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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6-1995 轿车外部凸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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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6-1995 轿车外部凸出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轿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Passenger car一External protrusions                  代替 GB 11566—8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轿车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其它M1类车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后视镜和拖拽装置。 2  术语 2.1  ...

GB 11566-1995 轿车外部凸出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轿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Passenger car一External protrusions                  代替 GB 11566—80 1  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轿车外部凸出物的术语、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其它M1类车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后视镜和拖拽装置。 2  术语 2.1  轿车外部凸出物     指对行人和骑自行车及摩托车者等易引起擦、刮、撞伤的车身外表面凸出物,其判别与测量方法按5规定进行。 2.2  外表面     指汽车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顶盖、车门、翼子板、行李箱盖、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等。 2.3  汽车最外边缘     指与汽车的Y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以及与汽车的调平面平行且与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出物:     a.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     b.装在车轮上的防滑装置。     c.外后视镜。     d.侧面转向指示灯、示廓灯、前后位置灯及驻车灯。     e.装在汽车前、后端保险杠上的零件,以及拖拽装置和排气管。 2.4  车身板件标定线     指按5.2方法,用直径为100 mm的球体对车身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 2.5  底线     指按下述方法确定的线:     取一个半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以操作方便为原则,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车身外表面可接触的最低位置连续接触,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即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起重器支承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 2.6  满载车辆     指装至最大额定装载质量的车辆。如果车辆装备有液气、液力或空气悬挂装置,或一种根据载荷自动进行水平调节的装置,应按制造厂规定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 3  一般规定 3.1   在汽车满载,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以下零部件可不受本标准限制: 3.1.1  高出地面2m的零部件。 3.1.2  低于底线的零部件。 3.1.3   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 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 3.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凸出物。 3.3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这一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不适用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mm的零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 mm以上,5 mm以下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 3.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 HA时,圆角半径可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用邵尔硬度(A)规程不能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比较测量法进行评价。 4  特殊规定 4.1  装饰件 4.1.1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 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承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在施加100N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 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凸出不得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3.2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承面。     本规定不适用于散热器罩上的装饰件,这些件只需满足第3章的一般规定。 4.1.2  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4.1.1的限制,但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 4.2  前照灯 4.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按5所规定的方法测量);且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如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 4.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4.2.1的规定。 4.2.3   如果埋装在车身板件内或“外伸”在车身板件上的前照灯符合4.9的要求,则不受4.2.1的规定限制。 4.3  格栅及缝隙 4.3.1   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缝隙宽度大于25 mm,小于40 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lmm;若缝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 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0.5mm。 4.3.2   在前端与形成护栅或缝隙的每个元件接合处必须圆滑。 4.4  凤窗刮水器 4.4.1   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罩,其端部面积不得小于150 mm2,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应有150 mm2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此要求。 