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综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综述

举报
开通vip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综述程安全管理二○一○年三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概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安全生产搞不上去,伤亡事故大量发生,劳动者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严重影响和干扰社会的安定团结;给国家、社会、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损于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建筑业是属于高危险、事故多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综述
程安全管理二○一○年三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第一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概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安全生产搞不上去,伤亡事故大量发生,劳动者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严重影响和干扰社会的安定团结;给国家、社会、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损于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建筑业是属于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类型多样性、施工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难以避免,工作环境的多变状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建筑施工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多,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又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所以,必须强调安全生产,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要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建筑安全问题的不断变化建筑产品是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的,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块土地;有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等;规模是多样的,从几百㎡到数百万㎡不等;建筑功能和工艺方法也同样是多样的,可以说没有完全相同的建筑产品。建造不同的建筑产品,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建筑现场的环境也千差万别,这些差别决定了建设过程中总会不断面临新的安全问题。(2)建筑工程的流水施工,使得施工班组需要经常更换工作环境。建筑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混凝土的浇筑、钢结构的焊接、土方的搬运……等每一个工序,都可以使得工地现场在一夜之间完全变样。随着施工的推进,工地现场会从负十几米的基坑,变成几百米高、耸入云霄的摩天大楼。可见,建设过程中的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包含着较高的风险,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是落后于施工进度。(3)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多变。建筑施工的多耗能、作业的高强度、现场的噪声、热量、有害气体和尘土等,以及施工人员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大,这些都是工人要经常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建筑业的劳动对象庞大,工人围绕对象工作,劳动工具粗苯,工作环境不固定,危险源防不胜防。同时,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体力和注意力下降,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潮湿,夜间照明不够,都容易导致事故。(4)公司与项目部的分离,致使公司的安全措施并不能在项目部得到充分的落实。一些施工单位往往有多个项目竞标,而且通常上级公司与项目部分离。这种分离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更多由项目来承担。但由于项目的临时性和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经济压力也相对增大,公司的安全措施被忽视,并不能在项目上得到充分的落实。(5)多个建设主体的存在及其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管理的难度较高。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诸多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虽然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但其他责任单位也都是影响建筑安全的重要因素。再加上现在施工企业队伍、人员是全国流动的,这就使得现场的人员经常发生变化,而且施工人员属于不同的分包单位,有着不同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文化。(6)目标(结果)导向,对建设单位形成一定的压力。建筑施工中的管理主要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管理,只要结果(进度、产量),不求过程(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体现在过程上。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质和量)和资源限制(时间、成本),这些使得建设单位承受较大的压力。(7)施工作业的非标准化使得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增多。建筑业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低,劳动、资本密集。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决定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普遍较低。而建筑业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人与施工单位间的短期雇佣关系,造成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培训严重不足,使得施工人员违章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其中就蕴涵着不安全行为。而当前安全管理和控制手段比较单一,很多依赖经验、依赖监督、安全检查等方式。1.2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方面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问题。2、政府监管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3、人员素质方面整体素质低下。(1)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有3893万人,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3137万人,其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则远远不够。(2)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4、安全技术方面安全生产科技相对落后。近年来,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和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增多,安全技术亟待提高。5、企业安全管理方面(1)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2)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追求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3)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4)当前各级机构改革使安全监督队伍发生较大的变化,有些施工单位甚致取消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力量更加薄弱。6、安全教育方面(1)高等教育中与建筑安全有关的技术教育和安全系统工程专业学科很少。(2)建筑业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较差,工人受到的安全培训非常少。7、个人安全防护装备落后,质量低劣,配备严重不足。几乎没有任何工地配备安全鞋、安全眼镜和耳塞等安全防护用品。8、建筑安全危险预测和评估目前缺乏建筑安全危险的预测和评估机制。9、“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运用市场信誉杠杆,建立发育的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诚信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缓慢,已纳入保险的工程项目很少,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工程。其特点是产品固定而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施工周期长、涉及面广,工程样式多,又是露天作业,受地理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影响大,而且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不稳定。使建设工程施工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高风险的行业就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因此建立自国家有关部门直至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就更为重要。2.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国务院2004年1月9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决定》中指出:要构建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的综合和专业的管理。主要是监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现象。部门依法监督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建设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对于建筑行业,既是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也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所有有关单位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群众参与监督是指群众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工会是代表群众的主要组织,工会有权对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现象提出意见、进行抵制,也有权越级控告,工会也担负着教育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责任。