.3 项目安全质量部
5.3.1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
5.3.2 负责验评项目划分表中二级、三级项目的质量验收。
5.3.3 负责组织相关方对四级及以上项目以及隐蔽工程、见证点、停工待检点的质量验收及签证。收集、保存质量验评记录和签证等质量文件。
5.3.4 受理重要物资(按《入库验收实施细则》)采购入库前的质量检验和验证。
5.3.5 负责收集有关质量信息,并上报风电公司工程部。
5.3.6 配合工程质监站和质监中心站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授权机构对质量监督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项目的检查活动。
5.3.7 负责不合格品纠正后和质量问题整改后的再验证。
5.4 项目工程部
5.4.1 负责监督技术标准的有效使用。
5.4.2 负责组织项目安全质量部、专业公司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
5.4.3 参加质监项目的检查。
六、 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
6.1 进货检验
6.1.1 所有物资到货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未经验收的物资不得做帐入库,更不得投入使用。
6.1.2 物资进货的常规检验由综合经营部负责。如需进行理化检验时,由综合经营部外委检验。
6.1.3 项目安全质量部应参与重要物资的进货检验。
6.1.4 因工程急需使用而来不及验收的物资,由项目综合经营部填写《紧急放行签证书》,经项目执行经理兼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发放使用。由项目综合经营部在该物资上作出明显标识,紧急放行后,仍须对放行的物资进行检验,在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追回和更换。
6.1.5 其他管理活动详见公司管理标准《物资质量验收管理标准》。
6.2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6.2.1 工程检验评定标准
风电工程的验评依据为:工程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详见风电施工标准目录);国家或部颁有关规程、标准;有效的技术文件以及业主议定的补充质量标准。
6.2.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范围的划分
6.2.2.1 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安全质量部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分承包单位按照电力行业现行有效《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结合工程的设计图纸编制质量验评范围。
6.2.2.2 各专业《工程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完成后经项目安全质量部审核、项目总工审定后,送监理方审批,同时报风电公司工程部备案。
6.2.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
6.2.3.1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按一级→二级→三级→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程序逐级检验,后一级的检验必须在前一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a 一级验收为班组验收,由班组施工负责人和班组工程师实施;达到规定要求后,申请二级验收。
b 二级验收由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验收,核对一级验收资料,达到规定要求后,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填写《质量验评记录》,签名齐全后保存。
c 三级验收为项目安全质量部主管质检工程师验收,主管质检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现场复检、审查二级验收资料符合要求后签证,必要时对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复查。
d 若是四级及以上验收项目,由主管质检工程师组织在施工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左右(特殊情况下为8小时)书面向监理报验,在约定时限内到现场验评。
报监理公司验收的项目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A. 项目安全质量部已三级检验合格;
B. 提交的自检记录、技术记录、试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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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完整、齐全;
C. 质量验评表填写完整、无涂改,符合要求。
当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参加验评的各方代表均应在《质量验评表》上签名、评级;验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e. 工程施工质量验评(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二个方面,一是所检验的工程项目的现场检验质量是否达到《验评标准》等标准规定的要求,二是检查提供的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量验评表等资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齐全、清晰。
6.2.3.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顺序逐级进行,未完成前一级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级检验,单位工程检验必须在本单位工程内的所有分部、分项验收完成并合格后方可进行。
6.2.3.3 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隐蔽工程项目的检验
A 对验评范围中确定需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的现场见证点(W点)和停工待检点(H点)应由监理公司的代表到场见证和检验,否则不得越过该点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B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部位。
一般隐蔽工程项目有:
a. 基础验槽
b. 基础垫层
c. 钢筋工程项目;
d. 地下基础工程;
e. 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和地下结构的防水、防腐工程;
f. 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检查;
C 隐蔽工程项目验收时需提交的资料
重要建筑及安装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技术措施);隐蔽项目的施工记录;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经过复核的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经过复核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隐蔽工程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D 各有关单位应派员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E 施工班组(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报验而自行隐蔽,项目安全质量部及监理有权要求开挖或剥露或解体,施工班组(分包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
F 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班组(分包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项目安全质量部有权通知停工。
6.2.3.3 工序交接与验收
A 工序交接与验收是指上道工序完工后交付下道工序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需进行工序交接的项目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及《作业指导书》中确定。
B 交接工程项目应已经过质检员质量检验合格,并办理工序交接单。
C 未验收合格和未办理工序交接手续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2.3.4 分部试运行验收
A 分部试运行前,由项目工程部组织项目安全质量部和施工项目相关人员参加系统验收工作。
