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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五星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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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五星学习笔记】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阴影内容是重要知识点重点关注;所有考点归纳成表格,便于记忆。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内容主要是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①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②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③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④...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阴影内容是重要知识点重点关注;所有考点归纳成表格,便于记忆。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内容主要是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①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②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③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⑤债权法律关系:给付。2、民事权利①生命权: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②健康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③身体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的完整和支配向己身体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1)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的关系: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②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①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②肖像侵权的构成:①擅自使用;②营利目的。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①肖像权与著作权: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②肖像所有权:他人拍摄,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③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①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②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①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②名誉侵权的构成: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①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②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窥探或擅自公开。(3)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①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②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支配权概念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接上页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1)区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①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付);②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③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①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③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主张。(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①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②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条件:①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②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概念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形成权的产生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形成权的行使(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2)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①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②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③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3)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①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二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形成权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②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绝对除斥期间为5年;③商品房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如无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催告后3月,或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④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的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合理期间”;自标的物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除斥期间届满;⑤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⑥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为主债到期日起6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⑦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⑧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除斥期间为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形成权异议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接上页被告主张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①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②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③被告主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的,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权利的自助保护①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②自助行为不应超过限度,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第二讲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①始于出生;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上有特留份。对胎儿的赠与①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不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成立;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即胎儿出生)的赠与;③“胎儿出生”、“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皆备时,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始于出生对胎儿的侵权胎儿出生后,具有损害,且该损害结果与出生前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对胎儿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含义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完行人18/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行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①纯获利益行为有效;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③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④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①纯获利益行为、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②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2、自然人的监护(1)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2)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未成年人(3)父母离婚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监护权;【例外】未与子女生活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法定监护成年精神病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未成年人①必须父母死亡或无能力;②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前提精神病人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指定监护程序前置程序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前述指定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效力①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②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①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3)法院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4)失踪宣告: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为:①无限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③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①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②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③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失踪宣告的撤销(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①实体条件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②程序条件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2)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①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经过。