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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度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主旨:本条是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组成主体的规定关于会员的制度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领悟员组成。”会员,指某些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消费会员,拿的视角去解读,是某一类志趣相同、取向一致的人群,被商家归类梳理,并冠以、精英一族、小众群体的称谓,投其所好研发产品、完善。这是市场经济充分的产物,应个性化需求而衍生的不断细分、再细分。也是一些采用会员制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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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主旨:本条是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组成主体的规定关于会员的制度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领悟员组成。”会员,指某些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消费会员,拿的视角去解读,是某一类志趣相同、取向一致的人群,被商家归类梳理,并冠以、精英一族、小众群体的称谓,投其所好研发产品、完善。这是市场经济充分的产物,应个性化需求而衍生的不断细分、再细分。也是一些采用会员制的方式,积累会员,恩赐优惠,让其享受会员。会员,以某专业人士自发组织,提供专业、教育,宣布行业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知识,协会会员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协会所规定的要求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目前国际上像、、、在行业职业道德、和对会员支持比较充分。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它是由某个组织倡始并在该组织的管理运作下,吸引客户自发加入,目的是定期与会员联系,为他们提供拥有较高感知价值的利益包。目标是经过与会员成立富有感情的关系,不断激发并提高他们的忠诚度。一般情况下,会员制组织是企业、机构及非盈利组织维系其客户的结果。他经过提供一系列的利益来吸引客户自发加入,这一系列的利益称为客户忠诚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而加入会员制组织的客户称为会员,会员制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经过来体现,会员卡是会员进行消费时享受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的“身份证”每一种新的营销模式诞生,都会造就一批成功者。而在这个过程中,多数人都会用不理解也许诱惑的眼睛默默地看着先行者忙碌。但当大家都理解过来的时候,这些先行者很可能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会员制在中国的发展正是按照了这样的规律。会员制在中国经历了启迪期与发展期等几个阶段。在启迪期,外资零售巨头运用会员制有效笼络了消费者,打开了市场场面,给我国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案例:在中国最早推行会员制的外资企业1996年,沃尔玛在中国的第一家会员店开业——深圳山姆会员店。最早在国内流行会员制营销模式的行业,应该要算走进国门的外资零售巨头——沃尔玛、普匀斯马特等。他们所使用的会员制级别零售方式,在当时的消费市场激起千层巨浪,也引发了零售业的一场销售革命。国内最早探索会员制的企业1998年,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倡始的消费者俱乐部——万客会,是中国地产界最早的会员组织。1998年,金色世纪商旅服务企业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会员制订房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唯一以售卡方式发展会员的商旅企业。无论什么类其他会员,商家都希望会员成为他们的固定客户,因此会为会员提供更优惠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根据形式的不同,会员制可分为以下四各种类:消费者不以个人名义而以企业名义入会,会员制组织向入会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年费。这种会员卡适合入会企业内部雇员使用。在美国,平时支付普遍采用支票,很少用现金支付,故时常出现透支现象,所以实际上,企业会员制是入会企业对持卡购买人的一种信用担保。消费者一次性向会员制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便成为终身会员,永远不需要再续费,可长久享受一定的购物价格优惠和一些特殊的服务项目。消费者无需缴纳会费或年费,只要在商店一次性购买足额商品便可申请到会员卡,此后便享受该店5%至10%的价格优惠和一些免费用务项目。适用于大型高档商店。消费者申请会员制组织的信用卡成为会员后,购物时只要出示信用卡,便可享受受分期支付货款或购物后15至30天内现金免息付款的优惠。有的还可以进一步享受店方一定的价款折扣。会员制营销方式是商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手段,尤其是连锁店,商家要运用好会员制这一营销方式,必须制定会员制营销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会员制营销方案制定要从以下六方面着手:根据企业的品牌定位和战略定位,制定科学的会员体系日趋成熟,竞争日益强烈,企业的竞争策略应该由原来的价格战和广告战变换为服务战、增值战,会员制营销就是最好的体现;经过会员平台,创立跟联系、沟通、参与、动人顾客、软性宣传等时机,让顾客养成品牌习惯和依赖,进而产生品牌归属感。会员卡销售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营销活动,预先须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费用估算。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消费者因一时被动人而加入会员组织后,把会员卡往钱夹里一塞就了事绝对是会员卡销售的失败。会员的加入只是是个开始,能否让会员投身进来,主动参与关心才是根本。这就要求我们拥有全面科学、因材施教、独到新奇的会员体系和增值服务;我们将会员卡销售归入企业整体营销战略之中,无论在会员招募、会员管理方面,仍是在促销宣传、联谊活动等方面,每一项活动之初企业都应做充分的估算和规划,设计一套完整全面的营销方案,有些品牌在增值服务中也想了很多新奇点子,如生辰俱乐部、血型会商、亲子教育、家庭竞赛、妈妈秀等等,但是很多活动没有全盘计划,经常被临时通知,让我们会员感觉不到系统性,没有稳定感和自我把控感。所以参与性和关注点就会大打折扣。我们之所以进行会员制,就是用这个平台提供跟顾客重复见面和沟通的时机,让我们的品牌不断在他脑中加深记忆,让他们对我们的活动和产生习惯和依赖。所以我们老例的活动模块和举办时间应该是固定的,会员中心也应该在前年度末就应该将下年度会员服务计划出来并见告给会员,让会员能感觉到我们全年丰富的增值活动,提前感觉收获感、增强希望值和忠诚度(自然偶尔可设计1-2次惊喜,让会员感觉意外)。主题活动在设计中应该并环环相扣的,不单是可以围绕企业,更应该是上下活动之间有阶梯和扣点,让会员参加本次活动就应该对下次活动产生希望;我们虽然是增值服务,自然在部分活动中也会有润物细无声的销售,但是如果是纯酬报会,就不要太功利,否则适得其反。会员活动不是表演秀,是一种情感体验和升华的,所以活动要着重参与性,有时候用大牌明星演出还不及一个会员拓展来的记忆犹新。很多会员更多的是需求是交友平台和商务平台,我们的责任就是搭建和维护这个平台,比方留住客户,我们可以成立一个完善的企业客户网对与企业开发老客户的新需求是特别可行的,也是特别必要的,这个企业客户网其实也是经过会员卡系统进行关系治理的衍生物。会员的增值活动不只是要做,更重要的要让增值量化,进而产生消费登攀,比方我们很多人超市有会员卡,但是很少去刷,更别说积分多少,因为在会员心目中,这个积分返还太远,也太虚,不知道会是什么,心中没有观点,就如现金100的5%和5元,一定是后者更让顾客感觉直接。所以我们应该将我们的增值服务定期量化给会员,如CRM系统统计顾客平均每星期消费500元,我们会系统提醒会员:“尊敬的***会员,您好,感谢您对我们一直以来的**的厚爱,温馨提示:您目前每个星期平均消费500元,现积分***,如持续老例消费,一年将获得积分*****,年终直接换取价值200元物品一个(产品随意选择),如果每个星期消费800元,一年获得积分*****,年终直接诶换取价值500元物品一个(产品随意选择),祝愿你购物快乐!”我们的会员收到短讯是不是会感觉消费目标更明确和心理更踏实呢?!成立完善的CRM系统是企业顾客管理、个性化服务、营销设计的重点。企业需要成立详细的会员信息库,包括消费者性别、年龄、职业、月平均收入、性格偏好、受教育程度、居住范围等,还要包括的消费记录,并且将会员此次消费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消费时间等信息都记录下来,为企业此后的增值服务提供可靠的信息。企业也可以根据会员消费者的消费历史记录进行解析,得出每位消费者不同的消费偏好,以及根据消费者消费时间的记录,解析消费者消费某一商品的周期。由此企业可以在合适的时间给会员消费者寄去吻合其消费个性的商品目录进行特别有效的广告宣传,也许直接在合适的时间将某种商品送到合适的会员消费者手中。这样可以让消费者感觉到企业时时刻刻都在关心消费者,真实成立起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感情。同时这些数据库也是我们企业进行新品开发、广告策划、营销策划、客户解析的重点依据;现在强烈竞争的市场不是你争我抢,已经进入了共享和合作时代。连锁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吗?当初很多连锁店要求一个城市就一个,此后发现一个城市只要不超过商圈,不行成内部竞争,几个连锁店并存,生意不只是不受影响,反而都有提升,这就跟店多隆市、资源共享完全分不开。我们连锁企业拥有品牌共享和网络共享的优势,连锁品牌全国会员可以享受总部服务+单店服务的结构模式,总部会员中心统一做大型活动,单店做老例辅助性增值服务;连锁品牌会员卡应该全国通用,全国联网的单店也可以推行会员储值卡消费共享,总部统一进行月结算即可。这种便利性的增值服务是非连锁企业不拥有的,属于核心会员优势。相互保险组织推行的是会员制度,只要你缴纳了费用就成为了互帮组织的会员,可以管理参与及对组织的盈余进行分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体的。而在普通的保险企业,你缴纳了保费,你是投保人,保险企业是保险人,双方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存在着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骗保的的行为。关于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章程,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企业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企业必备的规定企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企业章程是共同一致的,载了然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企业的宪章。企业章程拥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点。企业章程与《》同样,共同肩负调整企业活动的责任。作为企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企业章程对企业的成立及运营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灵魂。