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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拖欠工资第一部分:常用案例案例1:拖欠工资案卷封面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案卷名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1号办案单位: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卷人:赵书忠归档时间:2011年7月22日 自2011年7月至年月 保管期限 长期 本卷共1件52页 归档号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人 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 201101001 顾海峰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2011.6.30 1 2 TS1105001 投诉材料...

案例1拖欠工资
第一部分:常用案例案例1:拖欠工资案卷封面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案卷名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1号办案单位: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立卷人:赵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忠归档时间:2011年7月22日 自2011年7月至年月 保管期限 长期 本卷共1件52页 归档号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人 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 201101001 顾海峰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2011.6.30 1 2 TS1105001 投诉材料 2011.6.30 2-15 3 赵书忠 立案审批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2011.7.1 16 4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三) 2011.7.1 17-18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1.7.2 19 6 授权委托书 2011.7.2 20 7 工资表 2011.7.2 21-23 8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 2011.7.2 24-25 9 05001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1.7.2 26 10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1.7.2 27 11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 2011.7.8 28-29 12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2011.7.11 30-32 13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2011.7.11 33 处罚 14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2011.7.11 34 处理事先 15 00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1.7.11 35 16 00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1.7.11 36 17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1.7.11 37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人 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8 00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2011.7.11 38 19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1.7.11 39 20 郝文华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11.7.18 40 21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 2011.7.18 41 22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2011.7.20 42 处理决定 23 0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7.20 43 24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1.7.20 44 25 00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011.7.20 45 26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1.7.20 46 27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 2011.7.22 47-48 28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 2011.7.22 49 29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 2011.7.22. 50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编号:201101001 举报(投诉)人 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工作单位 某建筑公司 住址 石家庄正定县 举报(投诉)时间 2011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 13013000000 举报(投诉)方式 来人书面投诉 身份证号 132103197801011668 被举报(投诉)单位 某建筑公司 单位负责人 张某 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联系电话 85088888 举报(投诉)人认为被举报(投诉)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拖欠10名民工工资 内容摘要 张三等10名民工于2011年1月-5月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中干木工活,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已干完,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仍有5万元未支付,经与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多次协商无果。 证据材料 双方施工协议、工量单等各一份共14页 举报(投诉)人签名 张三 监察员意见 证据材料达到受理条件,建议受理、由农民工维权科调查处理签字:顾海峰2011年6月30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受理,由农民工维权科依法调查处理签字:王洪新2011年6月30日 备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投诉材料共计14页:1、施工协议2、工程量3、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 案件来源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其他 案件名称 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四 职务 总经理 电话 80588889 劳资负责人 张某 职务 项目经理 电话 85088888 案情及立案依据 2011年6月30日我科室收到张三等10名民工反映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材料,经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初步认定该单位于2011年1月-5月在某工程施工期间招用张三等10名民工从事木工工作,并约定工资计算标准为每干完1平米支付工资100元。到全部工程量完成,仍有5万元工资未支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申请立案。 主办监察员意见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拖欠工人工资,建议立案查处。签名:赵书忠郝文华监察证号:Z01038Z010292011年7月1日 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签名:耿运锁2011年7月1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签名:王洪新2011年7月1日 备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建筑公司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间:2011年7月1日11时10分至11时20分地点: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3号楼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三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132103197801011668住址:石家庄正定县邮编:050000工作单位:现无工作单位职务和分管工作:工人代表联系电13013000000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建筑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的姓名,家庭住址?答:我叫张三,家在石家庄正定县。问:你是什么时间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中干活?答:2011年1月-5月。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共2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你们班组一共有多少人?答:一共有10人。问:你们是否与该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没有,只有我代表班组与该公司订立的施工协议。问:按照协议你们的活是否已干完?答:已全部完工。问:按协议该公司应支付你们工资多少钱,已支付多少,还欠多少?答:按协议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还拖欠5万元。问: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答:有施工协议,工程量单等。问:你们与公司协商过吗?答:协商过,但单位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不支付工资。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答:已过目,以上无误。张三2011年7月1日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日共2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现委托我公司张某作为接受贵大队调查处理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负责人,委托权限如下:1.接受贵大队办案人员的询问,如实反映我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2.按要求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材料;3.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4.参与处理本单位与职工张三等10名工人的劳动纠纷;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负责组织协调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与贵大队办案人员进行联络。委托单位名称:某建筑公司受委托人情况: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姓名:张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四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职务:某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8508888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单位盖章2011年7月2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建筑公司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间:2011年7月2日10时10分至10时20分地点: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3号楼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某性别男年龄:33身份证号码:142103197801011668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邮编:050000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务和分管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某工程施工联系电话:85088888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建筑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答:单位全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问:你单位地址?答: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共2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你在该公司负责什么工作?