群众监督是与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相辅相成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群众监督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局面,它是专业管理以外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安全管理力量。全社会广泛支持是指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水平,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显然有点势单力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改变,必须有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必须有政策、法律、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支持,就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大幅度地减少事故,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就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2.2.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略)2.2.2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略)2.2.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略)2.2.4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2.5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职能是: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有否落实及贯彻执行)(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是: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说明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8)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9)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4)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6)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操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操练。17)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2)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2.6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重点是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对于单位的内部安全职责分工应按照该条例的要求进行职责划分。特别是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指导下,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方针,将各级管理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员工所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通过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达到增强各级人员的责任心,共同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既定的目标。职责分工应包括纵向各级人员,即包括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党政工团、项目经理以及员工的责任制和横向各专业部门,即安全、质量、设备、技术、生产、保卫、采购、行政、财务等部门的责任。(1)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终责任;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2)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是: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落实;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3)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负责审核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提出预防措,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交底工作;4)领导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5)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做到持续改进。(3)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是: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能做到专项专用,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正确。(4)安全部门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3)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紧急情况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4)推广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能持续改进。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5)生产部门的职责是:合理组织生产,遵守施工顺序,将安全所需的工序和资源排入计划。(6)技术部门的职责是: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研究工作。(7)设备材料采购部门的职责是: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可靠,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按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所供应的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能确保质量。(8)财务部门的职责是: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的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9)教育部门的职责是: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培训计划,按工作需要组织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10)劳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新员工上岗前培训、换岗培训,并考核培训的效果,组织特殊工种的取证工作。(11)卫生部门的职责是: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发现有不适合现岗的员工要立即提出。要指导组织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害程度,提出职业病防治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由项目经理主持,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规定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包括:(1)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其安全职责应包括: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分析,针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经理必须及时、如实,按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和处置,并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2)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安全职责应包括:落实安全设施的设置,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排除安全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组织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活动,监督检查劳保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3)作业队长安全职责应包括:向本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应对本次作业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设施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安全标牌,是否按规定设置,标识方法和内容是否正确完整;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召开上岗前安全生产会;每周应进行安全讲评。当发生重大或恶性工伤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应包括: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导,积极参加安全活动;爱护安全设施。