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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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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摘要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1.3龙头层次——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提供货物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便捷流通的平台。1.4保税港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等同于保税区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5综上来说,整个保税物流体系可以表示为:二、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2.1主要区别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出口监管仓主要功能是用于出口退税,但就海关有关的政策,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目前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2、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另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3、在税收优惠方面,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税优惠;4、区港联动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2.2主要联系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2.3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入下表 主要异同点 保税仓 出口监管仓 保税物流中心 物流园区 共用型 自用型 A型 B型 共用型 自用型 申报 受理申请单位 所在地主管海关 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 批准单位 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总署 国务院 经营者(数量) 独立企业法人经营 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 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 多家企业入驻经营 成立条件 仓储面积 仓库面积最低为2千平方米 海关无明文规定 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千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千平方米 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千平方米 东部地区不低于4千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千平方米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海关无明文规定 推荐单位 所在地主管海关 市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海关总署 经营企业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海关无明文规定 经营 经营者权限 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经营者可以根据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所有保税仓储物流活动 可存入的货物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一)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三)转口贸易货物;(四)外商暂存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六)进口寄售货物;(七)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八)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九)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十)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可开展的业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 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除保税物流中心可开展的业务外,还可开展以下业务:(1)检测、维修;(2)商品展示 不得存放和开展的业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一)商业零售;(二)生产和加工制造;(三)维修、翻新和拆解;(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海关无明文规定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一)以下商品享受免税待遇:(1)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2)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3)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二)包括保税物流中心所有的税收优惠外,以下商品享受保税政策:(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三、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业务范围和货物种类上存在差异,所以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货物管理分析如下。3.1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管理一览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出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5、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申报手续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2、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4、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5、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4)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自由流转1、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4、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保税监管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2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下列的货物予以保税:(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2、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B、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C、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2)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A、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B、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C、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6、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结语保税监管是海关主要业务之一,保税监管主要又是由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个体系所构成,而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就是保税物流体系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两者之间是相互依托相互照应的关系。根据国外物流园区的发展经验,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最终将整合成一个物流基地,从而成为一个地区的物流配送供应链上一个节点参与市场竞争。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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