答:负责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问:张三等10名工人在该工程中从事工作?答:从事木工工作。问:你公司什么时间招用张三等10名工人?答:2011年1月至5月招用他们在工程中干活。问:你公司是否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答:没有,只与工人代表张三订立施工协议。问:按协议你公司应支付他们工资多少钱,已支付多少,还欠多少?答: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还欠5万元。问:什么原因拖欠工人工资?答:工程款一直不到位。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答:已过目,以上无误。张某2011年7月2日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2日共2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某建筑公司: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某工程中拖欠张三等10名工人工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1年7月5日17时前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并于2011年7月5日17时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劳动监察机构联系人:赵书忠郝文华联系电话:87852379行政机关(印章)2011年7月2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建筑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张某2011年7月2日 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1年7月2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案由:某建筑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时间:2011年7月8日10时10分至10时20分地点: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3号楼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被调查询问人:张某性别男年龄:33身份证号码:142103197801011668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邮编:050000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务和分管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某工程施工联系电话:85088888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记录人:郝文华(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建筑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调查(询问)记录:问: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答:单位全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问:你单位地址?答: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注: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共2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问:我局2011年7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书,要求你单位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是否已按要求改正?答:现没有改正。问: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答:已过目,以上无误。张某2011年7月8日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8日共2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报告事项:张三等10名民工投诉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被调查单位(个人):某建筑公司调查时间和地点: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11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人(姓名、单位、职务等):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赵书忠科员郝文华科员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3、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事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4、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结合当地的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内容)。5、案件调查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1、当事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张三等10名民工,来自石家庄正定县,于2011年1月-5月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注:本报告须报告人签字或盖章共3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被投诉人全称: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详细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2、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2011年6月30日投诉人张三等10名民工到我大队投诉,反应某建筑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他们工资5万元。我大队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认为该公司涉嫌故意拖欠张三等10人工资,于2011年7月1日申请立案,经大队主管领导王洪新审批后调查处理。2011年7月1日、7月2日分别通知投诉人代表张三和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到我大队接受询问,并要求提供工资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3、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经对双方提供证据和陈述分析,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1月-5月招用张某等10名民工在该公司承建的某工程中干活,从事木工工作,双方订立书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在张某班组完工后应支付工资10万元,已支付5万元,还拖欠5万元,双方均没有异议。我局于2011年7月2日对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书,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逾期未执行该指令书。相关证据:对投诉人、被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协议,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拖欠张三等10名工人工资5万元;2011年7月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2011年7月8日对张某调查询问,证明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4、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共3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该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因该单位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涉及10人,易造成严重后果,且该公司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不支付工资,拒绝整改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建议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另因该单位未支付工人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人工资5万元,并按应付金额50%标准支付赔偿金,共计支付7.5万元。我科于2011年7月10日电话告知投诉人代表张三,因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我大队将按程序依法给予处罚和处理,督促该单位履行义务,如当事双方有其它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等渠道解决。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1日共3页第3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案件名称 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立案时间 2011年7月1日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 审批事项 申请签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1日我大队立案查处张三等10名民工投诉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经我大队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要求该单位整改,但该单位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该单位违反拖欠工资拒绝整改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因该单位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拒绝整改情节严重,达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四十二条规定。 监察员意见 建议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签字: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1日 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王洪新耿运锁2011年7月11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董力强2011年7月11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孙国平2011年7月11日 备注 注:本文书适用案件移送、证据登记保存、撤销立案、事先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延期调查和处理等事项的内部审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案件名称 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立案时间 2011年7月1日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 审批事项 申请签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1日我大队立案查处张三等10名民工投诉某建筑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工资5万元一案。经我大队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但该单位拒绝整改。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该单位违法拖欠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事实清楚,数额明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处理要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监察员意见 建议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5万元,并按应付金额50%支付赔偿金。