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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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201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前 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工作组进行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年 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 年 月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新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新的《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按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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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格式进行修订,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了附件中的监检项目表,同时细化了每项监督检验内容及要求;扩展了锅炉监督检验的范围,将改造、重大修理环节包含进来;补充了制造监督检验时整体水压试验监督检验项目,并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超(超)临界压力电站锅炉,补充了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减温器、汽水联络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等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的内容。由于超(超)临界锅炉中高合金钢广泛应用,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时高合金钢锅筒、集箱、管道等的硬度抽查要求。新的规则明确了电站锅炉四大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同时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大大增加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参加本规则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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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1)
2 锅炉制造监督检
验……………………………………………………………………(4)
3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
验………………………………………………(8)
4 附则……………………………………………………………………………………(14)
附件A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
单…………………………………………………(16)
附件B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17)
附件C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
书……………………………………………………(18)
附件D 锅炉部件制造监督检验证
书……………………………………………………(19)
附件E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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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监督检验范围
1.3.1 锅炉(电站锅炉除外)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
口第一条焊缝以电站锅炉
(1)锅炉本体;
(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
缝)
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
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
(3)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
(不含焊缝)之间的再 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
热蒸汽管
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
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
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
水管、排气管等;
(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出口侧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
本体的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
(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接头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
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
(6)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
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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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安全附件和仪表
指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
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3.4 燃烧设备及系统
指炉膛、燃烧器及其相关设备。
注1-1:1.3.4仅适用于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1.4 监督检验基本要求
1.4.1 监督检验定义
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是在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符合性验证。
1.4.2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
申请监
督检验;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检验;
(3)境外制造的锅炉产品,如未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在设备到岸后,应当参照本规
则要求补充进行相关检验。
1.4.3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要求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
验申请;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
(3)施工单位或者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告知书、说明书、进度计划以及锅炉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
份。
1.4.4 受检单位基本要求
(1)必须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持有许可申请已经被受
理的证明文件;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正常实施;
(3)检验前,确定联络人员,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与安全监护工作;
(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
(5)根据现场情况,提前通知承担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及时进行监
督检验;
(6)对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意见并且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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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将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对于重大缺陷,
受检单位应当提供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8)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1.4.5 监检机构基本要求
(1)监检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监检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3)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监检人员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发现严重事故
隐患,应当立即向受检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
门)和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报告;
(4)监检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必须进行记录,监督检验记录必须真实、准确,监督
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监督检验报告等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信息量,并且具有
可追溯性;
验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 (5)监督检
及
时出具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应当及时归
档,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6)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予以保密。
1.5 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1)监督检验前,监检机构应当对监检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检人员应当遵守受检
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确保监检工作安全;
(2)监检机构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制
订监督检验计划,对于A级锅炉还应当在对锅炉技术资料初步核查的基础上,制定监督
检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3)监检人员应当及时将监督检验计划或者方案等通知受检单位,并且检查确认受
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
(4)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工作,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
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格式见附件A);必要时,监检机
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B)并且抄报当地质监部门和
