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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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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四川省实施办法》、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技术标准、《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临时建筑原则不修两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地块使用性质控制第六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要用途。第七条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八条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已有详细规划但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附表一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根据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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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为准。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和工程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基本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含中高层)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旧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应满足最小间距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2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15米。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与南向或东向居住建筑不小于10米,旧城区不予折减(详附图一、图二)。2)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间距的北向或西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或东向间距不小于12米(详附图三、图四)。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若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东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若山墙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西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规定的倍控制(详附图五、图六)。三)山墙之间的间距。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为4米,当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不小于8米。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不小于8米,七--九层居住建筑两个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10米。四)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30°,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规定控制(详图七)。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a≤60°,按平行布置的规定的倍控制(详图八)。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a>60°,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详图九)。第二十一条在一类居住用地地块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且均应做日照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南北向,板式高层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其最小值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倍,其最小值为24米;18层以上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倍,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图十一、图十二)。2)主要朝向东西向,板式高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倍,但其最小值为27米。点式高层,10—18层不小于较高高层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18层以上不小于较高高层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注:本规定板式高层指长宽比大于2:1的高层建筑;点式高层指长宽比小于2:1的高层建筑;当建筑长度超过40米,按板式建筑计算)(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其北侧、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a.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7米。(详图十六)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七)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八)2)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东(西)侧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a.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高层,其间距按高层建筑的高度的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十九)b.当高层居住建筑为10-18层的点式高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的高度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c.当高层居住建筑为大于18层,其间距按点式建筑高度的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详图二十一)(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高层主要朝向对高层次要朝向)1)南北向,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二、图二十三)。(本条遮挡建筑为点式高层)2)东西向,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其最小值为15米(详图二十四)。3)点式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控制:a.山墙或次要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南侧,其间距按主要朝向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24米。b.山墙或次要朝向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北侧、东西侧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规定的倍控制其最小值为20米。(详图二十五、图二十六)。(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山墙或次主要朝向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朝向的间距不小于13米(详图二十七、图二十八)。(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夹角示意图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a≤30°详图二十九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居住建筑平行布置)30°<a≤60°详图三十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按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倍倍控制控制a>60°详图三十一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分别按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规定控制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二十三条(一)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门或窗户,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的最小距离为13米。与其他朝向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三)点式高层建筑,按建筑之间的南北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重叠面小于13米(含13米)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重叠面大于13米时,按主要朝向平行的规定控制(详图三十二、图三十三、图三十四)。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规范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范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按主要朝向平行的最小间距规定的倍执行,其最小值为24米。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一)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是:1、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2、东西向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的倍;3、依据上述规定,多层非居住建筑还应满足最小间距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多、低层建筑的高度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为13米。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a≤30°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按主要朝向对长边按长边相对规定控制规定控制制30°<a<60°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按主要朝向对长边按长边相对规定的倍控制规定的倍控制倍控制按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分别按次要朝向对按长边对山墙规定a≥60°长边、主要朝向对山规定控制控制墙规定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二)建筑外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外挑尺寸≤1.5米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或外挑尺寸>1.5米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1/4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份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厅及卧室窗,按本规定增加30%计算建筑间距。(五)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六)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七)高层居住建筑长度超过8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九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影响的要求。第三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多、低层长边多、低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建筑高度的倍数---南北向(板式)东西向(板式)南北向(点式)10-18层(包括18层)东西向(点式)10-18层(包括18层)南北向(点式)层以上东西向(点式)层以上最小距离(米)(低层)(多层)3.0米181510—18层高层次要朝向18层以上高层山墙---多、低层长边多、低层山墙---板式高层主要朝向点式(10-18层)非居住建筑点式(18层以上)10—18层高层次要朝向18层以上高层山墙低层辅助用长边房山墙(≤9层的居住建筑)(不开窗)4米,(开窗)(低层)(多层)(不开窗多层),(开窗多层)(不开窗),开窗(不开窗)2,开窗(不开窗)2,开窗(三)多层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7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高层建筑的次要朝向长度大于20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四)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倍控制。(五)临街建筑若双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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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若设有规划通道(通道宽度≥6米),山墙离界距离可适当降低,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六)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七)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长边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一)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并应考虑公共绿地周边建筑的关系,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各类建筑山墙临公共绿地,且对公共绿地无日照影响,其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且其基础不能超用地红线。(八)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室外场地日照要求)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满足规范的日照要求,其退界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十)厂房退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高度不超过24米的单层厂房,其退界距离原则上按退界,最小值为7米;超过24米的厂房,原则上按退界,其最小值为8米;长度超过80米,退界距离应适当增加,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厂房及周边环境状况分析后确定。(十一)基地内道路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2米。(十二)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第三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在规划路幅2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永久性房屋建筑:1、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2、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3、高度超过80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4、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二)在规划路幅不足26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房屋建筑:1、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2、高度超过50米不超过8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3、高度超过80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4、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第三十三条在建筑红线外,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构筑物)凸窗可外挑,凸窗外挑尺寸≤0.6米,阳台雨蓬外挑尺寸不大于1。阳台米。其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3米,封闭阳台不得挑出建筑红线。第三十四条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并应满足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第三十五条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间距。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三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九条(一)鼓励建设高层电梯住宅。