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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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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PAGEPAGE1“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摘要“零工资”就业是近年来消灭的一种以不收取劳动酬劳为代价换取工作机会的“曲线就业”方式,它的存在有现实的意义,但也有法律风险。究其本质,乃是在高校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毕业生缺乏工作阅历与用人单位需要娴熟劳动者之间的冲突。为解决此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有益实践,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对策  “零工资”就业是指高校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商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2010中国高校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收到有效问...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PAGEPAGE1“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摘要“零工资”就业是近年来消灭的一种以不收取劳动酬劳为代价换取工作机会的“曲线就业”方式,它的存在有现实的意义,但也有法律风险。究其本质,乃是在高校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毕业生缺乏工作阅历与用人单位需要娴熟劳动者之间的冲突。为解决此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有益实践,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对策  “零工资”就业是指高校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商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2010中国高校生就业压力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收到有效问卷4903份)显示: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情愿接受“零工资”,时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为半年。  一、“零工资”就业现象的缘由及其合理性  “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消灭可归根于近年来高校生就业难的主要缘由: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压低了劳动力价格、高校生自我定位高工作难寻、区域选择不平衡东部人才扎堆、传统教育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冲突等。  当然,用人单位对工作阅历的要求才是“零工资”现象消灭的直接因素。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创利力量不强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打出“有工作阅历者优先”的招牌,甚至将“工作阅历”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而毕业生刚出校门,少有机会获得“工作阅历”。因此他们不得不接受“零工资”就业的方式,用汗水换取阅历,以符合市场的要求。  不过,“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肯定合理性:  1、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零工资”就业肯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是毕业生面对严峻现实实行的“曲线救业”的措施。  2、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准时的运用,削减了很多“毕业即失业”、新兴劳动力资源闲置的现象。  3、就业者可以获得隐性收益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  二、“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零工资”就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律尚无明文表述,学界仍有分歧,有些学者基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等推断出“零工资”就业合法,也有些学者基于其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而予以否定。  我们认为,“零工资”就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它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具有不确定性,用法律风险来对其进行表述好像更为妥当。而厘清“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要明确:“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一)“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的高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显,《劳动合同法》界定劳动关系与否的标准是“用工”,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成立劳动关系。  其次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双方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供应劳动力、另一方供应劳动酬劳的社会关系,它包含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层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上,“零工资”就业者不享有劳动酬劳恳求权等权利;在人身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并未完全将“零工资”就业人员纳入到生产经营中,人身关系并不紧密;在物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单方面取得了“零工资”就业者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却没有取得劳动酬劳的物权。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勤工俭学、兼职、实习、帮工、学徒、承揽关系等也具有“用工”的形式,但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则案例:2006年,某企业“零工资”聘请某毕业生。两月后,同学不幸滑倒、脚腕骨裂,花费5000多元,老板去探望并赐予1000元养分补助。同学痊愈后要求公司报销,被拒后,找到劳仲委申请仲裁。老板拿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以证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司除赔偿该同学医药费外,还要为其补交三个月社会保险。但在更多地方,“零工资”就业现象灰色的存在着,合法与否并不清楚。  (二)“零工资”就业协议中“零工资”商定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其次十条分别确立了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原则。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双方关于“零工资”的商定是否有效,即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规定呢?  从双方法律地位来看,“零工资”就业关系是一种平权型法律关系,“零工资”的商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则取决于该关系是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则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双方达成的商定符合意思自治,应受法律爱护。