发证机关;对境外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同时抄报国
家质检总局;
(5)监检机构必须对锅炉逐台进行监督检验,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根据
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按台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1.6 监督检验项目分类
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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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项目是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未经监检人员签字确认,不
得流转到下一工序的项目;对于A类项目,监检机构一般应当留一份受检单位提供的见
证资料存档;
(2)B类项目是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不经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可
以流转到下一工序的项目。
-2:本规则中的A类项目已明确标注,未明确标注的为B类项目。 注1
1.7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2.1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1)核查锅炉制造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设计文件
核查设计文件,其鉴定资料、批准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类)。
2.1.3 工艺文件
(1)核查锅炉产品质量控制计划,与产品安全性能相关的环节应当符合《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A类);
(2)核查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
检验检测工艺文件,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且满足制造的需要;
(3)核查本条前两项要求的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规定。
2.1.4 锅筒(壳)、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储水箱、炉胆、管板、回转烟室、
冲天管、下脚圈
(1)核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
章和经办人签字(章)的复印件,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A
类);
(2)核查材料复验资料,应当完整、有效,复验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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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应当满足设计选材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
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书面批准;
(4)抽查材料标记移植,应当标识清晰、齐全,具有可追溯性;
(5)检查焊缝的布置,抽查坡口加工,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6)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以及焊接试样性能报告,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的要求(A类);
(7)抽查几何尺寸(筒体最大集箱
(1)核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
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A类);
(2)核查材料复验资料,应当完整、有效,复验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核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应当满足设计选材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
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书面批准;
(4)抽查材料标记移植,应当标识清晰、齐全,具有可追溯性;
(5)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以及焊接试样性能报告,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6)抽查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以及机械加工质量,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必要时抽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厚度,应当满足设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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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抽查焊工钢印或者核查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应当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8)抽查焊接施工过程,焊接工艺条件、焊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产品的焊接记录
等,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必要时抽查焊接材料的领用和发放记录;
(9)核查热处理记录以及报告,应当完整、有效,各项记录指标符合热处理工艺文
件的要求;
(10)检查集箱筒体母材、焊缝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核查合金钢管材、焊缝光谱(化学成份)分析报告以及焊缝的金相检测报告,是
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2)核查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抽查射线底片,底片抽查数量为30,并
且不少于1张(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 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底片质量、评
定结果是否符合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13)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现场监督水压试验,试验条件、过程、结果是否符合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A类)。
2.1.6 受热面管
(1)核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签
字(章)的复印件,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2)核查材料复验资料,应当完整、有效,复验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核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应当满足设计选材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
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书面批准;
(4)抽查材料标记移植,应当标识清晰、齐全,具有可追溯性;
(5)核查合金钢管子、焊缝光谱分析报告,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6)抽查几何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核查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抽查射线底片,底片抽查数量为30,并
且不少于1张(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底片质量、评
定结果是否符合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8)核查受热面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必要时现场监督;
(9)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核查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1.7 减温器
(1)抽查减温器汽水联络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
(1)核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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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 -2011 字(章)的复印件,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2)核查材料复验资料,应当完整、有效,复验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核查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应当满足设计选材的要求,并且经过材料
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书面批准;
(4)抽查材料标记移植,应当标识清晰、齐全,具有可追溯性;
(5)核查合金钢管子、焊缝光谱分析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抽查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必要时抽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厚度,
应当满足设计需要;
(7)抽查焊工钢印或者核查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应当清晰,具有可追溯性;
(8)抽查焊接施工过程,焊接工艺条件、焊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产品的焊接记录
等,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必要时抽查焊接材料的领用和发放记录;
(9)核查热处理记录及报告,应当完整、有效,各项记录指标符合热处理工艺文件
的要求;
(10)抽查焊缝和母材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 (11)核查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抽查射线底片,底片抽查数量为30并
(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底片 且不少于1张
质量、评
定结果是否符合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2.1.9 整体水压试验
现场监督整体水压试验,试验条件、过程、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要求(A类)。
2.1.10 安全附件及仪表
核查安全附件及仪表装箱清单,必要时现场抽查其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出厂质量
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1.11 出厂技术资料
(1)核查出厂技术资料,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A类);
(2)核查燃烧器、安全阀、爆破片等型式试验报告、证书是否齐全。
2.1.12 铭牌
核查铭牌监督检验证书和监督检验钢印
