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之法令相關規定
序號
法條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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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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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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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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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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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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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7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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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稚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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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五條
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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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第十六條
落實避孕措施、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證明,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休息。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兩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一天,“皮埋術”休息三天,取“皮埋”休息兩天,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人工流產(包括藥物流產)休息20天—30天,中期終止妊娠休息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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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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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規定
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其規定時間如下:(1)由開始妊娠至第6個月末,每月檢查一次;(2)由第7個月初至第8個月末,每月檢查二次; (3)最後一個月每週檢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備註:上述規定出自原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規定,目前的女職工特別規定中也只說明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不得扣發薪資,我司的辦法依照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及其他廠辦法,目前產檢假規定為:懷孕第1~7個月給予每月1天假期,懷孕第8~9個月給予每月2天假期,用於產前檢查,員工需附醫院產檢相關証明。
2013.04.15管理部人事課制