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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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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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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施。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5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1.0.6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X重新设计。1.0.7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X执行。1.0.8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X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水灭火(消防)系统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2.1.2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2.1.3消火栓FireHydrant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2.1.4消火栓系统Hydrant(hosereal)systems/StandpipeandHose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2.1.5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high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X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1.6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temporary—high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1.7低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oflow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2.1.8消防水池firereservior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2.1.9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reservior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2.1.10高位消防水箱Gravityfire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2.1.11消防水源Watersourceoffire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2.1.12消防水泵接合器Firedepartmentconnection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2.1.13余压ResidualPressure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2.1.14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DryHydrantSystems/DryStandpipesystems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2.1.15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hydrantsystems/Wetstandpipe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2.1.16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StandpipeSystem/Automationhydrantsystems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2.1.17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ManualDryHydrantSystems/ManualDryStandpipesystems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2.1.18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2.1.19动水压力flow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2.1.20自动水灭火系统Automatic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2.1.21搅动压力Churnpressure/shutoff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Singl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Duplicat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Equivalentduplicat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s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2.1.25独立消防给水系统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foroneandonlywater-basedfireprotection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1.26联合消防给水系统bined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1.27区域消防给水系统District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 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3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3.1一般规定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084确定。3.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084确定。3.1.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338确定。3.1.6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96确定。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3.1.8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X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3.1.9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3.2城镇消防用水量3.2.1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城镇消防用水量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N≤1.0 1 151.0100.0 3.2.2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3.2.3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注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3.3室外消防用水量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表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m3)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一、二级 厂房 甲、乙 15 20 40 40 40  丙 10 20 35 4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库房 甲、乙 15 20 30 40 —  丙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民用建筑 多层 10 10 20 30 40  高层住宅   20 30 30  高层共建   20 30 30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10 20 30 30 4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0 30 30 40三级 厂房或库房 乙、丙 20 30 40 40 40  丁、戊 10 20 30 4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40四级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10 20 30 40 —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3.3.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X》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X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3.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X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X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8.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X围和供给强度表3.3.2设备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X围 供水强度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着火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s•m) 相邻罐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保温罐  0.2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s•m2) 相邻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注: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3.3.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X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3.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4.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3.3.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表3.3.4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粮库W(t) 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 15304560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500<W≤10001000<W≤5000 153045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 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 153045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 15304560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W>5000 1530 煤筒仓存放 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 1530456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10000<V≤200000V>200000 153045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55<V≤30V>30 1530453.3.5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2.长度小于1000m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3.4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面积v(m2)火灾危险性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工业建筑 厂房 h≤24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24<h≤50 20 10  h>50 30 15 仓库 h≤24 V≤5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5000 丙 30 10    其他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h≤24 V≤10000 10 10   m>10000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住宅建筑 多层 8、9层 10 10   通廊式住宅 10 10  高层 h≤50m 10(20) 10   h>50m 20(30) 10(1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V>10000 1020 1010汽车库/修车库  10 10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 10 10 V≤5000~10000 20 10 V>10000 30 15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3.4.2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3.4.3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3.4.4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2.