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就诊和医药费报销
来源: 赣州医保网 作者(文号):赣州医保 发表日期: 2011-3-2 15:57:17 阅读次数: 2072 查看权限: 普通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申请
申请对象
患有特殊慢性病的赣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
1、近期住院期间的检查单、化验单和出院小结;
2、近期门诊做的相关检查、化验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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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3、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
审核认定部门
癌症放、化疗由肿瘤医院和参保人员的定点三级医院负责,其余专科疾病由相关定点专科医院负责;专科病种以外的慢性病由参保人员的定点三级医院负责。
申请程序
1、参保人员本人向定点医院医保部门领取《慢性病门诊申请审核表》,填表后附上相关的病历资料。如果资料不全应配合做进一步检查。
2、定点医院收到申请后,每季定期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对象,在审核表上加盖专用章后派专人送至赣州市医保局。
3、赣州市医保局复核、确认后,入机备案。
4、参保人员从认定的次月1日起可以到本人定点医院享受门诊相关医疗待遇。
办理时限
参保人员随时申报,定点医院认定后,负责通知参保人员。
温馨提示
1、专科特殊慢性病种就诊在定点专科医院进行,其他特殊慢性病种就诊在本人选择的定点三级医院进行。不能在一、二级定点医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也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参保人员对定点医院作出的认定有争议时,可在认定结果下达之日起15天内向赣州市医保局申请复核。赣州市医保局将请专家组进行审议,并以此结论为最终结论,确认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定点医院。
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和医药费报销
享受对象
获得特殊慢性病病种认定的赣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
盖有慢性病专用章的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
就诊程序和报销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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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到本人选择的定点三级医院或定点专科医院进行特殊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特殊门诊医药费用先由个人支付20%,剩余部分按住院费报销比例个人再承担一定费用,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医院记帐。按目前的政策,特殊门诊总费用中个人支付约30%,统筹基金约负担70%。
享受时间
每次特殊慢性病就诊时可享受相应待遇。
温馨提示
1、专科特殊慢性病种就诊在定点专科医院进行,其他特殊慢性病种就诊在本人选择的定点三级医院进行。不能在一、二级定点医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也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因个人原因未在就诊时出示证、卡导致无法刷卡消费的,此笔费用个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