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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沪府令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5年2月27日  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  (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平安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沪府令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5年2月27日  上海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  (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平安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名目及特种设备平安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平安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准时协调、解决电梯平安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平安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平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鼓舞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平安责任保险。  第六条(接受先进技术)  鼓舞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接受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平安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加事故防范力气和应急救援力气。  第七条(宣扬教育)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学问的宣扬教育,增加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疼惜力气。  鼓舞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平安学问的宣扬教育。  第八条(行业协会)  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争辩,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三)组织宣扬询问、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平安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制定,帮忙、协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等工作。  其次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质量要求)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条(电梯出厂文件)  电梯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供应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平安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的责任)  制造单位对电梯平安性能负责,并担当以下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毁灭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供应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挂念;  (三)对电梯平安运行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缘由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平安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准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电梯设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远程监测装置)  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鼓舞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状况实施远程监测。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标准规范,并对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运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状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建设项目需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供应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作。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平安管理要求)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托付或者变相转托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制造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平安指导和监控,并依据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平安施工方案,落实平安防护措施等现场平安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检测)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支配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支持)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供应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  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平安性能负责,并供应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担当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平安附件及平安疼惜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毁灭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电梯全部权人)  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全部权人,依法担当电梯平安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其次十条(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平安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平安负责。使用管理单位依据下列规章予以确定:  (一)电梯全部权人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电梯全部权人未托付他人管理的,电梯全部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且未托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商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担当具体管理工作。  其次十一条(使用登记)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得晚于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其次十二条(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书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方式,托付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担当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单位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可以自行担当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平安使用说明、平安留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平安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平安性能。  其次十三条(日常平安管理职责)  使用管理单位的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察电梯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巡察记录至少保存5年;  (二)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平安提示牌;  (三)协作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协作工作,帮忙施工单位落实平安防护措施;  (五)在需要暂停使用的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告示,并实行避开电梯乘用的平安措施;  (六)发觉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  (七)发觉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状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打算,并准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其次十四条(乘客行为规范)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平安使用说明和平安留意事项的要求,听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平安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接受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平安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响电梯平安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伴随下乘用电梯。  其次十五条(住宅小区电梯平安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电梯平安使用管理除执行本方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章。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商定电梯平安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平安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平安使用管理工作。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其次十六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平安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实行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毁灭故障、发生特殊状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把握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解故障、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连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缘由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疼惜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七条(定期检验)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依据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连续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维护等缘由,电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依据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其次十八条(电梯运行费用管理)  电梯全部权人应当担当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状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依据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依据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担当有商定的,依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担当。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帮忙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峻事故隐患,不实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退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全都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屋、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第四章维护保养  其次十九条(维护保养单位的基本要求)  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未依法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  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承接维护保养业务)  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一条(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教育)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并支持作业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资格。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单位职责)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平安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电梯平安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平安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维护保养方案,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  (三)对住宅小区电梯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平安;  (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平安疼惜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  (七)发觉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准时排解故障,对故障临时难以排解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解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托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三十四条(老旧电梯的维护保养)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平安评估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二)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平安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四)对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五)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活动中发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峻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准时实行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特殊规定)  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准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实行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平安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状况进行核查;  (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平安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托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平安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确定连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患病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难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平安评估的。  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连续使用的,应当依据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托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平安评估,确定连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住宅小区电梯经平安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电梯平安评估规范由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平安监督检查方案,依据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平安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需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电梯检验、检测和平安评估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老旧电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电梯和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制定特地的监督检查方案,督促使用管理单位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加强平安管理。  第四十条(平安监察指令)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准时实行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退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条(约谈)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未准时消退,或者存在其他平安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平安责任,实行有效措施消退电梯平安隐患。  第四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监管)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平安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对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行政惩处等状况。对有不良记录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平安管理规定被惩处两次以上的,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状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三条(严峻隐患的处置)  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需暂停使用的报告后,应当准时到达现场,并视状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实行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打算。  第四十四条(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的报告后,应当马上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布)  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电梯平安状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事故状况、特点、缘由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状况。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平安运行管理职责、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投诉、举报)  单位或者个人发觉危害电梯平安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准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准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电梯生产管理规定的惩处)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规定,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生产单位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单位转托付或者变相转托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使用管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的;  (二)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管理人员未做巡察记录并保存5年的;  (三)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的。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未查验相关资质证书,托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担当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二)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依据电梯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装修电梯轿厢的;  (三)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实行措施实施救援的;  (四)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电梯毁灭故障、发生特殊状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未实行避开使用的平安措施的;  (五)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发生事故时,未按时报告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五十条(违反电梯运行费用管理规定的惩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未单独列账或者未按期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状况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在开展业务前,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平安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的;  (三)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其次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四)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在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  (五)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保存5年的。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其次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平安疼惜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  (三)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解前不得使用的;  (五)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公共交通场所电梯平安管理规定的惩处)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惩处)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状况未准时报告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其次项规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检验信息的。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平安评估报告或者平安评估报告严峻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惩处的;  (四)未依据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开的电梯重大事故发生的;(二)发生电梯重大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方法所称的“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规定的“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平安管理义务,担当电梯使用平安责任的主体。  本方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转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平安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本方法所称的“严峻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平安疼惜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连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缘由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依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打算》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电梯平安监察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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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与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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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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