长度小于1000m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4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5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其中:——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X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3.5.6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其中:——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X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3.5.7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3.5.5)其中:——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3.5.8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3.5.9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表3.5.9建筑类别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4.0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6.0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3.0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 3.0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2.0 居住建筑自动水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4消防给水系统4.1一般规定4.1.1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频率、灾后次生灾害和商业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消防给水系统。4.1.2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城镇市政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X》GB50013的有关规定;2.向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给水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设计用水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X规定的消防用水量;3.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4.1.3室外消火栓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分析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 1.采用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压力和流量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组成的独立室外消火栓系统,或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150mX围之内;3建筑物周围15m~40mX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4.1.4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时应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2.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小于20个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住宅自动喷水等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4.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4.1.5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宜采用市政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1.6除下列情况外,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1.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宜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2.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应采用双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时,宜符合本规X4.1.3条提出的要求。4.1.7除下列情况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1.当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小于20L/s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3.别墅或者多层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0L/s,且不大于200L/s时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确有困难时,宜采用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替代;5.当建、构筑物要求消防设施在任何时间都能实施灭火时,对水灭火系统灭火可靠性要求较高,火灾后果严重,其消防给水系统必须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1.8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业企业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2.居住小区和民用建筑组团不应跨越城市道路;3.最大保护X围应符合表4.1.8的规定。居住区和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消防给水系统的保护X围表4.1.8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备注工业企业单位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居住小区  ≤2.5 1 按居住小区的设计居住人数计算民用建筑组团  ≤2.5(当量人数) 1 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仓库和室外堆场储罐区 100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4.2消防给水系统4.2.1下列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1.市政单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2.从高位消防水池接引二条给水管,向水灭火系统供水;3.一消防水池、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市政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加压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2由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4.2.3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市政双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高位消防水池有2条供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2座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4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进行可靠性与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 1.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与一座高位消防水池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在江河湖海最低枯水位,且满足消防保证率的情况下,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引一条给水管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5下列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分别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和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或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4.2.5当消防车的供水高度不能满足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或者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的准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3消防给水系统分区4.3.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联和减压阀减压分区;2.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并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分区。4.3.2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3.消防给水系统任何时间和地点系统的余压力不应大于2.4MPa。4.3.3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串联消防水泵宜设置在设备层或避难层;2.当采用直接串联时,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依次顺序启动;当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时,消防水泵从高区到低区依次顺序启动;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4.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串联时,转输水箱其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40m3。4.3.5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2.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一般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2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3.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口水压的影响。4.3.6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2m3;2.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水管,且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3.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4.减压水箱应有2条出水管,且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5消防水源5.1一般规定5.1.1消防水源水质在任何时间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灭火功能的要求。5.1.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补充水水源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城市杂用水水质》。5.1.3消防给水管道内所充水应无腐蚀性,且pH值宜在6.5~8.5之间,当必须采用腐蚀性水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水灭火系统安全可靠。5.1.4消防用水可取之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但应优先取之市政给水管网。5.1.5室外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等物质堵塞水灭火系统的技术措施。5.2市政给水5.2.1当城镇有2座及以上给水厂的2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环状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X》时,应为市政双水源。5.2.2当城镇有1座给水厂的2条及以上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环状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X》时,应为市政等效双水源。5.2.3当城镇仅有1座给水厂的1条输水干管向城镇市政环状或枝状给水管网输水,且市政给水管网的设计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X》时,应为市政单水源。5.2.4从市政双水源和市政等效双水源环状管网两条不同给水干管各接引一条给水管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是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5.2.5从市政给水管网一条给水干管接引一条给水管的消防给水系统应是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5.2.6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中的高位水池储存有市政消防用水量时宜为市政单水源。5.3消防水池5.3.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补水水源情况和供水能力,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来确定。5.3.2市政单水源向消防水池供水时,消防时不应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并应按公式(5.3.2-1)计算。(5.3.2-1)其中:——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消防用水量,m3; ——第i种消防设施的设计秒流量,L/s; ——第i种消防设施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h; ——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的数量。2.消防水池补水管道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公式(5.3.2-2)的计算值。(5.3.2-2)其中:——消防水池补水管道的供水流量,m3/h;  ——消防水池的设计充水时间,h,见本规X5.3.4条的规定。5.3.3市政双水源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时宜计算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的补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是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减去最不利市政给水管网向消防水池补水的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1)计算确定:(5.3.3-1)其中:——消防水池的设计有效容积,  ——消防水池最不利补水管道的补水能力,m3/h; ——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X3.5.9条的规定。