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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企业常见涉税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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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企业常见涉税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4/7/20211chenps060@sina.com主要收获一、了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避税收风险二、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三、从税收专业人员角度释疑现实税收疑难问题,交流分析各项税务处理技巧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存在的问题七、执法程序税务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篇语1、从我国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高败诉率分析...

医疗企业常见涉税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
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4/7/20211chenps060@sina.com主要收获一、了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避税收风险二、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三、从税收专业人员角度释疑现实税收疑难问题,交流分析各项税务处理技巧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存在的问题七、执法程序税务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篇语1、从我国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高败诉率分析1998年至2001年4年间全国共发生税务机关诉讼案6154起,其中税务机关胜诉率仅占30%左右。1999年和2000年,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为66%和82%。税务行政败诉率高的现象已经引起多方的关注。近几年虽略有下降,但也在50%左右。给纳税人带来税收风险。2、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分析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的现行税制由19种税组成,具体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关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据初步统计,至2007年止中央发布的税法法规6000多条。不可避免存在理解和运用的差异和错误,造成纳税的不确定性。3、现实案例分析之一W公司的一期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含土地成本)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上海H公司又将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税务机关认为:烂尾楼和股权转让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H公司将股权中的800万开具了单位名称为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现实案例分析之二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计124份,价税合计1013.24万元,税额147.23万元。(二)处理结果1.根据税法规定,对某公司追缴增值税147.22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47.22万元。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1)新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1.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2.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具体运用方面:计税工资预提利息费用预提水电费用其他已经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等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假如:成本80,售价100.视同销售如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80还是100,或是其他?举例:甲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A与换入资产B公允价值相同,为8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借:资产B50应交税金-进项税金13.6贷:资产A50应交税金-小项税金13.6税务机关意见:甲企业视同销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问题:企业销售B资产(或折旧B资产)时,如何结转成本?税法允许结转的成本是50还是80?例如某企业领用自产汽车1台,该汽车售价80万元,成本5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企业按规定进行了视同销售处理,按3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所得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转了50万元的固定资产。虽然企业对汽车核算的会计成本为50万元,但由于企业已经按照80万元进行了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其计税成本实际上为80万元,所以应该按照80万元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企业按照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则会因少计提折旧而多缴纳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思考分析:企业捐赠视同销售如何处理?国发〔2008〕21号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捐赠的所得税处理举例: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贷:产成品80应交税金-增值税17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调增85,合计调增105应纳所得税=(105+100)*25%=51.25如果直接作销售处理借:应收账款117贷:销售收入100应交税金-增值税17借:销售成本80贷:产成品80应纳所得税=(100+20)*25%=30如作财产损失,还可以抵税29.25(117*25%)3、应计未计费用税收处理财税字[1996]079号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福建某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应付福利费开支,每年约100万元,2004-2006年合计300余万元,造成多交所得税100余万元。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4.应付账款调增征税存在的问题(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联交易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稽查案例大连市某稽查局检查一房地产企业时,发现公司低价销售房屋给股东,按照市场公允价少计收入200万元。检查人员决定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问题:上述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再问:低价销售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例描述: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注册资本1300万元,2007年12月未所有者权益1.7亿元。股权结构王某占57.61%股份。2008年5月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B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注册500万元,2008年1月30日办理税务登记股权结构中王东为第一股东,占7.1%。2008年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将股权16%以208万价格(1300*16%)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之后A集团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后B占16%股份不征税。税收分析:1.关联企业认定:A集团与B投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有关公允价值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将股权16%以208万价格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原则,应按2007年底所有者权益:1.7亿*16%=0.27亿元作为股权公允价值。按征管法对王东股权转让应作特别调整,征个人所得税。6.弥补亏损是否需要审批?国税发[2004]第082号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7.资产销售中发生的损失是否经审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8.企业政府补贴收入征税存在的问题某外资企业2007年取得政府土地改造专项补贴2000万元,用于购置土地改造,计入专项应付款。2008年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需要补缴所得税并予以处罚。问题: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正确吗?财税字[1995]0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7]第408号)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9.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理解存在的问题税收概念《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6号令)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会计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税收处理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务重组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评估价值1000万元,其他债务免去。库存商品的账面净值为800万元。