企业章程与《》同样,共同肩负调整企业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的股东和倡始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样各样的理解。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企业章程的地位、主要内容及改正程序、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违犯。企业章程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企业仍是成立股份有限企业,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倡始人订立企业章程,并且必须在企业成立登记时提交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主要强调企业章程记录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吻合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企业章程作为一种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企业依法自行制订的,是企业股东一致的结果;其二,企业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企业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企业章程作为企业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企业和相关,而不拥有普遍的拘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而言。企业章程的内容不单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在内的一般公开。一、企业成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企业的成立程序以订立企业章程开始,以成立登记结束。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订立企业章程是成立企业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企业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恩赐批准也许恩赐登记。企业没有企业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二、企业章程是确定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企业章程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依企业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担当各项义务,吻合企业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犯章程的行为,相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分。三、企业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企业章程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状况、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和第三人与该企业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企业章程而与企业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四、企业章程是企业的自治规范企业章程作为企业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企业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企业股东依据企业法自行制定的。企业法是企业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企业法只能规定企业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企业的特殊性。而每个企业依据企业法制定的企业章程,则能反响本企业的个性,为企业提供行为规范。其二,企业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企业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犯企业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犯罪律、法规,就由企业自行解决。其三,企业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企业和相关当事人,而不拥有普遍的效力。基于企业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加强企业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单是企业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章程与《》同样,共同肩负调整企业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的股东和倡始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样各样的理解。企业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企业章程做到规范化,从的角度,对企业的成立进行监察和保证企业成立此后可以进行正常的运行各国企业法对企业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记录事项上。企业章程的记录事项根据是否由明确规定,分为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录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随意选择记录的事项,为随意记录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录事项对企业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录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录事项和相对必要记录事项。企业章程上述记录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中会有某些差别,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企业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企业的组织规则;企业的权力与行为规则。绝对必要记录事项是每个企业章程必须记录、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录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企业根本性质的重要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样企业都必然拥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企业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录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平时包括企业的名称、、宗旨、、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企业的章程的绝对记录事项为:企业的目的;商号;企业刊行股份的总数;刊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企业成立之际刊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企业所在地;企业进行通知的方法;倡始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企业章程,1867年制定的《联设新轮船企业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依据我国《》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企业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成立方式;企业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倡始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企业收益分配办法;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企业的通知和通知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相对记录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录。如果予以记录,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录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录,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录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企业与、企业与认股人、企业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录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倡始人所得的特别利益、成立费用及倡始人的报酬、相关非钱币财产的出资、企业的期限、分企业的成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录时,不发生效力:倡始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企业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倡始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企业负担的成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企业的报酬,不在此限。我国《企业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录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随意选择记录的事项。企业章程随意记录的事项,只要不违犯罪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和善风俗,章程制订人便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企业章程。随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录,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录,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随意更改;如予更改,也必须按照改正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企业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随意记录事项。企业章程的内容即企业章程记录的事项。依据我国《企业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企业的章程包括应该记录的事项多达13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企业的严格控制。