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不安全作业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1概述建设工程劳动人数众多,规模巨大,且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可证管理规定》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制度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等;涉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制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1)考核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2)考核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3)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③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⑤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②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③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④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⑤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⑦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⑧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①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②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③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⑦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③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⑤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②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③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④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⑤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⑥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3.4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含义依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第13号文件)的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又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1)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与权限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6)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3.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2)项目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筑、抹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信号指挥、塔司、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特种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5)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万㎡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3.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三级(公司、项目、班组)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2.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2)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班组级——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三级教育的要求:三级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2)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3)给每一名职工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1)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台期施工;2)节假日前后;3)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4)工作对象改变;5)工种变换;6)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7)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8)新进入现场等。(4)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队伍培训,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5)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企业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1)施工现场(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2)举办安全生产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4)举办安全保护广播,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或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演出、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7)组织家属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6)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流,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1)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4.培训效果检查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的检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建筑施工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2)检查新进场工人是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现在临时劳务工多,发生伤亡事故主要的多在临时劳务工之中,因此在三级安全教育上,应把临时劳务工作为新进场工人对待。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主要检查施工单位、工区、班组对新进场工人的三级教育考核记录。(3)检查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要有具体内容,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人手一册,除此以外,企业、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班组都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内容。经教育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也应有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检查每个工人包括特殊工种工人是否人手一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查企业、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班组的安全教育资料。(4)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各工种工人及特殊工种工人除懂得一般安全生产知识外,尚要懂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主要检查变换工种的工人在调换工种时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的记录;检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时,应有进行新技术操作安全教育的记录。(5)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该条是考核各工种工人掌握《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也是施工单位对各工种工人安全教育效果的检验。按《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到施工现场(车间)进行随机抽查各工种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问答,各工种工人宜抽2人以上进行问答。(6)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行文规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施工单位应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去培训。施工单位内部也要规定施工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主要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年度培训的记录。(7)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培训考核情况。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具体由县级、地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建筑企业应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企业的专职安全员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提高专职安全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按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核查专职安全员是否进行年度培训考核及考核是否合格,未进行安全培训的或考核不合格的,是否仍在岗工作等。3.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年龄满18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培训内容(1)安全技术理论;(2)实际操作技能。4.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8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对于“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如对专家的要求、对论证结果的要求及相应的责任问题等,暂时还没有更详细的制度去约束。3.9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该条内容规定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的管理制度。