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3)
市价(2003)7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提高全市机动车停放车位的使用率,进一步改善市区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规范,逐步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计时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占道、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医院、车站等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白天实行计时收费,以2小时为计时收费单位,超时累进,限价封顶,夜间按辆次收费;
机场收费以1小时为计时收费单位,超时累进,限价封项,夜间按辆次收费;
咪表占道收费以半个小时为计时收费单位,超时累进;夜间按辆次收费;
地下停车场收费以2小时为计时收费单位、立体停车场收费以1小时为计时收费单位,超时累进;
客运站、旅游景点、交通肇事、违章停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辆次收费;
以上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旅游景点、交通肇事、违章、机场停车服务收费全市(含县、区)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其它停车服务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
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标准内,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增设收费项目,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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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明码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各停车场接到文件后,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一场一证制度,凭证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原市价(2000)156号、市价(200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表一:石家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表二:石家庄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表一:金额单位:元
类别
车型
规格
计量单位
标准
白天
夜间
元/2小时以内
元/2小时以上
元/辆次
占道、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医院、车站、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小型
客运15座以内,货车4吨以内及拖拉机
辆.时.次
2
4
5
大型
客运16座以上,货车4.1吨以上
辆.时.次
3
6
8
二、三轮摩托车
50型(包括50型)以上
辆.时.次
1
2
3
机场停车
小型
同上
辆.时.次
1小时
1小时以上
5
2
4
大型
同上
辆.时.次
3
6
8
二、三轮摩托车
同上
辆.时.次
1
2
4
旅游景点
小型
同上
辆.次
4
8
大型
同上
辆.次
5
10
二、三轮摩托车
同上
辆.次
2
4
客运站
中小型
客车:中型16-30座,小型15座以下
辆.次
2
4
备注:1、时间:白天指早8:00-22:00点,夜间指22:00-次日早8:00。(客运站:白天指早:8:00-20:00点,夜间指20:00-次日早8:00)。
2、货车及拖拉机载货存放,按以上标准加收50%。客运站停放车辆是指承运人在客运站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并委托客运站看管的,客运站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3、住宅小区机动车存放收费另行制定。
4、昼夜停车场停放收费超过晚22:00(客运超过20:00点)的收费标准可累积计算。
5、咪表泊位停车,每半小时2元,每超过半小时加收2元,以次累计,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表二:金额单位:元
类别
车型
规格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交通肇事违章停车
小型
客车15座以内,货车4吨以内及拖拉机
辆.天
10
大型
客车16座以上,货车4.1吨以上
辆.天
15
二、三轮摩托车
50型(包括50型)以上
辆.天
5
地下停车
不分车型
辆.2小时
2
立体停车
同上
辆.1小时
4
备注:
1、 交通肇事违章停车,每天按24小时计费,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费,停车超过20天,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2、 货车及拖拉机载货存放,按以上标准加收50%。
地下停车场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立体停车计费时间不足1小时按 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