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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概述汇票draft/billofexchange本票note支票check涉外票据票据法概述票据法的概念票据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瑕疵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沿革1、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前2、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后现在世界上关于票据的法律形成两大体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不过因为票据制度大体一致。一、票据法的概念(二)我国的票据法1、概念——调整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2、法律渊源(1)《票据法》(2)司法解释(3)民法、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一、票据法的概念(二)我国的票据法3、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国际性二、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1、票据——《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2、票据是发票人约定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选择题】我国《票据法》不规范()。A.仓单B.汇票C.本票D.支票【答案】A二、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特征1、要式2、文义3、流通4、无因5、设权6、金钱【选择题】()不是票据的法律特征。A.票据是设权证券B.票据是无因证券C.票据是物权证券D.票据是文义证券【答案】C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受票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直接相关的票据基础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三、票据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1、票据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3、票据基础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1)基本当事人(2)非基本当事人2、客体——票载金额3、内容(1)票据权利(2)票据义务四、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票据当事人自愿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四、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种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四、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要件1、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四、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要件2、形式要件(1)书面(2)记载事项(3)交付四、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的特征1、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为目的3、合法行为五、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内容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人按照票据所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选择题】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A.付款请求权B.追索权C.起诉权D.转让权【答案】B五、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2种方式(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等2、限制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1、丧失——持票人非自愿的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绝对丧失&相对丧失)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2)申请公示催告(3)提请诉讼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条件丧失票据书面通知票据权利人实施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从接到挂失止付的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自负其责。但是,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后的3日内不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挂失止付即失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第2款和第20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还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则自第3日起,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不得为挂失止付的事项已经付款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挂失止付通知失效的票据不得再次挂失止付对完全空白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不得挂失止付。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1)通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通知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因丧失票据而通知止付时,只能阻止其票款被冒领,票据本身不因挂失止付通知而无效。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2)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失票人,即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不得少于60日”,实务中多为三个月。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五、票据权利(三)票据丧失及补救2、补救(3)提请诉讼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只能是票据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担保。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CASE原告:某商店被告:某玩具厂 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玩具厂遗失空白转帐支票后,虽然通知了开户银行,并在有关新闻单位播出了“遗失声明”,但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作法,并不具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玩具厂应负主要责任,承担3/4的经济损失;原告商店在接受转帐支票时,未核对持票人身份,造成持票人冒用他人已挂失的支票,也应负一定责任,承担1/4的经济损失。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评析《票据法》第15条第1款、第3款可见,票据失票人的挂失支付通知仅仅是授“暂停支付”,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97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可见,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当事人的遗失事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CASEA公司从B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为支付货款,A向B厂开具了10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B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3日遗失。B厂随即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第3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后来D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B厂和C银行。于是,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1.汇票遗失后,B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也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评析2.区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发布了限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申报的公告。评析3.D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厂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等于票据纠纷就不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法》第15条第3款也有类似规定。五、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票据时效经过后,持票人的救济CASE    A向B签发了一张一万元的本票以购买价值一万元的货物,后B将此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用于偿还欠款。由于种种原因,C在权利消灭时效期限内没有向出票人A请求付款。票据时效经过后,持票人的救济评析本票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消灭。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条件:1、当事人适格。2、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3、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4、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获得额外利益。    六、票据瑕疵(一)票据瑕疵的概念1、票据瑕疵——是指由于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2、票据瑕疵vs.票据形式上的欠缺六、票据瑕疵(二)票据瑕疵的种类1、票据伪造2、票据变造3、票据涂销CASE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CASEQuestion:(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哪些责任?CASEAnswer:(2)王某变更的不是票据的签章,而是票据的金额,因此构成票据的变造。