(1)检验结束后,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汇总见证材料。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监检
机构应当在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格式见附件
C),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
(2)散装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部件监督检验证书(格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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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D)后出厂,锅炉制造全部完成后,监检机构出具锅炉监督检验证书并打监督检验钢
印;
(3)锅炉制造单位对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分包时,承担分包部件、组件的监检机构
出具部件、组件的监督检验证书,锅炉的监检机构根据锅炉制造单位汇总的各部件、组
件的监督检验证书按台出具锅炉监督检验证书并打监督检验钢印。
3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3.1 整装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源条件
(1)核查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出厂资料
(1)核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对于移装锅
炉,还应当核查移装锅炉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相关锅炉证明资料;
-1)。 (2)核查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是否齐全(注3
注3-1:对在安装现场进行的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其报告和证书可以在现场型式试验后
提供。
3.1.3 施工工艺文件
(1)核查现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组织方案、管道焊接工艺、相关焊接工艺
评定资料,是否满足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需要;
(2)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现场进行调试的,核查调试和试运行工艺文件,是否
满足调试需要;
(3)核查本条前两(项)要求的文件是否符合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
3.1.4 施工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1)检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
(2)核查施工过程中不符合项或者不一致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
(3)检查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3.1.5 锅炉外观、外购材料
(1)检查锅炉的外观,应当无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腐蚀;
(2)核查管件、管材、法兰等外购材料的材质牌号、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以及验收证
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与实物核对,进行外观检查。
3.1.6 锅炉安装
(1)检查锅炉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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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锅炉基础验收资料、锅炉就位后本体水平度误差检查记录、可分式省煤器
的安装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1.7 主蒸汽管道、主出水管道
(1)核查管道的焊缝质量检验记录,抽查焊缝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核查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检查全部射线底片,底片质量、评定结
果是否符合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3)抽查管道支吊架、膨胀节、阀门、法兰等,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
要求。
3.1.8 热水系统
检查热水锅炉的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
合《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1.9 有机热载体系统
检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膨胀器、膨胀管、储存罐、排气阀等,是否符合《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1.10 水(耐)压试验
)压试验,试验条件、过程、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现场监督水(耐
规程》
的要求(A类)。
3.1.11 调试、试运行
(1)核查调试、试运行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2)锅炉调试完毕后应当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外部检验的要求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3.2 散装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源条件
(1)核查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出厂资料
(1)核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2)核查安全附件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3)核查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要求。
注3-2:对在安装现场进行的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其报告和证书可以在现场型式试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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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提供。
3.2.3 施工工艺文件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受检单位质
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并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施工工艺文件至少包括以下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1)检查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并
且有任命文件;
(2)抽查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到位履行相应职责;
(3)抽查现场承压部件焊接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抽查锅炉施工用仪器设备,必要时核查计量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
(6)抽查施工过程中工艺文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工艺文件的规定;
(7)核查施工过程中不符合项或者不一致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
(8)核查分包管理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规定。
3.2.5 材料管理
(1)核查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
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2)核查材料管理各环节(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回收等)的记录,是否符合质
量保证体系的规定,检查相关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
3.2.6 锅炉基础、钢结构
(1)核查锅炉安装位置测量记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核查锅炉基础验收资料以及基础沉降观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3)核查锅炉钢结构质量证明文件、钢架用高强螺栓复验资料以及安装记录、锅炉
钢架焊接记录以及无损检测报告、大板梁挠度测量记录、锅炉钢架安装验收资料等,是
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必要时,现场抽查大板梁挠度、主要立柱垂直度。
3.2.7 锅筒、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
(1)抽查部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核查锅筒内部装置现场安装记录和集箱、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内部清理记
— —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3)核查安装就位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4)核查支撑、悬吊装置安装记录以及支座预留膨胀间隙测量记录,是否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查;
(5)核查膨胀指示器安装记录,检查膨胀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进行抽
查;
(6)抽查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核查现场热处理的焊接接头的热处理记录,应当完整、有效,各项记录指标符
合热处理工艺文件的要求;
(8)核查现场焊接的集箱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
(9)抽查现场焊接的集箱焊接接头的射线底片,每个集箱的底片抽查数量为20,并
且不少于1张,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底片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缺
陷评定是否正确;
(10)核查现场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高合金钢焊接接头进行硬度抽查,每种材质抽查比例为10,并且不少于1
道焊接接
头;
(11)核查现场焊接的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
,并且不少于1道焊接接头; 规定,进行光谱分析抽查,每种部件抽查比例为5
(12)核查现场焊接的高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金相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
的规定。
3.2.8 受热面(包括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及其附件
(1)核查膜式壁拼缝用材以及质量检查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场
进行外观抽查;
(2)核查受热面管的组合、安装记录以及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
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通球试验;