B 分部试运行中,各级质量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如果需监理\业主验收的,由项目安全质量部负责通知。
C 分部试运行完毕,经检查符合要求后由填写分部试运行有关记录,按相关标准规定办理验收签证后报项目安全质量部保存。
D 分部试运行中动态质量情况应分项目单独汇总到相应的工程项目中去,并作为评定该项目质量的部分内容。
6.2.3.5 整套启动及竣工验收
整套启动及竣工验收按《风力发电厂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6.2.3.6 以上各阶段验收中发现不合格品时,应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置,如引发了质量事故则应执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罚管理标准》。
6.2.3.7 所有参加质量验收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即项目工程师应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省质监中心站或其他有资质单位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6.2.3.8 各专业质检员在分项工程验收完毕应及时汇总《质量验收月报表》,并上传风电分公司工程部。
6.2.3.9 项目安全质量部负责《质量验评记录》及其相关记录的保管、装订、编目,工程竣工时,配合项目综合部资料室向顾客移交。
6.2.4 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评定
6.2.4.1 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6.2.4.2 具体质量等级标准按照行业最近颁发各专业《验标》中的规定执行级。凡检验后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等处理。凡经修补后符合合格标准的项目,可评为合格,达到优良标准的可评为优良。
6.2.4.3 执行设计文件、制造厂技术标准等不是《验标》标准的检验项目,可按《验标》进行评定,《验标》无要求的,可按其它标准,达到标准要求的,可评为优良。
6.2.4.4 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评定,按《验标》规定的评定办法执行。
6.2.4.5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由质检工程师进行评定,需监理验评的项目在质检工程师评定后,报监理认可。
6.3 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
6.3.1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
6.3.1.1 质量检验 (一次或分数次)由施工班组自检(一级)、二级复检、三级检查与验收后,并填写《质量检验记录》,评定合格后提交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进行四级检查验收。
6.3.1.2 《质量检验评定表》综合记录,应由建筑专业施工技术负责人提出,安全质量部核查,交监理方审定、签证,在进行检验批检验时,还应对该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验证。
6.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验证。
6.3.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
在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均经质量检验合格,质量验收记录完整的基础上,由施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涉及到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验,有关《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交监理方进行审核、验证。
6.3.4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
6.3.4.1 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完成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签证后方可进行。
6.3.4.2 由安全质量部建筑专业质检工程师进行技术资料复查并填写《(土建)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进行观感质量评分并填写《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进行等级评定并填写《质量等级评定》;对未完项目进行安排并填写《未完工项目的安排》,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并填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记录。
6.3.4.3 单位工程验收时应验证地基或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这些项目验收应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规定要求。
6.3.4.4 单位工程验收时还应验证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如:基础浇筑、基础环安装、螺栓安装等;我方应参与监理方组织的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证有关质量记录。
6.3.4.5 监理组织业主工程部及有关单位的质检人员,对我公司提交的上述各项资料进行核定,并现场抽查、签署《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6.3.5 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具体质量等级标准按照行业最近颁发土建验评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6.3.6 对检验批“不合格”项的处理
6.3.6.1 对检验批“不合格”的处理
质量经检验评定不符合“验标”规定的“合格”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由土建施工方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并应形成书面文件。按“质量验评范围”属四级验收项目,应经监理方、业主同意;涉及设计要求有关项目,需经设计方同意;同时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
6.3.6.2 “不合格”检验批处理完后,应重新办理质量验评手续并通过合格验收;原有质量验评记录及与处理该项问题有关的文件、检测资料等,均应附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
6.4 对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
6.4.1 项目安全质量部部在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在吊装机械安装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报安装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4.2 按工程进度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和其它相关监察规程的规定,项目安全质量部组织对质监项目进行自检。自检确认具备条件后向工程质监站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机构提出对相应项目监督检查申请书。
6.4.3 当质监站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和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执行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时,项目安全质量部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与和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前准备好有关的质量记录。
6.4.4 对于质监站和授权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记录、报告中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由项目安全质量部组织整改并进行检查验收。
6.5 各级质量检验记录及填写标准
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各级质量检验,均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执行并进行签署;所有的检验记录应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