《票据法》第14条王某要承担票据责任,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六、票据瑕疵有效行为有效有表示有权限记载更改有效无关无表示无权限记载变造有效行为无效无表示无权限签章伪造票据效力行为效力行为人表示行为人权限涉及内容异常类型【案例】2005年12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为购买建筑器材,向某厂签发了一张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被告某商业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个月,票载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收款人为某厂。2006年1月3日,某厂将该票据提示承兑,同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钢材厂。2006年2月15日,C钢材厂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某医药公司,2006年3月15日,原告某医药公司持该汇票要求被告某商业银行付款,被告以某厂所供的钢筋质量不符合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为由予以退票。同年5月10日,医药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票据责任。  问:(1)经过提示承兑并背书转让的汇票效力是否受出票的基础关系即购买建筑器材行为的影响?      (2)法院应如何判决?【分析】(1)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经过提示承兑并背书转让的汇票效力不受出票的基础关系即购买建筑器材关系的影响,票据签发以后就与出票的基础关系相分离。【分析】(2)本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合法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即商业银行不得以出票基础关系对抗持票人的合法票据权利。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汇票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的追索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第1款)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二)汇票的种类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1)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2)银行汇票2、按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不同(1)即期汇票(2)远期汇票3、按是否附有单据(1)光单汇票(2)跟单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三)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委托支付的凭证2、“委托”是一项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汇票上一般应有到期日二、汇票的出票(一)出票行为1、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20条)2、行为程序(1)制作汇票的行为(2)将汇票“交付”收款人的行为CASE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Question:(1)甲得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CASEAnswer:(1)该出票行为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后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二、汇票的出票(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无记载,票据无效出票人出票日期收款人付款人确定金额支付文句票据文句汇票7654321种类二、汇票的出票(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关于金额记载的要求:金额必须记载,不准空白;(支票可以空白)金额记载必须确定;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必须一致;金额不能更改;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则票据无效。二、汇票的出票(二)汇票的记载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无记载,视为已记载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期汇票321种类二、汇票的出票(二)汇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承兑汇票00000000000二、汇票的出票(三)付款日期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二、汇票的出票(四)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只产生形式上的付款人效力,付款人是否付款,必须依赖于付款人本人的承兑行为。3、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取得票据权利,包括提示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转让权。三、汇票的背书(一)概念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背书的形式(1)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2)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三、汇票的背书(二)背书转让的特征1、背书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2、背书人并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即受让人会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护。三、汇票的背书(三)背书的记载事项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委托收款禁止转让设定质押背书日期背书人被背书人相对无益记载绝对无益记载绝对有益记载相对必要记载绝对必要记载CASE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CASEQuestion:(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CASEAnswer:(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2)背书人B公司、被背书人D厂。三、汇票的背书(四)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移的效力2、权利证明的效力3、权利担保的效力三、汇票的背书(五)背书的禁止1、法定禁止背书转让2、出票人禁止转让3、背书人禁止转让CASE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CASEQuestion:(3)如果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B公司应否对E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何在?CASEAnswer:(3)B公司不对E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ASE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Question:(2)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3)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4)如果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有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的债务人?CASEAnswer:(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4)甲、乙、丁。四、汇票的承兑(一)概念1、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承兑的方式(1)可以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2)正式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3)我国只承认正式承兑,不允许略式承兑四、汇票的承兑(二)程序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2、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四、汇票的承兑(三)效力1、对付款人的效力2、对持票人的效力3、对出票人的效力五、汇票的保证(一)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五、汇票的保证(二)记载事项与记载方法附条件保证保证人名称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相对无益相对必要绝对必要五、汇票的保证(三)效力1、对保证人的效力(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效力(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3)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保证人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52条)CASE现有一张出票日期为2000年7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金额100万美元,B为收款人,付款人为F,且F已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10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E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CASEQuestion:(1)从本案来看,该票据行为属于何种类型的票据?(2)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CASEAnswer:(1)远期汇票。(2)债权人是D;债务人是F、E、C、B、ACASEQuestion:(3)如果检票日8月1日,当日市场的美金兑人民币的汇率比为100美元兑800元人民币,那么D可请求F支付的票据金额为多少?(4)如果E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5)如果E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E主张该保证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CASEAnswer:(3)D可请求的金额应当是付款日的以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4)被保证人是F。(5)不能。六、汇票的付款(一)概念1、付款的概念——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2、付款的分类(1)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2)到期付款和期外付款六、汇票的付款(二)程序1、付款提示2、审查3、付款或拒绝付款CASE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六、汇票的付款(三)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CASE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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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向A市法院起诉;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向B市法院起诉。