签字: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1日 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王洪新耿运锁2011年7月11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董力强2011年7月11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孙国平2011年7月11日 备注 注:本文书适用案件移送、证据登记保存、撤销立案、事先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延期调查和处理等事项的内部审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1]第001号某建筑公司: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处理)依据告知如下:在某工程中拖欠张三等10人工资,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2011年7月14日17时00分前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联系人:耿运锁联系电话:87852380具体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行政机关(印章)2011年7月11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11]第001号某建筑公司:你(单位)因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你单位在某工程中拖欠张三等10人工资,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或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机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付凯联系电话:86688725单位地址:青园街102号邮政编码050000行政机关(印章)2011年7月11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听证主持人、入卷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建筑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1]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11]第001号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张某2011年7月11日 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1年7月11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1]第002号某建筑公司: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理):支付工资,并按应付金额50%支付赔偿金,共计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处理)依据告知如下:在某工程中拖欠张三等10人工资,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75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2011年7月14日17时00分前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联系人:赵书忠联系电话:87852380具体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行政机关(印章)2011年7月11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建筑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1]第002号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张某2011年7月11日 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1年7月11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案号: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时间:2011年7月20日9时30分至9时35分地点: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会议室主持人:董力强职务:大队长记录人:郝文华职务:科员参加人员(姓名、职务等):副局长:孙国平大队长:董力强副大队长:王洪新、孟繁刚、杨改周、郄顺和法规处:付凯处长:许冬艳、耿运锁科员:赵书忠列席人员:讨论记录(主要包括:主办监察员、听证主持人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等):赵书忠:我科于2011年7月1日立案查处张三等10人投诉某建筑公司拖欠其工资一案,经查该公司确实拖欠工人工资,该公司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整改。我们的建议是,因该单位拖欠数额较大,涉及10人,易造成严重后果,且拒绝整改的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单位未提出陈述,也未提出听证。董力强:该单位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应按2万元予以处罚.结论性意见: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参加讨论人员签字:孙国平董力强王洪新孟繁刚杨改周郄顺和许冬艳耿运锁共1页第1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 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案由 某建筑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立案时间 2011年7月1日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 简要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1年7月1日我大队立案查处张三等10名民工投诉,某建筑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工资一案。经我大队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要求该单位整改,但该单位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 拟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建议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该单位未提出陈述、听证要求。 监察员意见 建议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签字: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8日 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王洪新耿运锁2011年7月18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董力强2011年7月18日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同意签字:付凯2011年7月18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同意签字:孙国平2011年7月20日 备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案件名称 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立案时间 2011年7月1日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 审批事项 申请签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1日我大队立案查处张三等10名民工投诉某建筑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工资5万元一案。经我大队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但该公司拒绝支付。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该公司违反拖欠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事实清楚,数额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处理要求。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单位未要求申请陈述。 监察员意见 责令某公司支付工资,并按应付金额50%支付赔偿金,共计75000元签字: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18日 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王洪新耿运锁2011年7月18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董力强2011年7月18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孙国平2011年7月20日 备注 注:本文书适用案件移送、证据登记保存、撤销立案、事先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延期调查和处理等事项的内部审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石No0000000001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1号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拖欠张三等10名工人工资,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5001号文,拒绝整改。上述事实,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执法机关印章)2011年7月20日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建筑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1号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张某2011年7月20日 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1年7月20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劳监处字[2011]第001号当事人:某建筑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案件名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本机关于2011年7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承建某工程中拖欠张三等10名民工工资5万元,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三日内支付全部工资,并按应付数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计支付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11年7月20日注:本文书共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备案、入卷、法院各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建筑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211室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劳监处字[2011]第001号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张某2011年7月20日 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1年7月20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案件名称、立案编号: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2011]第T115001号案由(案件性质):某公司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违法单位(个人):某建筑公司办理时间:2011年7月1日至22日结案批准人(姓名、职务):王洪新副大队长承办人(姓名、职务):赵书忠科员郝文华科员报告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6月30日,我大队受理投诉人张三等10名民工投诉,反映某建筑公司在某工程中拖欠他们工资5万元。我科经初步了解,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于2011年7月1日立案。2、案件办理情况2011年7月1日、2日分别要求当事人双方到我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和投诉人提供的施工协议,工程量单等证据,认定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行为。3、案件处理情况我局于2011年7月2日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3日内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逾期未执行。我局依法共2页第1页注:本报告由报告人签字或盖章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于2011年7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同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单位支付工资,并按应付金额50%标准支付赔偿金,共计7.5万元。4、执行情况、结案意见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缴纳了罚款,并足额支付工资。建议结案。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22日共2页第2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案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T115001号 立案时间 2011年7月1日 当事人 某建筑公司 办案人员 赵书忠郝文华 办案经过处罚(处理)执行情况结案理由 办案经过详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结案报告》该单位于7月22日缴纳罚款,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案件查处终结,建议结案。 监察员意见 申请结案签字: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7月22日 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耿运锁2011年7月22日 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同意签字:王洪新2011年7月22日 备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 本案卷需要说明的情况:立卷人:赵书忠2011年7月22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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