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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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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PAGE4-PAGE45-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装修PAGE4-PAGE45-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医院的建筑工程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医院,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医院病房楼建筑为多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病房楼为高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建筑内部装修1.医院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医院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3.医院的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高层医院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4.医院病房楼的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5.医院建筑防火分区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医院病房楼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层医院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医院病房楼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4.高层医院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5.医院病房楼的住院病房内,应设置标明该病房所在位置的疏散路线图。※6.医院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多层医院体积超过5000m3的病房楼、门诊楼和高层医院应设室内消防给水。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公共活动用房;(2)走道、办公室;(3)可燃物品库房;(4)自动扶梯顶部和垃圾道顶部;(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3.医院病房楼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6.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的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3.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九)消防电源及配电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高层医院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2.医院病房楼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3.医院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医院病房楼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高层医院和多层医院病房楼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3.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2)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3)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4)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4.医院病房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医院病房楼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十三)消防安全管理1.医院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3.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拟订年度消防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1.学校内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学校内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及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3.学校内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学校内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学校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3.防火分区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学校内建筑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4.学校内建筑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5.学校内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6.学校内建筑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1.学校内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2.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3.学校内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学校内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学校内建筑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内建筑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学校内建筑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学校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学校内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学校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3.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4.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不少于2次的社会消防义务宣传活动。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7.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商场、超市、室内市场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3.凡在城镇搭建室内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设在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的商场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商住楼内部的商场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符合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人员集中,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百货楼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的规定。4.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三)建筑内部装修  1.商场、室内集贸市场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的低于24米的商场和室内市场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一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平方米,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商场的安全疏散指标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4.商场、室内市场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5.多层或高层宾馆(旅馆)饭店设置的楼梯间形式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6.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8.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2.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3.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4.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所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百货楼、展览楼,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外,均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二类高层建筑内的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集贸市场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4.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利用本单位的广播、电视等传播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7.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二)建筑耐火等级1.公共娱乐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2.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还应符合以下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1)屋顶可燃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保护;(3)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公共娱乐场所应对内部装修的织物和可燃木质材料定期进行阻燃处理,对处理效果应定期进行检测,装修使用的木质材料每五年应检测一次,装饰织物每三年应检测一次,窗帘、沙发等需要清洗的织物,每清洗一次应重新进行一次处理和检测。阻燃处理的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或多层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2.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相邻单元或场所隔开,且该单元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3.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公共娱乐场所应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0.5人/m²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²;(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5.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服务人员住宿区和营业区应分开设置,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3.防火分区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公共娱乐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公共娱乐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2.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3.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4.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5.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²计算。  6.公共娱乐场所大于20平方米的厅室,宜在外墙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外窗不得设置铁栅栏封堵。※  7.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下列设在单层或多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²;(3)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高层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6.公共娱乐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设在建筑物除一、二、三层以外其他楼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设在建筑物除一、二、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声音或视像警报。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公共娱乐场所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逐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3.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宾馆(旅馆)饭店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一、检查内容(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耐火等级;(三)建筑内部装修;(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九)消防电源及配电;(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二、标准(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1.宾馆(旅馆)(旅馆)饭店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二)建筑耐火等级1.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级旅馆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普通旅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普通旅馆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人员集中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三)建筑内部装修  1.宾馆(旅馆)(旅馆)饭店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的低于24米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4.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5.高层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一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平方米,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的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宾馆(旅馆)(旅馆)饭店的安全疏散指标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4.宾馆(旅馆)(旅馆)饭店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5.多层或高层宾馆(旅馆)(旅馆)饭店设置的楼梯间形式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6.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餐厅、无楼层服务员的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公共活动用房、办公室、可燃物品库房和旅馆的客房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8.宾馆(旅馆)(旅馆)饭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4.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2.宾馆(旅馆)饭店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3.宾馆(旅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准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宾馆(旅馆)饭店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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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修理服务/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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