CASE甲乙丙银行丁银行400万元汇票承兑乙划给丙银行400万元(乙未划款给丙)A市B市持汇票,办理400万元抵押贷款,并公正CASE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评析本案中A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关键问题:甲、乙和丙银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就要按照汇票上的记载履行义务。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七、汇票的追索(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票据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到期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权利。2、特征(1)偿还请求权(第二次权利)(2)可以由不同的票据当事人反复多次行使(3)持票人选择追索对象,不必按票据转让顺序追索七、汇票的追索(一)概念和特征3、种类(1)按照追索权行使时间不同分类: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2)以追索权主体的不同分类: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七、汇票的追索(二)追索权行使的要件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1)汇票到期被拒付(2)汇票于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承兑人或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前死亡或逃匿(4)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宣告破产(5)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择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A.前手破产B.承兑人破产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D.保证人破产【答案】B七、汇票的追索(二)追索权行使的要件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1)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拒绝证明(3)拒绝事由通知前手【多选题】持票人在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在法定期内作成拒绝证明。该拒绝证明主要包括()。A.拒绝证书B.退票理由书C.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D.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答案】ABCASE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作为A的委托付款人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CASEQuestion:(1)F在该汇票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D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3)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C依据《票据法》将取得何种权利?(4)C可以向其前手主张哪些形式的金额?(5)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A是票据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那么A能否行使其追索权?CASEAnswer:(1)票据关系人。(2)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其追索的对象,也可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3)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4)自己偿还D的金额、这笔金额自偿还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三部分。(5)A对其前手无追索权。七、汇票的追索(三)追索与再追索1、承担被追索者: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3、再追索: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4、追索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CASE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评析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A伪造的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析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37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评析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票本票的概念和特征本票的出票本票的付款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规定的仅指银行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1、自付证券2、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3、本票是出票人的一种承诺4、只有见票制度【选择题】票据的管理部门是()。A.中国证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财政部【答案】B【选择题】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A.中国人民银行批准。B.财政部批准C.国家工商局批准D.中国证监会批准【答案】A【选择题】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C.本票无须承兑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答案】A二、本票的出票(一)出票人资格1、必须是银行2、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银监会审定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二、本票的出票(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出票日期收款人确定金额支付文句票据文句本票7654321种类二、本票的出票(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本票321种类三、本票的付款(一)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二)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四、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一)本票的出票除了适用第三章本票出票的条文外,还适用第24条“可以记载但不发生票据上效力事项”的规范。(二)本票的背书、保证,完全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三)本票的付款行为,除银行本票到期日和出票人的直接绝对付款责任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四)本票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见票捕获付款,得对前手行使追索权。还适用第62条至第72条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有关规定。但有关承兑的,不适用。CASE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CASEQuestion:(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票据?为什么?(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替代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CASEAnswer:(1)银行本票。本法(《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在王某变造之前,8600元。在王某变造之后后,8.6万元。支票支票的概念支票的出票支票的付款一、支票的概念(一)支票的概念支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一、支票的概念(二)支票的特征1、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所限制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须有资金关系,且先有支付委托合同3、支票的付款时间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形式4、支票是支付证券5、支票仅限一份,不得有复本一、支票的概念(三)支票的种类1、按支付方式的不同(1)普通支票(2)转账支票(3)现金支票2、按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1)记名式支票(2)指定式支票(3)无记名式支票【选择题】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A.证券公司B.信托投资公司C.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D.保险公司【答案】C【选择题】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A.可以超过B.不得超过C.应当等于D.应当超过【答案】B二、支票的出票(一)出票人的条件1、开立支票的存款账户2、存入足够付款的款项3、预留签名和印鉴二、支票的出票(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出票日期付款人确定金额支付文句票据文句支票7654321种类二、支票的出票(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支票321种类二、支票的出票(三)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对依法行使的出票行为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违法签发“空头支票”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形式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不因出票行为而必然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付款人在法定条件下应当付款。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据此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支票的付款(一)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持票人仍可享有票据权利,可以通过重新开出支票支付持票人应得的资金。无记名支票如何提示付款CASE2004年9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经销部(下称经销部)开出一张号码为GG/0201410941、出票日期为2004年9月26日、余额70000元的交通银行支票,支票的收款人栏空白。