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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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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PAGEPAGE1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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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更新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PAGEPAGE1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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