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财政会计生效日期:2006-03-31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文号:财农〔2006〕18号是否有效: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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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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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