甲企业作账: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300贷:库存商品(销售收入)800(1000)应交税金-销项税金170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330(130)重组所得是300还是130?案例再分析有一企业2003年向银行贷款500万元,2005年企业开始与债权人商谈债务重组问题,从开始商谈起到2007年3月该企业在账面未再计提利息。2007年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豁免了该企业在2005年-2007年的借款利息。最近,税务稽查时,根据企业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对这一部分在账面上未计提的利息要征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利息和本金不同,它并无资金流入,债权人对债权无人豁免的本金应当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债务人的所得,但并未在账面上确认的利息不存在确认重组收益的问题。你觉得这样分析对吗?怎样解释才能让税务人员认可?10.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案例2006年12月,企业从一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在结转生产成本时预估该部分材料的成本700万元,经统计计算生产成本中完工产品占89.06%,已销产品占完工产品的比例为29.08%,预估该部分材料成本已结转销售成本,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81万元。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万元。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2006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弥补企业当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39.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39.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关于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限限制存在的问题财税[2006]88号  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税金扣除存在的问题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问题: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分析:(1)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异同(2)土地增值税与收入不能配比(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与收入配比的关系国税函〔2008〕299号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分析:与原规定的主要变化?例如:某企业取得预售收入1000万元,期间费用20万,税金及附加55万,应纳税所得额=1000×20%-55-20=125缴税:125×25%=31.25完工预售结转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整体项目亏损。已经缴纳的31.25万是否可以退税?13.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国税发〔2008〕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原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问题分析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财税[2008]1号明文规定:关于所得税政策的过渡,只有三个文件(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以及财税[2008]1号)规定,上述三个文件没有提到的优惠政策过渡,一律停止执行。桂国税发〔2008〕137号  现将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实际购置的投资额,可按规定自行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抵免时,应附送相关抵免资料留存备案。14.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政策理解存在的问题问题: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四十四条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国税发[1997]191号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企业所得税法是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注销清算时库存商品进项税金是否转出?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15.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问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0]038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分析(1)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取消了这一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说明: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结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16.投资损失如何从股权投资收益中扣除问题案例分析某企业适用税率为33%,年度主营业务利润50万元,同时有分得同税率被投资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30万元,此外,当年还有股权投资处置转让损失40万元。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30)=50。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20。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1999]034号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筹划案例分析某制模公司拥有同城的某鞋业公司80%的股份。制鞋公司的股东除了制模公司外,还有另外2家公司,某钢材公司和某塑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6%和4%.  经审计,制鞋公司2007年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2007年底,某投资公司欲按照审计后的账面价值收购制鞋公司。制模公司以及钢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支付收购价款为960万元,收购后投资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6%,制模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80万元(600*80%)。分析:制模公司转让股权的收入为800万元(1000×80%),股权投资成本48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为320万元,该项行为应当缴纳所得税:320×33%=105.6万元。国税函[2004]390号: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筹划结果制模公司先购买钢材公司16%的股权,须支付1000×16%=160(万元),至此投资成本为480+160=64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变为96%。制模公司将96%的股份转让给投资公司,转让价格960万元,转让后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为96%。  制模公司转让收入960万元,持股成本64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320万元,与未收购16%股权时的收益金额是一致的。  由于公司转让的股份比例占子公司的96%,超过了规定的95%。所以,公司应分离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质的所得。  17.增值税的免抵退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对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我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金”,但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出口货物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处理计算免抵退税款当期面抵税额=免抵退税款-应退税款借:应缴税金-出口抵减内销税款应收出口退税款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处理--计算应退增值税借: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计算应退消费税借:应收出口退税贷:出口商品销售成本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退税(消费税)18.会议中的伙食费与招待费区别问题(1)某公司召开营销会议,参会人员均签到,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安排与会人员到饭店就餐,取得15000元餐饮发票。(2)遇节假日或夜晚,行政部、财务部要加班(食堂放假),十几人便到饭店吃饭,取得餐饮发票。(3)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安装某生产线,因出现履约付款、质量、技术、进度、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纠纷,现甲邀请双方负责人,技术专家,现场工程师,律师,官员等相关人员开现场会,参会人员均签到,有会议记录,会议内容涉及制定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规定。会议历时三天,甲公司承担住宿费和餐饮费,取得20000元餐饮发票。以上费用列支会议费?还是招待费?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付凭证等。出差补助问题关于企业员工出差的日补助金额有什么规定?出差补助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因为员工在外出差吃饭无法获得发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我公司给员工在外出差补助一人一日160元。税务部门在检查中认为没有160元的票据,不让税前扣除。《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19.产品分成合作开发征所得税存在问题问题分析甲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商业项目,因资金不足,准备邀请乙单位投资共同开发。