但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社会法关系,从而要受国家意志的约束的话,“零工资”商定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此商定无效,用人单位仍担当相应义务,就消灭了上文案例中的状况。  (三)“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零工资”就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两点:1、“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均有争议,尚未取得广泛共识,正是此种不确定性打算了“零工资”就业所潜伏的法律风险:若认定“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且属社会法关系,从而认定“零工资”协议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受益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担当法律风险的后果,不仅要支付劳动酬劳,且需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等,就犹如上文的案例一样;相反,若认定“零工资”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那么受益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将担当法律风险的后果,一旦发生相类似于案例中的意外,将难以寻求法律爱护,对劳工权益的爱护不利,实践中恰恰是这种状况占多数,被报道的到底是少数。而无论何种结果,社会也因此承受风险,由于企业和劳工利益的失衡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零工资”法律关系和“零工资”商定的模棱两可的理解导致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一,对企业、高校生和社会都存在风险。对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出台细则,以平衡相关的利益、降低风险。  三、其他国家(地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借鉴  事实上,其他国家(地区)也存在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这些国家(地区)都已实行了不同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一)青年就业工程  法国在1997年推出“青年就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3年内向青年就业者供应35万个就业岗位,为每个岗位供应为期五年的80%的工资津贴。  英国在1998年启动“国家就业运动”,向青年就业者供应3种就业选择,包括:6个月全日制工作或者部分时间工作附带一天培训;在环保部门或者慈善机构工作6个月;进修当学徒6个月。如青年拒绝接受支配,将临时取消其失业补助。  比利时政府为鼓舞用人单位多招收青年就业者,规定长期雇用25岁以下的青年的企业免缴2/3社会保险费。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在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特地人员同企业保持联系;在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典,每个雇主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有一个顾问作为固定的联系人,每个顾问手中都把握着肯定数量的求职者名单。  (三)团体培训方案  在澳大利亚,政府也乐观推行团体培训方案,主要针对初进市场的同学或学徒工,各团体培训组织担当雇主的责任,保证被培训者的雇佣、培训质量。该方案的目标是制造更多的初次雇佣关系,促进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同学及学徒的就业。而所需的经费也部分由澳大利亚政府补助。  (四)青年职场体验方案  2008年,台湾地区推出“青年职场体验方案”以帮忙青年顺当实现与职场接轨。该方案由用人单位供应短期见习机会,政府补贴青年见习津贴,作为毕业青年从学校到职场的转衔机制,削减青年的摸索时间、培育其就业力量。  综上所述,各国(地区)的就业政策呈现如下特点:1、政府与社会力气的共同推动;2、乐观供应实习、培训机会,留意学校与职场的接轨;3、就业促进政策的多元性、系统性、持续性;4、政府的补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零工资”就业的对策  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从高校生就业难的深层缘由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阅历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在此,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期望能够有所贡献:  (一)优待政策鼓舞招录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愿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缘由在于缺乏工作阅历。对此,政府可实行优待措施,鼓舞其定向招录毕业生。例如,建立“就业储备基金”,发放给定向招录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培训的补贴;适当减免定向招录单位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作为定向招录工作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舞、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  登记失业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我们认为,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障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高校生就业,应当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舞、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乐观鼓舞失业人员乐观就业、创业。比如可以规定,登记失业后6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政府赐予相应的嘉奖或补贴。  (三)重视高校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不应流于形式,应重视与社会连接。比如,法学专业的同学可参与到“律师进社区”之类的活动,在校期间就跟随资深律师走访社区,为市民供应法律挂念,积累阅历。  (四)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待力度  其实有不少高校生情愿支援西部,但由于担忧生活得不到保障,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可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待力度,为支援西部的高校生供应更多的政策优待,鼓舞更多的高校生参与到中西部建设当中。  五、结语  当围绕“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分析时,人们简洁忽视用人单位对工作阅历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合法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职业培训法》第20条均规定了对预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却通过提出“工作阅历”的要求,将责任转嫁给了社会、毕业生。工作阅历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必需,是否是就业卑视,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化争辩。  参考文献:  、、周俊宇.企业视角的“零工资”就业.高校生就业,2010-08-12.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9.  常凯.同学可选“零工资”,企业不行“零支付”.新财经,2009,(2).  杨雪.欧盟共同就业政策争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郜风涛,张小建.中国就业政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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