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可以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包括:(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并及时更新,切实将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由于施工起重机械的情况不同,施工单位掌握的原则就是登记标志是证明该设备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是合法使用的,所以将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上一般情况下都能够看到的地方,也便于使用者的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3.10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防火制度的建立(1)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3)建立动用明火审批制度,按规定划分级别审批手续完善,并有监护措施。2.消防器材的配备(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砂池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3.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1)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2)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3)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动火区域的划分:一、二、三级。一级动火区域——亦称为禁火区域,凡属下列情况的均属此类:1、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区,进行施工的现场;2、施工现场周围存在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3、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库区;4、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5、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制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二级动火区城:1、在禁火区域周围动火作业区;2、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3、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三级动火区域:1、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的动火作业;2、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3、冬季必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3.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事故等级: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重大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受到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具体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措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299百万元;※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99万元;※四级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29万元。(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②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3.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4)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2.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1)编制、审核和确认1)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安保计划同步编写。根据对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结果,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是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应急预案适用于项目部施工现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有关的近邻及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一-应急救援的方案(在上级批准以后),项目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2)现场应急预案的审核和确认: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的上级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和确认。(2)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1)目的;2)适用范围;3)引用的相关文件;4)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电话,组员,办公场所(指挥中心)及电话。项目经理部应急救援指挥流程图。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称)。5)应急响应:①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明确由谁向谁汇报,同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领导如何组织处理,同时,在多少时间内向公司领导或主管部门汇报。②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谁在最短时间内向项目领导汇报,如何组织抢救、由谁指挥、配合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项目部立即汇报:向内汇报——多少时间、报告哪个部门、报告的内容。向外报告——什么事故可以由项目部门直接向外报警,什么事故应由项目部上级公司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6)演练和预案的评价及修改:项目部还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3.1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8.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施工企业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坚持文明施工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也具有深远意义。4.1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与划分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科学合理的规划,绘制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在施工实施阶段,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要求,设置道路、组织排水、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和设置机械设备等。4.1.1施工总平面图编制的依据(1)工程所在地区的原始资料,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2)原有和拟建建筑工程的位置和尺寸;(3)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和资源需要计划;(4)全部施工设施建造方案;(5)建设单位可提供房屋和其他设施。4.1.2施工平面布置原则(1)满足施工要求,场内道路畅通,运输方便,各种材料能按计划分期分批进场,充分利用场地;(2)材料尽量靠近使用地点,减少二次搬运;(3)现场布置紧凑,减少施工用地;(4)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搭设,尽可能利用施工现场附近的原有建筑物作为施工临时设施;(5)临时设施的布置,应便于工人生产和生活,办公用房靠近施工现场,福利设施应在生活区范围之内;平面图布置应符合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4.1.3施工总平面图表示的内容(1)拟建建筑的位置,平面轮廓;(2)施工用机械设备的位置;(3)塔式起重机轨道、运输路线及回转半径;(4)施工运输道路、临时供水、排水管线、消防设施;(5)临时供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位置;(6)施工临时设施位置;(7)物料堆放位置与绿化区域位置;(8)围墙与入口位置。4.1.4施工现场功能区域划分要求施工现场按照功能可划分为施工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应当设置于在建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外,与作业区之间设置防护措施,进行明显的划分隔离,以免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办公生活区如果设置在建建筑物坠落半径之内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砸措施。功能区的规划设置时还应考虑交通、水电、消防和卫生、环保等因素。这里的生活区是指建设工程作业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置的生活区是指施工现场内无条件建立生活区,在施工现场以外搭设的用于作业人员居住生活的临时用房成者集中居住的生活基地。4.2场地施工现场的场地应当整平,清除障碍物,无坑洼和凹凸不平,雨季不积水,暖季应适当绿化。施工现场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地面应当经常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4.3道路(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应当有循环干道,满足运输、消防要求;(2)主干道应当平整坚实,且有排水措施,硬化材料可以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或用石屑、焦渣、砖头等压实整平,保证不沉陷,不扬尘,防止泥土带人市政道路;(3)道路应当中间起拱,两侧设排水设施,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m,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如因条件限制,应当采取措施;(4)道路的布置要与现场的材料、构件、仓库等堆场、吊车位置相协调、配合;(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尽可能利用永久性道路,或先建好永久性道路的路基,在土建工程结束之前再铺路面。4.4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现场以外的人员。因此,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式管理,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防止“扰民”和“民扰”问题,同时保护环境、美化市容。