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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2007年...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 全文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安全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实施方案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监理工作情况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审判监督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不是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居处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大体情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大体情形;(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裁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五条案外人对原裁决、裁定、调解书肯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能够在裁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劳后二年内,或自明白或应当明白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裁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在执行进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置。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有人身解决等内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更正。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等受理记录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不是成立进行。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觉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觉,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从头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十一条对原裁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肯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大体事实”。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大体事实所必需的证据。第十三条原裁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肯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实施的法律的;(四)违背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背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第十四条违背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和其他严峻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第十五条原审开庭进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裁决、裁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原裁决、裁定对大体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按照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背法定程序,可能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确认的情形。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以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冉申。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以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案情需要决定是不是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第二十二条在审查再审申请进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同意询问,能够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置。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劳。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终止,无权利义务经受人或权利义务经受人声明舍弃再审申请(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到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舍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另案解决的。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咼级人民法院也能够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案件的影响程度和案件参与人等情形,决定是不是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同意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裁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觉原裁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两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别离不同情形进行:(―)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依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置。第二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予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能够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置。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恢复裁决的执行。第三十五条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予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裁决、裁定、调解书。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劳,原裁决、裁定视为被撤销。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以为,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裁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论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裁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觉原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能够裁定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到调解协议,和其他违背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补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能够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觉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背志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恢复调解书的执行。第四十一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经受人能够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一路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裁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到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还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一路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裁决提出异议部份的合法性,并应按照审理情形作出撤销原裁决相关判项或驳回再审请求的裁决;撤销原裁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和原审当事人能够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第四十三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未作规定的,依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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