(2)利害关系人申请: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②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具有顺序性。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期原则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4)死亡宣告:①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③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2)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处理:①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②但是,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③被宣告人在他实际生活的地理、时空中,其民事权利仍受保护,例如其仍享有人格权、签订的合同依旧有效。接上页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撤销(1)财产返还:①“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②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③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④“原物”既指物的实体,又指物的价值。(2)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动回复婚姻关系。(3)收养关系:①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行为有效;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4)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范围:返还原物、孳息;并对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①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③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④要求宣告死亡和要求宣告失踪的人不在同一顺位上的,以先顺序申请为准。4、法人(住所部分省略,归在法理学)特征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民通分类非企业法人①机关法人:公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文教卫体,国有资产;③社会团体法人:学会、工会、商会。公法人社团法人①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②中间法人:如商会、研究会;③营利法人:如公司。分类学理分类私法人财团法人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①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公益,也有非公益的;②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也属于财团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④公益法人中既有社团法人也有财团法人。(1)受自身性质限制:无生命权、健康权等;(2)受目的范围限制;①企业法人订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合同无效;②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除以上的合同,有效。民事权利能力(3)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失,但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存亡。能力民事责①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承担责任;任能力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外,合同有效;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外,合同有效,即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经营范围。特征①无独立人格;②无需法人授权,即可以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法人机关类型①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②执行机关(董事会);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④监督机关(监事会)。代表与代理①“我以咱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表;“我以你的名义和他签合同”,为代理;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表;其他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为代理。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①分立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连带;②分立的各个法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第三讲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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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状态如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绝对事件非由行为人引起的,如地震、因病死亡事件相对事件由行为人引起的:社会异常事件(集会、游行、罢工等)、不当得利、添附(非人为因素的附合、混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意思通知催告、要约的拒绝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情感表示“我爱你”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先占、添附(人为因素)、建造、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好意施惠搭乘便车、约吃饭看电影、为人指路等,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但可能产生侵权。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婚约≠支付彩礼非法律事实婚约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可要求返还①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的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2、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地控制其身体动静的意思,意思说应探究意思表示人内心真意表示意思表示说应探究行为的客观含义【通说】意思说应探究意思表示人内心真意内心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说应探究行为的客观含义【通说】明示方式推定方式注意沉默必须建立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要素表示行为默示方式单纯沉默法定情形三个肯定①租赁合同届满,一方继续使用,对方无异议视为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②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三个否定①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视为拒绝;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代不表态,视为拒绝;③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悬赏广告类型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双方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赠与】单方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遗赠、捐助、抛弃所有权】1多方行为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伙协议】财产行为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2身份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3单务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4不要式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5实践性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接上页生前行为生前行为是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6死因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债权行为】7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的行为,【物权行为】要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分类8不要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授权的无因性】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①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②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③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1)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的法定形式(5种),否则遗嘱不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特殊成立要件(2)实践合同意思表示后,直到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正式成立:①定金合同;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⑤代物清偿协议。一般生效要件①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般法律行为成立时便生效概念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①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②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法律行为的生效生效时间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否则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④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⑤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①停止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②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类型2①积极条件: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②消极条件: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条件成就①停止条件:开始生效;②解除条件:失效【注意;不是无效】;③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法律效果条件落空①停止条件:失效;②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继续到底;③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未成就。