4.4.1围挡(1)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并根据地质、气候、围档材料进行设计与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2):围挡的用材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材板等硬质材料,不宜使用彩布条、竹笆或安全网等;(3)施工现场的围挡一般应高于1.8m;市区2.5m。(4)禁止在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料以及架管、模板等,严禁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5)雨后、大风后以及春融季节应当检查围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4.2大门施工现场应当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施工现场的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出人口处应当设置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制定门卫管理制度及交接班记录制度;(4)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4.5临时设施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较多,这里主要指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租赁的各种房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要求。4.5.1临时设施的种类(1)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保卫传达室;(2)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3)生产设施,包括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站、厂,如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机搅拌站、木材加工厂、钢筋加工厂、金属加工厂和机械维修厂)、操作棚;(4)辅助设施,包括道路、现场排水设施、围墙、大门、供水处、吸烟处。4.5.2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现场搭建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两层以上、大跨度及其他临时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结构计算,绘制简单施工图纸,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方可搭建。临时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定为5年。临时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建筑物结构重要性系数Y。=1.0。工地非危险品仓库等建筑物结构重要性系数Y。=0.9,工地危险品仓库按相关规定设计。临时建筑及设施设计可不考虑地震作用。4.5.3临时设施的选址办公生活临时设施的选址首先应考虑与作业区相隔离,保持安全距离,其次是位置的周边环境必须具有安全性,例如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河流边、强风口处、高墙下以及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地质带上和山洪可能冲击到的区域。安全距离是指,在施工坠落半径和高压线防电距离之外。建筑物高度2一5m,坠落半径为2m;高度30m,坠落半径为5m(如因条件限制,办公和生活区设置在坠落半径区域内,必须有防护措施)。1kV以下裸露输电线,安全距离为4m;330一550kV,安全距离为15m(最外线的投影距离)。4.5.4临时设施的布置原则(1)合理布局,协调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2)尽量利用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或附近能提供的现有房屋和设施;(3)临时房屋应本着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精神,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尽量采用活动式或容易拆装的房屋;临时房屋布置应方便生产和生活;(5)临时房屋的布置应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的要求。4.5.5临时设施的布置方式(1)生活性临时房屋布置在工地现场以外,生产性临时设施按照生产的需要在工地选择适当的位置,行政管理的办公室等应靠近工地或是工地现场出入口;(2)生活性临时房屋设在工地现场以内时,一般布置在现场的四周或集中于一侧;(3)生产性临时房屋,如混凝土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木材加工厂等,应全面分析比较确定位置。4.5.6临时房屋的结构类型(1)活动式临时房屋,如钢骨架活动房屋、彩钢板房;(2)固定式临时房屋,主要为砖木结构、砖石结构和砖混结构;临时房屋应优先选用钢骨架彩板房,生活办公设施不宜选用菱苦土板房。4.6临时设施的搭设与使用管理4.6.1办公室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4.6.2职工宿舍(1)宿舍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入;(2)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设置外开门;(4)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6人;(5)宿舍内的单人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床铺应高于地面0.3m,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1.9m×0.9m,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6)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宿舍内严禁存放施工材料、施工机具和其他杂物;(7)宿舍周围应当搞好环境卫生,应设置垃圾桶、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为作业人员提供晾晒衣物的场地,房屋外应道路平整,晚间有充足的照明;(8)寒冷地区冬季宿舍应有保暖措施、防煤气中毒措施,火炉应当统一设置、管理,炎热季节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9)应当制定宿舍管理使用责任制,轮流负责卫生和使用管理或安排专人管理。4.6.3食堂(1)食堂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防止雨水、污水流入,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消防要求;(2)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3)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安装纱门纱窗,室内不得有蚊蝇,门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4)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5)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瓷砖的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6)食堂制作间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必须生熟分开,食品必须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炊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7)食堂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并应有标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8)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保持清洁;(9)应当制定并在食堂张挂食堂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管理。4.6.4厕所(1)厕所大小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2)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3)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蹲坑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4)厕所应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清扫、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孳生,化粪池应及时清掏。4.6.5防护棚施工现场的防护棚较多,如加工站厂棚、机械操作棚、通道防护棚等。大型站厂棚可用砖混、砖木结构,应当进行结构计算,保证结构安全。小型防护棚一般钢管扣件脚手架搭设,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防护棚顶应当满足承重、防雨要求,在施工坠落半径之内的,棚顶应当具有抗砸能力。可采用多层结构。最上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4.6.6仓库(1)仓库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根据各个施工阶段的需要分先后进行布置;(2)水泥仓库应当选择地势较高、排水方便、靠近搅拌机的地方;(3)易燃易爆品仓库的布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距离要求;(4)仓库内各种工具器件物品应分类集中放置,设置标牌,标明规格型号;(5)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建立严格的进出库制度,由专人管理。4.7施工现场的卫生与防疫4.7.1卫生保障(1)施工现场应设置保健卫生室,配备保健药箱、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小型工程可以用办公用房兼做保健卫生室;(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兼职或专职急救人员,处理伤员和职工保健,对生活卫生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食堂、饮食等卫生情况;(3)要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的知识和方法,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4)当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5)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的传染病或病源携带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4.7.2保洁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应有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4.7.3食堂卫生(1)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2)炊事人员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3)炊具、餐具和饮水器必须及时清洗消毒;(4)必须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做好进货登记,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和原料,施工现场的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4.8五牌一图与两栏一报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两栏一报”。