这13项规定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成立方式;企业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倡始人的或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企业收益分配办法;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企业的通知和通知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而2001年1月1日推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该吻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本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改正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结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结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议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企业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拘束力。企业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企业章程的效力及于企业及股东成员,同时对企业的、、经理拥有。我国《企业法》规定:“成立企业必须依据本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董事、、经理拥有拘束力。企业章程是企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企业必须遵守并执行企业章程。根据企业章程,企业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企业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对企业提起诉讼。企业章程是企业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企业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仍是此后因认购或受让企业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企业章程对其均产生的拘束力,股东必须遵守企业章程的规定并对企业负有义务。股东违犯这一义务,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该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企业拘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企业发生关系,则企业不能依据企业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企业章程一般被视为已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犯企业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央求。但应该注意,股东提出权利央求的依据应该是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犯对企业的义务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央求,而只能经过企业或以企业的进行。作为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对企业负有诚信义务,因此,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违犯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是,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企业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企业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犯企业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对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作了规定,如《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特意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要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担当损害补偿的。我国《企业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相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企业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即企业的负责人、等,规定:“企业章程对企业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拘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企业章程提出与企业事宜相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企业章程上签名盖章。改正企业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有限责任企业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企业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企业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成立方式;企业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倡始人和姓名也许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企业收益分配方法;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企业的通知和通知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企业章程由倡始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多数以上经过;改正企业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企业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改正;申请人拒绝改正的,应驳回企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该改正章程:(一)《企业法》或相关法律、改正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改正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抗争;(二)企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录的事项不一致;(三)决定改正章程根据我国《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章程的改正应依据以下程序进行:1.由企业董事会作出改正企业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改正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改正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企业改正企业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经过;股份有限企业改正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3.企业章程的改正涉及需要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企业为注册资本而刊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也许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召募的,须经国务院管理部门批准。4.企业章程的改正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办理;未涉及登记事项,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5.企业章程的改正涉及需要通知事项的,应依法进行通知。如企业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6.改正章程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企业法人签章方可完成更改。企业章程的一般功能是指企业章程作为对企业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是企业股东加以结合、登记注册部门予以批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认识企业的基本依据。它所确立的规范不单一整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且规制企业的详细行为,使拥有吻合目的和组织结构的企业在制度环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协调投资主体,使多元利益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企业章程的自治空间内,从企业组织机构的选择上,从企业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界定上以及从企业组织机构的运转上,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企业作为由不同资源所有者结合而形成的组织,目的在于经过协作劳动,创立出比单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单干更高的效率。所有重视于经济的组织都以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为目的,其特有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企业的共同利益。但不能否认的是,假定一个组织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企业就是由拥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组织,体现着不同的利益格局:企业追求收益最大化;股东追求每股盈利最大化;管理者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职工追求薪金和福利待遇最大化;企业债权人追求央求权得以实现的安全最大化;社会公众追求企业社会责任担当最大化;政府追求企业对公民经济促进最大化。法律的功能就是对上述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希望以正式制度来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意志。章程正是这种制度的最典型表现,它可以经过降低企业行为的成本,提高效益来实现企业不同利益主体发展的目标。优异的法律制度总是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力图最大化地保护社会财富,使社会财富不被随意破坏,使社会财富被适合使用或被最经济地使用。