2.消防水池最不利补水管道的补水能力,应根据测试确定,当无测试资料时,补水管道宜按流速为1m/s计算补水量;并应按公式(5.3.3-2)计算:(5.3.3-2)其中:——补水管道的横断面积,m2; ——补水管道的流速,m/s。5.3.4消防水池首次充满水的时间,宜小于24h,缺水地区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短时间充水困难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但不应大于72h。5.3.5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5.3.6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可采用覆土、保温墙和余热蒸汽等措施保温。5.3.7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应设置2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宜相等。5.3.8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专用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2该消防水池的室外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3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距离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40m。4当消防水池设置供消防取水的取水井时,其离开取水井的距离不宜超过40m,消防水池与取水口的连接管的输水量不应小于30L/s,并应保证消防水池内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5.3.9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但应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当设置消防水泵时,其取水口应满足本规X6.1.14条的有关规定。5.3.10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5.3.11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且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5.3.12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管,应间接排入污水、废水和雨水管道。5.4高位消防水池5.4.1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高位水池、水塔、水箱等应为高位消防水池。5.4.2高位消防水池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5.4.3高位消防水池宜设置有效容积相等且独立的2座,当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应设置独立的2座。5.4.4高位消防水池的补水管道应符合本规X5.3.2条和5.3.3条的相关规定。5.4.6水位显示和溢流管排水管应符合本规X5.3.11条和5.3.12条的相关规定。5.4.7高位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有效容积全部被利用。5.4.8当高位消防水池还有其他用途时,应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5.4.8在寒冷地区采用水塔等作为高位消防水池时,应有防止管道或水塔内水被冻的技术措施。5.4.9在地震地区高位消防水池应满足地震的要求,并比当地地震抗震强度提高1级设计抗震等级。5.5天然水源5.5.1自备地下水井宜为消防水池的补水水源。5.5.2自备地下水井可向水灭火系统直接供水的水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口水井,且供电应为一、二级供电负荷时,当其中一眼井水泵故障时,其余自备井水泵的出水量在满足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设计压力和流量时,宜为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当自备地下水井不少于2口水井,且供电为三级供电负荷时,自备井水泵的出水量在满足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设计压力和流量时,宜为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5.5.3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为城镇和室外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5.5.4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满足枯水位消防取水设施的取水技术要求;当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时,在枯水位时消防车的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的防洪设计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5.5.5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X》中有关地表水取水要求,其格栅设置的间距不宜小于50mm。5.5.6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停车场地。5.5.7当设置永久性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时,取水口处应有防止水生物繁殖的措施。6供水设施6.1消防水泵6.1.1工程设计中采用的消防水泵应是国家消防固定产品监督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合格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水泵外壳应是球墨铸铁或不锈钢,叶轮应是青铜或不锈钢,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或零流量时运转的要求。6.1.2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立式轴流泵(深井泵),水泵驱动宜采用电动或柴油机。6.1.3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宜根据流量、扬程、效率以及安装场所等综合因素选择单吸或双吸、单级或多级泵,卧式或立式离心泵。6.1.4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立式轴流泵(深井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被离心水泵吸水等情况下,消防水泵宜采用立式轴流泵;2.立式轴流泵的淹没深度应满足立式轴流泵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额定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5m,轴流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3.湿式深坑立式轴流泵的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当水泵额定流量不小于125L/s时,应增加附加的淹没深度以防止形成旋涡和提供足够的气蚀余量以防止产生气蚀; 4.深井应设置探测深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5.其他应符合国家规X《室外给水设计规X》GB50013的有关规定。6.1.5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应是压缩点火型,不应采用内置火花点火型;2.柴油机额定功率应是在大气温度25℃和大气压Pa时的标定值,当安装在海拔高度超过91m时,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柴油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减少不应小于3%;当柴油机进气口的空气环境温度超过25℃时,环境温度每增加5.6℃柴油机的额定输出功率减少不应小于1%;3.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4.柴油机消防水泵配置的供油箱应按5.07L/kW的耗油量配置,并不宜大于1m3; 5.柴油机消防水泵从启动到达到额定功率的时间不应超过20s。6.1.6一套完整的消防水泵机组应有水泵、驱动器(电动机或柴油机)、控制柜、动力供应、配件、吸水管和出水管,以及供水设施等。6.1.7消防水泵厂商应提供完整试验曲线,以显示流量、扬程、功率和效率等参数,消防水泵安装后应根据本规X相关条文的技术要求,对消防水泵的性能进行现场实验,其性能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要的流量和压力。6.1.8单台消防水泵的最低流量不宜小于10L/s,单台消防泵的最大流量不宜超过320L/s。6.1.9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消防给水系统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的需求,分析供水工况以及水泵机组的效率等综合因素确定,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型号应一致。6.1.10消防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的需求;2.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平缓无驼峰;3.消防水泵的搅动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40%,也不应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120%;4.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65%;5.消防给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不宜低于65%,当电动机功率大于100kW时,效率不应低于80%。6.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7.多台消防泵并联时,应考虑流量叠加对消防泵出口压力的影响;水泵串联时应考虑串联压力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6.1.11消防给水系统备用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不宜设置备用泵;2.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备用泵;3.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6.1.12备用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2.不同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每种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应能满足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6.1.13消防水泵泵组在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和压力不大于0.50MPa时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外,其余消防水泵泵组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流量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压力的165%;6.1.14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和阀门等配置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组消防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2.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3.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消防给水系统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4.吸水管上应装设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施电动阀门;5.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施电动阀门;6.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时,消防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利用室外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并应保证室外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0.1MPa(从地面算起);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直径小于D250时,为1.0~1.2m/s;直径在DN2N50至DN800时,为1.2~1.6m/s;消防水泵吸水管在1.5倍额定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泵吸水管入口处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8消防水泵出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直径小于D250时,为1.5~2.0m/s;直径在DN250至DN800时,为2.0~2.5m/s;消防水泵出水管在1.5倍额定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泵出水管出口处的流速不应大于6.5m/s。9.消防水泵出口宜设置防止系统超压的技术措施,如安全阀等。 10.消防水泵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的气蚀余量的要求。 11.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且便于施工安装。 12.消防水泵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管径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吸水口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13.消防水泵进出水管道穿越墙壁时其上方应有25mm净空。 14.消防水泵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6.1.15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是消防水泵搅动压力加吸水管静压之和的1.21倍。2.当消防水泵出流量小于160L/s时,其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0,当水泵出流量在160L/s~320L/s时,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 3.安全阀的泄流量应能防止水泵空转过热。 4.任何消防给水泵都应设置自动安全释放阀,释放压力为低于消防给水泵的搅动压力加吸水管最低的静压。安全释放阀的释放压力不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组件工作压力;6.1.16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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