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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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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有两个,一是对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二是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的管辖、惩治和引渡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 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有两个,一是对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二是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的管辖、惩治和引渡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 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韩国当局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特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3条第3款还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无疑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而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该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航空器降落地国韩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即韩国也有管辖权。 因此,不管是根据《东京公约》,还是根据《海牙公约》,韩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肯定的。韩国汉城刑事地方法院认定,“被告卓长仁等人劫持飞机致旅客伤害后,直到飞过韩国领空并降落春川机场并把乘客、机组人员交给有关当局为止,仍强占该飞机(即属于持续犯),因而在韩国境内具有其《航空器运输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之犯罪行为。”韩国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的。 3,关于劫机犯的引渡和惩治 在中国法院和韩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是由韩国还是中国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所在的缔约国,在判明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应对该人实行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能随时被传唤到场。这种拘留和其他措施应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并不得超过提起刑事诉讼或进行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期限。并应立即对事实进行调查,以及把拘留情况立即通知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 永久居所地国和被拘留者的国籍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并说明其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罪犯所在地国如不将其引渡,则应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海牙公约》第八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如果缔约国间是以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而它们又未订有条约时,可以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为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但公约并未强加缔约国有引渡义务。 依据《海牙公约》上述规定,罪犯所在地国要么引渡犯罪嫌疑人,要么在当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与普遍管辖相联系并作为拒绝引渡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是根据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1625年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的“或引渡或处罚”的名言发展而来的。这个原则的最初实践是不同意把罪犯引渡给请求引渡的国家时,被请求国应承诺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处罚。但是在其由双边条约中的协议向国际刑法通则过渡的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时至今日,它已经发展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法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每个实施国际犯罪的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一般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并无不适当延迟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判决。在学术界,这一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 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一原则,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称的国际犯罪分子的国家,应当将案犯引渡给有权管辖并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作为一种选择,如果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的国家不愿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那就应当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将其交给本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的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既是普遍管辖原则的逻辑要求,也是引渡制度的必要补充。没有这个原则的制约,在被请求国不同意引渡犯罪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联合对付国际犯罪的努力就会付之东流。因此,这个原则是引渡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则,在同国际犯罪作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回到此案例,,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中国是296号航空器的登记国,对劫持该航空器的罪行有管辖权。我国当时虽未与韩国建立外交关系,但同是1970年《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因而有权向韩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六名罪犯。但韩国是航空器的降落地国,且该航空器降落时,卓长仁等六名罪犯仍在机内,因此它也有管辖权。 在当时,韩国对中国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所以韩国当局没有将六名罪犯引渡,对我国的请求予以拒绝。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韩国按“或起诉”条款的规定,在本国法院对六犯起诉并判刑。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唯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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