(3)抽查管子的外观质量以及受热面管排平整度、管子间距,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
准的要求;
(4)现场监督胀接试验,核查胀管记录(胀管率、管端伸出量、扳边角度等),是否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且现场抽查胀接质量;
(5)现场抽查焊工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核查焊接记录,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
(7)抽查现场坡口加工质量以及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
(8)核查现场热处理的焊接接头的热处理记录,应当完整、有效,各项记录指标符
—11—
TSG G7001 -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合热处理工艺文件的要求;
(9)核查现场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
(10)抽查现场焊接接头的射线底片,每种部件的底片抽查数量为20,并且不少于1
张,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底片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缺陷评定是否
正确;
(11)对照射线布片图,对每种合金钢焊接接头进行射线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为1,
并且不少于1道焊接接头;
(12)核查现场焊接的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规定,进行光谱分析抽查,每种部件抽查比例为1,并且不少于1道焊接接头;
(13)核查现场焊接的高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金相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
(14)抽查受热面防磨装置、定位管卡等安装位置和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的要求。
3.2.9 汽水联络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
(1)核查管子、管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核查管道组合、安装记录、监察段管道的安装记录、蠕变测点的原始数据记录,
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抽查外观质量以及结构的热补偿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核查支吊装置安装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必要时现场抽查;
(5)核查膨胀指示器安装记录、原始数据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现场抽查焊工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核查焊接记录,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
(8)抽查现场坡口加工质量以及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
求;
(9)核查现场热处理的焊接接头的热处理记录,应当完整、有效,各项记录指标符
合热处理工艺文件的要求;
(10)核查现场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应当完整、有效;
(11)核查现场焊接接头的射线底片,每种管道底片抽查比例为20,,重点是返修前
后的底片,底片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缺陷评定是否正确;
(12)对A级锅炉,对照射线布片图或者超声波检测位置图,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每
种管道抽查比例为1,并且不少于1道焊接接头,必要时对A级以下锅炉进行无损检测
抽查;
(13)核查现场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高合金钢焊接接头进行硬度抽查,每种材质抽查比例为10,并且不少于1道焊接接
— —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头;
(14)核查现场焊接的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规定,进行光谱分析抽查,抽查比例为1,并且不少于1道焊接接头;
(15)核查现场焊接的高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金相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
3.2.10 安全附件和仪表
(1)核查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测量装置和温度测量装置的校准、检定证书、合金
钢材料管子、管件和焊缝的光谱分析报告、焊后热处理记录和焊接接头检测记录,是否
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2)抽查安全阀排汽、疏水管的结构和走向,检查水位测量和示控装置的选型、安
装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3)必要时,核查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2.11 吹灰系统
(1)抽查管道的安装,应当满足热补偿和水冷壁膨胀的要求;
(2)抽查管道安装坡度,应当满足自然疏水的要求;
(3)核查安全阀的校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12 其他装置
(1)核查防爆门的安装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且现场抽查;
(2)核查炉膛门、孔以及密封部件的安装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3.2.13 自动控制、报警装置
(1)核查高、低水位报警装置、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报警、联锁装置的出厂质量
证明文件,核查功能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2)核查超温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的功能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3)核查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装置的功能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
规定。
3.2.14 水(耐)压试验(A类)
(1)核查水(耐)压试验条件,与锅炉整体水(耐)压试验有关的安装、改造、维修工
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需要水(耐)压试验前整改的问题是否已经全部整改合格,标准规
定应当水(耐)压试验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提供齐全;
(2)现场监督水(耐)压试验,检查试验条件、过程、结果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的要求。
3.2.15 总体验收、调试、试运行
核查以下记录及报告,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且外观抽查炉墙砌筑、保
温和防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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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 -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炉墙砌筑、保温和防腐记录;
(2)烘炉、煮炉(化学清洗)记录;
(3)管道的冲洗和吹洗记录;
(4)安全阀整定报告;
(5)锅炉调试报告;
(6)整套启动试运行以及验收签证记录。
3.3 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经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确认符合本规则要求后,监检机构应当
在10
个工作日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监检机构还应当出具锅炉监督检验报告,锅炉监督检
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装锅炉
组装锅炉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参照整装锅炉和散装锅炉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
4 附则
4.1 争议的处理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境监督检验费用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检机构支付监督检验费用。
4.3 解释权限
— —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2004年6月23日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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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 -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
经监督检验,发现你单位在 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督检验机构:
注: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
的日期内返回监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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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附件B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
经监督检验,发现你单位在 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机构: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份送受检单位,其
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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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 -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C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由制造
单位随产品出厂
文件交使用单位。 — —1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附件D
锅炉部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
资料交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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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 -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E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施工单位,其中一份由施工单位随施工文件
交使用(建设)单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和单位内编号只适用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括号内
不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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