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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加重情节按照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排列: NO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NO2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刑法加重情节
按照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排列: NO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NO2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NO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NO4 侵犯财产罪 NO5 贪污贿赂罪 NO6 危害公共安全罪 NO7 渎职罪 NO8 危害国家安全罪 NO9 危害国防利益罪 NO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总则重要内容如下: 1、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二)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减轻)、(数罪并罚)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没收财产。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5、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加重情节共27个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款的教唆犯直接依分则的规定定罪,而不依总则的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定罪)。 4、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5、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如如果走私的是毒品,则作为加重情节而不是数罪并罚。 7、 强奸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0、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1、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12、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3、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4、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盗窃罪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5、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6、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7、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1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19、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0、 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特殊再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2、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3、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战时从重处罚。 25、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战时从重处罚。 分则中情形较复杂的共有33条内容: 1、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3、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6、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下情节,从重处罚: 1、伪造造货币并出售; 2、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8、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9、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10、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11、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2、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4、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5、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罪论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16、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7、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8、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9、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2、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4、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为公诉案件。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25、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6、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7、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规定定罪处罚。 28、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9、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3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35、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6、 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全 文 完 >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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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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