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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常德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伍作君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主要修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3《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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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常德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伍作君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主要修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3《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体现: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4◆第一,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4)1.明确安全生产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52.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3.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了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了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64.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中石化青岛黄维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教训)7◆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8)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8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3.“司法解释”第六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4.“司法解释”第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木桶定理    一个由许多块长短不同的木板箍成的沿口不齐的木桶,决定其容水量大小的并非是其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或全部木板长度的平均值,而是取决于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 1木桶盛水量的多少不是取决了最长的那块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也就是说一个煤矿企业要提高安全水平,关键在于提升薄弱环节、克服缺点。 2木桶除了长板、短板外,还有底板,正是底板决定木桶能不能容水,能容多少水。底板正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即煤矿企业的安全架构、制度建设和管理。  3木桶是否有缝隙是木桶能否容水的关键。一个煤矿企业来说,便是要求各个部门能协作、沟通,共同为安全着想,为大局服务,最终实现“无边界的合作”。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增加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原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153.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本条是新增)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164.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验收组织与责任主体的变化)17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86.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要求更严:300人—100人)197.完善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明确要求:检查、督促整改)208.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新增)。第二十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1◆第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4)(重要的基础制度)22隐患,是指隐藏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或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规定,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的组成■事故隐患的特征1.隐蔽性;2.危险性;3.突发性;4.因果性5.重复性6.意外性;7.特殊性;8.季节性。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功能、热能、电能等)和危险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有害因素——是导致危险源演变成隐患进而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一是导致危险物质和能量意外释放的各种因素,二是各种事故应急措施的缺失或失效的各种因素。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事故。安全对策措施——防止形成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一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整改措施——消除具体隐患的特定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安全——是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的严重性控制在社会能普遍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第一类危险源隐患事故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检查安全对策措施整改措施第二类危险源人物环管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毁环境污染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指可能意外释放的能量(功能、热能、电能等)和危险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有害因素——是导致危险源演变成隐患进而发生事故的各种因素。一是导致危险物质和能量意外释放的各种因素,二是各种事故应急措施的缺失或失效的各种因素。隐患——是控制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少。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意外事故。安全对策措施——防止形成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一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整改措施——消除具体隐患的特定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安全——是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的严重性控制在社会能普遍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事故的防范与控制技术安全法制教育3E措施EngineeringEducationEnforcement■事故隐患分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隐患整改建立台帐坚持“五定、四不推”原则五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定经费、定预案。四不推——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公司。列出整改计划暂时无力解决的隐患要列出整改计划,分别轻重缓急加以解决。在未正式解决之前,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严格奖惩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和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有害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Page36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三项一是重大事故隐患未彻底整改,不应重新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基本二是运输经营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暂停运输经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原则三是交班时,必须将事故隐患向下班交待清楚。■安全检查的类型■安全检查的方法(1)常规检查法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期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常规检查完全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2)安全检查表法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1)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2)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3)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都是安全检查表的内容。4)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法规和新标准。消防器材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1泡沫灭火器筒体无凸出,无漏液,整体完好。喷嘴无堵塞,换药时间在有效期内外观检查2干粉灭火器喷嘴无白色粉末,压力表指针在绿区,筒内干粉无结块,摇动筒体无声响。筒体完好,铅封完好。逐只检查3二氧化碳灭火器附件配置完整,筒体完好,灭火器重量减少在规定范围内,铅封完好。灭火器称重4“1211灭火器”筒体完好,启动压力表绿区,铅封完好。外观检查一般概括为5方面:(1)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2)查管理——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伤亡事故管理的实施情况。■安全检查的内容(也即隐患排查的内容)(3)查隐患——通过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职工在生产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4)查整改——对已经发现的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五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检查,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效果如何。(5)查事故处理——对发生的事故企业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不是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五不放过”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5、同类事故教训沒吸取不放过具体检查的内容(即隐患排查的具体项目):一、合法性。检查内容:证、照情况。二、安全机构、人员;检查内容:有无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检查内容:1、有无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内容:各个单位均应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至少有: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2、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4、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5、驾驶人管理;6、车辆管理;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8、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9、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10、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事故统计分析;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3、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15、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16、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五、安全培训检查内容:1、主要负责人、承包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情况;2、新工人上岗前有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有否经过安全教育;3、电工、焊工、起重操作工、冲压设备操作工、场内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等持证情况;4、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企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小时。六、安全台帐检查内容:1、有无设置安全生产台帐、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2、有否参加工伤保险;3、是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及是否按规定使用;4、是否定期对车辆检查和建立技术档案;5、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情况;6、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七、用电安全检查内容:1、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绝缘是否良好;2、电器设备有无安全保护(接地或接零);3、是否用铜丝代替保险丝;4、电器开关、闸刀是否缺盖;5、移动电器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6、移动照明是否采用36V以下电压;7、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设备是否防爆;8、地下供电是否用隔离变压器;9、设备检修时有无掛告示牌。◆第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督办制度(4)(重要的基础制度)1.增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532.赋予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重大隐患的权利。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543.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554.增加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56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全员参与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依靠全体职工的自我管理。各个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管理贯穿于旅客运输全过程中,真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旅客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事故多发,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尤为必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解决伤亡赔偿问题。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签订多种劳动合同,涉嫌非法用工。个别企业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生死合同”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对此类合同必须严加禁止。海因里希——多米诺骨牌原理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发生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第四,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方向)66◆第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67◆第六,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1.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用单位与派遣单位均有培训教育的义务)682.增加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93.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增强了可操作性与针对性:档案管理70◆第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1.增加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向)712.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社会化防控体系)72◆第八,完善工会作用的规定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73◆第九,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5)1.增加应急能力的规定。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742.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753.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的规定。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764.完善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77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整改及督促整改)78“五不放过”原则 “五不放过”是我国事放管理的基本经验和基本原则,其基本出发点是预防事故,总结研究事故发生经验和教训,开展典型案例教育,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上升到行业、社会层面,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十,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80◆第十一,强化政府监管(7)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812.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3.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834.增加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845.完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85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6.增加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77.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88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十二,强化责任追究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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