(1)五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图。(2)各地区也可根据情况再增加其他牌图,如工程效果图。五牌具体内容没有作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设置。工程概况牌内容一般应写明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以及联系电话。(3)标牌是施工现场重要标志的一项内容,所以不但内容应有针对性,同时标牌制作、挂设也应规范整齐、美观,字体工整。(4)为进一步对职工做好安全宣传工作,所以要求施工现场在明显处,应有必要的安全内容的标语。(5)施工现场应该设置“两栏一报”,即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丰富学习内容,表扬好人好事。4.9警示标牌布置与悬挂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安全标志。4.9.1安全标志的定义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一般来说,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作业人员识别。如果是灯光标志,要求明亮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求明确易懂。根据《安全色》GB2893-82规定,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根据《安全标志》GB2894-96规定,安全标志是用于表达特定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图形、尺寸、颜色、文字说明和制作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4.9.2设置悬挂安全标志的意义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机具种类多、高空与交叉作业多、临时设施多、不安全因素多、作业环境复杂,属于危险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这是为了提醒、警示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要时刻认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随时保持清醒和警惕,避免事故发生。4.9.3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的环境、工程结构形式以及设备、机具的位置等情况,确定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组织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设置、悬挂或增减。安全标志设置位置的平面图,是重要的安全工作内业资料之一,当一张图不能表明时可以分层表明或分层绘制。安全标志设置位置的平面图应由绘制人员签名,项目负责人审批。4.9.4安全标志的设置与悬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属于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类型、数量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在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禁止标志;在施工机具旁设置当心触电、当心伤手等警告标志;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必须戴安全帽等指令标志;在通道口处设置安全通道等指示标志;在施工现场的沟、坎、深基坑等处,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安全标志设置后应当进行统计记录,并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登记表。4.10塔式起重机的设置4.10.1位置的确定原则塔式起重机的位置首先应满足安装的需要,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混凝土搅拌站、料场位置,以及水、电管线的布置等。固定式塔式起重机设置的位置应根据机械性能、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大小、施工段划分、建筑物四周的施工现场条件和吊装工艺等因素决定,一般宜靠近路边,减少水平运输量。有轨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布置方式,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尺寸和四周施工场地条件。轨道布置方式通常是沿建筑物一侧或内外两侧布置。4.10.2应注意的安全事项(1)轨道塔式起重机的塔轨中心距建筑外墙的距离应考虑到建筑物突出部分、脚手架、安全网、安全空间等因素,一般应不少于3.5m;(2)拟建的建筑物临近街道,塔臂可能覆盖人行道,如果现场条件允许,塔轨应尽量布置在建筑物的内侧;(3)塔式起重机临近的高压线,应搭设防护架,并且应限制旋转的角度,以防止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造成事故;(4)在一个现场内布置多台起重设备时,应能保证交叉作业的安全,上下左右旋转,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以确保安全;(5)轨道式塔式起重机轨道基础与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机座基础必须坚实可靠,周围设置排水措施,防止积水;(6)塔式起重机布置时应考虑安装与拆除所需要的场地;(7)施工现场应留出起重机进出场道路。4.11材料的堆放4.11.1一般要求(1)建筑材料的堆放应当根据用量大小、使用时间长短、供应与运输情况确定,用量大、使用时间长、供应运输方便的,应当分期分批进场,以减少堆场和仓库面积;(2)施工现场各种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3)位置应选择适当,便于运输和装卸,应减少二次搬运;(4)地势较高、坚实、平坦、回填土应分层夯实,要有排水措施,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5)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6)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4.11.2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1)大型工具,应当一头见齐;(2)钢筋应当堆放整齐,用方木垫起,不宜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3)砖应丁码成方垛,不准超高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0.5m,防止坍塌;(4)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5)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1.6m;大模板存放应放在经专门设计的存架上,应当采用两块大模板面对面存放,当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当满足自稳角度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6)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垛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4.11.3场地清理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要做到工完场地清,拆模时应当随拆随清理运走,不能马上运走的应码放整齐。各楼层清理的垃圾不得长期堆放在楼层内,应当及时运走,施工现场的垃圾也应分类集中堆放。4.12社区服务与环境保护4.12.1社区服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不扰民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应当与周围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处理。工作应当有记录。4.12.2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自觉遵守。4.12.3防治大气污染(1)施工现场宜采取措施硬化,其中主要道路、料场、生活办公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2)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3)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4)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5)施工现场应根据风力和大气湿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6)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7)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运或传送,严禁凌空抛撒;(9)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10)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4.12.4防治水污染(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2)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4)厕所的化粪池应进行抗渗处理;(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隔离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4.12.5防治施工噪声污染(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及《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应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强噪声工作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4)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5)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施工机械、机具的使用,应当采取消声、吸声、隔声等有效控制和降低噪声。4.12.6防止施工照明污染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要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居民居住区内,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的危害。4.12.7防止施工固体废弃物污染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本文档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综述】,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百里登峰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84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20-07-30
浏览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