构成要件①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②须属必成事实,不能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1①始期(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生效;②终期(失效期限)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类型2①确定期限: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且时间也确定;②不确定期限: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时间不确定。【疑难易混点】①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1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①期限②条件条件具有停止或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条件本身不是义务。2法律行为附款③负担负担本身是义务,违反负担,可主张违约、解除合同等。①②间的核心区别:是否会必然发生;②③间效力核心区别:约定的内容是否有影响。3、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类型无效的概念①自始无效,是指自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属无效;②当然无效,是指无效的后果,直接依法律规定而发生;③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的后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无效的民事行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①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违法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均违法,该行为全部无效;②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违法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却不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①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②一经撤销、变更,原民事行为的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③撤销、变更权,性质为形成权;④撤销、变更权,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享有;⑤撤销、变更权的行使方式,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⑥受撤销、变更期间(除斥期间)的约束,该期间长度为1年,从撤销、变更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变更事由之日起计算;⑦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需要注意“撤销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如果撤销期间届满,行为人的撤销权消灭,但若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一方仍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追认权、拒绝权人催告、撤销权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监护人相对人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相对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无债务承担债权人无4、合同的效力瑕疵原因无效合同的原因(1)主体瑕疵,即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标的瑕疵,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4)不当免责条款,包括: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②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该约定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原因(1)无损国家利益的欺诈:具有被动性,仅限于“交易事项”,对“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欺骗,如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并不构成欺诈。(2)胁迫:胁迫的成立,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①与欺诈相同的,重大误解的对象,也有“交易事项”;②与欺诈不同的,重大误解具有主动性。(5)显失公平。效力待定合同原因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②狭义无权代理;③无权处分;③债务承担。第四讲代理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功能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范围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①遗嘱、收养、结婚;②离婚: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虐待遗弃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之后可代为离婚诉讼。概述注意公法上的行为,诉讼代理、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公法领域的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代理权的依据①法定代理:监护人资格;②指定代理:法院指定;③委托代理:前提行为——双方行为;授权行为——单方行为。概念又称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直接代理特征①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②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③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概念又称隐名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概念相对人知道存在代理关系。显名的间接代理效力①原则: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②例外:约定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概念相对人不知道存在代理关系(1)原则: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间接代理分类隐名的间接代理效力(2)例外:只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①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但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时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被代理人无介入权;②相对人行使选择权,重新选择被代理人为合同相对人,但是一旦选择就不能再向代理人主张权利。概念甲(被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对人)。若丙以自己的名义选择丁作为甲的代理人,则丁为复代理人。若丙为法定代理人,丙始终有复任权。丙须有复任权,否则丁属于无权代理人若丙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丙无复任权,例外:①甲事先同意的,或事后追认的;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甲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①丁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由甲承担;②丙并不退出代理关系,丙仍为甲的代理人,丁有义务接受甲丙双重指示;③丁的代理权范围受丙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复代理丁的复代理行为给甲(或乙)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①过错责任。因转委托后,丁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丁无过错则无责任。同时,若为无偿委托,丁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②若丙对丁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丙应当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此时,丁也有过错的,丙、丁承担按份责任;③丙转委托不明时的加重责任。此时,丙一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丁无过错的,无责任;丁对转委托不明也有过错,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接上页有权代理特征①行为人欠缺代理权;②除欠缺代理权外,仍形成三方结构,注意与冒名行为的区别。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①因无权代理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③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构成要件①无代理权;②有权利外观;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④须权利外观归因与被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承担合同的效果,可向无权代理人赔偿。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考试中提到的无权代理指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效力对相对人①可主张等同于有权代理的效果;②可撤销合同,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自己代理例外:有效①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②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经双方双重追认才能生效。代理权滥用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合同无效,连带责任。代理中的欺诈胁迫①应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判断是否受到欺诈胁迫;②若构成欺诈胁迫,撤销权由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易混点】代理与使者(传达)的区别比较项代理使者是否独立为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使者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使者仅能传达意思表示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他人已经确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结构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使者传达的意思表示形成双方结构,使者并未进入该法律关系中。行为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代理人需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代理人)使者不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使者。本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无须本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本人须有相应行为能力。本人需要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在代理中,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代理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本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适用范围不同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无效不得代理的行为,仍可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如离婚、代书遗嘱)【易混点】代理与代表比较项代理代表是否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人格,分别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代表人实施职务行为时无独立人格,代表人的人格被吸收,代表人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法人的法律行为,无独立性。