(二)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三)新建住宅实行线路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围墙高度不宜大于2.2米,临城市道路围墙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带。(四)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结合立面设计统一设置,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保证冷凝水管的有效隐蔽。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五)临城市道路布置主体建筑应与道路平行,若建筑处理得当,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可成角布置。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即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一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七章基地绿地率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工业用地≥20%有严重污染的工业用地≥35%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办公等≥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20%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30%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25%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25%-35%仓储用地≥20%市场用地≥20%第四十四条旧城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拆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小于、等于大于,小于、等于大于,小于、等于大于0第四十五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等坊道路两侧以及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2、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绿地面积50%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3、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第八章停车场第四十六条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按以下要求: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每个地块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宜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居住小区均应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和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2自行车(辆/每户)机动车(辆/每户)A(m)别墅——≥A≥18011130<A<180290<A≤1302A≤902新建居住建筑,宜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且宜高于本规定20%。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馆20影剧院315展览馆医院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按规范核实)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③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九章建筑体形体量、色彩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二)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广告招标应做为空洞;(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锅炉房、烟囱、烧水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第五十一条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图(附:电子文件)。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桃线、屋顶俯视线,室内外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用地单位以“ha”计,其他长度、面积、尺寸、标高均以“m”计。(二)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比例1:100至1:300。图纸内容包括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方案设计深度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第五十二条建筑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500,图上应标明用地范围及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及其名称,建筑物定位及其与场地四邻相互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二)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比例为1:100或按照制图规范规定的比例,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第五十三条建筑物开口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内天井。(二)居住建筑开口宜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倍。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宜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倍。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曲的设施。(三)U型、II型居住建筑,开口宽度应不小于其深度。第十章基地出入口第五十四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第五十五条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阴沉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第五十六条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八条本技术规定为德阳城市规划管理一般性规定,由德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德阳市建设局另行研究确定。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一居住用地公共设工业用地仓储用市绿地计用地地政序商科公用贸技危一二三一二三普设用地类别办文险G1G2类类类类类类通施公卫品号建设项目R1R2R3M1M2M3W1有C1C3W2C2C4地U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公寓×√√○√×××××○××6单身宿舍×√√×√○○×○×○××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8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9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10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2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5小型农贸市场×√○××√○×○×××○16小商品市场×√○○×√○×○×××○17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楼建筑18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下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20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21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2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3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单独选址××××○×××××××○2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5一般旅馆×○○√○√××○××××26旅游宾馆×○○√○○×××××××27商住综合楼×√√√○○×××××××2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9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30科研设计机构×○○○√√×××××××3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3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4普通储运仓库×××××√○×√×○××35危险品仓库×××××××××√×××36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7社会停车场、库×○○√○√√○√×√×○38加油站×○○○×√√×√×√×○39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40客、货运公司站场×××××√√×√×√××41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2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3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在绿地G1中适建项目必须达到有关绿地占地比例的要求。城市规划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1、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单一基地。2、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表二旧城新区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低层3530居住建筑多层3330中高层3530高层3028底商多层3533办公建筑多层3535高层4035商住、商办多层4040综合楼高层4540宾馆多层4540酒店高层4540商业建筑多层5045高层5045工业建筑低层净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等于50%,容积率净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5%,容积率(一般通用厂多层40房)高层30低层净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5%,容积率净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等于40%,容积率普通仓库多层40高层30工业品销售4540维修建筑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区公园≤2小区公园≤2组团绿地公共配套中学25小学25幼儿园30设施用地农贸市场45街道办事处35派出所35社会停车(库)50其它注:1)本规定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本表的商住、商办综合楼均指底部二层商业的综合楼。)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6、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7、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8、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9、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10、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1、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12、汽车停车率: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不具备完整的家庭使用功能的小型居住单元(位).公寓内可分套或集中设置卫生间及食品加热设施。公寓不能与住宅在同一建筑物中混合布置,按居住建筑处理。15、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16、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率(%)。17、高层建筑主要朝向:(1)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2)高层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3)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18、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20米的短边。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等。19、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20、多、低层建筑山墙:山墙面每层可按设置面积不大于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21、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22、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23、红线1)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2)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边界线。24、绿线:城市各种类和规模的绿地的边界线。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2、建筑容积率计算(1)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①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②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③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2)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3)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规划控制的道路红线、绿线等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2)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规划净用地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代征用地;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与居住小区以上的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的活动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水泵站等。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4、建筑间距计算(详见本规定第二十七条)5、建筑朝向确定: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6、建筑高度计算(一)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二)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平屋面建筑:桃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大于30°小于45°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坡屋面中部;当屋面坡度小于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桃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计,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5)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三)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宜超过80.0米。超过80.0米,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四)层数计算1)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2)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有关要求,且当净高大于等于2.2米时规定为一个自然层,并以自然层计算层数;3)架空层计入层数;(4)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如大于4.5米则按2层计算。(五)绿地面积的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A、绿地边界对宪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2)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按第四十四条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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