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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苏建价函(2008)18号关于转发淮安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淮安造价处《关于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三月份,淮安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印发了淮建办[200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淮造价[2008]9号《关于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通知》。通知在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方面,制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最高限价合理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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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苏建价函(2008)18号关于转发淮安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淮安造价处《关于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三月份,淮安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印发了淮建办[200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淮造价[2008]9号《关于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通知》。通知在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方面,制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标。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发布对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业主合理设置最高限价,防止企业恶性竞争具有重要作用。这些作法值得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借鉴,现予转发。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2、《关于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通知》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建办[2008]48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苏省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表”,维护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着力解决目前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存在的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严重漏项、错项,招标标底出现较大失误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要求、编制时间:为保证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的质量,招标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一般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参考时间见下表:序号工程规模编制时间1500万元以下≥10天2500万元——2000万元≥15天32000万元——5000万元≥20天45000万元——10000万元≥25天510000万元以上≥30天(注:比较特殊、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编制时间)二、工程量清单是体现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组成内容以及相应的工程数量,是投标人进行正确报价的依据,所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图集、施工设计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等予以详细的表述和说明,描述用语规范、易懂;工程量计算要准确,不得出现漏项和重大偏差;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计量单位、项目编码要严格执行“计价规范”。三、标底的编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计价表”认真编制。综合单价组价要合理,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执行江苏省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表”和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价格依据同期《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刊登的指导价计取;刊物上没有的材料按现行市场价取定。四、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单位在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报告书上必须同时加盖单位印章,编、审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五、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遵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量价风险共担”的原则,“量”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标人确认清单工程量。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书前,应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有疑问的、工程量出现漏项和存在偏差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单项清单工程量误差±3%的,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按实调整;漏项工程量按实调整。六、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编制的清单或标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给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淮安市工程造价信息网、招投标网上通报;一年内如发生两次及以上,对编制单位停业一个月、直接责任人停业半年处理。(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二)违反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的;(三)超出本身业务范围的;(四)综合单价组价明显不符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的;(五)清单出现重大偏差的:①漏项且合价超过原中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1%;②单项工程量误差超过±5%的。七、外市进入淮安市区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先到市建设行政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承接相关业务。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也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出现编制质量问题,经查实后除给予通报外,一年内不得在淮办理备案。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附件2:关于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的通知淮造价〔2008〕9号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我市市场价格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发布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标工程投标报价设立的最高限价,均以标底价为基础,浮动一定幅度后所确定的最高限额。浮动幅度指标由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县、区可以发布当地的合理浮动幅度指标。如当地未发布的,可参照市区发布的合理浮动幅度指标。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标底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表”以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其中: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江苏省各专业“建设工程计价表”和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材料价格依据同期《淮安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刊登的指导价计算;刊物上没有的材料按现行市场价取定。三、执行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日附:淮安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合理浮动幅度指标(2008年第一期)序号工程名称结构形式浮动幅度(%)1多层住宅-62小高层、高层住宅框架-83办公楼(写字楼)教学楼框架-84单独地下室框架-105单独桩基础-126单独装饰工程-107市政工程-128园林绿化-15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价(2008)616号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精神,现对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后的有关事项做如下明确:一、2008年8月3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和直接发包工程,均不得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二、2008年8月31日以前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三、2008年8月31日以后中标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已经实施收费的,应予退还。尚未实施收费,但在工程造价中已计取的,应在工程项目结算时,由发包方扣回该项费用。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08规范的执行。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5、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查和备案程序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6、08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二、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一)工程量清单编制1、措施项目清单(1)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3)将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4)在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赶工措施”、“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等项目。2、其他项目清单(1)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3、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第2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二)工程量清单计价1、招标控制价(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2)各市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4-1)中明确所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3)招标控制价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2、投标价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3、工程价款调整(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4)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1、“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使用表格均增加“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表-1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表-15-2)。3、招标控制价表格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4)调整为按表-04-1格式执行。4、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三、执行时间与要求1、08规范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2、凡在本省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在2009年4月1日前对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08规范以及我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新清单规范的宣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和评标办法。4、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9张表格)二○○九年二月三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苏建价站(2009)2号苏建招办(2009)6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招标办(处):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3天内,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有条件的市可以推行网上备查。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三、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四、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发布要求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发布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方式。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反映发布期的建筑市场价格水平,宜采用发布期前三个月内的中标工程。通过对多个工程的中标价与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办法计算出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测算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中应至少包括建筑工程、单独打桩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其他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工程,每种类型至少测算三个工程。各市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在发布前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五、其他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具体实施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联系。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苏建价站(2009)7号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类别划分、费用标准取定方面尚存在规定不明确和需调整的地方,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设工程类别取定的有关标准:1、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当净高超过2.1M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相比达到50%以上时可以计算层数。2、底层车库(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以上部分超过2.2m时,可以计算层数。3、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4、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取费,在10000m2以上的,按建筑工程一类标准取费。二、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标准:1、建筑工程中的专业项目在执行费用标准时,桩基工程(包括打预制桩和制作兼打桩)、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应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装饰工程只有在单独发包时,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否则执行建筑工程费率标准。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项目参考报价时,可以直接以“项”为单位报价,不需要提供具体价格组成。三、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部分调整1、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调整为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不变,仍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调整为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2、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不变,仍按照建筑工程执行。