所形成法律关系的结构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越权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越权的代表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是否需要授权代理行为需授权,否则为无权代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就是对外代表法人。【易混点】代理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代理性质不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否有无因性不同委托合同系有因行为;原因无效,委托合同无效。代理权授予为无因行为对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系限行人,委托合同可能无效或效力待定。即使委托代理人为限行人,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其仍享有委托代理权。第五讲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诉讼时效支配权①原则不适用;②例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范围请求权只有右侧两种适用债权请求权,例外不适用①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②支付存款及利息请求权;③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④公司法中,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原则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外①10年(或质量保证期)(产品侵权)(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②6年(油污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计算)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①人身遭受损害(例外:产品侵权2年;环境污染侵权3年);②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注意:产品侵权仍为2年);③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④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者保管物丢失。3年环境污染侵权4年①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概念指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范围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也不中止);②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一般效力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效力涉他效力①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及于剩余债权;②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其中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人也全部中断;③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中断事由①债权人提起诉讼;②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③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概念指在普逋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停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埋权、丧失行为能力;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延长①三个期间均可延长;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决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注意】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3、除斥期间特点①不变期间,无中断、延长、中止;②自法律明确规定之日起算,期间经过,权利消灭。形成权(1)原则:适用;(2)例外:不适用:①离婚请求权;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③收养关系解除权;④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请求权(1)原则:不适用;(2)例外适用:保证期间,占有回复请求权。既是形成权,也是请求权适用范围综合性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①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注意】关于除斥期间的具体时间规定,在相应章节具体介绍。第六讲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1)“为他人利益意思”的判断标准:①从管理人的角度,管理人知道或应知自己的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确实有益;②从一般社会观念角度,管理人对被管理人事务的管理,对被管理人确实有益。(2)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具有为自己利益考量时:①管理人同时具有为被管理人利益的意思时,为“人我兼顾”,构成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不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时,为“纯为自己”,不构成无因管理。(3)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1)管理人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2)管理人误信他人甲的事务为他人乙的事务而加以管理,可以构成无因管理;(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即便未达到管理的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管理人没有法律上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管理人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务加以管理,才构成无因管理。否则,无因管理不能构成。关于管理人的管理能力①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能具有管理能力;②管理能力仅是就管理人的心智而言,与管理人在事实上是否能够胜任无关。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辨析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辨析方法:①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即具有公认性,构成无因管理;②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不能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即不具有公认性,此时不构成无因管理,仍然按照无权代理定性。无因管理的特殊问题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①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②对他人人身专属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③基于宗教规范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④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不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①被管理人曾经对该事项做出明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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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选择,从其明示;②被管理人不曾明示的,根据一般社会观念,选择管理方案、方法。(2)谨慎管理义务:①违反谨慎管理义务的主观标准是,管理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②管理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要结合管理行为的背景来把握。在情况紧急时,不应对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要求过高。无因管理的效力被管理人的义务①被管理人应偿付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与债务;②被管理人无需支付管理人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即劳务费。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①得利人获得利益;②受损人遭受损失;③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得利与受损,均没有法律依据。得利时返还时返还规则A:返还a为孳息(租金、利息):返还不当得利之原物产生新物返还规则AAaa为收益(经营所得、投资回报):扣除劳务管理费,收缴。得利时返还时返还规则善意不当得利:A(不负赔偿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之原物毁损灭失返还规则AaA恶意不当得利:Aa(负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讲物权法总论1、物权法概述自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物权体系他物权担保物权①抵押权;②质权;③留置权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移动会改变财产形态、减损财产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是指能够移动且财产形态、价值不因此而改变、消耗的物,司法解释中可分为两类:普通动产即法律上没有设立权属登记制度的动产,如电脑、钢笔、书本等。动产交通工具包括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法律为交通工具设立了权属登记制度。1区分的意义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物权公示的方式不同:①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为交付(占有);②例外:交通工具、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种类物是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替代的物。特定物是指在品质、类型、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被其他物所替代的特定物。2区分的意义①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不可能是种类物;②正因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故而如果所有物丧失特定性,所有权也将消灭。主物是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汽车。从物是指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次要作用的物,如遥控器、备胎。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抵押权①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取得所有权的从物,是抵押权客体;②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从物,不是抵押权客体。质权①若从物经交付由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②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3区分的意义担保有条件的及于从物留置权①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②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债权人对从物没有留置权。消耗物指物之使用与物之处分系同一行为的物,即“使用即处分”,如金钱、食物、汽油。非消耗是指物之使用与物之处分系不同行为的物,如房屋、汽车、电脑、书籍等。