章程经过提供一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企业设计适合的行为模式,为一切创立性活动提供广大空间,进而使企业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同时在程序上,章程为企业提供最简略、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以达到法律与其成员的目的。关于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本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也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个人只要年满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就可以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马上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作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拥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拥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拥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会集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会集体。比方大多数的都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2013修订)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比较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成立合法,其成立的目的、宗旨要吻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成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吻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吻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有必要的和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样民事活动,独立担当民事活动的结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也许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也许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也许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对相关法人的财产也许经费要求作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成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必要的财产也许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也许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法人应该有自己的,经过名称确实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也许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也许市也许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该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该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可见,企业名称不是可随便确定而使用的。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法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察机构——监事会。三部机构有机的组成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企业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可以成为法人。法人应有自己的。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民法通则》规定自己的场所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若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察。四、知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中的法人还需知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成立企业必须依据企业法制定企业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适用本条把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的条件规定的很明确,需要吻合两条。一、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章程;企业章程是关于企业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企业章程不单是企业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企业章程拥有以下作用1、企业章程是企业成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企业的成立程序以订立企业章程开始,以成立登记结束。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订立企业章程是成立企业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企业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恩赐批准也许恩赐登记。企业没有企业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企业没有企业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企业章程是确定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企业章程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依企业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担当各项义务,吻合企业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犯章程的行为,相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分。企业章程是企业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企业章程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企业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企业章程而与企业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二、向互帮保险组织投保的组织和个人。投保与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完成合意,合同即成功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完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该实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许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也许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担当保险责任。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企业只要同意承保,即便投保人没有实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旧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企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依旧不可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的拘束。根据上述的解析,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向互帮保险组织投保,也就是缴纳了会费,就可以成为互帮保险的会员,享受权利担当义务,并没有像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那么严格的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是诺成性的,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第十五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四)对该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及监察权;(五)查阅组织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条对相互保险会员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会员定位可以说是相互保险企业经营中最能体现相互性要求的原则。相互保险企业业务经营要服务于保单拥有人的利益,这也是所谓的会员价值原则,相互保险企业保单拥有人就是企业所有人。与股份制保险企业不同的是,相互保险企业的经营以会员为中心而不是以股东为中心。企业法关于企业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的权利简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也许出资,而依据也许企业章程规定,参与企业事务并在企业中享有财产利益的法定权利。股权拥有综合性质,既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如红利分配权),也包括人身权也许管理权(如选举权、质询权);既含有实体方面的权利(如表决权),又拥有程序方面的权利(如建议召开股东会议权)。新《》将股东权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既做到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也重视律规范的设定;既囊括股东身份取得后的权利保护,也覆盖股东身份取得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既考虑了企业正常存续过程中的股东权利保护,也照顾到企业购并重组时的股东权利保护。按照股权执行的目标不同,股权主要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大类。股东自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执行的法定权利。