3、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在本通知发布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不招标的建设工程。二○○九年九月八日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发[2008]16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限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的设立,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限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九日连云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限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的设立,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恶意压价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限价值(以下简称最高限价)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性质资金使用的工程设立最高限价值,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最高限价(也称最高拦标价、预算控制价,下同)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价值期望的最高控制。设立最高限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最高限价的设立(包括编制或审核,下同),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第五条最高限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江苏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等设立。第六条最高限价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般在开标前9天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限价值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第七条最高限价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对最高限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招标时,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等引起最高限价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调整最高限价。第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最高限价相对应的项目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第十条一个标段只能设立一个最高限价。招标人应当将最高限价设立的资料和具体内容一式二份(含电子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最高限价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将其编审依据和过程详细记录并专项存档备查。第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7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最高限价,在开标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天前向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限价设立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随机抽查有编制资格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编审最高限价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最高限价值作无效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设立最高限价的规定;(二)投标人对公布的最高限价有异议,招标人未及时核实或不据实调整。第十四条最高限价编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等处理:(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二)有意抬高或压低最高限价幅度超过5%的;(三)最高限价及其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最高限价被抬高或压低幅度超过5%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备案表编号:工程名称标底编审单位(造价管理机构):该工程将于年月日时开标。按照规定,出具本备案表及本工程标底电子文本报你站备案。该工程标底价为万元,考虑等因素,最高限价下浮率控制为%,拟定最高限价为万元。请予备案。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盖章)年月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意见年月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通知书(投标单位):(项目名称)工程标底及最高限价已于年月日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现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单位,该工程项目最高限价为(大写金额)(万元)。如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开标7天前与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书面联系。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盖章)年月日投标人签收: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管[2008]119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联系人:邱建秋,联系电话:0518-85505620。附件:《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三、执行时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管[2008]124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几点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一、关于材料费的问题。应以单项材料费为计算单位,如:钢材,不分圆钢、螺纹钢、型钢等,合并计算为单项材料费。二、关于结算补差的问题。结算补差时应扣减风险幅度,具体公式:结算时材料补差单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材料指导价*(1+5%或10%)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连云港市建设局连建管[2008]373号连云港市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质量调研情况通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广和编制质量的提高、规范编制最高限价的行为,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和省招标办《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量清单与标底编制质量调研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从5月中旬至6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我市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质量开展调研,检查组随机抽取了20项清单或最高限价的编制质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自2004年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我市100%工程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2007年共招标579个项目,工程清单全部由中介机构编制,其中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占10%,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占10%,既有招标代理又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占80%。本次调研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11项、最高限价项目9项,其中建筑安装13项、装饰装修2项(外装1项,内装1项)、市政道路5项,涉及市区12家建设单位,16家施工企业。抽取的工程由1家招标代理机构、12家双资质的中介机构、2家外市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基本能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规则计算;编制的最高限价也能依据《江苏04工程计价表》和省厅相关文件要求编制,综合单价组成基本符合项目特征要求,计价表子目工程量计算基本准确,规费、不可竞争费都能按照规定计取。二、存在问题通过本次检查,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不规范、过于简单;清单项目编码不合理;措施项目列项不合理;清单量和计价表量相同;最高限价组价不合理等,甚至有的市政工程清单量误差率在+41.15%至-35.05%(详见附件)。三、整改措施针对本次检查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整改工作: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执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规范招标文件的起草,杜绝以文字游戏钻政策的空子;3、加强专业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4、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自觉遵守执业道德,廉洁自律。通过本次检查,希望各有关单位能认真对待,积极整改,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全市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附:连云港市工程量清单与标底编制质量调研项目汇总表二00八年九月三日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综〔2009〕67号关于连云港市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自《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连建质〔2006〕300号)执行以来,由于个别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及时办理安监手续等原因,导致部分工程的日常考评工作未能有效开展。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一、凡2009年3月1日之前完成工程量70%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到市安全监督站办理安监手续,否则不受理现场考评的申请。二、凡2009年3月1日之前完成工程量70%以上的建设工程:(1)已经完成现场考评工作的工程,在办理测定表之前,由安监站根据现场有关资料,补办日常考评表;(2)未进行现场考评的,申请现场考评时,必须出示安监手续。三、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由市装饰装修办公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四、凡2009年3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安监手续,未办理安监手续的,不受理现场考评申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日常考评按0分计取,修正比率为一般。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综〔2009〕163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各县区建设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08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投标报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投标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自行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发包人核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具有核对能力的发包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发包人自行核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和修改、调整的权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5、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须按照“08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08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日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由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6、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间,核对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完工后,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程价款支付凭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对,提出核对意见。竣工结算(核对)办理完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核对)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7、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合同总价,采用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8)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的费率和配合范围内容;(9)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10)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1)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8、执行时间与要求(1)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发出时间,非招标工程按施工合同签订时间)。(2)2009年5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本规定第6条规定提交和报送竣工结算书。(3)凡在我市应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在2009年5月1日前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08规范”以及我市相关规定保持一致。(4)各县、市开发区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08规范”的宣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在2009年5月1日前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文件。(5)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综〔2009〕165号关于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有关内容明确和调整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区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通知和“08规范”配套使用,与“08规范”不同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一、工程量清单编制1、措施项目清单(1)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表二”中招标人列出的措施项目不用时,在金额一栏中填0。(3)将“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4)在“08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赶工措施”、“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和“3.1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增加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中列入“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5.4垂直运输机械”等项目。2、其他项目清单(1)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注明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其暂估价中应包含1%的施工现场保管费。(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5)招标人将专业工程单独分包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包含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分别估算和自主确定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招标人也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计算: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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