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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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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定稿)XX县司法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的许可事项null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null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nullnull名称类型nullnull监管形式监管方式nullnullnullnull司法部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无《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X县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定稿)
XX县司法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的许可事项null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null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nullnull名称类型nullnull监管形式监管方式nullnullnullnull司法部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无《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1.公布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电话、网络投诉举报方式;2.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司法行政人事部门、本级司法行政纪律检查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法援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纪律处分;5、纪律处分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通报人事、纪检部门作出纪律处分;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无无《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1、制定律师事务所履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程序工作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2、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拒绝案件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程序记录、上报2、组成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材料归档。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1、警告;2、责令改正;3、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律师无无《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公布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电话、网络投诉举报方式;2、组成由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分;5、处分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通报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作出处分;3、由司法行政部门警告;4、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5、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无第三类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等规范性文件;2.下发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责任主体;3.对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所、律师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律师事务所(分所)1.日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3.年度检查考核。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非现场监管。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1.制定律师事务所(分所)监管计划;2.选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3.对律师事务所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的,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进行归档;6.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3.应予处罚惩戒的,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注: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部署检查)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无无1.《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业处分的,依法移交律师协会处理;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8.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处罚情况。1.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2.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3.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的行政检查律师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3.年度考核备案监督。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非现场监管。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1.制定律师行业监管计划;2.选定律师作为检查对象;3.对律师是否规范执业进行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7.向社会公开律师检查、考核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3.发现问题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注: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部署检查)司法部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第一类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行政处罚律师无无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1.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3.开展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给予行业处分的,依法移交律师协会处理;6.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该作出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适用听证程序;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9.向社会公开律师处罚情况。1.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2.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决定;3.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第一类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1、日常检查2、年度检验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非现场监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三)代表机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情况;(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五)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六)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制定监管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年度检验监管:1.发布年检通知;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将检验意见报司法部;3.公布年检结果。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检查材料归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年度检验监管:1、未发现问题予以通过年检;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国家级、省级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第一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注: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部署检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第一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或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第一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九条:“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6.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第一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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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第一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或流转行政处罚程序。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注: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部署检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第一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无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6.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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