详细包括:一、红利分配权企业收益在缴纳各样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故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根据新《企业法》第35条规定,股东平时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率分取红利的,则应该按照约定执行。二、优先认缴出资权由于有限责任企业拥有人合性质,其股东之间拥有较强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新《企业法》第35条作出规定,有限责任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率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三、股权转让权股权拥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拥有价值并可转让。基于有限责任企业拥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新《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可以转让股权,详细分为二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也许部分股权;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多数同意。其他股东多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根据新《企业法》第5章第2节的规定,相关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份转让,除对企业倡始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所限制外,其他企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股份。四、依法退出企业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股东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中小股东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也许承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新《企业法》针对这种情况,首次确认了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退出企业的权利。新《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央求企业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企业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收益,而企业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吻合本定的分配收益条件的;(2)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也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经过决议改正章程使企业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企业不能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五、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权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产生的股权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依法可以由他人继承。新《企业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企业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六、出现企业僵局时央求强制解散企业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股东间也许企业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矛盾,致使企业的有效运行体系失灵,股东会也许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建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企业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企业的运行陷于僵局。企业僵局无论对企业仍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组成严重损害。针对此种情况,新《企业法》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企业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企业诉权:“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要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拥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央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七、节余财产分配权根据新《企业法》第187条规定,企业解散后,由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薪水、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节余财产,有限责任企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股份有限企业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率分配。股东共益权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目的而执行的法定权利。详细包括:一、出席股东会议暨表决权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是依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而成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自己对企业的意志的场所,决定企业的重要问题。根据新《企业法》第2章第2节规定,有限责任企业召开股东会会议,除企业章程还有规定也许全体股东还有约定外,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按照出资比率执行表决权(企业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对股份有限企业股东而言,根据新《企业法》第4章第2节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并代行表决权。二、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讲和临时会议。根据新《企业法》第40条和第101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企业单独也许合计拥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根据新《企业法》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企业董事会也许执行董事不能执行也许不执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企业监事会也许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也许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企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企业连续90日以上单独也许合计拥有企业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股东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有权认识企业的经营决议和企业财产使用的情况。知情权是股东执行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手段。关于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而言,根据新《企业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讲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企业无正当原因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央求人民法院要求企业提供查阅;关于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东而言,根据新《企业法》第98条和第11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也许质询。企业还应该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得报酬的情况。五、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权为了使股东可以在充分认识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执行表决权,更好地保障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新《企业法》第151条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出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六、股份有限企业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为了防备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其他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入选的时机,新《企业法》第106条首次确认了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也许股东大会的决议,推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也许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也许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权可以帮助小股东“把钢用在刀刃上”,进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七、央求撤掉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权新《企业法》第条规定:“企业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犯罪律、规的无效。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犯罪律、行政法规也许企业章程,也许决议内容违犯企业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央求人民法院撤掉。”