双方约定,项目实现利润按各自投资资金比重分红。对于乙方资金投资分红如何征税问题,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是由于乙单位只是资金投资,且未实际注册为房地产公司股东,其分红部分视同资金占用费所得,应按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前列支利息支出。二是视同分红,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房地产公司税前列支这部分资金利息费用。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20.股权转换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实例分析我公司原在江西、湖南、广东都设有生产厂,现计划将江西、湖南工厂并入广东工厂,采取方法如下:   湖南、江西、广东工厂原都由A、B二位股东控制,现各股东准备以所持有湖南、江西的股权按一定的折股比例出资增加广东工厂的注册资本,广东工厂将所增加的资本等额投资到原工厂。原三工厂都是平行关系,独立法人,改制后,湖南工厂与江西工厂变成广东工厂的全资子公司。  问题如下   进行股权置换(形式为广东工厂收购A、B在江西、湖南的股权,支付的是等值的广东工厂股权给A、B)时,以江西、湖南帐面净资产作价,较初始投资有增值(目的是重组后符合上市公司要求)。   如需缴个税,因为股东个人没取得现金收入,增值额度较大,股东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缴税,可否等到最终转让时缴税?   江西、湖南工厂当地税局要求我们在当地缴,是否妥当?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21.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22.差旅费津贴征个税存在的问题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税字[1995]082号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3.员工外出考察旅游费用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问题:单位组织员工外出考察学习,每人2000元,是否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税务部门征税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财税[2004]11号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4.欠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政策存在的问题问题咨询2007年工资调整后,由于资金紧张,调整的工资一时不能到位,几个月后,企业将欠发工资一次性补发到位。这时,地税局将我们的补发工资进行补税,计算方法:六个月补发工资总额+工资(一个月)进行上税。而我们认为计算方法应该为:六个月补发工资总额除以6加当月工资进行计税。请问到底怎样计税?处理分析:其一,如果企事业单位在平时并没有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上核算和反映了应当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而只是在所谓补发工资当月一并计提并补发数月的工资,那么对于这种所谓的补发工资,可能会看作是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因为没有足够的能够证明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欠款关系。其所补发的工资都作为一个月的收入。因而对于这种工资“补发”,只能视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二,如果企业已经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或者“其他应付款”科目上核算和反映了应当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那么即可以认为单位确实是应当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在实际支付时,也应当视为补发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核算可以作为一种明确的证据,明确无误地证明和反映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着款项往来,那么企业补发工资时,该部分工资薪金也就可以不作为奖金、劳动分红等并入当月的工资,而是与所属月份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链接之一:国税发[2005]9号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人年底获得一次性奖金70000元,计算如下:平均=70000/12=5833.33,则: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个人所得税=70000×20%-375=13625元。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5.外出经营建筑工程个人所得税重复交税的问题问题咨询我公司是一家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营业税劳务外地的我们需要开外出经营许可证到外地去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开发票的时候交营业税,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上海、成都等城市在代开发票交纳营业税同时还要附征交纳1%的个人所得税。我不明白这个税征收的理由是什么,但我知道我公司肯定是重复交税了,应为如果这部分钱算作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在每月的工资中都已经交纳了。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税我该怎么理解他征收的含义,如果重复了,我们企业该怎么处理?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26.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征税存在的问题某企业聘用兼职顾问,月报酬5000元。采取了两种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按工资薪金计算:(5000-2000)*15%-125=325(2)按劳务报酬计算:(5000-1000)*20%=800如月报酬30000元。计算如下:(1)按劳务报酬:(30000-6000)*30%-2000=5200(2)按工资薪金:(30000-2000)*25%-1375=5625劳务报酬与工资可以进行转化筹划?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示:董事费可以按劳务报酬缴税。国税发[1994]089号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14号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27.视同销售政策税种的混用多缴纳增值税某企业为日用品生产企业,企业生产及办公需要消耗部分自产产品。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办公用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依据是财税字[1996]0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上述处理是否正确?第四条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8.进项税金抵扣存在的问题问题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因财务系统升级,购进一批财务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总计金额30万元,并已取得供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进的这批软件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依据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结论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进的财务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如果是随计算机一起购入,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是随计算机一并购入,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六款规定项目的,则可以抵扣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29.购物赠送视同销售增值税征收存在的问题某商场销售电视机,每台10000元(不含税价),消费者每购一台商场赠送一台价格为1000元(不含税)的DVD机,对商场这项业务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买一赠一”与无偿赠与相比,存在本质差异:第一,无偿赠与可以附加义务,也可以不附加义务。而“买一赠一”必须附加义务,并且这种附加义务必须是财产义务。第二,对于赠与财产的质量,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而“买一赠一”赠送的财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赠与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第三,对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同。“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实例分析某超市决定在某一时期内对消费者购买一桶食用油赠送一瓶酱油。假设食用油零售价117元,成本80元,酱油零售价5.85元,成本4元,则会计处理应为:1、进货时借:库存商品─食用油80库存商品─酱油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28贷:银行存款98.282、销售时借:库存现金117贷:主营业务收入─食用油、酱油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3、结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84贷:库存商品─食用油80库存商品─酱油4进一步延伸分析如下问题:1、组合销售。卖A产品,组合B产品,但是发票只有A,没有B。怎么处理?2、搭配销售。卖A产品,搭配a产品,但是发票只有A,没有a。怎么处理?3、营销宣传。营销中送宣传品,如购物袋、毛巾、雨伞等小礼品。如何处理?30.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征税存在的问题问题(1)某国有企业实行改制重组,由其管理层按照企业净资产收购,并全部接受在职职工。主管部门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2)我市某煤气公司(简称甲公司)因破产、改制,被乙公司收购。在收购协议中特别约定某小区管道天然气安装工程未施工完毕部分由乙公司无条件负责完成;且由于甲公司已收取某小区管道天然气安装初装费700余万元(未缴纳营业税等),故乙公司不再收取该小区初装费(也不列收入)。请问甲公司未缴纳营业税等的责任(负债)是否应由乙公司承接?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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