此后,孙某与经销部发生交易行为而取得该支票。后孙某在收款人栏上注明“孙氏××××服务部(服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以A公司帐户内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而后,孙某向出票人A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遭A公司拒绝。2005年1月11日,孙某(原告)以A公司(被告)不承担票据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无记名支票如何提示付款CASE                            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      补记    A公司经销部孙某- - - -服务部  (出票人)                                (收款人)无记名支票如何提示付款评析1、出票行为有效。孙某取得票据符合法律规定。2、《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孙某未经出票人A公司授权,自行在支票上补记收款人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3、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由此导致孙某向出票人A公司主张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本案中,孙某未能出示付款银行的拒绝证书,无法证明其付款遭拒绝,故失去行使追索权的前提,进而败诉。无记名支票如何提示付款评析无记名支票在现实使用中的一些问题:1、无记名支票仅依直接交付即可转让票据权利,出让人与受让人均未在票据上为任何记载行为,若将来引起纠纷,各方举证都很困难。2、对于无记名支票,持票人要提示付款前,必须由出票人授权补记。3、一旦持票人遗失票据,被他人恶意提示付款,会造成出票人巨大的损失。三、支票的付款(二)退票1、退票——是支票使用的用语,指付款人对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付款条件的支票提示付款,拒绝承担支付票面金额义务的行为。2、退票的原因(1)支票上记载的内容不符合规定(2)支票的形式要件欠缺三、支票的付款(三)付款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如果付款人足额付款,出票人的担保偿还责任就免除了;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出票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3、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由于付款人付款,其他债务人的责任就全部免除了。涉外票据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案例】1998年12月19日,某市商业联合总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同意退还大华公司投资款67万元,并将退款以转账支票交给大华公司。当日,大华公司将转账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同年12月20日,大华公司认为67万元退款已经划拨入账,为支付货款签发了面额32万元和18万元转账支票两张。但当时大华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有15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款,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均于12月21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25000元。12月21日,分公司所签发的转账支票被其开户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此时大华公司始知67万元退款没有划拨入账。【案例】  为此,大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某市商业联合公司总某分公司所签发的转账支票资金不足,导致67万元退款未能及时划拨入账,造成本公司购货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要求分公司支付票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其被银行罚款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问(1)空头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效力如何?【分析】《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大华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有15万元,其所签支票超过了实存金额15万元,为空头支票。《票据法》第90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意味着空头支票对出票人、持票人依然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问题】(2)大华公司是否有权对分公司行使票据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分析】如前所述,空头支票对出票人、持票人依然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因而大华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行使票据权利,即追索权,并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分公司故意开具空头支票涉嫌欺诈,还可以向行政、检察机关控告,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CASE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CASEQuestion:(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CASEAnswer:(1)不能。(2)不能。(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一、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二)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三)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CASE原告:某中国银行 被告:某工商银行被告:某合作公司CASE 1995年12月24日,约定合作公司用4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银行开出的本票两张。陈某在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合作公司后,合作公司当日即持票到某工商银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一起到某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某中国银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某中国银行即将500万元港币划入某工商银行帐内,某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合作公司帐户。合作公司将4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帐户上。至1996年8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这两张本票,并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30日,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某中国银行即日向某工商银行退回本票,要求归还500万元港币。某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某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合作公司在某中国银行的港币帐户。某中国银行提起诉讼。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评析法院认为:本案涉诉支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陈某签名、出票人香港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因此,伪造人陈某、香港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香港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某工商银行与合作公司在支票上背书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票人某中国银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香港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追索权,但仍有权请求民事赔偿。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评析1.本案法律适用。本案本票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转让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或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债务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香港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评析2.本案本票效力认定。票据是要式证券。本案中的两张本票是有效的。3.本案本票伪造人、陈某、香港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是文义证券。本案,伪造人、陈某、香港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但伪造人及陈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评析4.某工商银行、合作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合作公司、某工商银行是本案本票的背书人,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7条、第70条和71条的规定,某工商银行和合作公司以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评析5.某中国银行能否请求合作公司和某工商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法原理当持票人不在在有效的付款提示期内行使权利,便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由于本案本票付款提示期适用香港法律,所以其中国银行能否对合作公司和某工商银行行使追索权,应依香港票据法律来认定。涉外票据被伪造纠纷案评析6.本案责任应如何分担?某中国银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合作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从而陈某得以提走400万元,因此,某中国银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合作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工商银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应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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