4.4.2  刮水器刮片及其支承件不受3.3规定限制,但这些零件上不得有尖角或刃口。 4.5  保险杠 4.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如果保险杠是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或保险杠端部向内弯曲但不能被直径为100 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附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间隙不超过20 mm,则认为满足要求。 4.5.2   保险杠上的元件所有朝外的刚性表面的圆角半径应不小于5mm。 4.5.3  4.5.2的要求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装在保险杠上但凸出高度小于5mm的零件,尤其是前照灯洗涤器的连接盖及喷嘴,这些零件向外的角应是钝角,但凸出高度不足1.5mm的零件除外。 4.6   车门、行李箱盖和发动机罩的手柄、铰链和按钮;油箱盖和各种盖子 4.6.1 车门或行李箱盖手柄的凸出高度按5.2规定方法测量不得超过40 mm,而其它如铰链、按钮、油箱盖等零件的凸出高度不得超过30 mm。 4.6.2   如属旋转式车门手柄,则应满足下述的任一要求: 4.5.2.1   如手柄与车门表面平行旋转,手柄的自由端必须朝向后方且向车门板弯曲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是嵌在凹槽中。 4.6.2.2   对可以不与车门表面平行,任何方向向外转动的手柄,在关闭位置时,手柄的自由端应朝后或朝下并安置在一个保护套内或是嵌在凹槽中。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手柄仍可接受:     a.手柄有一个独立的回位机构;     b.如回位机构损坏,手柄凸出表面不超过15 mm;     c.在打开位置,符合3.3的规定:     d.手柄端部的表面积在离最外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不小于150 mm2。 4.7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车轮装饰罩 官 4.7.1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罩等零件的外表面不受3.3的限制。但上述零件不应有超过轮辋外平面的任何尖锐的凸出物,不允许用蝶形螺母。 4.7.2   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位于车轮旋转轴线水平面以上的车轮零件(轮胎除外),不得凸出车身外表面在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但因性能上有要求不得不凸出时(如车轮装饰罩)凸出量最多为30 mm,凸 出部分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0 mm。 4.8  金属板件的边缘     流水槽及滑动门轨道等金属板件必须翻边或加装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件。     未经保护的边缘,应翻边180°,或者向车身表面方向翻边至边缘不会被一直径为100 mm的球体所触及的位置。 4.9  车身覆盖件     车身覆盖件上加强筋的圆角半径允许小于2.5mm,但不得小于h/10(h指按5.1规定方法测量的凸出部位高度,见图1、图2。 4.10  两侧空气或雨水导流板     车身两侧空气或雨水导流板朝向外面的边缘,圆角半径不得小于1mm。 4.11  起重器支承架和排气管     起重器支承架和排气管末端凸出位于其正上方的底线垂直投影的距离,不得大于10 mm。若排气管的末端边缘是圆形,且最小圆周半径为2.5mm,则排气管可以凸出底线的垂直投影10 mm以上。 4.12  进排气风门片     进排气风门片在所有使用位置都应满足3.2、3.3的要求。 4.13  顶盖 4.13.1   带有活动天窗车辆的顶盖,只考虑在其关闭时位置。 4.13.2   敞篷式车辆应在车篷升起位置和落下位置进行检验。 4.13.2.1   当车篷落下时,不应对由车篷在升起位置所构成的一个假想表面的车辆内部的物品做检验。 4.13.2.2   当车篷的联动机构折叠时,若有一个作为制造厂作为标准设备提供的罩盖将其覆盖,则检验时连同罩盖一起进行检验。 4.14  车窗     从车身外表面向外移动的车窗,在所有使用位置均应符合以下规定: 4.14.1  应没有任何外露的边缘朝向前方。 4.14.2  车窗的任何部分不得凸出汽车最外边缘。 4.15  号牌支架     由汽车制造厂提供的号牌支架,当号牌按汽车制造厂推荐的位置安装时,用一直径为100mm的球体与之接触时,应符合本标准的3.3的要求。 4.16  行李架及雪撬架 4.16.1   行李架及雪撬架安装在车辆上时,应至少在一个方向上能将其可靠固定,且能承受水平、纵向及横向三个方向的作用力。这些力应至少等于制造厂规定的架子的垂直承载能力,对于固定在车辆上的行李架或雪撬架)按制造厂说明书进行检验时,检验载荷不能仅作用在一个点上。 4.16.2  行李架及雪撬架安装固定后,用一直径为165 mm的球体对其进行接触检验时,其接触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小于2.5 mm。满足4.3规定的除外。 4.16.5  对于紧固件,用一直径为165mm的球体按5.2.2所述方法进行接触检验,其凸出高度不得大于40mm。 4.17  无线电收发天线 4.17.1   天线按天线制造厂规定的任一使用位置安装在车辆上时,如果天线的顶端离地面小于2m,它应处在汽车最外边缘内100mm的垂直平面围成的区域内。 4.17.2  天线按4.17.1要求安装在车辆上,它的顶端要受到限制,即天线的顶端部分不得伸出汽车最外边缘。 4.17.3  天线杆件的圆角半径可以小于2.5 mm,但天线顶端应装固定的帽,该帽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 mm。 4.17.4  在按5.2方法测量时,装天线的底座不应凸出30 mm以上。但在天线底座内装有放大器的情况下,天线的底座可以凸出达40mm。 4.18   已经过型式认证的作为单列技术装置的行李架、雪撬架及无线电无线应附装配说明书,否则不得销售。说明书应包含足够的参数资料,使部件安装到车辆上能符合第3、4章的有关规定。特别对伸缩式天线必须指出使用位置。 5  检验方法 5.1  车身板件上加强筋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 5.1.1   若被测截面仅有一个凸出折叠加强筋时(见图1):     a.用一直径为165 mm的圆作基准圆,与被测截面的车身外廓内切于M、Q点。     b.连接被测截面最凸出点N与圆心O,交内切圆的圆周于P点。     c.量取线段PN的长度即是被测凸出部分的凸出高度h。 5.1.2  若被测截面有两个凸出部分组成时(见图2):     a.用直径100 mm的圆与被测截面外表面相切于Q、L两点(见图2)。     b.用直径100 mm圆的QWL弧段代替被测截面的原外廓弧段QL。     c.按5.1.1所述方法求出被测截面的凸出高度h值。 5.1.3   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外廓的截面图,使有关上述的终出部分的高度能够测量。 5.2   装在车身外表面上的零件凸出部分尺寸的测量方法 5.2.1   装在凸形表面上的一个部件的凸出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参照此部件在安装位置时的适宜截面的图纸来测定。 5.2.2   如果一个部件装在非凸出表面的零件上(见图3),这个部件的凸出部分尺寸使用一个直径为100mm的球体沿被测表面移动,将得到一系列的球体球心位置点O1、O2、O3。过首末球体位置的球心点O1和O3做一直线,O1O3线即是车身板件标定线。从距O1O3最远的球心点O2向凸出物的凸出表面作垂线O2P交O1O3于Q,则O2Q即是被测的凸出高度h。 5.3  前照灯遮光板和灯圈的凸出部分的测量方法     对前照灯外表面的凸出部分应水平地从一直径为100 mm的球体的接触点测量,如图4所示。用一直径为100mm的球体与前照灯透光玻璃外表面相接于L,同时该球外表面又与前照灯遮光板上部最凸出部分相接于Q点,点L和Q在纵向垂直平面的投影距离h即为所求的凸出高度。 5.4  通风口元件之间间隙的测量方法     通风口元件或护栅之间间隙的尺寸,应由通过球体两接触点并垂直于连接这些点的线的两个平面间的距离来测定。如图5、图6所示。用直径100 mm的球与通风口的两相邻元件接触,触点分别为L、Q点。点L和Q间距离h即为所求间隙尺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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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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