八、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根据新《企业法》第152条、153条规定:(1)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执行企业职务时违犯罪律、行政法规也许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企业的任何一个股东、股份有限企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也许合计拥有企业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央求监事会也许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在执行企业职务时违犯罪律、行政法规也许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央求董事会也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上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也许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央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也许情况紧迫、不立刻提起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为了企业的利益,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他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依据上述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犯罪律、行政法规也许企业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受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将该董事也许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是企业法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我们理解相互保险组织关于会员权利规定的理解。《相互保险组织看管试行办法》没有对会员权利作出细在的规定,有待于相互保险组织在组织章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相互保险组织会员应执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组织章程;(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董(理)事会的决议;(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并以所缴纳保费为限对该组织担当责任,章程还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滥用会员权利损害相互保险组织也许其他会员的利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此条对相互保险组织会员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首先我们看一下《企业法》关于股东义务的相关规定。股东义务是股份有限企业的股东应担当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出资义务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币出资的,应该将钱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权利不得滥用义务企业股东应该遵守纪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执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也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关系损害企业利益。(1)违犯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成立企业出资的非钱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建马上的其他股东担当连带责任。企业的倡始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也许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钱币也许非钱币财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倡始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违犯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结果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也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担当补偿责任。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企业债务担当连带责任。违犯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担当补偿责任。企业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犯罪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也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犯罪律、行政法规也许企业章程,也许决议内容违犯企业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央求人民法院撤掉。作为推行会员制的相互保险组织,其义务与《企业法》关于股东义务的规定应该相差无几。但是作为会员制的相互保险组织,该义务并不如《企业法》所规定那么严格,《企业法》对股东的义务规定的极为严格。《相互保险组织看管试行办法》中只是简单地对会员制的义务进行概括性及列举式的规定,有待于相互保险组织成立此后相互保险组织章程的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十七条?主要倡始会员的权利、义务可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规定。作为企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企业章程对企业的成立及运营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企业成立的基础,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灵魂。首先,企业章程是企业成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企业立法均要求成立企业必须订立企业章程,企业的成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成立登记结束。企业章程是企业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察管理的主要住所。没有章程,企业就不能获准成立。其次,企业章程是确定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企业章程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担当各项义务,吻合企业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犯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最后,企业章程是企业推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企业章程规定了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企业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系,是企业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企业章程也是企业向第三者表示信用和相对人认识企业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企业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企业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企业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认识企业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企业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怎样理解企业章程企业章程与《企业法》同样,共同肩负调整企业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的股东和倡始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样各样的理解。企业章程的基本观点企业章程,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企业必备的规定企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企业章程是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企业的宪章。公司章程是企业成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企业的成立程序以订立企业章程开始,以成立登记结束。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订立企业章程是成立企业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企业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恩赐批准也许恩赐登记。企业没有企业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企业没有企业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企业章程是确定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企业章程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依企业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担当各项义务,吻合企业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犯章程的行为,相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分。企业章程是企业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企业章程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企业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企业章程而与企业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企业章程是企业和自治规范,企业章程作为企业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企业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企业股东依据企业法自行制定的。企业法是企业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企业法只能规定企业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企业的特殊性。而每个企业依据企业法制定的企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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