对消耗物而言①无论法律关系如何,消耗物的占有着,就是所有者,即“占有即所有”;②无论法律关系如何,以消耗物为标的的请求权,必然是“要别人东西的权利”,即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4区分的意义对非消耗物而言①非消耗物的占有者,能否成为所有权人,需要视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定,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②以非消耗物为标的的请求权,究竟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也需要视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走。原物是指产生新物的物,如土地(长庄稼)、母羊(生小羊)、本金(生利息)等。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新物,具体如上一行括号内容。物的分类5孳息天然孳息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所有权归属①有约定按约定;②无约定,一般所有权人取得,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概念①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②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所有权归属①有约定按约定;②无约定,按交易习惯。接上页孳息所有权的例外①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并用于充债,但题目问谁取得孳息所有权是,他们并不能取得,只是收取;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所有;③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民法学司法解释自然孳息租金、利息、中奖“孳息”5孳息民法与司法解释“孳息”的异同法定孳息经意所得、投资回报“收益”①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重要成分②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①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不需要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可以分离,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天然孳息116条(见前孳息部分)原则:从所分离之物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物的分类6非重要成分②物的非重要成分分离后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非天然孳息例外:属于无主动产(河滩上的小石子)。一般规则①物权+公示=可以对抗第三人;②物权+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则为交付。公示方法例外①交通工具的所有权公示方式,为所有权登记;②动产抵押权的公示的方式,为抵押权登记。《物权法解释一》在交通工具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不是善意第三人。物权的对抗效力总结①一物之上,没有合意关系的物权之间,为对抗关系;②一物之上,没有合意关系的物权与债权之间,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关系。2、物权变动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民事行为①双方民事行为:即基于合同变动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交易所引起的物权变动;②单方民事行为:物权的变动,也可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发生。引起物权变动原因法律事实①事实行为:比如,建房、拆房等事实行为,可引起房屋所有权的产生,或消灭;②事件:比如,人死会导致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地震会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概念是指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应当公示(交付或者登记)。只有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才有公示原则的要求——公示原则并非“物权变动的原则”,而是“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则”。合同生效公示(交付、登记)完成强制公示债权关系产生物权变动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任意公示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适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任意公示情形包括三类:①动产抵押,如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注意】不包括初次取得。③地役权的设立。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承包合同登记承包权设立、具备对抗效力非物权变动要件、非对抗要件②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买卖合同交付登记公示原则不属于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两种特殊情形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接上页登记①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②动产抵押权;③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适用范围①普通动产的所有权;②动产质权。成立要件①转移占有;②交付的合意。现实交付是指当事人基于物权变动的意思,完成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交付形态观念交付①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先行转至对方占有的情况下,遇过与对方达成合意,引起物权变动;②占有改定:是指在一方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对方转移动产所有权的交付;③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注意】指示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指示交付通知到达第三人的时刻。观念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动产所有权转移可以适用可以适用可以适用可以适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观念交付比较动产质权设立可以适用可以适用可以适用禁止适用概念是指基于合同外的事实行为、事件等法律事实,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类型情形取得时处分时受然人取得绝对无需公示事项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无需登记无需登记需要登记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法律文书变动物权房屋建造取得物权无需登记需要登记需要登记非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事项房屋拆除行为消灭拆完无需登记即消灭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概念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买受人对其买受不动产债权行为的登记。【注意】登记的对象是“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这也就意味着,预告登记并不能产生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意义防止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的再次处分,如再卖、抵押等。效力①预告登记的办理,应经买卖双方的同意;②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卖人处分该不动产,应征得买受人同意;未征得买受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概念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有异议的人,对其异议情况的登记。登记条件①异议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未予变更;②登记机关未予变更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效力异议登记后,现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可以对抗受让人。异议登记时效异议登记15日内,登记人不向法院起诉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簿登记簿与产权证记载不一致的,除有确切证据外,以登记簿为准。查询权利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人等)、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制度赔偿责任①当事人弄虚作假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②登记机关责任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追偿。第二讲所有权1、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①自物权;②完全物权;③永久性物权;④客体必须是特定物;⑤一物一权。绝对国家所有①矿藏、水流、海域;②城市的土地;③无线电频谱资源;④国防资产。(1)法律可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②野生动植物资源;③文物;④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所有权相对国家所有(2)法律可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权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①静态表现:拥有房屋所有权,应当以拥有土地权利为前提;②动态表现:土地权利转让、抵押的,房屋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反之亦然,但对土地设置抵押权时,土地上尚无房屋的除外。房屋与土地的关系房地一体原则例外:不享有或不完整享有地权的人,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条件:①实施了出资修建行为;②未构成对他人土地的侵占(违章建筑之所以没有所有权就在于此)性质既不是共同共有,也不是按份共有,是按“持有分”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义务。权利①使用权,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专有部分;②收益权,业主有权依照其持有份取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共有权义务①以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使用共有部分;②按照各自的持有份分担共同费用和其他负担,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组织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①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2/3以上(面积、户数双绝对多数)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权表决规则过1/2(双简单多数)其他事项2、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概念①原始取得,是指不以前手的意志为条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所有权;②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前手的意志,从前手那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区分①通过转让、继承而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②通过转让、继承以外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均为原始取得。对象①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②不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善意取得一般条件(1)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却具有有权处分的外观:①处分不动产,必须是不动产的登记人(即登记簿登记错误等);②无权处分普通动产,乙必须是动产的占有人;③无权处分交通运输工具,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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